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2019-姜巍、吕莉、马世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word版本 (15页)
2019-姜巍、吕莉、马世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姜巍、吕莉、马世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姜巍、吕莉、马世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银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巍,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博士学历,原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夏公安厅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4月3日被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后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X年9月12日被转羁押至银川市贺兰县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雄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莉,女,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3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雷,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世兵,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博士学历,原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航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江水,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刑诉(201X)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巍、吕莉、马世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X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斌、黄艳荣、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巍、吕莉、马世兵及其辩护人陈雄飞、王海雷、杨航远、赵江水等到庭参加诉讼。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10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许昌市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许昌市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梁豪【当事人-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许昌市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震雷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震雷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震雷叶广超【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被告】梁豪;许昌市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该案系因被上诉人梁豪追索损失费用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高度盖然性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该案系因被上诉人梁豪追索损失费用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
结合被上诉人梁豪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出警证明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总体分析,可判断涉案车辆系自燃,且涉案车辆自燃时距购车时间不足三个月,亦可排除电路或油管老化的原因,该车辆自燃的发生与涉案车辆质量存在缺陷存在高度盖然性,上诉人中汽济南商用车公司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无缺陷或存在其它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1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盾雪花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8号。
法定代表人郭励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国)许茨工厂公司(Schutz Werke Gmbh & Co.KG),住所地联邦德国塞尔特斯(D-56242 Selters,Germany)。
法定代表人余尔根•叙伯(Dr.Jürgen Hübbe),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温福利德•海伯尔(Winfried Heibel),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家港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刘福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宝林,男,汉族,51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1285弄46号401室。
上诉人北京华盾雪花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盾雪花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9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华盾雪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巍、田旷,被上诉人(德国)许茨工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申民、杨军,原审被告张家港华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华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宝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9月25日许茨工厂公司取得“带托板容器”的发明专利权,2002年初,华盾雪花公司开始生产规格1000升的“IBC大型中空容器”。
2003年7月15日许茨工厂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该院起诉华盾雪花公司和华丰公司。
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存在两点技术区别,其他技术特征相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简介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高国富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1990年获得律师职业资格,1996年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天津)分所主任、证券律师。
擅长境内上市公司并购及资产重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权益法律安排、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基金的发行、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等法律服务。
担任中国最大并购案——华润集团收购华源集团项目法律顾问;担任第一例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案——新加坡佳通集团收购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律顾问;担任境内最大B股兼发行A股上市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顾问;担任并完成红筹分拆上市案——香港上市公司航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航天科技通信有限公司上市中国法律顾问;担任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及配股的法律顾问;担任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担任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担任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配股法律顾问;担任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度配股法律顾问;担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度增发新股法律顾问;担任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法律顾问;担任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顾问;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法律顾问;担任牡丹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顾问;担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首发上市、股权分置改革、定向增发、资产收购项目法律顾问;代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国债回购业务清理及相关诉讼;代理广东发展银行与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债回购诉讼;曹振刚律师天津分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经济法专业。
从事律师工作30年,业务方向主要为民商法、经济法、法律顾问、仲裁代理等方面。
先后担任19家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董事长私人顾问)及28家内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特邀代理三家金融机构的专项法律事务;曾审理仲裁案件83件,其中任首席仲裁员18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服务团队人员明细表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服务团队人员明细表序号姓名职称现任职务职责联系电话执业年限从业经历项浩无主任服务团队负责人年年:山东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年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法一级律师执行主任服务团队组成人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至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张寿海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服务团队组成人员—山东德衡律师所济南分所,律师;—山东北方天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至今北京大成律师所济南分所,合人。
朱宏二级律师合伙人服务团队组成人员—:济南大学教师—:济南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职律师戚志无高级合伙人服务团队组成人员月: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月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王琳无高级合伙人服务团队—:济南铁路分局企业法律顾组成人员问;—: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孟凡鹏无高级合伙人服务团队组成人员:德衡律师集团实习律师:德衡律师集团专职律师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李玉飞无合伙人服务团队组成人员: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范基贞无合伙人服务团队组成人员年年: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年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苗钢无合伙人服务团队组成人员:枣庄矿业集团第五工程处经济师: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刘福民无专职律师服务团队组成人员: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孙喜光无专职律师服务团队: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组成人员: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陈尊贵无专职律师服务团队组成人员: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至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十大实力律师事务所排行榜
北京十大实力律师事务所排行榜随着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不断深化,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城市之一,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庞大,存在着一些具备实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目前排名前十的实力律师事务所。
第一名:世纪律师事务所世纪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该所在北京拥有近400名律师和专业人员。
世纪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案件,并在律师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
第二名: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全球领先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
他们的专业领域涵盖了诉讼仲裁、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公司并购等多个领域。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操作使其在市场上具备了很大的竞争优势。
第三名:全国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他们在北京设有分所,拥有大量资深律师和专家,并在国内外拥有广泛的业务合作伙伴。
全国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备受推崇。
第四名:方达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早发展的合伙型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他们精通涉外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房地产建筑及基础设施、金融证券等诸多领域。
方达律师事务所凭借出色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声誉成为众多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第五名:北京市恒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恒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覆盖了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该所的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并且深谙国内外法律的最新发展。
第六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涵盖了金融保险、知识产权、房地产建筑、犯罪辩护等。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2012年8月1日)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在2011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及被评定为称职等次的律师人员名单予以公告:附件一: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附件二:被评定为称职等次的律师人员名单被评定为称职等次的律师人员名单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济南高新开发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1层邮编:250101电话:66590909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王广仁王广仁韩洪钢耿国玉周新周继勇姚虎明任战江于鹏唐向东曹笑河黎汝志刘悦颖高光辉杜文堂李恒任亮XXX 王鹏王智刘克勇童军陈金玲宁磊张维军周家魁张书刚郝斌高昌蔡海东宋琰赵开勇何泽锋杜成军陈其娟李肖奇牟迅李云涛张晗师广波马士彬周书民邵华耀刘毅军耿俊宏蔡婧武国良黄章存许辉吴海洋孙桂华张志勇王言自靳峰薛英盛海波孙晔胡友斌张凯王业华刘栋齐旗王琰王华周冉冉肖玮孙浩智袁清祥雷文于翠兰任强李远锋于福国柳秀兰高博郭文楠赵智刚王庆芳蔡卫忠李志艳于向阳赵泉吴春岐王雪峰朱宝丽王赛赛马一高健谭秋霞隋卫东李军陈秀元王翠敏杨士林张德军马凤玲张丹赵德铸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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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榜瀛台性价比高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榜瀛台性价比高瀛台是一家在北京拥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以其高性价比而著名。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拥有许多律师事务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北京市的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榜,并重点关注瀛台律师事务所的高性价比特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市的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榜。
根据市场调研和专业评估,以下是北京市排名前十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综合实力和声誉排序):1. 瀛台律师事务所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3.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4. 北京市唐文律师事务所5. 北京市宝通律师事务所6. 北京市卫庄律师事务所7. 北京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8. 北京市安佳律师事务所9. 北京市华凤律师事务所10. 北京市广信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领域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大,并在各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声誉。
其中,瀛台律师事务所因其性价比高而备受瞩目。
瀛台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内有多个分支机构,不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还以其专业、高效、诚信、优质的服务而闻名。
该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由资深律师组成的团队,他们在各自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并长期致力于国内外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
瀛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严谨、专业,总能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
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相比,瀛台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他们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和合理的收费标准,使得客户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有了更大的实惠。
瀛台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为宗旨,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
此外,瀛台律师事务所还注重与其他机构和律师团队的合作。
他们与国内外多家顶尖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并积极参与各种法律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
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瀛台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服务。
总之,作为北京市的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瀛台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领域表现出色,并以其高性价比而闻名。
他们的专业能力、诚信度和合理的收费标准使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所等机构及个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资源共享、便捷高效、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实行名册制。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机构管理人分为三级:根据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
个人管理人不分级。
第四条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三类: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
社会影响是指企业破产案件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辖区内造成的影响。
法律关系是指案件是否涉及国计民生、民刑交叉、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
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财产权属、财产总额、财产分布状况等。
债权人状况是指债权人人数、债权人结构、债权数额、民间借贷处置风险、金融债权与金融生态环境影响等。
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商司法技术部门根据当地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案件分类标准。
第五条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
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
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日期:(请填写具体日期)实习地点: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请填写实习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1. 参加律师会议并作笔录记录;2. 协助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包括起草诉状、代理委托书等;3. 研究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向律师提供法律意见;4. 协助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5.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包括收集证据、参加庭审、调解等;6. 其他工作。
具体工作记录如下:(请根据实习内容自行撰写)注释如下:1. 律师会议:律师会议是律师们开会商讨案件的过程。
在会议中,律师们可以交流意见,讨论案件策略等。
2. 诉状:指民事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起诉书。
诉状中应当包括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 代理委托书:指委托人授权律师代为处理某项法律事务的书面文件。
代理委托书需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代理范围等内容。
4. 法律意见:指律师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的理解,在案件中给出的建议或看法。
5. 庭审:指在法院上进行的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包括出庭陈述、质证、辩论等环节。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民法总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该法为我国民法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2. 民事诉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和规则等。
3. 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该法为我国刑法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行为的认定等。
4. 商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该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5. 知识产权: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获得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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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桂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2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芝【当事人】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芝【当事人-个人】王桂芝【当事人-公司】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理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苏绘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理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苏绘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理哲苏绘然【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桂芝【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部分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绿地公司、王桂芝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
本案当事人对车位认购协议的法律性质持不同意见,绿地公司主张双方仅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未订立正式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不能以尚未发生的行为认定为无效;王桂芝则主张其已支付其中一个车位的全部价款和另一个车位的定金,并承诺“于住宅放款3日内办理车位贷款,否则定金不退,车位另售",绿地公司已接受上述款项。
张谦、刘静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谦、刘静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6【案件字号】(2022)鲁03民终19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德忠张维娟杨继生【审理法官】张德忠张维娟杨继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谦;刘静;淄博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谦刘静淄博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谦刘静【当事人-公司】淄博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苑学宁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马永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任绶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学宁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马永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任绶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学宁马永春任绶春【代理律所】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谦;刘静【被告】淄博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谦、刘静提交的淄博房地产网站查询的中梁首府花园洋房和别墅的市场均价打印件,中梁龙置业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谦、刘静诉求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中梁龙置业协助办理撤销网签备案手续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许大鹏与姜广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许大鹏与姜广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6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大鹏;姜广举【当事人】许大鹏姜广举【当事人-个人】许大鹏姜广举【代理律师/律所】王洁琼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燕泽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赵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王珊珊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洁琼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燕泽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赵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王珊珊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洁琼燕泽赵赟王珊珊【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许大鹏【被告】姜广举【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举证通知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根据姜广举的申请,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两张借条是否为同一天形成进行了鉴定。
2020年11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26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送检标称时间为“2017.12.1"、金额为“伍拾万元"的《借条》与标称时间为“2019.2.16"、金额为“柒拾万元"的《借条》上红色指印的形成时间相近。
2.不能判断上述两份《借条》是否同一时间书写形成。
后本院要求鉴定机构明确上述鉴定意见中“形成时间相近"的具体含义,或明确“形成时间相近"是指形成时间间隔不大于多长时间。
王鹏与翟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与翟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0【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37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田璐陈文文【审理法官】刘茵田璐陈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鹏;翟延红【当事人】王鹏翟延红【当事人-个人】王鹏翟延红【代理律师/律所】孙家宇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申学兵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家宇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申学兵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申学兵【代理律所】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鹏【被告】翟延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翟延红的付款账户、收取利息的账户以及王鹏偿还借款的账户,并明确约定“双方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不作为借款款项、借款利息支付和还款的凭证”,且从实际履行上看最初双方亦实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履行,因此该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鹏涉本案借款的还款账户仍应受约定限制。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翟延红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行为,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是就该事实并未刑事立案,目前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故王鹏的该项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认定翟延红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行为,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是就该事实并未刑事立案,目前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故王鹏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杜玉民与任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12231判决书
杜玉民与任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12231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鲁01民终12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玉民;任友法【当事人】杜玉民任友法【当事人-个人】杜玉民任友法【代理律师/律所】齐路遥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苗珂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徐燕飞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路遥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苗珂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徐燕飞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路遥苗珂徐燕飞【代理律所】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玉民【被告】任友法【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杜玉民与任友法是否对涉案20万元的借款约定了月息3分的利息;二、任友法是否尚欠杜玉民本金未偿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杜玉民与任友法是否对涉案20万元的借款约定了月息3分的利息;二、任友法是否尚欠杜玉民本金未偿还。
关于焦点一,一、关于5万元借条,其上“每月利息:1500元"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并非任友法书写。
该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杜玉民主张即使利息字样不是任友法所写,任友法在5万元借条上签字即为认可该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15万元借条,其上没有载明该借款的利息。
二、一审时杜玉民申请涉案借款的担保人魏建锁作为证人出庭,魏建锁陈述涉案2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
王恒玉等与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恒玉等与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7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蒙瑞龚勇超【审理法官】金妍熙蒙瑞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恒玉;王光明【当事人】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恒玉王光明【当事人-个人】王恒玉王光明【当事人-公司】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恒玉【被告】王光明【本院观点】京宁公司、王恒玉与王光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自行和解证明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京宁公司、王恒玉与王光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签订的《收款账目说明》及《借条》,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属合法有效,本院亦予以确认。
《收款账目说明》出具当日,京宁公司、王恒玉即向王光明支付135万元。
但根据王恒玉于2019年7月6日出具的《借条》所载,以《收款账目说明》为依据,还欠王光明135万元。
故王光明有权以此要求王恒玉偿还借款。
该《借条》虽没有京宁公司加盖公章,但鉴于案涉借款人系京宁公司、王恒玉共同借款,王恒玉系京宁公司法定代表人,故王恒玉出具的《借条》对京宁公司应有法律效力,王光明有理由要求京宁公司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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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5号楼6层 邮编:250014 电话:(86)531-81663606 传真:(86)531-81663995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彦博律师、袁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0年8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的办法等事项。
2010年9月6日(星期一)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18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1,910,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99%。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生产用地及投入项目前期基础建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9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第1项、第2项议案均以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张彦博
承办律师: 袁凤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