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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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各位,请各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内部运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出台《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这一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通过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保障企业财务安全和经济效益。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八章,主要包括审计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审计的程序和要求、审计结果的运用等内容。

具体要求如下:1.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并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力。

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专业素质和独立性。

2. 完善审计程序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重点和范围。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程序进行审计,准确获取和收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与配合。

3. 提高审计质量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计工作,并及时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 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被审计单位应认真对待审计报告,研究并采纳审计建议,及时改进企业管理和运营方式。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用。

三、实施和监督各被审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与内部审计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操作指南(试行)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绪论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审计原则
1.4 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任务
2.1 审计对象的确定
2.2 审计任务的分解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
3.1 审计准备
3.1.1 确定审计期间和范围
3.1.2 获取审计材料
3.1.3 组织审计团队
3.2.1 了解审计对象
3.2.2 制定审计计划
3.2.3 进行实地调查
3.2.4 收集证据材料
3.3 审计分析
3.3.1 进行数据分析
3.3.2 进行财务分析
3.3.3 进行风险评估
3.4 审计检查
3.4.1 查询凭证和账簿 3.4.2 进行实物核查
3.4.3 重点检查重要事项3.5 审计测试
3.5.1 进行内部控制测试 3.5.2 进行绩效评估测试 3.5.3 进行合规性测试
3.6.1 编写审计报告
3.6.2 审核审计报告
3.6.3 发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审计风险与对策
4.1 审计风险识别
4.2 审计风险评估
4.3 审计风险控制
第五章文档管理和备案
5.1 审计工作底稿的管理
5.2 审计材料的保存
5.3 审计报告的存档
第六章附件
附录
附录1:法律名词及注释
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人员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决策和行为的合规性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第四章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企业经营者第六章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暂行规定

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暂行规定

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集体所有制企业
【发文字号】市政府第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5.28
【实施日期】199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暂行规定
(1990年5月28日市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二、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所扶持兴办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三、没有国家资产的乡、镇街道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区、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02〕165号)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121号)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1989〕74号)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和广泛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91〕98号)37、《关于转发〈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通知》(京建施〔1989〕120号)38、《关于重申停止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通知》(京建施〔1989〕12号)39、《关于实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1990〕136号)40、《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京建法〔1990〕55号)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1992〕423号)42、《关于颁发“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施〔1993〕67号)43、《北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京建施〔1995〕140号)44、《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施〔1997〕54号)45、《关于取消人工挖扩桩工艺,推行机械成桩的通知》(京建施〔1998〕290号)4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1994〕159号)47、《关于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施〔1988〕102号)48、《关于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88〕111号)49、《关于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大幅度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决定》(京建施〔1988〕140号)50、《北京市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京建质〔1988〕248号)5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测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建质〔1988〕259号)52、《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考核办法》(京建质〔1988〕68号)53、《关于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暂行管理规定》(京建质〔1989〕155号)54、《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2〕238号)55、《关于对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3〕539号)56、《关于转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京建质〔1993〕491号)57、《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保修服务卡”制度的规定》(京建质〔1997〕92号)58、《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京建质〔1995〕311号)59、《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60、《关于加强节能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28号)61、《关于加强本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1999〕354号)62、《建立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质监总站〔1999〕26号)63、《关于工程检测资格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19号)6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5号)65、《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京建质〔1986〕282号)66、《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1993〕578号)67、《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京建法〔1994〕174号)68、《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京建法〔1991〕238号)69、《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京建法〔1994〕173号)70、《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京建办〔1992〕511号)7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质监总站〔1995〕58号)7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总站〔1994〕38号)7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审和监督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质监总站〔1993〕19号)7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7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京建质〔1992〕189号)76、《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77、《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质监总站〔1997〕82号)78、《关于启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00号)79、《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试行办法》(京建字〔1984〕379号)80、《北京市城市开发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京建招〔1988〕164号)81、《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1994本)〉的通知》(京建同〔1995〕446号)82、《关于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建同〔1995〕398号)83、《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通知》(京建同〔1995〕445号)8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1999〕339号)85、《关于贯彻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建经〔1991〕147号)86、《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1992〕153号)8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1996〕544号)88、《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89〕147号)89、《关于市政拆迁房有偿使用的通知》(京建市〔92〕486号)90、《关于加强中央、国务院及部队在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京建计〔1994〕162号)91、《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字〔1985〕56号)92、《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京建开〔1988〕135号)9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细则》(京建开〔1991〕193号)94、《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开〔1988〕173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开〔1992〕349号)96、《关于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使用统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通知》(京建开〔1994〕454号)97、《关于综合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开〔1994〕216号)98、《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9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1997〕480号)100、《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130号)101、《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字〔1987〕22号)102、《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8〕152号)103、《关于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88〕118号)104、《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9〕234号)105、《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审查条件(试行)》(京建材〔1988〕226号)106、《关于供应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15号)107、《关于供应北京市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4号)108、《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1〕213号)109、《关于加强对外埠水泥进京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478号)110、《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77号)111、《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51号)112、《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使用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116号)113、《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312号)114、《关于对“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3〕291号)115、《关于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京建材〔1993〕179号)11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材〔2000〕760号)117、《关于修订返退实心砖限制使用费标准的通知》(京建材〔1998〕74号)118、《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材〔1995〕556号)119、《关于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京建材〔1995〕307号)120、《北京市水泥使用认证实施办法》(京建材〔1995〕31号)121、《关于加强对全市建材工业发展少数行业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5〕272号)122、《北京市建筑门窗准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建筑门窗型材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建材〔1996〕383号)123、《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审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6〕599号)124、《关于对建筑结构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303号)125、《关于对建筑砌块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287号)126、《关于重申在围墙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京建材〔1997〕81号)127、《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8〕82号)128、《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京建材〔1998〕107号)1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8〕323号)130、《关于对建筑外墙涂料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214号)131、《北京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建材〔1999〕427号)132、《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京建材〔1999〕81号)133、《关于水泥产品准用证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96号)134、《关于加强用水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8〕419号)135、《关于加强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防冻剂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3〕507号)136、《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56号)137、《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京建材〔1992〕1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
25 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
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7日北京市工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文号
1 北京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0年3月4日北京市 府财岁字第360
人民政府发布 号
2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划委员 1963年2月9日北京市 (63)市纯字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已经由新的政府规章代替的2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219件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1126(颁布时间)
20011126(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6件)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219件)
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31日修订
12 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1日北京市人
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1997年12月31日修订
21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
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31日修订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0.28•【字号】京财办[1996]2423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京财办〔1996〕2423号京清办〔1996〕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从1996年起对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清〔1996〕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4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集体经济是我市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集体经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置劳动力、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如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等。

为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财产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7.15•【字号】政府令〔1989〕18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18号现发布《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1989年7月15日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服务、外贸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领导,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承包经营审计。

第四条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前,应对企业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清理债权债务。

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草稿,应事前按财政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申请审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报告。

(二)工资总额、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递增分成比例等指标的测算依据。

(三)《资产责任及历史效益报告》。

(四)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后,审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

(一)财产状况。

(二)年度财务收支、财务决算。

(三)年度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四)兑现合同的方案。

(五)承包方、发包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执行税收财务制度的情况。

(七)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发包方应当依照年度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兑现合同或作其他处理。

第六条年度审计一般应在企业年度决算后进行,审计机关也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年度决算前组织预审。

北京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30•【字号】京发[1991]18号•【施行日期】1991.07.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7月30日京发〔1991〕1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证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行政和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

第五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代会对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

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与厂长(或经理,下同)意见不一致时,报企业党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应按厂长意见执行,企业工会可向上级工会反映,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通知企业工会。

第七条职代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权。

各项方案须经职代会同意方可执行,方案被否决则不能执行。

第八条职代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

职代会与厂长意见不一致时,按职代会决定执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篇: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通过审计评议,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承包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包括工厂、公司或其他企业,下同)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需要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外)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

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专项基金的计提和其他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四)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截留应上交款项,有无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五)有无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爱财产等严重重违法乱纪问题。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2.19•【字号】北京市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3.02.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9日北京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按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八种形式继续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主管委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企业已和政府签订资产经营协议需要变更的,应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在确定新的资产经营形式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政策指导,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首都发展规划的,不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企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跨行业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开业登记。

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与政府指定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

确因执行指令性计划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给予补贴。

除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市计划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生产需由地方订货的重要物资,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购销双方议订价格。

第四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和劳务价格,除国家和市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管目录所列的少数品种外,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商[1988]210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8.12.09
【实施日期】1988.1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
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商(1988)2100号1988年12月9日)
市商业各主管局、市粮食局、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8)财商字293号《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
认真贯。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
充规定
【法规类别】企业承包租赁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8.07.23
【实施日期】198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根据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项原则和有关
办法,均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企业),各地在推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企业实行经营后,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经营责任制,积极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分析”、“内部银行”等行之。

审计署印发《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印发《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印发《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89.03.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建筑市场监管,审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所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

)审计署印发《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为逐步实现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建设银行会签同意,特提出《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希遵照执行。

附: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为了把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有关财纪法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决算真实、合规,维护国家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根据施工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和我署关于审计范围划分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对财务决算实行分层次审计:(一)施工企业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对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自审,并根据自审情况编写审签说明书,随财务决算报送分管的审计机关和建设银行经办行。

(二)施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对所属企业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对汇总的财务决算进行自审,并汇总编写审签说明书随汇总财务决算报送分管的审计机关和同级建设银行。

(三)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每年审计工作计划对施工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三、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结算收入的真实性和费用项目划分的准确性;结算收入与财务入帐金额是否一致,有无隐瞒或虚列收入。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1.3 本指南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

1。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1.3.1。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1.3。

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

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

3。

2本指南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

4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

4.1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

对于任职期限长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力量和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逐年详查的方法,也可以重点审计任期内最后三年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关问题和重大事项追溯以往年度的审计方法。

1.4.2审计资产范围。

审计资产应占该企业资产总量80%以上。

1.5本指南适用于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7]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7]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7〕44号4月10日)为增强国营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关于搞活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鼓励企业以本业为主,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安置富余职工,积极兴办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以及面向社会的仓储、运输、包装、售后维修等为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

这种第三产业,应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称多种经营企业);少数新办的规模很小,或条件不具备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不实行独立核算(称多种经营单位)。

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必须以不削弱本企业主营业务,确保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任务为前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财经制度和有关法规。

不准主办企业把按国家计划应由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自身业务的一部分,划给多种经营企业生产或经营,变相截留国营企业的上缴税利;不准将国家按指令性计划拨给企业的统配物资转手拨给或卖给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倒卖,牟取非法利润;不准超出国家规定的企业自销范围,将紧俏产品销售给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不准把多种经营企业作为自己的“小金库”,任意开支或抽调资金滥发奖金、实物。

对违背者必须追究责任。

二、坚持谁办、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

主办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领导和监督,担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并可以从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提取一定额度的税后留利,用于发展生产,建设职工住宅和兴办其它集体福利事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办发〔1987〕17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办发〔1987〕17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2月17日京政办发〔1987〕1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是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建设工程包括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现场三通一平(即水通、电力通、道路通和平整场地)、材料设备订货、建筑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总承发包或部分承发包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承发包公司)。

承发包公司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本市承发包公司的行业主管机关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三、建立承发包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有专业职称的不少于40%。

3、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计划完成承包总额的10%。

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5、有同承担承发包业务相适应的其它资质条件。

四、申请建立承发包公司,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

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承发包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或合并、转产、迁移、关闭、联营、改变隶属关系,须在1个月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承发包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应实行承包价一次包定。

所包工程属于实行投资包干的,承包价由建设单位与承发包公司商定;未实行投资包干的,承包价须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京国资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22号)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体系,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促进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增强监督实效,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

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市国资委参加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并主要负责对所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是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

担任企业特定职务的人员管理、运用国有资本,从事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深入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形成长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经济责任体系,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

各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出发,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克服畏难、抵触情绪,切实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京国资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15号各企业: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2.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项目报告模版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市国资委2013年10月11日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开展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包括由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联席会议及市政府确定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渠道支出资金的决算。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年度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一致,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编报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建立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制度体系,组织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开展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审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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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的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服务、外贸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领导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承包经营审计。
(三)《资产责任及历史效益报告》。
(四)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后,审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
(一)财产状况。
(二)年度财务收支、财务决算。
(三)年度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四)兑现合同的方案。
(五)承包方、发包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执行税收财务制度的情况。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审计工作人员,由审计机关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总额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总额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申请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机构和企业下属单位的承包责任审计,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参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市属局、总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未满的,由承包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向审计机关申请年度审计。
(七)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发包方应当依照年度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兑现合同或作其他处理。
第六条 年度审计一般应在企业年度决算后进行,审计机关也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年度决算前组织预审。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合同终止、解除,或者承包经营者在任期内因故离任的,由承包经营者提前15日提请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四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前,应对企业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清理债权债务。发包与承包方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草稿,应事前按财政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审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报告。
(二)工资总额、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递增分成比例等指标的测算依据。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年度资产清查情况和承包经营目标实现情况报告。
(五)财务决算及其说明书。
(六)承包经营者的述职报告。
(七)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向终审机关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一)第五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二)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承包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应作为承包和承包经营者按合同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承包经营者应按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下列资料:
(一)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和承包经营的经济技术指标。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715(颁布时间)
19890801(实施时间)
19971231(失效时间)
市人民政府第18号(文号)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暂行办法
(1989年7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上交利润(减亏)基数、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和承包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四)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必须廉洁奉公,严肃执法,提高办事效率。对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审计,应自收到发包方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年度审计,一般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终结审计,应自收到终结审计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离任审计,应自收到离任审计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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