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明确施工质量验收组织架构、工作程序、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标准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部分及时整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保证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杜绝偷工减料行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进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申请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验收单位进行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验收范围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材料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和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验收单位应对建筑消防工程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验收,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等,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部分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验收单位应对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资料的齐全、真实、准确。
建筑消防的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建造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普通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者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 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 5.3.2-2 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 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符合本规范 5.3.2-3 条要求。
5.4.3 防火门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9地下式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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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程验收
5.4.1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管件的涂漆、防腐和水压试验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消防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消火栓系统的管材、规格、型号、壁厚以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1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数量,保护距离(半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征求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我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工作,现将该规范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发布,请你总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12月30日之前通过本站数据传输或传真形式报我局防火处。
联系人:沈纹电话:0传真:0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P GB50***—××××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of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sfor building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2004年9月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及5个附录,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本规定,第4章钢结构防火处理,第5章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第6章消火栓系统,第7章防排烟系统,第8章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仅作征求意见之用。
各单位专家收到后,请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及有关信息和资料等迅速反馈给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联系人:陆曦),以便汇总处理和送审稿定稿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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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在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以下技术文件:系统竣工表、系统竣工图、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和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验收内容包括: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验收前,应确保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 条要求。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 5.3.2-2 条要求。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符合本规范 5.3.2-3 条要求。
5.4.3 防火门验收前,应确保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文将对该规范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
一、施工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施工单位需要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消防设施设计方案,明确施工目标和要求。
同时,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并组织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二、消防设施施工要求1. 设备选择与安装:根据设计方案,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质量可靠。
安装过程中需要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的正确安装位置和稳定性。
2. 管道和电缆敷设:管道和电缆的敷设需要符合消防设施设计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敷设过程中应保持管道和电缆的完整性和密封性,以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3. 系统调试与联动测试:在施工完成后,需要对消防设施进行调试和联动测试。
通过调试和测试,确保各个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能够与其他系统实现联动控制。
4. 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施工过程中应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善。
确保消防通道不被堵塞,安装标识和指示牌,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
三、验收规范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整体验收。
验收过程中要充分检查设备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可用性,并确保设备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正常可靠。
2. 验收人员应掌握相关的验收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和安装进行全面检查。
验收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 在验收合格后,需要对消防设施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
这是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的最终目标,也是证明施工合格和合法的重要依据。
四、施工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的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难题。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3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者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安装
6.4.1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火栓系统之间不应设置除检修阀门以外其它的阀门;检修阀门应在水泵接合器周围就近设置,且应保证便于操作。
3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一、二规定试验检验。
4水泵接合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对其强度和严密性按国家现行标准《建造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2节规定进行检验;
6.3.11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2消防水箱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0.7m;消防水箱顶部至楼板或者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2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安装。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与水流方向相同。
6.3.4消防水泵应具备主、备泵的故障互投功能和双电源切换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启动消防水泵,人为设置其中一台泵浮现机械故障,观察备用泵是否自动投入运行以测试故障互投功能是否合格;启动消防水泵后,人为切断一路消防供电,观察另一路消防供电是否自动投入以测试双电源切换功能是否合格。
最新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造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续25.4 工程验收5.4.1 普通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者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 本规范5 。
4 。
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 。
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5 。
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 个(含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 个。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 。
3.2 —1 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 个(含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 个。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
3.2—2条要求.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 樘(含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 樘。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1~2 次,符合本规范5 。
3.2—3 条要求.5.4 。
3 防火门1 本规范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建造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普通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者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 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 个。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 5.3.2-2 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 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符合本规范 5.3.2-3 条要求。
5.4.3 防火门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容:1) 本规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本规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1、本规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造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 。
4 工程验收5 。
4.1 普通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者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5 。
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 (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 。
4 。
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5.4 。
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 个(含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 个。
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
3。
2-1 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超过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 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 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 樘(含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 樘.检验时每一个功能应重复1~2 次,符合本规范5 。
3 。
2—3 条要求.5 。
4.3 防火门1 本规范5 。
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2)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防火门1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
544防火窗1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
5.4.5验收评定准则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
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
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消火栓系统设备和配件进场6.1.1 一般规定1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用。
6.1.2供水设备1消防水泵和稳压设备的流量、扬程、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一般规定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 防火卷帘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 防火门1 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精品文档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5.4工程验收3) 5.4.1一般规定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以下技术文件:5)系统竣工表;6)系统竣工图;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8)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9)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0)本标准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1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1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根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13)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14)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15) 5.4.2防火卷帘16)1、本标准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17)、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8)3、系统中各设备的根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19)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标准5.3.2-1条要求。
20)2)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21)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22)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标准 5.3.2-2条要求。
23)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3精品文档45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6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标准5.3.2-3条要求。
7 5.4.3防火门81、本标准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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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 系统竣工表;2) 系统竣工图;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
5.4.4 防火窗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
5.4.5 验收评定准则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
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
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 消火栓系统6.1设备和配件进场6.1.1 一般规定1 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3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6.1.2 供水设备1 消防水泵和稳压设备的流量、扬程、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产品铭牌稳压和使用说明书与设计进行对照。
2 消防水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水泵接合器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中文产品合格证及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等。
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一、二规定试验检验。
4 水泵接合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对其强度和严密性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2节规定进行检验;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5 气压增压设备的容积、压力、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6.1.3 管材及管件1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 消防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消火栓系统的管材、规格、型号、壁厚以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 管件的涂漆、防腐和水压试验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4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连接后,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不得减小。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5 消火栓竖管应安装可折卸的连接件。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6.1.4 阀门1 应对减压阀、泄压阀等重要阀门在现场逐个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检查数量:全部检验。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2 阀门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3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性损伤;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6.2 室内、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6.2.1 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数量,保护距离(半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2 在寒冷地区的设置的室内、室外消防栓、消防水喉应采取防冻措施;3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水喉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6.2.2 试验用消火栓应布置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最不利点,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目测消火栓出水的充实水柱长度,充实水柱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2.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并抽测启泵按钮的直接启泵功能。
6.2.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保证任何一处栓口静水压力不超过0.8Mpa,出水压力不超过0.5Mpa。
在超压的消火栓系统中,应设置必要的减压设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在首层取一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6.2.5 室内、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
室外消火栓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 如设计未要求,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允许偏差20mm。
3 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
4 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
5 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2.7 室内、室外消火栓宜就近设置排水设施。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在井内设置排水设施。
6.2.8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9 地下式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3 消火栓给水设备安装6.3.1 消防水泵安装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帮尺量检查。
6.3.2 消防水泵和稳压设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逐一检查消防泵和稳压泵的规格、型号。
6.3.3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并就近安装试水用的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说明检查压力量程,并启动消防水泵,开启放水阀门进行观察检查。
6.3.4 消防水泵应具备主、备泵的故障互投功能和双电源切换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启动消防水泵,人为设置其中一台泵出现机械故障,观察备用泵是否自动投入运行以测试故障互投功能是否合格;启动消防水泵后,人为切断一路消防供电,观察另一路消防供电是否自动投入以测试双电源切换功能是否合格。
6.3.5 消防水泵应具备三种启动方式即:消防中控室启泵、消火栓按纽启泵、消防水泵房手动启泵。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使用不同的启泵方式分别进行启泵试验。
6.3.6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满水试验或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同时保证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出现渗漏现象;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下降,不出现渗漏现象。
6.3.7 当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与其它系统合用时,应能保障消防用水不被占用。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同时进行不同用水系统的放水试验,观察消防用水不会因其他系统用水而流失。
6.3.8 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减振器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