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重点,合理利用资源、适度干预,形成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效实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合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以及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核实其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第十六条对于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坚持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雇员和企业资产的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稳定,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全部部门、岗位和雇员,包含全职、兼职、实习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订立和落实。
各部门负责人、岗位负责人以及雇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
2.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订立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清楚了解本身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部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安全文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和防备措施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企业内各类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订立相应的防备措施。
2.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据公司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订立本部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防备措施,并确保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安全培训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订立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
2.安全培训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使用和维护等。
第六条安全设备与防护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订立安全设备与防护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雇员的生命和资产安全。
2.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据企业的安全设备与防护标准,订立本部门的实在管理措施,并对雇员进行相关培训和引导,确保其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与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急管理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订立应急管理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负责人进行应急演练。
2.各部门负责人应当订立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八条安全记录和数据分析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安全记录系统,包含事故记录、隐患整改记录、事故应急演练记录等。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理能力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
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该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和计划,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规定还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覆盖的范围,包括安全设备采购和维护费用、安全培训费用、安全检测与评估费用等。
同时,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推动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国家安全发展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立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九条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国家支持并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安全人员责任、职工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安全管控工作,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1、本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
2、本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应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内的一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并订立防范重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为确保安全生产方面的学问技能,应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检查。
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1、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任务,规定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制度。
2、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3、实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一旦显现隐患应立刻上报,并实行措施除去或降低危害。
四、安全生产管理流程1、安全生产工作应依据本单位的实在情况,订立相应的防备措施,定期对措施进行巡察检查,适时发觉、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2、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对于涉及安全的工作,必需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实行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
3、在进行不安全作业和高处作业之前,必需进行必要的安全引导,必要的工器具应确保在良好状态下使用。
4、显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适时报警求救,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掌控事故,并适时进行应急处置。
五、奖惩制度1、对于单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较轻的,在责令改正的基础上可予以警告、批判教育。
2、对于多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惩罚,并依照组织管理规定进行公司内部惩戒。
3、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应当受到表彰和嘉奖。
六、监督机制1、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设立安全生产总监和监控系统,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企业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
第三条贯彻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有序控制局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和直属单位。
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员工伤亡事故控制指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
即力争消灭员工因工重大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
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
具体指标是:集团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7‰以下,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六条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规定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
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冠本校校名或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学校各机关部(处)、院(系)、直附属单位及各种承包形式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各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副职领导要抓好分管业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与严格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培训教育、考核奖惩,以及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八条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目标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汇报人: 2024-01-19
目录
• 总则 •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 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 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 附则
总则
01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 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
02
取和使用
提取标准
01
02
03
营业收入标准
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营 业收入的百分比进行提取 ,具体比例根据行业特点 和风险程度确定。
固定资产标准
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 一定比例进行提取,适用 于资产密集型行业。
产量或销量标准
按照企业产品产量或销售 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 适用于生产或销售型企业 。
安全生产费用来源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来源,包括企业自筹、政府补助、保险 赔付等,确保费用的及时到位。安全Fra bibliotek产费用专款专用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预防事故、 消除隐患、应急救援等方面,具 体包括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 规定。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催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催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催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催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催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施工现场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改善。
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1.业主单位应根据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线,标明禁止入内的区域和危险区域。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网等,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电气安全标准,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确保用电安全。
5.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事故应急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明确事故应急流程和责任分工。
2.施工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事故应对。
3.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齐全的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
五、安全巡查和检查1.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该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促进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事业单位为购买安全生产设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安全检测和防护措施等开支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和安全风险程度,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并定期进行核算和报表。
第五条:企业和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安全设备采购、安全培训、安全检测和防护措施等方面。
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企业和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并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费用审计和验收。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财务制度和审计要求,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工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本文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进行____字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方。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1.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确保所有人员都能熟悉和执行相关规定。
3.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警示标识,明确安全注意事项、逃生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1.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
3. 工人对个人安全生产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四、施工现场安全设施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包括防护网、警示标志、安全绳等。
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
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
同时,应当设置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演练。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工人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2. 施工现场应当对危险区域进行明确划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同时,对高空、深坑等特殊工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控。
六、施工现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事故预防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生产是指在化工生产装置建设完成之后,正式投入运行之前对生产装置进行试验运行和调试的阶段。
由于试生产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和复杂的设备操作,因此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是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要点:
1. 试生产前,应编制试生产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试生产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制定实施计划。
2. 试生产前,要对所有设备、管线、仪表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试生产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了解化工生产装置的运行原理、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程序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4. 试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禁止违章操作和任意更改工艺条件。
5. 试生产期间,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6. 如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停止试生产,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7. 试生产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估,提取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并作出试生产工作报告。
以上是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试生产期间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和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全面细致,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施工资源配置、安全措施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明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工艺、施工要求及应急处置措施。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单位批准。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重新编审,并报监理单位批准。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措施及责任人。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安全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内容。
3. 项目部应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安全施工措施到位,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记录。
4. 项目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应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6.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2. 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施工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3. 技术交底应由专业人员主持,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4. 技术交底记录应作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据,并纳入个人档案管理。
5. 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内容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资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国资委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包括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节安全生产责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运行。
第五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第六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节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八节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企业应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制度,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节事故应急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事故应急预案、救援措施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十节安全生产奖惩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责任人等进行惩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节安全生产标准落实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节监督检查国资委及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加强安全征税的宣传教育和领导工作
1.1新员工进厂,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的二级培训。
1.2人力资源部选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教材,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对培训效果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1.3生产车间张贴有关安全操作的宣传图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4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教育、安全生产设施的配备、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1.5安全生产要做到天天讲,事事抓,安全生产讲评要做为生产车间每天的班前会的重要内容。
2、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服务器和设施
2.1公司根据各工种,配备的工作服、鞋、帽、安全帽、手套等。
2.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安全带、安全网及其它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2.3在含有易燃物资的工作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1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员要随时监督安全生产,及时整改事
故隐患,保证生产有安全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3.2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3各类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习惯性违章,严禁违章作业,机床运转时,严禁机加工人远离工作岗位。
3.4所有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系戴安全帽。
4、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4.1旋转切削的机床在操作过程中严禁工人戴手套操作。
4.2机床在工作过程中,严禁操作工人在机床工作台上操作。
4.3工件装夹完成后,严禁机床任何部位留有扳手、螺栓、压板等工具物品。
4.4严禁操作工人随便拆除本机床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严禁使用他人负责的机床设备。
4.5操作工人下班后,必须切断拭目机床总电源。
4.6高空作业,操作者必须配戴安全带、安全帽。
5、起重运输管理规定
5.1装卸和运输大型工件,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严禁一人装卸工作。
5.2吊运大型零部件时,首先检查吊具是否挂牢,吊离地面后先试验行车刹车抱闸是否可靠,吊具是否完好。
5.3行车吊运工件行走、起落前必须先警告地面人员远离工件,更不准从将吊动物从人员上方通过。
5.4行车吊运物在移动过程中,上面不准站人。
5.5行车挂上吊具空载行走中,起重工应扶稳吊具,不鸡毛较大幅度摆动。
5.6严禁超负荷使用钢丝绳、吊钩、吊环、尼龙吊绳(带)等吊具。
钢丝绳如有损坏,原则上不准使用,否则须经车间领导研究同意后,降低起重负荷使用。
5.7吊运带有棱角工件时,必须在钢丝绳与工件接触部位垫上木板、胶皮等防护物品,避免划伤工件和损坏钢丝绳。
5.8生产车间配备起重工,负责操作德国。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操作行车。
5.9电动平车在行走过程中,上面不准有任何人员。
6、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6.1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绝缘状况良好,易发生触电部位要有保护装置和警示牌。
6.2对各种设备的限位开关、工作异常报警系统、刹车急停设施等保护性装置必须按期检修,操持完好、灵敏可靠。
6.3电闸盒、配电盒必须配备保护盖,停电做业时必须挂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严禁乱接临时电线,如工作需要必须接线时,需经车间领导批准。
电动工具或其他电器需要接通电源,必须按规定有插头插座,严禁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6.4所有配电箱和箱门必须完好、常闭,临时接线必须从配电箱
下部引出,严禁从配电箱门外引出。
6.5设备外露的转动部位的防护装置(如护罩、盖板等)齐全、完好。
6.6仓库、油库、喷漆材料存放区,消防器材齐全、完好,工作人员会熟练使用。
7、检查考核规定
7.1公司和生产车间的领导干部随时对公司各部门,特别是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7.2生产部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对不能按时整改或顶着不办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老框框重处罚。
7.3综合管理部随时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对违章人员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处罚所在部门的领导。
7.4对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7.5高空作业没有防范措施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7.6旋转切削机床的操作者严禁戴手套操作,违者罚款50元。
7.7在机床正在运行的工作台上操作,每次罚款50元。
7.8从配电柜跨门接线的,每次罚款100元。
7.9随便运用安全、防火器材,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200元。
7.10违犯本规定其他条款,按照情节轻重,每次罚款3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7.11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与公司其他规定的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