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财建〔2015〕106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级财政探索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有效引导了社会资本投向,促进了企业和产业发展,但也存在投向分散、运作不规范、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现就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要求。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协调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进,推动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
(三)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产业。
区分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特定政策目标,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确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解决好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坚持市场化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通行做法明确工作机制,遵循市场规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注重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
在确保有效监督指导的同时,基金机构设置尽可能精简,提高效率。
关于政府投资基金促进招商引资的几点思考
作者简介:邹佳,浏阳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投资信息部部长,主要从事招商引资工作㊂关于政府投资基金促进招商引资的几点思考邹㊀佳(浏阳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湖南浏阳410300)摘㊀要:2002年,中关村创意引导基金开启了我国引导基金的发展㊂在经历了起步探索㊁规范发展㊁急速增长三个阶段后,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数量不断攀升,存量规模持续扩大㊂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招商引资方式㊁引导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㊂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引起了长沙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在长沙市产业基金发展工作座谈会上,长沙市委副书记㊁市长郑建新强调,全市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全市产业基金,将长沙打造成为中部产业基金集聚发展的新高地,全面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与潜力㊂为此,本文拟结合浏阳市实际情况并对比国内部分城市的相关先进经验,对政府投资基金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一些思考㊂关键词:政府投资基金;招商引资;产业转型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2.045㊀㊀2002年,中关村创意引导基金开启了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序幕㊂在经历了起步探索㊁规范发展㊁急速增长三个阶段后,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在实践中不断实现新的发展,设立数量不断攀升,存量规模持续扩大㊂特别是从2021年下半年以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呈现 蜂拥而起 的快速增长局面㊂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共设立政府投资基金1988支,计划筹资规模11.71万亿元,已到位6.16万亿元㊂政府投资基金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实现 股债联动 的合法投融资模式之一,是我国地方政府减轻债务融资压力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㊁引导新兴产业发展㊁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重要政策工具㊂武汉㊁合肥㊁广州等地不断探索利用政府投资基金促进招商引资的路径,取得了一定成效㊂2022年10月18日,长沙市产业基金发展工作座谈会召开,长沙市委副书记㊁市长郑建新出席并强调,全市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全市产业基金,将长沙打造成为中部产业基金集聚发展的新高地,全面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与潜力㊂为此,本文拟结合浏阳市实际情况并对比国内部分城市的相关先进经验,对政府投资基金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一些思考㊂1㊀政府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根据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中第二条: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㊂2㊀政府投资基金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必要性分析近些年,在招商引资工作的实践中,以低廉的土地价格㊁税收奖励以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资源要素保障为主的传统招商方式逐渐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㊂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关注政府是否能解决部分前期资金㊁在发展过程中否能提供扶持资金等问题㊂因此,资本招商㊁产业链招商等新的招商引资方式应运而生㊂其中,政府通过产业投资基金㊁利用资本的催化和杠杆作用,以股权投资和其他优惠政策为条件,吸引企业落户,成为了资本招商的拳头工具㊂对政府来说,政府引导基金本质就是通过政府引导资金的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的投入,具体来说主要作用体现在㊂2.1㊀可以加速项目签约㊁落地进程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好项目,他们拥有前沿的技术,急需建厂进行成果转化㊂然而,企业投资建厂,从购地㊁建厂㊁购买设备等各项投资都不小,这对于普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的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来说,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拿出这么多的资金㊂如果此时,政府能通过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形式先行对企业进行资金扶持,解决企业短时间的资金缺口,将大大坚定企业的投资信心和决心,加速项目的签约㊁落地进程㊂特别是面对一些大项目㊁好项目的时候,是否有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是企业进行多方案选址比选的重要参考因素㊂2.2㊀可以引导地方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如今,招商引资工作已经从招商引资逐渐发展到招商选资㊂为形成产业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政府在招㊃831㊃商引资的过程中,往往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是所引进的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的主导产业㊂如果能通过成立支持某个主导产业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有偏向性㊁指导性的围绕主导产业吸引更多产业链上㊁中㊁下游的企业前来投资,并给予更多的产业支持政策,便可以通过强链㊁补链㊁延链的产业链思维,壮大当地产业发展集群,形成产业集聚效应㊂从各地公布的基金运营情况来看,我国各地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主要聚焦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引导上㊂2.3㊀可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招商引资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前期对拟引进项目的分析㊁判断㊂企业现在所处的行业地位如何㊁有没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核心技术㊁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如何?这些都是政府在项目引进过程中需要思考和把握的问题㊂政府投资基金是聘请专业的基金公司进行管理,我们可以充分借助专业机构对行业的分析㊁对企业实力㊁核心技术的研判力量,使政府引导基金选择投资的项目更加精准,提高项目快速成长的成功率㊂相比投放不够精准㊁效果难以评估㊁资金难以滚动的传统财政补贴而言,政府引导基金通过聘请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触达优质项目,更有利于地方政府提升招商引资的成功率㊂3㊀浏阳市投资基金建设现状及与部分先进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对比3.1㊀浏阳市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浏阳市现有政府引导基金 浏阳市产业投资基金,下设引导类基金㊁支持类基金两个子基金㊂2019年,浏阳市启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事宜,同年4月出台‘浏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提出了市财政三年内共出资10亿元,撬动100亿元社会资本的目标,投入浏阳市发展潜力大的重点产业和企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弥补浏阳市直接融资短板㊂2019年,浏阳市委托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面向全国发布基金管理机构招募公告,经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确定北京云和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为浏阳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北京崇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浏阳市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机构㊂由于经济基础㊁管理机构实力不强等因素,两支基金运作均不及预期㊂工业发展基金前期已注册成立了一只子基金,尽管已经洽谈了投资项目,但由于一直未募资到位,导致基金工作无法推进,目前该基金已清算注销㊂为推动工业发展基金顺利开展工作,今年浏阳市相关部门又重新遴选了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人,由湖南省高新创投下属一家全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㊂乡村振兴基金运作实行专项项目基金模式,由城建集团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总规模2亿元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分单个拟投项目设立子基金㊂2020年12月,设立了乡村振兴基金第一支子基金,目前已完成投资2000万㊂根据项目投资需要,2021年4月设立了乡村振兴基金第二支子基金,目前已实现投资2000万㊂3.2㊀武汉㊁合肥㊁广东等地政府投资基金主要特点(1)起步早,发展快㊂随着我国政府引导基金逐步规范并快速发展,武汉㊁合肥㊁广州分别于2016年㊁2014年㊁2015年设立政府引导基金㊂截至2019年,武汉母㊁子基金数量达73支,武汉市财政在政府引导基金上的出资额达124亿元,目前总规模达636亿元;合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成功设立23支子基金,基金到位规模近100亿元;广州工业转型升级基金累计参股设立18支子基金,2019年新设立子基金6支㊂2022年上半年,湖北省进一步提出将设立500亿规模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力争到2025年实现武汉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亿元㊂安徽省则一直在进行 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 的探索,不仅在创业项目所需的科创资源上进行了大量投入,还提出在 十四五 期间出资500亿,打造四个万亿级的产业集群㊂表1㊀全国部分地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汇总表省份基金名称成立时间出资规模武汉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2016.4500亿元武汉市工业发展投资基金2019.1120亿元合肥合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2014.831.8亿元合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4.939.9亿元合肥天使投资基金2017.3 6.24亿元广州广州产业投资基金2013.2169亿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2017.312亿元广州市国企创新投资基金2019.210亿元广州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2020.135亿元㊀㊀数据来源: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收集整理形成㊂(2)招引效果好,投资项目多㊂人无我有的政府引导基金对投资商极具吸引力,成为其招商引资的拳头工具,大大加快了招商项目落地速度,提升招商成功率,产生招商加速器的作用㊂武汉市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了从种子期㊁天使期㊁初创期到成长期乃至IPO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有效的吸引了联想㊁小米㊁吉利汽车等企业,同时推动了一大批 专精特新 优质企业的快速成长㊂合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完成189个项目投资,投资额78.04亿元,先后投资京东方,押注半导体,接盘科大讯飞,引入蔚来㊁大众,投资维信诺 合肥天使投资基金规模6.24亿元,已投资项目81个,投资额4.18亿元,社会反响良好㊂广州工业转型升级基金签约规模达28亿元;累计投资项目约13个,项目投资总额18亿元㊂4㊀浏阳市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1)起步晚,规模不大㊂浏阳市2019年4月出台产㊃931㊃业投资基金政策,并启动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事宜,相对起步较晚,短时间内很难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形成资本优势㊂(2)运作模式单一㊂浏阳市现有投资基金以市场化基金为主,未设定基金返投比例,对助推招商引资的作用有限㊂浏阳经开区现有的两个产业扶持基金(华业高创㊁松禾鼎盛)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园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五票投票权中只有一票,投资哪些项目园区没有绝对话语权,截至目前两个基金均暂未投资园区项目㊂(3)针对性不强㊂浏阳市以扶持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建设为主的支持类基金主要对重大产业类项目㊁重大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股权投资,对投资项目的规模㊁投资强度㊁税收贡献㊁综合实力等均有较高的要求,大多数项目无法达到申请支持类基金支持的条件㊂因此,在招商引资洽谈过程中,经常遇到因无法满足投资方 有产业支持类基金的支持 这方面的要求而导致项目搁浅或者与项目失之交臂㊂(4)种类少,覆盖面不全㊂浏阳市政府引导基金种类少,无法满足不同规模的企业需求,不能从 出生 成长 到 成熟 全阶段为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㊂同时,由于大部分引导基金都有返投要求,所以在申请引导基金时最为看重的是当地项目数量是否足够多㊂一个地方只有基金多,项目多才能形成正向循环㊂相比之下,武汉㊁合肥㊁广州分别出台了产业投资㊁创业投资㊁天使投资㊁中小企业发展㊁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多类别的政府引导基金㊂5 相关建议(1)加快发展步伐,快速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建设㊂‘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 2020 21号文件明确指出 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新兴产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㊂ 十四五 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 着眼于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培育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㊁集群化㊁生态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17% ㊂在此背景下,如何用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布局新兴产业集群迫在眉睫㊂因此,建议由市金融事务中心等牵头部门进一步完善基金的顶层设计,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类别政府引导类基金;对于已经启动设立的子基金要加紧做好资金募集㊁基金备案等相关事项的推动,充分调动全市各职能部门㊁园区㊁平台公司等有关部门的力量,针对目前遇到的困难进行重点攻关,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使产业投资基金能尽快筹资成功㊁完成备案并设立启动,开启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新征程㊂(2)启动招商引资支持类基金的设立工作㊂从浏阳市目前招商实际来看,浏阳市仅有个别重大项目的基金需求以 一事一议 方式进行了妥当处理,其他项目因现有基金管理办法 门槛 过高,无法获得相关基金支持,影响了项目的推动和落地㊂电子信息㊁生物医药㊁智能制造是目前我市的主导产业㊂电子信息产业类如显示器件产业链,它属于科技密集型㊁资金密集型,企业投资建厂前期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亦是如此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投入其中㊂因此,建议我市加快从 一事一议 向制度化规范化的基金操作方式转变,尽快将招商引资功能纳入产业基金功能之一,并适当降低 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 等门槛,使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普惠性㊂为我市招商引资补齐资本短板,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㊂(3)打造 基金丛林 ,构建全方位基金投资体系㊂要发展好一个产业,暨需要充分发挥大企业的引领作用,又需要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快速成长,这样才能带动整个产业链上中㊁下㊁游以及大㊁中㊁小型企业的协同发展㊂一个城市只有它的创业㊁投资行业充分发展,才能更好为中小企业,特别是 专精特新 ㊁小巨人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㊂因此,建议浏阳市细化和丰富基金种类,打造 基金丛林 ,构建全方位基金投资体系㊂除了设立较大规模的综合型投资基金,也可以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有针对性得组建小规模的专业性投资基金㊂如增设专门投向种子期㊁初创期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等,分期㊁分步骤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 基金丛林 ㊂参考文献[1]郑联盛,朱鹤,钟震,等.国外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特征㊁模式与启示[J].地方财政研究,2017,(03):30-36.[2]袁晓楠.关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变化的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7,(01):34-38.[3]陈少强,郭骊,郏紫卉,等.政府引导基金演变的逻辑[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7,(02):3-13.[4]陈鑫鑫,陈中天,罗福凯,等.政府投资基金对企业创新的动态效应研究[J].会计与经济研究,2022,36(06): 20-37.[5]胡凯,刘昕瑞.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技术创新效应[J].经济科学,2022,(01):36-49.㊃041㊃。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财预〔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34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切实防范政府投资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正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着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管理不规范,违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购买理财产品等;决策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政府出资权益得不到保障;风险防控不完善,投资收益有别社会资本,放大投资亏损承担责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不严格,未完整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投资基金绩效不高等。
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基金投向不合规、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严禁通过投资基金违规融资举债,坚决杜绝“明股实债”。
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一)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负面清单。
严格政府投资基金管控,对投资基金运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违规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跟投。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基础知识介绍
企业。主要支持已经设立的创投机构,降低其投资风险。 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风险补助。即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投公司予以一定补
投资保障。即创投机构挑选出有潜在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
的初创期中小企业,此时由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先期予以资助, 同时,由创投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主要支持科 技企业孵化器等。
为抢抓“一带一路”、长江
国内政府引导基 金的案例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 业基金
经济带开发开放和长江中游 城市群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 机遇,湖北省于2015年12月 发起设立最具市场化规模的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
该基金由湖北省财政出资
400亿元人民币发起设立引 导基金,由引导基金募集社 会资金,发起多支母基金, 其总规模为2000亿元左右, 共同构成湖北省长江经济带 产业基金。母基金再通过发 起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的方式 实现对外投资,力争放大到 4000亿元,最终带动约 10000亿元的社会投资投向 实体经济。
三、四级城市,或县级地所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可
能因为在当地找不到足够多的好项目,导致一些优秀 的创投企业不敢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
长此以往,引导基金资金出现沉淀、闲置现象,资金
利用效率低下,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受到严重制约。
寻租双方利益诉求存在分歧
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创投机构与政府
不直接参与 创业投资
政府引导基金的特点
非营利性
市场化、有 偿方式运作
Non-profit Indirect Marketable
特点
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实现财政资金的循环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年来,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等问题。
为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基金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
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
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
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二、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
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开展基金运作。
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从严控制管理费用。
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政府引导基金的含义及运作机制
政府引导基金的含义及运作机制摘要:政府在现阶段已经设立高达400亿的创业引导基金,用于发展新兴产业,在未来将会筹措到更多的资金量,确保产业创新与大众创业的动力来源。
政府引导基金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创新形式,能够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新兴产业打通优化升级通道。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纷纷投入到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行列中,在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受益于资本市场的活跃,政府引导基金的成果喜人;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也在逐步凸显。
关键词:政府引导;基金;研究;分类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和分类财政部于2015年11月发布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义:即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投资机构,以扩大股权投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或配套产业,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在发文中,政府引导基金是根据不同的投资目标进行分类的,即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公共服务水平发展领域、住房保障领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领域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确保基金的绩效目标和引导效益。
2016年至2017年,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重新定义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即政府出资对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规范了政府引导基金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了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文件,不难看出在政府的主导下,对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等社会资本投资起到引导作用的基金统称为政府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并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以确保区域内产业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3月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3日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引导基金突出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河北等方面开展投资运作,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4•【字号】长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三章基金类型第四章基金设立第五章子基金返投要求及认定第六章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风险防控与监管第九章附则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政府通过指定的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控股)单独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当以政策效益为首要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
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PPP基金的模式解析
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PPP基金的模式解析政府引导基金: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以财政资金为劣后,起到通过少量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基金放大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一、政府引导基金典型案例解析1.相关支持政策财政部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三十五条,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1月12日起实施。
该办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重点支持四大领域(创新创业、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并引人七大投资领域“负面清单”(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该办法规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2.国家层面的PPP融资支持基金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是在2016年3月10日,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筹建方案,财政部联合建行、邮储、农行、中行、光大、交通、工行、中信、社保、人寿10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同时成立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行。
项目筛选标准:一是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二是纳人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三是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亿元;四是在一个项目中最高投资额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七条引导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三层管理架构。
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八条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兼任。
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
研究事项涉及其他省级部门时,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等制度及管委会议事规则等;(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范全国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放大效应;(三)科学决策,专业管理;(四)突出重点,区域协调。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筛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二)投资决策: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投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三)投资实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四)投资退出: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参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参股其投资的项目;(二)直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直接进行投资;(三)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债权融资支持;(四)其他方式: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四)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政府引导基金的模式:政府干预下的市场化运作
政府引导基金的模式:政府干预下的市场化运作1.组织形式: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2.资金来源:(1)国有资金,包括本级政府财政、下一级政府财政以及地方投融资平台等(2)和社会资本,包括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还包括民间资本等;此前银行是重要的社会资本出资人,但在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逐步退出引导基金出资人之列;最近,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开始探索引入境外投资人(3)银行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模式:认购优先级LP;通过集团控股的非银金融机构直接发起成立引导基金3.基金结构:(1)运作结构:引导基金+母基金双层架构;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层结构(2)杠杆结构:第一类是母基金结构基金,有母基金加杠杆和不加杠杆两种/第二类是母子基金结构,有母基金或子基金单独加杠杆或两个同时加杠杆三种/还有一种比较比较灵活的杠杆结构,母基金和子基金杠杆形式不固定(3)权益结构:平层结构/多层结构(优先劣后级)4.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混合投资/夹层投资/融资担保5.投资领域:一般限定在高新技术类、成果转化类等政府重点支持领域/最近两年,主要投资于医疗健康、TMT和材料能源领域/负面清单: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也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6.管理模式:(1)委托管理:委托管理人至少有管理人牌照,有些引导基金还要求有当地管理人牌照。
一般要求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些地区较高,比如山东要求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管理人也要对引导基金出资,但出资占比较小,惯常要求在1%至1.5%(2)自我管理:在相应政府部分下设基金秘书处或基金中心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运营管理7.干预机制:成为双GP/加入投委会或管委会/设置一票否决权/设置返投比例8.退出方式:上市/兼并收购/股权转让和回购/清算退出一、组织形式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国内的政府投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制。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根据市关于推进重要文件中期评估的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实地考察、座谈调研等形式,对《XX市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市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
从中期评估整体情况看,该文件落实效果综合评定为“较好”,建议继续实施。
该文件为市规范性文件,按照《XX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该文件评估结果已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文件贯彻落实基本情况(一)基金总体情况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引导基金设立运作。
一是基金设立情况。
截至XXXX年底,为加快推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转换发展动力,市级已设立了新旧动能转换XX产业发展基金、(XX)创新中心专项基金等X支市级引导基金,基金总额XX.X亿元,已到位XX.X亿元;并通过引导基金设立或正在设立信息产业、节能、蓝色并购等XX支新旧动能转换子基金、直投基金(包括国有企业设立)。
其中,子基金方面,已设立信息产业、节能、产业共赢基金等X支,已投资企业项目XX个,投资金额XX.X亿元;新获批设立红土创投、大健康基金等X支,总规模XX.X亿元,正在加快推进;正在沟通对接推动设立总规模X亿元的民营上市公司纾困基金、规模X亿元的天使创投基金,以及北汽产业基金、综保区产业基金等。
直投基金方面,共有XX科技转化先导基金、时尚创意产业先导基金X支,已投资项目XX个,投资金额XXXX万元。
另有引导基金直投项目X个,投资金额XXX X万元。
国有企业设立基金方面,我市北洋集团、XX港集团、国资集团X家国有企业牵头设立北创投资基金等X支,已投资项目XX 个,投资金额X.XX亿元。
基金基本涵盖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等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智能制造、环保节能、服务贸易等多个产业领域,服务于种子期、初创期、成熟期、外延扩张期等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各个不同阶段的企业,初步形成了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项目三级基金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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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9、政府资金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底保收益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政府引导基金必须进行银行托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11、明确政府资金的退出方式,不要求必须进场交易办法明确规定:1)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2)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也就是说,章程等文件约定清楚的,可直接按约定条件退出,不强制要求进场交易。
【全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
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