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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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浙教办〔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

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

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2023年版)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2023年版)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2023年版)说明:1.课时安排要求周课时数按标准课时,即小学每课时按40分钟计算,初中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在保证周总时长不变的情况下,学校可自主确定各科目周课时数,自主确定每节课的具体时长,学校机动时间可用于集中安排劳动周、科技文体活动等。

2.科目开设要求小学阶段开设英语,起始年级为三年级;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在一至二年级开设,以听说为主。

初中阶段开设外语,可在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中任选一种。

科学在一至九年级开设,初中科学需统筹科学和地理中自然地理学习内容,要重视开展实验教学,开齐开好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

书法在三至六年级语文中开设,每周安排1课时。

信息科技(原信息技术)在三至八年级独立开设,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统筹课时后,在九年级亦可开设。

初中阶段开设历史与社会,起始年级为七年级,需统筹历史与地理中人文地理学习内容。

体育与健康在一至九年级开设,每天至少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个课间活动时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保证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因天气等原因不宜开展室外教学活动的情况,须组织开展室内锻炼。

艺术在一至九年级开设,其中一至二年级包括唱游・音乐、造型•美术;三至七年级以音乐、美术为主,融入舞蹈、戏剧(含戏曲)、影视(含数字媒体艺术)相关内容;八至九年级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含戏曲)、美术、影视(含数字媒体艺术)等,学生在音乐、舞蹈、戏剧(含戏曲)中至少选择一项学习,在美术、影视(含数字媒体艺术)中至少选择一项学习。

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含拓展性课程)课时可统筹使用,可分散安排,也可集中安排。

其中,劳动在一至九年级开设,除劳动实践周外,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侧重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

综合实践活动在一至九年级开设,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侧重跨学科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浙教计〔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9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春季起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材。

现就我省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通知下:一、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对象,为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免费提供的教科书范围。

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材和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作业本、音像教材、学具、空白练习本等)。

各地应按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目录选用教科书,并向学生免费提供。

三、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国家课程教科书、省级地方课程教材和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由省统一组织政府采购(采购办法另行制定);市、县(市、区)地方课程教材分别由市、县(市、区)负责政府采购。

四、免费教科书配送。

由发行商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各地提供的学校、学生人数、选定的教材品种等配送到校。

五、免费教科书经费的分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国家课程教科书和省级地方课程教材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财政承担;市、县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参照免除学杂费的转移支付办法,分五类地区予以补助。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的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1998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2002年,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六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不少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接受的义务教育年限。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符合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落实到乡(镇)。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的校长(正职)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教督室[2011]2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浙教督室〔20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理念,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强化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督促县级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确保城乡适龄儿童公平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实现我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优质发展。

根据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到2012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务必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通过省政府认定。

二、督导对象按照《义务教育法》关于“坚持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县级政府是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人力社保和教育等部门是具体责任单位。

三、内容和指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县级政府的履责情况和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发展情况。

指标包括政府责任落实、均衡发展机制建设、均衡发展水平、均衡发展满意度等4个一级指标和 23项二级指标。

所有指标均达标的县(市、区)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指标基本达标但没有不达标指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第一章指南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本指南旨在明确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推动教育教学的优质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立学校、民办学校等。

第二章教学目标与课程设置2.1 教学目标2.1.1 国家教育政策和教学理念2.1.2 浙江省教育教学目标2.1.3 学校的教学目标2.2 课程设置2.2.1 必修课程2.2.2 选修课程2.2.3 班级活动与课外拓展第三章教师队伍建设3.1 教师岗位要求3.2 教师招聘与任职3.3 教师培训与发展3.4 教师考核评价第四章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4.1 课程计划与教案编写4.2 教材选择与使用4.3 教学评价与反馈4.4 学生学业跟踪与辅导4.5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第五章教育教学手段与资源支持5.1 教育教学技术支持5.2 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5.3 教学资源的获取与利用5.4 学校图书馆与实验室设施第六章家校合作与学生管理6.1 家庭教育指导6.2 家校合作机制建立6.3 学生管理与教育协同第七章工作考核与监督管理7.1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7.2 学校内部的工作考核与监督7.3 监督评估与改进措施第八章案例与经验分享8.1 典型案例展示8.2 其他学校的教育教学经验分享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教学计划模板,附件二:教务文件示例。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教育行政部门:指浙江省教育厅;3. 学校:指浙江省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等。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类标准。

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6班。

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

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正文:----------------------------------------------------------------------------------------------------------------------------------------------------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5年6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小学和初级中学教育是国民的基础教育。

普及基础教育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为在我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全省在1988年以前普及小学义务教育。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在1990年以前按质按量普及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其他地区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

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

第三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学校的设置和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学校的开办、合并和停办,须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私人举办初等和中等学校。

对兴办教育事业有显著贡献的,予以表彰。

第五条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和美育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学校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六条年满七周岁(有条件的可提前到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受完小学教育。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必须受完九年教育。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

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2021年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好地帮助每一位学生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在认真总结我省各地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就深化我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改革育人模式,推进因材施教,保护和培养每一位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开发和培育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潜能和特长,让每一位学生愉快学习、幸福成长。

二、总体目标在体现义务教育基础性、全面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强化选择性教育思想,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加强课程建设,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育评价,积极推进差异化、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课程体系1. 完善课程结构。

义务教育课程分为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

基础性课程指国家和地方课程标准规定的统一学习内容;拓展性课程指学校提供给学生自主选择的学习内容。

2. 开齐开好两类课程。

各地和学校要按规定开齐开好基础性课程,确保每一位学生具备适应社会必需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积极探索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实施、评价和共享机制,体现地域和学校特色,突出拓展性课程的兴趣性、活动性、层次性和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每学年拓展性课程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一至六年级15%左右,七至九年级20%左右。

(二)加强课程建设3. 分类建设拓展性课程。

拓展性课程可分为知识拓展、体艺特长、实践活动等三类。

(1)知识拓展类课程包括学科研究性学习、学科专题教育、地方历史和文化教育等课程,旨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体艺特长类课程包括体育、艺术、健康教育、生活技艺等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培养兴趣爱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雅的生活情趣。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29•【字号】•【施行日期】198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5年6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在本省积极地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全省在一九九五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一九九七年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积极发展盲、聋哑、弱智及其他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第五条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建设,必须列入市、县(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学校的举办、合并和停办,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第七条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应密切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教育以及文明行为教育。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 共50页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 共50页

第二章 教学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教学调研制度,针对教学常规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由学校管理者和骨 干教师组成的教学调研组,定期开展教学调 研活动,关注常态课堂的教学质量。要重视 调研后的反馈、交流和行为跟进,强化常规 管理的指导功能,使教学调研同时成为管理 者与教师共同研修的过程。
第十四条 备课管理要引导教师形成良好的备 课习惯,克服对教学参考资料的过度依赖。 要把重点备课与一般备课相结合、规范教案 与特色教案相结合,使备课成为教师个性化 的日常教学研究活动。集体备课要以教师独 立备课为前提,重在提高每位教师的独立备 课能力。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 准》,逐步提高教师依据课程标准,整合教 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 要重视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习惯的 培养。要尊重少年儿童的学习特点,尊重学 科教学的特有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因 材施教,重视学习困难学生的研究和辅导。
第七条 初中阶段要重视小学与初中知识、学 习方法的衔接,控制教学进度。不得以增加 复习时间为由,挤占非考试课程的教学时间 或提前结束课程。非毕业班的复习课时间不 超过10%。各门课程应在落实核心知识的基 础上,关注学生的能力发展,引导学生学以 致用。
第十一条 加强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 活动基地等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门课程的科学 实施提供条件保障,为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实践 学习创造丰富的资源环境。
第十二条 建立学校课程教学资源管理制度。 开发与积累各门课程,尤其是综合实践活动、 学校课程等课程资源,以及教学设计、课件、 课例、习题、教学研究案例等教学资源,建立 课程教学资源的开发机制与共享平台。。
变革改作方式,追求个性实效
(1)因材施教,作业布置合理化

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一、选择题(单一答案)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__B____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A.负责B.具体负责C.全面负责 D.主要负责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__A____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A.规定的B.法定的C.指定的D.相应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_A____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A.依法保障B.依法提供C.依规定提供D.大力保障4、学校应当按照实施__C____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A.德育B.应试教育C.素质教育D.法律法规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__A____周岁。

A.七B.八C.九D.十6、适龄儿童、少年___C___入学。

A.考试B.面试C.免试D.推荐7、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的,可以凭居住证到__B____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A.工作单位B.居住地C.学校D.户籍8、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__A____,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A.批评教育B.体罚C.处罚D.关心爱护9、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和资格。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__B____对学校实施管理。

A.法律B.学校章程C.规定D.法规10、本省实行__B____义务教育制度。

A.八年B.九年C.十二年D.十五年11、盲人学校的设置由__C____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A.县级B.设区的市C.省D.国家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__D____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一、选(课件)共22页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一、选(课件)共22页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 题及参考答案一、选(课件)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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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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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一、选择题(单一答案)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______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A.负责B.具体负责C.全面负责D.主要负责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______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A.规定的B.法定的C.指定的D.相应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_____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A.依法保障B.依法提供C.依规定提供D.大力保障4、学校应当按照实施______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A.德育B.应试教育C.素质教育D.法律法规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______周岁。

A.七B.八C.九D.十6、适龄儿童、少年______入学。

A.考试B.面试C.免试D.推荐7、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______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A.工作单位B.居住地C.学校D.户籍8、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______,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A.批评教育B.体罚C.处罚D.关心爱护9、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______对学校实施管理。

A.法律B.学校章程C.规定D.法规10、本省实行______义务教育制度。

A.八年B.九年C.十二年D.十五年11、盲人学校的设置由______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A.县级B.设区的市C.省D.国家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______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A.省级B.上一级C.下级D.本级13、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具体设置、办学和建设标准由______人民政府规定。

A.省B.设区的市C.县D.乡镇1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______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A.安全事故B.安全事件C.突发事件D.紧急情况15、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的______。

A.权利B.利益C.合法权益D.切身利益16、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______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A.科学规律B.教育规律C.教育规定D.法律规定17、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______之中,加强爱国主义、公民意识、社会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

A.生活B.教育教学C.活动D.思想教育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______发展。

A.均衡B.健康C.快速D.可持续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______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A.欠发达地区B.山区C.民族地区D.海岛地区20、社会组织、______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A.学校B.家庭C.单位D.集体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______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A.资产管理B.校产管理C.土地登记D.产权登记2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______。

A.政府报告B.人大报告C.党委报告D.社会公布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_____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A.不定期B.定期C.有计划D.随机24、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______学校就近入学。

A.户籍所在地B.居住地C.父母工作单位附近D.附近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______标准。

A.主要B.单一C.重要D.全部26、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______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A.认真开展B.适度开展C.自觉抵制D.积极举报27、全社会应当______教师。

A.尊重B.理解C.爱护D.关心28、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______。

A.合理流动B.岗位互换C.双向流动D.学习研讨29、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______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A.城镇学校B.农村学校C.少数民族学校D.村级完小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______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职业素质。

A.不定期B.有计划C.定期D.认真3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______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A.核定的编制B.实际需要C.学校规模D.国家规定32、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______的原则,择优录用。

A.民主B.竞争C.公平D.优胜劣汰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______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

A.高于B.相当于C.不低于D.略低于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______待遇,完善教师的医疗保障机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A.政治B.经济C.社会保险D.工作和生活35、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______、变相______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A.处罚B.体罚C.打骂D.暴力36、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中____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帮助、关爱。

A.平等B.认真C.温和D.积极37、学校实行教师______制度。

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A.绩效考核B.业绩考核C.成绩考核D.民主测评38、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______。

A.劝其辞职B.勒令退职C.调离教师岗位D.另外安排工作39、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______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不低于B.高于C.相当于D.略高于40、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______省定标准。

A.不得低于B.不得高于C.可适当高于D.可参照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______,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A.专门帐户B.专项基金C.专项资金D.专门机构42、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______。

A.报销费用B.摊派费用C.提取留成D.索取回扣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______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A.教育部门B.财政部门C.纪检机关D.审计机关44、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______。

A.教育系统通报B.人大报告C.政府报告D.社会公告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______。

A.党纪处分B.行政处分C.批评教育D.撤职查办4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______。

A.限期改正B.立即纠正C.深刻反省D.交纳罚金47、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依照______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A.《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法》B.《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D.《浙江省民办教育管理条例》48、《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自______起施行。

A.2009年9月1日B.2009年12月31日C.2010年1月1日D.2010年3月1日49、作为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我省于______,提前3年完成“两基”工程,第一批通过国家总验收。

A.1995年B.1997年C.1998年D.2000年50、2004年,我省基本普及从学前3年到高中段的15年基础教育,成为全国______基本普及15年教育的省份。

A.第一个B.第二个C.第三个D.第四个二、判断题(正确选“A”、错误选“B”)1、我省各级各类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2、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

()3、我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5、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7、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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