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南山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如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科技创新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第四条投资原则: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培育和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原则上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不以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不参与子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通过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严格的制度设计,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五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公开征集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投资基金。
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二)其他方式。
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引导基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产业基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运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政府发挥引导作用,明确产业基金发展方向和重点,确保产业基金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
2. 市场运作:产业基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市场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依法合规:产业基金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总体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政府相关部门代表;2.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代表;3. 金融机构代表;4. 专家代表;5. 其他相关方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1. 制定产业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2. 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3. 审议产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4. 监督产业基金运行情况;5. 审议产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管理公司主要职责:1. 负责产业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2. 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管理;3. 负责产业基金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4. 按照管委会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5. 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投资第九条产业基金募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产业基金募集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权益;2. 合规合法:产业基金募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 适度规模:产业基金规模应适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向:1. 支持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重点产业;2. 支持创新创业项目;3.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整合;4. 支持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项目。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行为,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设立的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引导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社会募集基金等,对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
第三条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
2. 产业引领:聚焦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可控: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投资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4. 公开透明:规范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活动公开透明。
第二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四条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
2. 重点产业:汽车、电子信息、家电、石化、冶金、建材等。
3. 优势产业:农业、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
第五条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方向包括:1.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产业链整合。
3.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
4.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六条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程序包括:1. 项目筛选:根据投资领域和方向,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2. 尽职调查: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团队实力等。
3. 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策。
4. 签订协议: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资金到位:按照协议约定,将投资资金划拨给被投资企业。
6. 投后管理: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项目评审:由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产业园区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园区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推动产业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区内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母基金、子基金、专项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园区投资基金发展中的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2. 市场运作: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基金投资的良性循环。
3. 风险控制: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4. 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基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 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3. 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投资规模;4. 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能力;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园区相关规定。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1. 提出设立申请,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投资规模、组织形式、管理团队等;2. 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3. 经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4. 基金设立完成后,报送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2. 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增值;3. 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4.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 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园区相关规定。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深宝规〔2009〕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ﻬ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09]1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主管工业经济工作部门公布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界定。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真实申请、公正受理、侧重择优、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考察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二)决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第六条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对象的档案;(四)组织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验收及绩效评估;(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职责:(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三)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资助对象、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以及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二)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及关键环节的发展。
宝安区新型产业载体建设资助操作规程
宝安区新型产业载体建设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扶持我区新型产业载体的建设力度,鼓励区属国企、街道投资公司、社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类”企业)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积极参与我区新型产业载体建设或旧工业区改造,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以及《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新型产业载体是指达到一定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型产业园,包括新兴产业园、总部基地、科技创新园、先进工业园、创意产业园、现代物流园以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
第三条新型产业载体建设或城市更新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产业载体建设或城市更新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的形式,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规模和类型,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操作规程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
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申请新型产业载体建设或城市更新项目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导或合作进行新型产业载体建设或城市更新的“三类”企业、专业园区管理公司、其他市场主体和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二)新型产业载体建设或城市更新项目应是在两年内备案或完工的;(三)新型产业载体建设或城市更新项目未申请或未取得过区财政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七条新型产业载体建设或城市更新项目,按占地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元、最高2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
第八条拆除重建用于新型产业载体的项目,按新建的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补贴。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深圳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政府投资基金。
1.3 引导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实现政府投资目标。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深圳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规章制度;(2)审核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3)监督引导基金的运作,评估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益;(4)协调相关部门,为引导基金运作提供支持。
2.2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2)组织实施引导基金投资计划;(3)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后管理;(4)负责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
三、投资范围与条件3.1 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3)深圳市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4)其他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3.2 引导基金投资条件如下:(1)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2)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3)项目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4)项目具备明确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四、投资决策与程序4.1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引导基金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投资建议书;(2)深圳市财政局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审核;(3)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投资计划;(4)引导基金公司按照审批结果组织实施投资。
4.2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2)效益优先原则;(3)公平竞争原则;(4)透明公开原则。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 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珠江东岸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区设立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法制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第五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职责如下:(一)审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及调整事宜;(三)按权限核定专项资金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组织、统筹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三)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程序性审查;(四)针对同一企业获得多个部门项目资助的情况,按规定核实专项资金对企业的总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指申报年的上一年度,下同)的纳税总额;(五)适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六)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七)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南山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如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科技创新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第四条投资原则: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培育和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原则上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不以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不参与子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通过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严格的制度设计,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五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公开征集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投资基金。
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二)其他方式。
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引导基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宝安政府在线
附件2关于《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深宝规…2017‟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7年11月中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和健全项目决策及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深圳90”改革措施出台后,原办法在项目审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落实“深圳90”改革的需要。
今年5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 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
7月9日,市政府印发第310号令,出台《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推出“深圳90”改革,即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政府部门的审批时间不超过90 天。
“深圳90”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需作相应调整。
(二)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的需要。
原办法关于项目立项、概算审批和管理的程序设计较为复杂,存在一个项目多次上会的问题。
同时,切块管理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还需报区发改局复核,客观上拉长了工作链条,加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把关不够,项目总体推进缓慢,未能真正实现提速提效的预期效果。
(三)落实审计改革的需要。
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月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涉及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原办法相关条文需作相应修改。
因此,为适应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形势发展,落实市、区工作部署,确有必要对原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梳理、修订。
二、修订依据的主要文件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1月修订版)。
2.《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
3.《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21日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运用建筑科技、装配式建造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科学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品质和合理确定建设周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调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实施等,负责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及首次前期经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或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土、交通、环水、监察、审计、住建、公共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优化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宝安区产业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管理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健全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提升引导基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使引导基金更好地为宝安区产业发展服务,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创业投资及其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并以独立的第三方态度对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项目发表专业意见的自然人。
第三条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委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引导基金的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区金融办为投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建立投委会行业专家库,并报投委会审定。
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子基金专家评审工作,并向投委会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是投委会讨论决定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投资方案的重要参考,不直接构成决策。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产生第四条评审专家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产生,行业专家库由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通过自我推荐、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通过办公室审核入库。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有合法在境内居留和工作的身份证明文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子基金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具备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熟悉我区产业的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正在接受刑事调查、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正在接受党纪政纪调查、处分或处分期结束后未满两年的,不得成为评审专家。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坚持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申请退出。
产业基金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运作周期,确保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效率和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周期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政策引导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三)风险控制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周期管理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实行周期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基金周期设定第四条产业基金周期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和清算期。
(一)投资期:指基金设立至完成投资项目投资的全过程。
投资期一般为3-5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退出期:指基金完成投资项目投资后,将投资收益以股权或债权方式退出投资项目的全过程。
退出期一般为3-5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清算期:指基金完成退出期后,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分配收益和终止基金运作的全过程。
清算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投资期管理第五条投资期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筛选:产业基金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基金投资方向,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投资决策: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应实行民主集中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投资管理: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投资监督:产业基金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退出期管理第六条退出期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退出方式:产业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股权回购、上市、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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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具有专业的投资领域,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并购、夹层、PIPE等。
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国企混改,支持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巩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投资于专业投资领域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自行担任,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新设,子基金申请机构应为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且必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第十二条发起设立、管理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本资质: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投资能力: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至少有对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三)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发起设立、管理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基本资质: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成功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三)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在子基金中有较多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至不低于%。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一)投资计划。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当年投资总额、各投资领域金额、各投资阶段金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投委会审定。
(二)公开招募。
引导基金公司按照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报指南。
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申报。
引导基金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管理办法》、本细则及宝安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的方案报投委会办公室并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申报材料包括:1.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2.基金方案:包含基金架构、运作模式、投资方向、投资策略、风控措施、募资进度、退出方式等内容;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50%资金(不含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0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引导基金公司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引导基金罚息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团队介绍: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及股东的介绍,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4.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项目立项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或主要发起人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