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脑死亡与自我意识
《主动推理:心智、大脑与行为的自由能原理》记录
《主动推理:心智、大脑与行为的自由能原理》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书籍简介 (3)1.2 作者介绍 (4)1.3 研究背景与意义 (5)二、主动推理的理论基础 (6)2.1 主动推理的定义 (8)2.2 主动推理的核心要素 (9)2.3 主动推理与被动推理的比较 (10)三、心智在主动推理中的作用 (12)3.1 意识与认知的关系 (13)3.2 大脑结构与功能 (14)3.3 认知过程与决策机制 (16)四、大脑在主动推理中的功能 (17)4.1 大脑皮层与主动推理 (19)4.2 神经元与主动推理 (20)4.3 内分泌系统与主动推理 (21)五、行为在主动推理中的表现 (22)5.1 行为与思维的关系 (23)5.2 行为习惯与主动推理 (24)5.3 行为调整与主动推理 (25)六、主动推理的实践应用 (26)6.1 学习策略与主动推理 (28)6.2 工作效率与主动推理 (30)6.3 生活决策与主动推理 (31)七、结论 (33)7.1 主动推理的重要性 (34)7.2 主动推理的局限性 (35)7.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7)一、内容描述《主动推理:心智、大脑与行为的自由能原理》是一本关于心理学、神经科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综合性著作。
作者通过对心智、大脑和行为的深入研究,揭示了人类思维、决策和行为的内在机制。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人类的思维、决策和行为并非随机产生,而是受到自由能原理的支配。
自由能原理是指在一个封闭系统中,能量的流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在心智、大脑和行为中同样存在。
书中首先介绍了自由能原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然后通过大量的实验数据和案例分析,详细阐述了自由能原理在心智、大脑和行为中的体现。
人类的心智活动、大脑结构以及行为表现都受到自由能原理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一种内在的规律性和组织性。
通过对这些规律性和组织性的揭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思维、决策和行为的运作过程,从而为心理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脑死亡的名词解释
脑死亡的名词解释
脑死亡是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不可逆终止,患者逐步出现呼吸功能停止,随后可能出现心跳功能停止,最终进入死亡状态。
我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在于: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
在做出脑死亡诊断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并且,如果患者处于可逆性昏迷状态,就无法诊断为脑死亡。
诊断为脑死亡后,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
对于临床工作的意义在于器官移植,处于该状态下,器官功能状况良好,进行器官移植,成功率非常高。
并且,处于这种状况下,进行救治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反而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脑死亡是一种自然现象,即生物失去生命,它是一切生命有机体发展的必然归宿。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患者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
而脑死亡是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不可逆的终止。
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会直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生命。
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加可靠、规范。
1。
大学生生命教育导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阜阳师范大学
大学生生命教育导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阜阳师范大学阜阳师范大学第一章测试1.1968年,美国学者________针对青少年无视生命价值的现象,首次提出了生命教育的思想。
答案:杰·唐纳·华特士2.德国对生命教育的理解是“死亡的准备教育”和“善良教育”。
答案:对3.由于台湾学校暴力及自杀事件频发,促使台湾教育部门必须尽快在校园实行生命教育,预防自杀与暴力行为倾向。
为此,2000年,台湾省教育部设立学校生命教育专案小组和生命教育推动委员会。
2001年启动“________”,希望大力推动生命教育,规划实施从国小到大学十六年一贯的生命教育,并倡导以人际关系、伦理、生死学、宗教、殡葬礼仪等为生命教育内容。
答案:生命教育年4.香港生命教育涵盖人的情绪、情感和身心灵的发展,拓展生命的深度和广度,培养学生成为有智慧、会感动并追求卓越的全人。
答案:对5.1997年,叶澜教授在《教育研究》撰文《》答案:让课堂焕发生命的活力6.云南省教育厅倡导实施“__________”,以网瘾问题、情感问题、诚信问题等专题为主线,以生命的发生与发展等为辅线来设计大学阶段的生命教育,编印《生命、生存、生活》读本。
答案:三生教育7.2010年,《________》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强调要重视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第一次把“生命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发展主题加以强调,这突出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期望和爱护。
()答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8.生命教育课程资源将覆盖不同学程阶段。
答案:对9.弗洛姆在《_________》中说:“爱是对人类生存问题的回答。
”正确答案是()答案:爱的艺术10.本课程提出的“生命教育的学习方法”有哪几种?()答案:活动体验法;专题教学法;影视欣赏法;案例分析法;经典阅读法第二章测试1.“生命的困顿”表达的是生命的一种状态,表明生命的成长与发展陷入了一种“困惑、焦虑与无助”的境地。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患者自主权。
脑死亡诊断标准能够确定患者是否已经死亡,从而保护其自主权和尊严。
在脑死亡确认后,患者家属可以根据其意愿作出合适的抉择,比如献出其器官,让生命得以延续。
2. 促进器官捐献。
当一个人被确定为脑死亡时,他或她的器官可以被移植到需要的人身上,以挽救他们的生命。
脑死亡诊断标准对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 确定医学治疗的终止。
脑死亡诊断标准能够帮助医生确定病人已经无法复苏,从而决定是否停止医学治疗。
这不仅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还能够释放医生的资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
4. 减少医疗纠纷。
脑死亡诊断标准对于避免医疗纠纷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确认患者的死亡,避免家属对于治疗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从而减少可能导致的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在于帮助保护患者的自主权、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确定医学治疗的终止以及减少医疗纠纷等方面,对于医疗事业的
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脑死亡
人体死亡的判定关系到人的生死,而“人命至重,贵于千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人体死亡的判定标准也在演变,这种演变既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又蕴含着伦理问题。
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和实施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而应不应该实施和如何实施就是一个伦理问题(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后者即实施脑死亡的伦理价值和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一、死亡标准的演变死亡标准,亦即人们用以衡量与判断死亡的标准或尺度,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在不断地演变。
人类社会的早期以呼吸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后来演变为以心肺功能停止(即心跳、呼吸停止)为死亡的标志,后者已沿袭了数千年之久。
但是,现代大量的临床实践证明,死亡不是生命的骤然停止,而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
在许多情况下,心搏骤停之时,脑、肝、肾等器官组织并未死。
当代人工维持心肺功能的技术和药物的应用,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人经抢救也可以复苏,甚至治愈出院,这说明心肺功能停止不一定意味着死亡。
相反,某些实际上已丧失脑功能的病人,也能在生命维持装置的监护下,使心跳、呼吸持续很长时间,但作为人的自我意识或意识经验能力已经丧失。
因此,医学高技术的发展向传统的心肺功能停止的死亡标准提出了挑战,加之器官移植的迅速发展需要新鲜器官,于是促使国外的医学家纷纷探索新的死亡标准。
1968年召开的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把“脑功能不可逆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即将脑死亡确定为人的死亡标准,并提出判断的四条标准:①出现不可逆转的昏迷,即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需要没有接受性和反应性;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③诱导反射缺失;④脑电波平直。
以上四条标准还要求持续24小时观察及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而且要排除低体温(<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抑制剂的病例,即可宣布死亡。
[1]这个标准提出以后,开始也有争论:一是对脑电波平直24小时后能否可复的问题。
后来,美国做了大量的脑死亡病例统计表明,除少数服用过安定药物的病例外,脑死亡病人的脑电波在24小时后是不可复的,这就支持了脑死亡的哈佛标准。
心理学考研方向之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研究报考方向和导师
心理学考研方向之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研究报考方向和导师心理学考研方向对于我们每一个想要报考心理学研究生的同学都是极其重要二关键的,这决定了一个人以后在心理学领域之内的专业发展方向,与每一位考生的未来生活以及择业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勤思教育为大家找出了心理学考研方向之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研究报考方向和导师,并做了精致的划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学校学院研究方向指导老师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认知发展与智力资源开发陈英和彭聃龄舒华陈会昌刘儒德石林张西超辛涛刘力车宏生侯志瑾李庆安王大华周仁来心理学院脑功能与认知发展心理学院学习与教学心理学心理学院信息技术与教学心理学心理学院社会性发展与健康人格教育心理学院咨询心理学心理学院学校心理咨询与评价心理学院学校心理咨询与辅导认知神经科学与学习研究所认知发展与语言学习认知神经科学与学习研究所儿童青少年认知与学习评价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发展心理学孟祥芝(副教授)陈萍(讲师)包燕(副教授)苏彦捷王莉耿海燕(副教授)毛利华(副教授)侯玉波(副教授)周晓林心理学系认知发展与教育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人类情绪过程教育科学学院动机研究郭德俊(教授)汪玲(副教授)田宝(副教授)廖凤林(副教授) 教育科学学院心理测量与人力资源教育科学学院个性与社会性发展王争艳教育科学学院心理测评与诊断教育科学学院宗教心理学孙延军(副教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心理研究所超常儿童心理发展和教育施建农心理研究所心理健康促进王文忠心理研究所汉字认知与阅读发展毕鸿燕心理研究所认知评估与认知老化陈天勇心理研究所健康发展心理学韩布新心理研究所成人发展心理学与认知神经科学李娟心理研究所发展心理学葛小佳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心理咨询与评价杨东平人文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人文学院家庭治疗与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心理咨询与治疗陈国鹏朱建军訾非雷秀雅环境与生态心理吴建平朱建军文化心理朱建军华东师范大学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认知与社会性发展邓赐平(副教授)桑标(教授)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人格发展与促进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一生发展陈国鹏(教授)张卫东(教授)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认知与语言发展邵志芳(副教授)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能力发展与评估胡谊(副教授)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教育心理学郝宁(讲师)胡谊(副教授)庞维国(副教授)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学习与培训庞维国(副教授)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学校心理学辅导心理认知与科学学院领导心理学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习与智力开发研究莫雷(教授)郑雪(教授)张卫(教授)王穗平(教授)何先友(教授)金花(教授)教育科学学院人格心理研究教育科学学院认知发展研究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发展与青少年研究教育科学学院动作学习心理研究教育科学学院特殊儿童教育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社会性与人格发展周宗奎(教授)郭文安(教授)汪海燕(教授)心理学院认知发展心理学院 毕生发展谢员汪海燕(副教授) 江光荣(教授) 刘华山(教授) 佐斌(教授) 马红宇(教授)心理学院 学习心理与教学心理 心理学院 学校心理学 上海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教学心理学 樊琪(教授) 卢家楣(教授)卢盛华(副教授) 教育学院品德心理与社会化 岑国桢(教授) 教育学院认知发展 周家骥(教授) 教育学院 儿童社会性发展李丹(教授)吴念阳(副教授)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发展心理学 李伟健 傅根跃 秦金亮 刘万伦 任俊 张振新 隋光远 陈永胜 刘宣文 朱永祥教师教育学院教学心理学 教师教育学院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儿童文化研究院 儿童传媒 儿童文化研究院 儿童玩具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学习心理学 郗浩丽 刘国雄 邱莉 方圆 赵敏 葛莹莹 左霞李一徐侯春在(教授)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心理学 教育科学学院儿童发展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实验儿童心理学 白学军 沈德立教育学院 认知发展与教育 教育学院 个性社会性发展 沈阳师范大学 教师专业发展学院心理发展与咨询 王雷张淑华(教授) 教师专业发展学院儿童社会性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学院 教学与学习心理 山东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个性与社会性发展 张文新(教授)纪林芹 张承芬 王美芳 高峰强 张景焕、李寿欣心理学院认知发展 心理学院青少年发展 心理学院教育心理研究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个性、社会性发展与教育杨丽珠 张奇 刘文 张丽华 胡金生 魏华忠 张宁生教育学院学习与认知心理教育学院个性、社会性发展与早期干预常若松姜潮教育学院个性发展与社会认知教育学院个性发展与心理健康西南大学教育学院社会性发展心理冯维(教授)教育学院教学心理胥兴春(副教授)教育学院认知发展阳泽(副教授)心理学院认知发展李红(教授)冯廷勇(副教授)陈安涛心理学院学习与思维张庆林(教授)徐展(副教授)曹贵康(副教授)心理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张仲明(副教授)心理学院社会性发展高雪梅(副教授)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张庆林(教授)张进辅(教授)郑涌(教授)教育科学研究所心理健康教育张大均(教授)刘衍玲(副教授)教育科学研究所社会性发展陈旭(教授)教育科学研究所教学心理学郭成(教授)教育科学研究所学习与思维余林(副教授)教育科学研究所学习与评价江琦(副教授)曲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儿童认知发展研究王云强张怀春井维华韩仁生宋广文教育科学学院人格与社会性发展研究教育科学学院教学心理研究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学心理学杨心德(教授)陈传锋(教授)教师教育学院学习心理学教师教育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校心理素质教育桂守才(教授)赵必华(教授)葛明贵(教授)崔立中(教授)桑青松(教授)龙文祥(副教授)宣宾(副教授)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科学学院创新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学校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考试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发展心理学陕西师教育科学学院情绪与社会性发展王振宏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习障碍心理与教育赵薇教育科学学院青少年人格与心理健康李彩娜教育科学学院学习心理王振宏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社会性发展与教育许洁英姜峰王嘉毅王冬兰毛乃佳焦瑶光金东海傅敏(教授)周爱宝万明钢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认知发展与学习的跨文化研究陶云(教授)、傅金芝(教授)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人格心理研究周宁(教授)、朱海燕(副教授)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社会性发展与辅导李辉(教授)、张智(教授)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教育心理学符明弘(教授)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青少年心理发展咨询叶存春(副教授)、陶云(教授)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学习与创造心理周泓副(教授)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学习心理与教学心理刘惠军(教授)齐冰田宝军(副教授)朱艳新李宏利教育学院个性社会性发展教育学院学校心理咨询与评价教育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教育学研究陈中永教育科学学院跨文化心理研究白乙拉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卫生与心理健康教育牡丹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卫生与心理健康研究郑莉君、朱晓斌、唐世明、石向实、丁峻、程素萍、马伟娜、任顺元、张敏、黄丽教育科学学院学与教的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发展研究河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刘茗刘毅玮(教授)赵笑梅白晋荣教育科学学院品德心理与教育教育科学学院教育心理教育科学学院学习与智力开发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发展心理邢少颍梁晓燕刘丽教育科学学院学校心理学山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能力发展与培养程素萍(教授)李海鸥(副教授)张琴秀(副教授)张迎春(副教授)李忠康教师教育学院认知发展心理学教师教育学院学与教的心理学(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认知发展与社会性认知张向葵刘晓明路海东祁立刚盖笑松刘秀丽周国韬教育科学学院学习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青年心理学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发展心理学刘国权(教授)刘春蕾(教授)刘树仁(教授)张作岭(教授)纪国和(教授)杨玉宝(教授)教育科学学院咨询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习与教学心理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心理学张守臣、陆桂芝、郝兴昌教育科学学院发展心理学陈健芷、刘爱书福建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习与教师心理连榕(教授)叶一舵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教育社会心理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校心理咨询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校管理心理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认知与学习江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习心理研究王本法(教授)张承芳(教授)宋桂尚(教授)佟月华(教授)林丰勋(教授)张素玲(副教授)于丽琴(副教授)陈功香(副教授)郭慧(副教授)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校心理研究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习与评价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人格发展与心理健康赵富才(教授)王学臣(教授)宋东清(讲师)姚志强(副教授)李义安(副教授)李先锋(教授)教育科学学院学习与教学心理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青少年发展与教育佘双好(教授)王新山(教授)金筱萍(副教授)陈琳瑛胡滨马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政治与公共管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学院汤致琴周敦文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个案社会工作与辅导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管理心理与组织行为杨一平(副教授)于海琴(副教授)潘甦燕(副教授)周治金(教授)张晓明(教授)陈建文(副教授)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格发展与生涯规划马克思主义学院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教育科学研究院人格与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院人事测评与人力资源管理教育科学研究院社会认知教育科学研究院学生事务管理教育科学研究院学习与教学心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法律心理学陈亮辉章辉美周世杰、姚树桥、蔡太生吴大兴湘雅二医院社会化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学习与认知李晓东(教授)戴晓阳(教授)王晓钧(教授)赵群曹亦薇(教授)师范学院人格与社会性发展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习与教学心理研究徐行效(教授)刘永康(教授)顾美玲(教授)游永恒(教授)刘世民(教授)戴艳(教授)郭英(教授)教育科学学院学校心理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咨询与测评教育科学学院社会性发展与促进教育科学学院认知发展与教育教师教育学院学习与教学心理学教师教育学院学校心理教育教师教育学院心理咨询与测评教师教育学院青少年社会性发展教师教育学院教师心理研究教师教育学院民族文化心理研究教师教育学院青少年性心理与性教育研究广州大学教育学院认知发展与智力蔡笑岳(教授)刘毅(副教授)邢强(副教授)陈少华(副教授)聂衍刚(教授)教育学院人格发展与教育教育学院社会性发展与心理辅导教育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大学生心理发展理论武毅英李泽彧林金辉王洪才史秋衡谢作栩教育研究院高等学校创造教育与创业教育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管理心理教育研究院教育与心理测量郑若玲张亚群翁旭初赣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发展与心理健康研究李东斌教育科学学院学习心理与教学设计研究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情绪智力开发与培养许远理,李亦菲,徐大真教育科学学院情绪与认知发展徐大真,陈录生教育科学学院品德心理与教育李亦菲,徐大真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许远理,李亦菲,陈录生湖北大学教育学院心理辅导与咨询徐学俊、刘启珍、张立春教育学院发展心理学徐学俊、刘启珍、张立春教育学院认知神经心理学邓晓红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发展心理学/forum-216-1.html李美华(教授)教师教育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赵慧莉(教授)新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认知、个性及社会性发展的跨文化研究闻素霞(副教授)李维青(教授)贾德梅(副教授)教育科学学院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学习与教学研究刘革(副教授)买合甫来提(副教授)。
【医学伦理】死亡伦理与临终关怀
对安乐死概念的误解一:帮助想死的人死亡
案例1:农药致死的“安乐死”
• 河南省宁陵县54岁的刘沙波与其妻吴秀云结婚30多年,感情一直很 好。1993年12月吴秀云被确诊为肝癌晚期。病情不断恶化,使她常 常疼痛难忍。吴秀云曾多次求丈夫找来安眠药,欲安乐而死,但丈 夫刘沙波都将妻子说服。1994年9月8日夜,吴秀云又由于疼痛而在 床上翻滚不停,吴秀云央求丈夫找药来尽早结束痛苦,刘沙波不忍 妻子痛苦欲绝的样子,可又一时找不到安眠药,他就倒了半杯农药 递给妻子,吴秀云将农药全部喝下,在丈夫的怀抱里死去。吴秀云 给子女留下了一封遗书,表示是自己让刘沙波为自己实施安乐死, 并表示这是自己解脱痛苦的唯一办法。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认为刘沙波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死之称谓
• “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 死。”《礼记·曲记》
• 殁:小皇子/妃子 • 圆寂/涅磐、羽化 /登仙、夭折 、 去世、辞世、离世、不在了、
走了、没了、回姥姥家了、挂了、喜登极乐、作古、等等
死亡与中国文化: 儒家:生则重生,死则安死(乐 天知命) 道家:生死齐一,死而不亡(超 然物外) 佛教:轮回六趣,具受生死(出 世主义)
心死亡 (heart death)
传统死亡
•传统理论认为,判断死亡的指标 主要包括:人的心脏、呼吸停止、 血压的停止或消判 2、心肺死亡可以战胜
3、脑死亡比心肺死亡更加科学
现代死亡标准
• 脑死亡又称昏迷过度。脑死亡定义为:包括 小脑、脑干、第一颈髓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
死亡伦理与临终关怀
本章要点
死亡伦理
何谓死亡?
一是死亡是生物学生命的终止即死亡是生物学生命新陈代谢的停 止。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十一章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第十一章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提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的内容。
其中包括临终关怀伦理,死亡的概念与标准,以及安乐死的道德问题。
第一节死亡的概念与标准一,死亡概念死亡是人在自我意识消失基础上的自我生命的终结。
传统医学认为,死亡是人这一多层次的物质系统不可逆的崩溃过程,分为濒死、临床死亡和生物学死亡三个时期。
濒死期是死亡的开始阶段,也称临终状态,人体重要生命器官功能趋于衰竭。
临床死亡期是生物学死亡前的一个短暂阶段,人的心跳、呼吸停止,反应完全消失,但机体尚进行着微弱的代谢过程;生物学死亡期是整个机体的生理功能停止并陷于不可恢复状态,细胞群体死亡,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
可见,在临床上(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判定死亡,无需到生物学死亡期才宣布,而是在人体这一多层次物质系统不可逆崩溃过程中,找到一个“临界点”,人的生命历程只要越过该临界点,就可以宣布死亡。
二、传统死亡判定标准在传统的医学和世俗的观念中,一直都是把心跳和呼吸看做是q 命最本质的特征。
生命的结束、死亡来临的时刻,就是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
这种看法从远古时代开始沿袭至20 世纪50 年代依然如故。
1951 年美国《 Black 法律词典》对死亡的规定就是:“生命之终结,在于血液循环完全停止,呼吸、脉搏停止之时。
”与上述碎典齐名的英国《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对于大部分法律问洲,认定死亡的最主要的标淮是:心跳、脉搏和呼吸的停止”。
我}喇l }版的《辞海》也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
基于这种传统的死亡概念,生物医学把死亡定义为“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叱谢的终止”。
传统死亡判定标淮,即心肺死亡判定标准,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临床死亡期里的死亡。
其判定标准为心跳、呼吸的停止,血压和昧博的消失。
具体标准有三,其一是脉搏说,即以脉搏、心跳停止跳动作为死亡的标准,也称心脏死;其二是呼吸说,即以呼吸停止n :为死亡判定标准,也称呼吸死;其三是综合说,即综合脉搏、心朋停止跳动与呼吸停止来判断死亡。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含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含:昏迷原因明确,排解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逝,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
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
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逝。
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十二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补充说明:自主呼吸停止指需要手法或机械维持呼吸。
停止手法或机械呼吸后,低流量供氧3~5分钟或应用常规诱发自主呼吸的方法,自主呼吸仍不能出现;必要条件:1、深昏迷:即病人对外界强刺激物任何反响〔主要是面部不应有任何肌肉活动〕,Glasgow 昏迷量表评分为3分。
药物中毒、低温、内分泌代谢疾病必须除外。
不少冷静安眠药、精神药物、神经肌肉接头阻滞剂都能导致深度昏迷,因此必须做血液、尿中药物浓度的监测。
低于35℃的体温可能为冻伤,也需积极抢救。
甲状腺功能低减、肾上腺皮质功能代减等病都应排解。
心血管原因引起的休克会干扰下丘脑和脑干功能,引起一过性脑功能丧失。
2、脑干反射全部消逝。
脑干反射包含: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头眼反射、眼前庭眼反射〔冰水试验〕、劲睫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
但脊髓反射可以存在:在脑死亡时,由于人工维持呼吸、心跳、血压条件下足以保证脊髓血供,脊髓神经元得以存活。
一般脑死亡发生后1-2天内会出现脊髓休克,闹事脊髓反射全部消逝,在随后1-2周内脊髓反射可不同程度地恢复,出现一些肢体反射,这与脑死亡的诊断并不矛盾,故肌腱反射、腹壁反射以及在颈以下对疼痛刺激的反射可以消逝也可以存在。
脑死亡病人的脊髓反射可消逝、存在或甚至活泼。
因此,肌腱反射消逝或脊髓反射消逝并非诊断脑死亡的必要条件。
3、经标准的呼吸暂停试验确定的无自主呼吸:确诊自主呼吸完全停止时诊断脑死亡的关键辅助检测手段。
但必须排解人过过度换气下自主呼吸被抑制的假象。
论医生和家属是否有权利对脑死亡患者实行安乐死
论医生和家属是否有权利对脑死亡患者实行安乐死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无痛苦的死亡,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的”致死行为或措施。
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安乐死成为了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以及伦理学界广泛讨论并且争议不断地话题。
1990年美国首次实施安乐死,2002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而近年来,在我国,诸如实施安乐死的报道也屡见于报端。
其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对脑死亡患者实行安乐死。
那么医生和家属是否有权利对脑死亡患者实行安乐死呢?要解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对脑死亡患者实行安乐死属于哪种类型的安乐死。
尽管学术界对安乐死没有明确、统一的分类。
但我倾向于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型安乐死和非自愿型安乐死。
而自愿安乐死又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自愿型安乐死,是指按照病人自己的意愿而实行的安乐死。
其中,主动安乐死是指按病人要求,采用注射安乐死药剂等人道的方式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
被动安乐死则是指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使其自然死亡。
非自愿型安乐死,是指病人由于相关原因并未或无法要求安乐死,但医生和家属鉴于相关情况,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显而易见,按上述分类,对脑死亡患者实行安乐死属于非自愿型安乐死。
但在一部分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及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将“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视为实行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换而言之,目前相对得到大众承认的,是自愿型安乐死。
所以,对脑死亡患者实行非自愿型安乐死引起了广泛争议。
而决定实施这项行为的家属以及具体操作的医生,往往会受到铺天盖地而来的社会舆论指责。
依我所见,医生和家属有权利对脑死亡患者实施安乐死。
理由如下,第一,医生和家属对脑死亡患者实施安乐死其实是尊重了病人的权利。
人享有尊严权。
从这点上看,医生和家属对脑死亡患者实行安乐死,实际上是代病人行使了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
由于脑死亡患者已经失去了自我意识,无法对尊严死亡行使选择权。
脑死亡后多久器官衰竭
文章导读人体的内部结构比较复杂,而大脑对于身体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器官,大脑出现问题就会容易导致出现重度昏迷,或者是植物人的表现,而人体在脑死亡后身体器官还可以维持心跳,如果用医疗机器维持身体器官还可以存活1个月左右,过了1个月身体开始出现逐步的退化。
脑死亡后器官能活多久?脑死亡就不可能醒过来了!因为脑死亡后并不代表着没有心跳。
有人脑死亡,但在医院里还用着呼吸机,照样有心跳。
只要持续供氧,身体各个器官就能维持长达一月之久,然后才开始衰竭。
直到心跳也没有。
脑死亡临床意义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脑是人的思维载体,脑死亡后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有意义的生命个体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在判定死亡上脑死亡更符合生命所处状态。
2、有利于器官移植供体来源困难是当前困惑器官移植工作的主要原因。
脑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体,因为移植的器官必须在有血供时从供体上取出,因此,在脑死亡后心跳未停止之前,有血压的情况下摘取移植器官是最理想的,成活率高。
器官移植的发展在极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脑死亡患者提供器官。
3、减轻社会、家庭的负担据粗略统计,ICU(重症监护病房)患者的费用是普通患者的4倍,而在ICU,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费用又是抢救成活患者的2倍。
这种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及安慰式的救治,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造成大量的医疗资源浪费。
因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来抢救一个脑死亡患者是不值得的。
鉴别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
“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患者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是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
第八章死亡与医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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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乐死与医学伦理
一、安乐死概述 二、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三、正确对待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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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概述
(一)安乐死的概念
1、安乐死的涵义
2、临终病人的心理特点
否认期 、愤怒期 、协议期 、抑郁期 、接受期
3、临终病人的要求
(二)临终关怀( Hospice )
1、临终关怀的涵义
临终关怀,又叫临终照顾或安宁医疗,是对濒死病人进行 治疗和护理,使其以最小的痛苦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
临终关怀的本质是对救治无望病人的照护,它不以延长病 人的生存时间为目的,而以提高病人的临终生命质量为宗旨; 对临终病人主要采取生活照顾、心理疏导、姑息治疗等措施, 着重于控制病人疼痛,缓解病人心理压力,消除病人及其家属 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使临终病人活得尊严,死得安逸。
死亡判断不够准确:认为死了的人可能还活着,认为活着 的人实际上已死了。 2、传统死亡标准带来的伦理问题 (1)对死亡的判定不准确,使得医务人员面对濒死病人时,对何 时停止对病人的抢救这一问题陷入伦理困境 (2)对医学新技术采用的影响
如影响了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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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脑死亡标准
(一)脑死亡标准的涵义
(二)反对安乐死的依据
1、生命神圣论的观点
2、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3、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
4、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2、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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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一)临终关怀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发展 (二)体现了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
自杀中的“正义”问题
自杀中的“正义”问题
吴飞
【期刊名称】《社会学家茶座》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传统自杀学大体有两个基本模式:社会学的与精神医学的。
依照涂尔干确立的基本框架,社会学家往往从社会整合的角度理解自杀率的增加,精神医学家则喜欢从抑郁症的角度谈论自杀。
但对于当代中国的自杀现象,这两个基本模式都不适用。
在自杀率比较高的地方,我们看不到社会整合出了什么严重的问题,而且相当多的自杀者并没有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更重要的是,人们既不会从社会整合的角度,也不会从抑郁症的角度来理解自杀。
这些都要求我们,要理解中国的自杀问题,首先要超越上述两个模式,从问题本身出发。
【总页数】6页(P35-40)
【作者】吴飞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教师;美国哈佛大学人类学博士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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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存在的伦理问题
三、脑死亡存在的伦理争议
死亡不仅是一个科学和医学问题,更与哲学和伦理道德密不可分。
(一)对传统死亡概念的尖锐挑战
脑死亡的概念颠覆了人们长期依赖对死亡的认知,即使在科学上能够进行充分合理的解释,但与社会文化和传统道德仍产生激烈冲突。尤其是在中国社会,我们根深蒂固的孝文化是脑死亡面临的重要伦理问题。首先,在亲人病危出现脑死亡的情况下,家属很难根据自己的科学理性判断,在心脏未停止跳动、尚存在呼吸和提问的情况下,认为患者已经死亡。感性与理性的碰撞中,即使是那些能够接受脑死亡概念的科学工作者或医务人员,在面临自己亲人的死亡时,也不能完全坦然接受,由于千年儒家文化的教育,在我国转变对死亡的传统观念仍面临很多障碍。
三、脑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伦理价值
从人的本质上来看,脑死亡患者尽管早期存在呼吸和心跳,但在社会学意义上已经失去了自我意识和作为道德主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如果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维持脑死亡病人的生物学生命,从经济成本角度和社会效益方面考虑,具有一定的资源损失。因此,脑死亡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
总结:由于死亡是一个特殊而又敏感的话题,人们从传统死亡观念转变未接受脑死亡面临着诸多伦理学挑战,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既包括认知和观念的转变,还包括情感和心理的接受。但在科学发展和宣传普及的过程中,相信我国社会能够树立更为理性的死亡观念。
在我国,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脑死亡即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不可逆转地丧失,其中脊髓或心机能的运作情况不做考虑。也就是说,如果全脑细胞已经不可逆转地失去了所有功能,即使尚存在心脏跳动。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脑死亡标准是指在临床上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的一种标准。
在医学伦理学中,脑死亡标准引发了许多伦理问题和争议。
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和应用,涉及到生命的定义、生命价值的认知、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等诸多伦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以期为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首先,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对生命的定义和价值观的思考。
传统上,人们认为生命是心脏跳动的象征,因此心脏停止跳动就意味着死亡。
然而,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脑死亡标准逐渐被提出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中。
这引发了对生命本质的思考,生命究竟是什么?脑死亡是否意味着一个人的生命已经结束?这些问题挑战着传统的生命观念,也引发了对生命价值的重新思考。
其次,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
在现代医学实践中,脑死亡标准对于器官捐献和移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脑死亡标准,捐献者的器官可以被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从而挽救更多的生命。
然而,这也引发了伦理问题,在确定脑死亡时,医生是否应该兼顾捐献者的利益和家属的意愿?如何平衡捐献者和接受者的权益?这些问题涉及到医学实践中的伦理道德判断,需要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进行权衡和决策。
此外,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还在于对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随着脑死亡标准的应用,医学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使得更多的生命得以延续。
然而,这也引发了对医学技术应用的反思,医学技术的发展是否意味着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可?社会文化对生命的认知和尊重是否跟得上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以及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知。
综上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涉及到对生命的定义和价值观的思考,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以及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在今后的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加强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知,平衡医学实践中的权衡和决策,促进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为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社会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刘明煜;睢素利【摘要】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心死亡标准在现代医学背景下受到了质疑,对心死亡标准的缺陷认识引发对死亡标准的重新思考以及脑死亡标准的提出.死亡标准的发展转变也使得人们重新理解和认识死亡.在此基础上,作者阐述了脑死亡的科学性及其立法发展和现状,并探讨了脑死亡带来的诸多伦理法律问题;同时也从思想进步、法律发展、医学完善等方面论证了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现实意义.%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traditional heart death standard in modern medical background has been questioned. The defect of heart death standard led to the appearance of brain death standard. Transition of death standard forced people to recognize what is death again. Based on these,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scientific status of brain death and its legislation, and it analyzes the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caused by brain death standard. The paper discusses and demonstr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brain death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rogressing thoughts, development of the law and medical science.【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年(卷),期】2016(020)002【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死亡标准;心死亡;脑死亡;医学伦理【作者】刘明煜;睢素利【作者单位】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100005 北京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100005 北京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正文语种】中文Author’s address: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No.9,Dong Dan San Tiao,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5, PRC在现代医学背景下,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质疑。
脑死亡的概念和判定
脑死亡的概念和判定
姜德福
【期刊名称】《四川医学》
【年(卷),期】1996(017)003
【摘要】脑死亡的概念和判定第三军医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630042)姜德福由于神经外科迅速发展,复苏技术的进步,脑死亡不仅在颅脑损伤救治中,而且在其他急救医疗中经常遇到。
由于器官移植的开展,国内外学者对脑死亡的概念和判定十分关注。
目前关于脑死亡的...
【总页数】3页(P186-188)
【作者】姜德福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3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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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亡正面价值的思考
对死亡正面价值的思考
兰小蒙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3(000)014
【摘要】对死亡的思考就像我们对生命的思考一样,一直伴随着人类存在的始终。
人们渴望生,而惧怕死,追求长寿。
但是应该知道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久,而在于生命的质量。
探讨死亡的正面价值,探讨死亡对于生者的意义和价值,意在让生者正确的看待死亡,勇敢地面对死亡,让我们重塑生的意义和伟大。
【总页数】2页(P49-50)
【作者】兰小蒙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院,西安 710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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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考4.米歇尔·图尼埃作品中关于死亡的思考——以短篇小说《少女与死亡》为例5.上市公司高管死亡事件对资本市场的效应研究——基于苹果公司前CEO死亡事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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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自我意识□ 陈 刚(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4)摘要:基于当代心灵哲学及神经科学的最新成就,文章用自我意识的概念来分析、论述脑死亡问题。
人是有精神有灵魂的动物,人的所有精神事件都是由大脑中的神经元之间的放电活动来实现的。
随着大脑的死亡所带来的神经元永久性损伤,大脑重新实现精神事件和自我意识的可能性完全不存在;随着记忆的消失,主体的自我认同也随之消失。
文章不认为关于脑死亡的判断是一个价值判断;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脑死亡;自我意识;自我身份;脑死亡立法。
中图分类号:B82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7023(2004)0320116203作者简介:陈刚(1963-),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哲学硕士,剑桥大学哲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科学史、科学哲学、语言哲学、心灵哲学。
收稿日期:2004202210 脑死亡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在医学不发达的时候,脑死亡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从前脑死亡和心死亡往往是同步的。
死亡的最典型情况是,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后的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因为缺血,大脑中的神经元就会停止活动。
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脑死亡和心死亡开始分离,情况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情况是,在自身心脏的功能失常后,通过心脏移植或安装人工心脏,使包括大脑在内的整个人体维持正常运转。
这种情况争议较少,在法律和伦理的层次上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第二类情况是,在大脑已经死亡后,医疗技术能够继续维持心跳和呼吸。
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脑死亡问题。
这种情况争议较大,在风俗、文化、法律和伦理的层次上都存在较大的问题。
为什么第一种情况没有问题,第二种情况争议较大呢?对此问题常规而直接的回答应该是,作过心脏移植手术的人基本能恢复一个人的正常生活,能起居,饮食,说话,工作;而脑死亡的人除了靠医疗机器维持心跳和呼吸,没有任何别的生理反应,大脑存在全面的永久性损坏,永远不可能恢复正常,更没有恢复日常生活工作的可能性,医生和医学专家肯定地认为病人已经死亡。
但是在民俗文化中,呼吸心跳与生命的联系是如此地紧密,普通人很难相信一个有心跳有呼吸的人已经死亡,脑死亡的概念直接挑战我们已经沿用了几千年“心死亡”的死亡判断标准,直接挑战中国人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
目前学术界对脑死亡的质疑主要来自社会学界和法律界。
社会学家主要关注脑死亡在社会上实施的难度和它将引起的伦理上的混乱;法学家主要关心脑死亡的滥用及其可能带来的司法问题。
其实脑死亡涉及到一系列关于人的一些最基本的哲学问题。
本文试图从心灵哲学中关于自我意识的常识出发,对脑死亡问题提出一个哲学论证。
首先,人是什么?人首先是有生命的动物。
但人与动物是有本质区别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有精神有灵魂的动物[1]。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也说,“凡人所生着,神也;所托者,形也”[2]。
这里所说的神形关系也就是灵魂与肉体的关系。
早期人类各种文明普遍认为心脏是灵魂的住所,中文里的“心灵”一词本身正好说明了这种想法。
这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因为,当你感到紧张或恐惧的时候,你的心跳就会加快,所以人们很容易把灵魂与心脏联系在一起。
近现代的医学进步逐渐证明,心灵及其精神事件都是由大脑中的神经元事件所实・611・现的,人的各种精神特质及其变化都可以在大脑的结构上找到依据[2]。
通俗地说,大脑才是灵魂的住所。
尽管如此,“心灵”的说法在中外民俗文化中依然存在,比如猫王(E lvis P resley)有一首歌叫“心碎旅馆”(H eart B reak Ho tel),中文里我们也常常说某个人“心眼好”,“有美丽的心灵”,但是我们大家都明白,猫王的心脏当时肯定没有破碎,一个人的道德水准与他心脏的器质性结构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灵魂的住所从心脏到大脑的转换是近代人类认识的一大进步。
其次,我是什么?我的存在意味着什么?我就是我的自我意识,我就是一种自我意识的体验,我的存在本质上是一个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
笛卡耳的著名命题“我思故我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4]。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
社会关系的实现是以自我意识的存在为前提的。
现代科学已经证明,我的自我意识和我所有的精神事件都是通过我的大脑中的神经元之间的放电活动而实现的[6]。
脑死亡意味着大脑组织永久功能的损坏,死亡的神经元之间不会再产生放电效应,也就是再也不存在出现神经元事件的可能性,当然不存在与神经元事件一一对应的精神事件(比如视觉、思维、快乐、痛苦等)出现的可能性,那种自我意识的体验就再也不会产生。
没有了自我意识的前提性存在,人的一切社会属性就无从谈起。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我再也不存在。
这正是死亡的永恒性。
自我意识概念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哲学概念,我们还可以尝试用它来探讨其它的医学伦理问题,如堕胎和克隆人问题。
堕胎是否道德主要取决于该胚胎当时是否已经有自我意识,取消一个有自我意识的胚胎的存在,就是取消一个有灵魂的肉体的存在,就有可能被界定为谋杀。
遗憾的是,判断一个胚胎的大脑是否有自我意识,我们不可能有直接的方法,因为任何对精神事件的感受都是一种主观私人的体验[7],都是一种内在的知觉,即使我们用最先进的科学仪器也无法达到或重复这种知觉。
我们所能使用的客观科学方法,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间接的方法,即通过对神经元活动的外在观察来判断与它相对应的精神活动:医生及脑科学专家可以通过追踪胚胎大脑的发育过程来判定,在胚胎发育的什么时期大脑开始出现与成年人的大脑相类似的结构特征和脑电波模式,由此来判断自我意识出现的大致时期。
在自我意识出现以前堕胎是可以接受的,在此之后则可能是不道德的。
目前,中国在堕胎时间上采取的控制政策应该是有科学依据的。
关于克隆人的问题,当代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使这种可能性变得完全现实,克隆技术产生的人完全可能有自我意识,即他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
问题是,如果因为克隆技术的不成熟,我们产生出的这些克隆人有这样那样的生理缺陷,甚至因此而短命,或受他人歧视,一辈子生活在痛苦之中,克隆就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特别是,当人类在自然生命延续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和困难的时候,这种新的人工生命延续方式是否有必要?一个吸引人的想法是,我们是否可以克隆出一个爱因斯坦?完全可能的是,这个克隆人在外貌、性格、思维特征等方面都酷似爱因斯坦;不同的是,如果这个人不是出生于19世纪末,他就赶不上20世纪初的那场物理学革命,他所生活的家庭环境及社会历史环境都完全不同,因此这个克隆人不可能重复爱因斯坦的生活经历和成就。
一个人一辈子的未来并非都是由基因决定的,在很大程度上,人是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所以克隆爱因斯坦实际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第三个问题,我是谁?这是一个身份问题。
“我是谁”完全取决于我们从过去的生活经历中所获得的记忆。
记忆有两种,我自己关于自己的记忆和别人关于我的记忆,即我自己知道我是谁,在别人眼里我是谁。
第一种记忆决定了我的自我身份(self iden tity),第二种记忆决定了我的社会身份(social iden tity)[8]。
脑死亡发生后,随着自我意识的消失,我自己的记忆也就随着一起消失,也就无所谓我是谁,也就意味着我的自我身份的消失。
记忆存在于大脑之中,依赖于神经元活动而实现,因此自我身份取决于大脑,与心脏无关。
在我换了别人的心脏之后,我不会变成别人,我仍然是我自己,因为自我身份不是跟着心脏走的。
如果某一天大脑移植成为可能的话,我们将会发现,我的躯体是可以更换的,我的自我身份和我的大脑是一致的,因为我的自我身份是跟着我的大脑走的。
至于我的社会身份,脑死亡的情况与传统的正常死亡没有本・711・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质区别。
我们大家关于某个人的记忆,无论他是通过脑死亡,还是通过正常死亡,都是一样的,该名流千古的还是会名流千古。
替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动力是多方面的,主要地说,第一,随着医疗技术的持续发展,脑死亡的案例将越来越多,是一个我们不能不面对的问题;第二,只有替脑死亡立法,才能为医护人员的操作提供合法依据;第三,脑死亡立法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我国目前正面临由全民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转制的过程,不管是私营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是国营的全民公费医疗制度都有个立法需要。
国际上,无论是全民公费医疗的加拿大,还是以私营的医疗保险制度为主的美国,都已经有这方面的立法。
新法律不必要求所有死亡都必须以脑死亡为标准,如前所述,在大部分情况下,心死亡和脑死亡往往是同步的,心死亡往往就意味着脑死亡。
如果要求所有的死亡都必须作脑死亡鉴定,那只会毫无必要地提高操作成本和对高级医院的依赖。
事实上,脑死亡成为问题正是在对昂贵的医疗设施的依赖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现象,脑死亡认定只会停止对医疗资源的盲目依赖和不必要的浪费。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新颁发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做的第一例脑死亡病例[9]已经表明,如果我们对病人家属晓之以科学道理,脑死亡是可以顺利地被家属接受而成为死亡标准的。
参考文献:[1]A risto tle .D e A n i m a [A ].Cop lesti on F .A H isto ry ofPh ilo sophy [C ].N ew Yo rk :I m age Book s of Doub le 2day &Company ,1962.71.[2]杨玉辉.道教对人的心理的认识[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73.[3]Scien tific Am erican ,H idden M ind [M ].Scien tific Am erican (Special Issue ),2002,(A p ril ):90[4]D escartes ,R ene .D iscou rse on M ethod and the M edi 2tati on s [M ].H armonds w o rth :Pengu in Book s L td .,1968.[5]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A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6]Chu rch land ,Pau l .M atter and Con sci ou sness [M ].Cam b ridge :T he M IT P ress ,1984.129.[7]M alco l m ,N o rm an .Know ledge of O ther M inds [J ].T he N atu re of M ind ,1991.92.[8]A n scom be G E M .T he F irst Person [J ].T he N atu re of M ind ,1991.71-81.[9]唐立新.接受“脑死亡”[N ].中国青年报,20022627(9).Bra i n D ea th and Self -Con sc iousnessCH EN Gang(D ep art m ent of P h ilosop hy ,H U S T ,W uhan 430074,Ch ina )Abstract :B ased on the cu rren t ach ievem en ts in p h ilo sop hy of m ind and neu ro science ,the au tho r exp lo res the b rain death p rob lem by the concep ti on of self 2con sci ou sness.H um an beings by natu re are an i m als w ith a sou l and a fu ll functi on of m en tality .A ll m en tal even ts are realized by certain p attern s of the neu ral firings betw een the neu ron s in b rain s.A s b rain death cau ses p erm anen t dam ages to the neu ron s ,it is no longer po ssib le to re 2activate the neu ron s to realize any m en tal even ts .Perm anen t m em o ry lo ss also m ean s a p erm anen t lo ss of self 2iden tity of the sub ject .Cu rren t con troversy on b rain death is cau sed by the lack of con sen su s and know ledge .L egislati on fo r b rain death is a necessity .Key words :b rain death ;self 2con sci ou sness ;self 2iden tity ;legislati on .责任编辑 蔡虹・811・ 2004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