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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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珠国资〔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各市管企业:《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子企业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三)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四)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后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立法质量,现将《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市政府大院五号楼10楼(邮政编码: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珠海市法制局收”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珠海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或开展投资、经营,除国有控股和外资控股之外的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引导促进]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特色海洋经济和农业领域转变,针对小微型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平等公平原则] 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实现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

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财产权利受到平等保护。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珠港区〔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区有关部门:《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区发改财金局反映。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即原先进制造与海洋科技投资基金,下称“母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6】1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基金是由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区发改财金局”)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现代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区产业发展局”)共同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珠海汇华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金投”)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栏港区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以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高栏港区集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对《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和《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本办法中未提及的事项仍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 O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由市财政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 0万元以下(含5 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原有的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管理程序第五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按《珠海市信息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写指南》的要求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的初审。

凡申报信息化项目的单位,须将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交市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初审。

市信息化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等方面给出书面初审意见,并抄送相关的项目审批单位。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行为,维护政府投资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香洲区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含镇街自筹资金)所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展工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的依据,未纳入审计的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应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的结果为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高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推动高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以支持高新区产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为目的,设立并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高新区产业发展。

2.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4. 分类管理:根据投资领域和项目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具体资金规模、来源和使用范围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1. 管委会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制定基金设立方案。

2. 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

3. 管委会批准基金设立方案,并公布基金管理办法。

4.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具体运作方案。

第三章运作管理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包括:1. 资金募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募集资金。

2. 项目筛选:根据基金投资方向和策略,筛选优质投资项目。

3. 投资决策: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项目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 资金回收:按照合同约定,回收投资资金。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1.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

2. 信创产业。

3. 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

4. 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

5. 新能源与智能电网产业。

6. 数字经济产业。

7. 区块链、6G等未来产业。

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式:1. 股权投资:投资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 债权投资:投资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债务。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制造业当家”,深化落实“产业第一”工作总抓手,拉动我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快速增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第四条资金支持的专题、条件和标准如下:专题一:技术改造固投奖励(一)基本条件L企业注册地在珠海、项目实施地在珠海;2.项目新购置设备200万元(不含税)以上;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4.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5.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6.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

(二)奖励标准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2%、厂房投资额(或生产车间升级改造)不超过2%的奖补比例予以奖励(厂房投资不受理单独申报,单个企业厂房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IOOO万元。

202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投资额奖补比例上浮3个百分点。

专题二:贷款贴息(一)基本条件L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7.项目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8.项目纳入工业投资、技改投资统计;9.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且项目贷款未获得财政贴息支持;10在合作银行办理的2021年1月1日以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奖励标准对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按照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IOoO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珠府〔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ZFGS-2021-10珠府〔2021〕5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建设,保障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改工程,但海域的管线迁改工程除外。

各区(功能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管线迁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内管线迁移、扩容、新建。

本办法所称管线业主单位包括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以及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权、委托、指定的管线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第三条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应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四条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迁改工程,应按规划路由敷设。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1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第五条市文体旅游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六条市文体旅游局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

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获市政府审批后,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请款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七条引导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三层管理架构。

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八条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兼任。

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

研究事项涉及其他省级部门时,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等制度及管委会议事规则等;(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珠府〔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4日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一)发展环境从宏观环境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大国博弈更趋激烈,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在高通胀、高债务、高利率制约下,世界经济增长动能趋弱,风险挑战增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世界经济增长2.9%,较2023年回落0.1个百分点。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国内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但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持续显现,宏观政策空间仍然充足,发展的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世界银行预计2024年中国经济增长4.5%,我国仍是全球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和稳定器。

从珠海自身看,今年是澳门回归25周年、珠海建市45周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3周年,各类政策红利不断显现。

随着过去两年我市抢抓发展机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积极发展产业新赛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攻坚,经济增长的动力不断增强、动能持续释放,必将带动珠海高质量发展加速崛起。

(二)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1313”思路举措,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立新作风、扛起新使命、增创新优势、展现新担当、干出新作为,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珠海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珠府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设立第四章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五章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第六章预算管理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下称“投资基金”,不含投资基金下设的子基金),是指市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机构。

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负责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政府掌握的资源、资产作价等安排的资金。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管理;(二)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四)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二)产业专家、金融专家、投资专家等;(三)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二)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标准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三)区域特色产业,如优势农产品、特色旅游资源等。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标准:(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二)项目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具有核心竞争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投资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新设公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和收购兼并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货币资本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等投资主体。

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含对全资或控股企业等的投资管理),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对上述投资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参与过程监督、项目后评估和奖惩的实施。

第二章投资的条件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实施投资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有经济专项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的要求;2、符合投资主体的发展规划和主业定位的要求;3、投资资金来源有保证;4、在投资计划实施之前以及之后,投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个别特殊行业不超过75%;5、具备必需的基本生产条件,如许可证、经营场地、人员、技术和设备等;6、在市内的投资,基于可行性论证的预测年均投资收益率(全资公司是税后利润/投资额,控股公司是分红所得/投资额)高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利润水平;在市外和境外的投资,则在市内投资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个和3个百分点。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审核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审核”)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查与核定。

财政投资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并对区(功能区)财政投资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财政基金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政府融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政府可支配的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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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xxxx〕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金融、科技与产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专门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香洲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香洲区集聚,加快香洲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亦可采取包括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按照《香洲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珠香国资办〔xxxx〕19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并通过将本办法有关条规纳入子基金章程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方式,使子基金管理机构遵守本
办法的规定,控制引导基金的经营风险。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与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控股”)共同设立,总体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后续增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募集方案,经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议结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香洲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由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正方控股共同成立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依法注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及监事。

第八条成立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职责,并对区政府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财政(国资)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香洲工商分局、区国税部门、区法制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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