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校舍维修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实际发放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发布了《国务A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
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B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三、经费分配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义务教育在校生数、校舍面积、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2、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以下合理分配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四、经费管理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
2、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公开公示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相关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
2、学校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对于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2006年9月19日)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费投入督导,推动政府分担责任落实到位1.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检查省(区、市)内各级政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资金的具体分担办法,检查省以下各级政府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情况。
2.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情况;检查以县为主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情况。
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经费的情况。
3.对地方各级政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对贫困生界定、免费教科书的发放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落实情况;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情况;及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情况和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落实情况。
二、加强经费使用督导,促进学校资金管理规范有效4.对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科教〔2016〕2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中修订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5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薄改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各有关学校做好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分级承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精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州)、有关县级财政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切实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界定以教育事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六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用于维修改造、抗震加固和新建、改扩建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学楼、综合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实验室、图书室、厕所、浴室等校舍建筑和运动场地、学校大门、围墙、道路、护坡护坎、挡土墙等附属设施。
第七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八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和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各市(州)、有关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基础因素,兼顾参考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
2024年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2024年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确保农村地区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优质、受教育的权利。
以下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教育为发展基础,以改革为动力,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凝聚全社会力量,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共享。
2.坚持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农村学校发展并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教育公平。
3.坚持市场机制和公共资源相结合,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能力和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高效、透明。
二、改革目标1.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补充和保障,确保教育资源的均衡供给。
2.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融通发展机制,推动农村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3.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和数量,加强教育管理和服务能力。
4.加大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三、改革措施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全面覆盖的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体系,确保每个农村学校都能获得公用经费的补助,重点保障优质教育资源不断向农村地区倾斜。
(2)建立财政、政策、市场等多元化投入方式,通过中央、地方、社会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配套。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审核和评估,确保经费的运营效益和防止滥用。
2.优化农村学校资源配置(1)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加大对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促进学校设施和师资的改善。
(2)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的职称评定和薪酬待遇,提高农村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
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小修工程支出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人事、编制、国土、建设、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
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不在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坚决拆除。
坚持先规划后投入,没有规划坚决不投入。
应当按照国家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规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2006年10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我省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和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经费投入问题,对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增强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基本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目标。
但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保障水平低、农民教育负担较重、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把此项惠及人民群众的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1•【文号】财科教[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11月11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Ill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状况,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保障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提出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市(州)财政局负责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根据自有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持资金,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度、督导、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州)教育局及时合理分配安排补助资金,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甬政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甬政发〔200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建设。
现就我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市城乡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负担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所需资金市与县(市)、区分担如下:1.16个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宁海县:茶院乡、胡陈乡、深田川镇、桑洲镇、前童镇、岔路镇、跃龙街道水车片、黄坛镇双峰片;余姚市:大岚镇、鹿亭乡、梁弄镇、四明山镇、梨洲街道茭湖片;奉化市:大堰镇、溪口镇;象山县:高塘乡、鹤浦镇、新桥镇、泗洲头镇),市与有关县(市)分担比例为50%:5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苏政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07〕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在经费保障方面,不少地方政府投入责任不够落实、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迫切需要从完善机制入手认真加以解决。
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有利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原则,从增强县级财政平衡能力出发,调整完善省对县、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从体制上与乡镇脱钩。
通过省级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补助结合、县级财政依法统筹安排,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建立规范合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抓好免收学杂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确保免收学杂费的政策落实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位学生。
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保证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接受义务教育。
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项目
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项目项目背景:农村地区的校舍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很多农村学校的校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潜在威胁。
为了解决农村校舍安全问题,我们提出了这个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项目。
项目目标:本项目旨在通过补助资金,帮助农村学校建立起长效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提高学校校舍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项目内容:1. 安全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学校所需进行评估和规划,提供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设施的改造和维护,如校舍结构加固、消防设备更新等,以确保学校校舍安全达到国家标准。
2. 安全培训与教育:开展校舍安全知识培训与教育,提高教职员工对校舍安全的认知与应对能力,让其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并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 安全监督与检查: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与检查组织,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校内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4. 安全宣传与倡导:通过宣传活动和媒体渠道,加大对农村校舍安全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校舍安全的关注度,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项目预期成果:1. 提高农村校舍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避免校舍安全事故的发生;2. 增强学校教职员工对校舍安全的认知与应对能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3. 建立完善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项目实施计划:1. 确定资金来源和拨款计划;2. 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时间表;3. 开展校舍安全评估和规划工作,并确定改造和维护重点;4. 实施安全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校舍安全设施改造和维护;5. 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6. 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与检查组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7. 开展安全宣传与倡导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8. 定期评估和总结项目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优化和调整。
项目预算:根据具体学校的情况,进行预算安排,包括校舍改造和维护费用、安全培训费用、安全监督与检查费用、宣传与倡导费用等。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义务教育更是其中的基础和关键。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地方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担相应的经费,确保经费足额落实。
三、补助范围(一)公用经费补助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所需的费用。
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
(三)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助支持地方招聘特岗教师,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四、经费分配(一)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规模、教育质量、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二)项目法分配对于特定的专项项目,如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等,按照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等程序进行分配。
五、经费使用(一)专款专用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预算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三)财务公开学校应当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六、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石政办发[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冀财教〔2007〕44号)精神,为继续推动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起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必要性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防止校舍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今年开始,我市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要求已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7年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已经确定并逐步实施。
总体上看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在一些县(市)、区仍然存在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管理不够规范、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因此,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政府责任,明确职能,加强监管,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城乡义务教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接下来,让我们对这一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
这笔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
同时,地方财政也需要按照规定分担相应的资金,共同为城乡义务教育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在经费的分配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了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等原则。
公平公正是要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获得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因地区、学校的差异而有所偏颇。
突出重点则是要把资金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倾斜,支持解决这些地区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注重绩效则要求资金的分配与各地义务教育工作的成效挂钩,激励地方政府和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那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具体可以用在哪些方面呢?主要包括公用经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综合奖补等。
公用经费补助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
它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通过公用经费补助,学校能够维持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旨在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让他们能够安心学习。
这笔补助资金可以改善学生的生活条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每一个孩子都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辍学。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
保障校舍的安全,为学生和教师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是办好教育的重要前提。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 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玉市财教〔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北流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城区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4〕40号)精神,现下达你市、区、单位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
各地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相关经费,严禁迟拨、欠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
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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