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院委发200914号
2009年新政策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 向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科提出补贴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表:
2009新政策: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 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纳入范围:
经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和其他面上困难 企业组织本企业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 工期间的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 培训的,均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范围。
培训项目:
与本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纳入《2009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经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列 入企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特有职业(工种) 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 鉴定站可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45女40,实际失业6个月))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 连续3月以上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 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劳 征地人员(已领取完生活费仍无法实现就业) 刑释解教人员
补贴标准: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过5000元。
2009新政策: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 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浦东新区关于做好2009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通知》[浦劳保(2009)29号]
《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行动计划稳定 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培训机构认证及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培训机构认证及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制定并实行,2018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一条(目的)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进黄金市场投资者教育及市场知识普及,提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专业性,规范相关培训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经上金所认证,合规开展上金所业务培训及协助开展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机构。
第三条(认证条件)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二)具有开展黄金交易或金融投资相关培训活动2年以上(含2年)的经验;(三)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熟悉上金所业务规则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四)有符合上金所要求的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计划、培训课件等内容;(五)上金所会员单位优先;(六)单位、单位实际控股股东、主要关联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接受过监管机关及司法机关处罚、强制措施及有罪判决;(七)上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认证流程)认证培训机构的认证流程:(一)上金所公布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时间。
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金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及已经开展的黄金交易和金融投资知识培训活动的情况(可含图片及视频资料);3、专职教师的名单(含能证明其在职的薪资、不少于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每位教师的情况介绍(包括每人不少于5分钟的讲课视频资料);4、黄金从业水平考试培训方案;5、如是上金所会员,请提供上金所会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主要联系人联络信息。
7、上金所规定的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可先提供复印件,原件在参加评审时核验。
)(二)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时间截止之日起15日内,上金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评审,并在20日内做出是否给予认证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民办发[2009]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9.03.12【实施日期】2009.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民办发〔2009〕5号)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一年。
2009年上海民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调研和重点工作,抓住国家民政部在上海设立综合观察点的有利契机,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基层,努力实践现代民政,加强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的互动,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和老年群体的民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自治功能、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作用以及社工队伍的专业优势,在社会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实现“四个确保”作出新的贡献。
一、聚焦困难群体,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和慈善事业发展1、完善低保等救助政策。
加大分类救助力度,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基础、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探索建立以家庭支出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保基本、可叠加、可组合”的救助套餐,提高生活、医疗、教育等救助措施的针对性。
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贴工作;试点推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医保“同步结算”,改变医疗救助工作滞后的现状。
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农村贫困户危旧房翻建和修缮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2、研究建立特困群体的帮困兜底机制。
针对部分因医疗、教育等实际支出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群体,研究解决“支出型贫困”的具体办法,提高个案帮扶的专业化水平。
沪金院委发[2006]14号
通知沪金院委发[2006]14号关于下发《中共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为进一步适应学院跨越式发展,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学院第一届第二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了学院新一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代表们对完善该意见提出了建议。
会后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汇总、采纳了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对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近期,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下发《中共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请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要从学院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和继承、创新、发展的关系,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各种利益调整,以满腔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共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附件二:各类岗位申报资格条件和岗位津贴系数表中国共产党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三日主题词:人事分配改革若干意见通知上海金融学院党委办公室2006年3月6日印发校对:张旋(共印60份)附件一:中共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3日院党委会通过)学校在“十五”期间推行的以聘任制和年薪制为主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对提升学校层次、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升本建院后,学院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科建设有所突破,师资结构逐步改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进入“十一五”发展时期,为了适应学院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从制度创新入手,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稳定核心人才,激励各类人员共同创业。
院党委研究决定,我院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人才强校、学科兴校、质量立校”战略,加强人事管理,完善全员聘用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和分类考核制度;以改革促进发展,创造一个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与环境;逐步体现内部分配制度在学院发展中的导向、激励作用,破除平均主义思想,适当拉开内部分配的差距,逐步建立重岗位、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师队伍倾斜,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向骨干人员倾斜的适合不同类型人员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树立二级管理的理念,体现权责对应,逐步扩大院内二级单位在人才使用与管理和内部分配上的自主权,推进学院管理体制改革,为学院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人事制度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本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本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沪府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本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金融办、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关于本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本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措施和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促进本市科技产业的发展,现就本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突出重点产业领域和科技园区,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围绕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九个重点领域,加大对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个重点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银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杨浦知识创新区等国家级、市级重点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开设分支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现金流管理、财务顾问等银行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为加强本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本市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收支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124号),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高校要建立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民办高校须在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学费专户”)。
学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存入学费专户。
民办高校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的,须在银行开设扶持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专户”),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到扶持资金专户。
政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帮困助学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政府奖励等。
学费专户与扶持资金专户仅用于核算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
民办高校在核算学费、政府扶持资金等收支项目时,应按《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的会计核算举例》(见附件)执行。
民办高校须在上述两个专户完成开设或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教委备案。
二、民办高校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民办高校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学费的,学费应直接转入学校学费专户;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学费应于当日结算并存入学费专户,确有实际困难当日无法完成的,应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
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收入,并按学年度编制学费收入支出预算。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沪经信法[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09)69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事务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内的联合性协会、专业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安排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关于印发上海金融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实施意见通知
沪金院发[2007]75号关于印发《上海金融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教学科研单位、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精神,据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上海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05] 2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金融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金融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的实施意见上海金融学院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职业发展大学生实施意见通知上海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2007年9月29日印发(共印48份)附件:上海金融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使学生具备正确的职业规划意识和理念,提升自身全面素质,根据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上海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05]2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就业指导、基地建设、校园文化活动、职业生涯规划等工作有机结合,形成体系,通过职业发展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能力,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全面素质教育。
二、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将职业发展指导作为学生人生指导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构建上海市金融保险人才高地和外贸经济人才高地的目标,努力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学生未来的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指导学生设立职业生涯发展的初期、中期、长期计划,在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基本技能、职业能力和心理健康等多方面进行培养和塑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实施职业发展短期计划,提高学生的自我评价能力、职业信息收集能力和理性决策能力等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社会责任感、诚信观念和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职业精神,使他们的职业能力与社会需求相符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沪人社就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现就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一)担保对象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金融办[2012]1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19【实施日期】2012.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 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精神,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33号)要求,做好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订了《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精神,提升上海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规范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3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沪人社就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本市“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帮助本市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以及市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一)“困难企业”的界定本通知所指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
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3、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4、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5、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困难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1、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纳税地区县政府组织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沪经信规[2009]678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67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精神,现就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2009年度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所列的项目(见附件)。
已申报其他各种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单位条件(一)系依法在本市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二)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保证专项资金项目正常实施。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一)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上报时间为2009年11月13日至23日。
(二)专项资金项目经初步核准后,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我委通知申报单位。
四、申报方式(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须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进行,用户名、密码请向联系人获取,登陆后应首先补填协会相关信息。
(二)除进行网上申报外,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五、申报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并打印)。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上海银监发[2004]443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4]443号2004年11月26日)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7号)的要求,为了适应上海农信社改革的需要,强化信贷内控管理,逐步实现“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充实资本”的管理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五级分类试点工作你联社要认真总结并推广先期试点经验,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五级分类试点工作。
全辖农信社在完成对2003年底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完成2004年底的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工作,并将五级分类纳入日常的信贷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做好全辖分类工作进展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
二、完善组织体系你联社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76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健全由“一把手”负责的专职管理机制,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在人员配备、经费落实、设备添置、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做好基础工作你联社要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员工培训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要在前一阶段普及性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对全辖农村信用社五级分类的辅导、监督与检查工作,对于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经验,及时总结、讲评,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再培训,进一步深化全辖员工对于贷款风险分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风险分类操作水平,切实转变信贷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1]4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13【实施日期】2011.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41号)各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9号),我委将开展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资助绩效评估”)。
为确保资助绩效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教委学生处联系。
附件: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一、工作目的和原则(一)工作目的1.全面了解当前本市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现状,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资助程序,并以此为契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2.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有序。
3.调动各高校的积极性,确保各项资助工作更加扎实地开展,激励先进,促进交流,提升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原则1.坚持标准、分类指导资助绩效评估过程坚持公正、公平,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确保资助绩效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工作经费由我委统一支付给项目实施方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09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09年度备
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02.21
•【字号】沪财会[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09年度备案工作
的通知
(沪财会[2010]13号)
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的规定,请你们于2010年4月1日之前,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2);
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联系人:会计处宿佳;电话:54679568转17113分机。
报送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2
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代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9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有关要求,加强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我委决定今年开展2009、2010年度上海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
现将《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开展,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学生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资助工作的机制创新,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促进高校资助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上海市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考核范围及对象本市高校本(专)科资助工作均属于本办法评估范围。
第二章制度建设及资源配备第三条组织制度保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健全校内资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四条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各项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
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6号,详见附件一),现就做好2009年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为有关文化企业已申请获得的2008年商务部文化贸易扶持专项资金提供配套资金;(二)重点支持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教育等三个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请严格按照附件一中所列条件进行申报);(三)支持本市有关企业和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2009年实施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报送申报材料请各申报主体于11月2日至11月6日之间,将《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材料、具体申请类别的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材料送至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206室,联系人:姚健、张艳玲,电话:52881325、52881329)。
(电子版表格请发至电子信箱*****************或提供光盘)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沪教委职〔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2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加快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2009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工种)招生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专业工种目录”)。
现将做好专业奖励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一)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推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二)围绕上海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鼓励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满足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三)吸引家庭经济困难但综合素质较高的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二、实施范围(一)上海经济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
(二)通过“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三)相关专业基础条件比较好、专业设置稳定、连续招生三年以上,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就业率98%以上。
(四)根据2009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以及相关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市场需求状况等,按一定比例确定此类专业(工种)中享受专业奖励的人数。
(五)纳入2009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涉农专业(园林、园艺和畜牧兽医),从今年起,列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范围。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四个率先”,推进“四个中心”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推进作用,根据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现就开展2009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类企业进行产品的自主创新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经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等),解决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具体范围见附件1《2009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二、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上海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正常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即2007年1月1日前注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2.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2009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范围内,项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够达到科技攻关及产业化推广应用目标,对区县配套的项目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项目申报办法1.项目申报必须通过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首次申报须经在线注册)。
网上申报应注意填写项目在《2009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中所属的具体类别。
网上申报的受理时间为9月15日10时至10月8日16时,10月8日16时起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2.市级企业集团除进行网上申报外,还应向市信息委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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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沪金院委发…2009‟14号关于印发《上海金融学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教学科研单位、各部门:《上海金融学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施方案》已经学校党委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望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金融学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2.上海金融学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安排表中共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2009年3月5日主题词:学习实践活动实施计划通知上海金融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9年3月5日印发(共印80份)1附件1:上海金融学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2009年3月3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中发[2008]14号)、《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在全市党员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8]15号)和上海市委、市教卫党委关于第二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全校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全校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学校和学院(系部)领导班子及党员处级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根据“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切实推进学校外延和内涵的协调发展,努力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着重把握好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四个基本原则,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健康开展,取得实效。
(一)坚持解放思想,做到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和推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2本保证。
在学习科学发展活动中,要联系学校实际,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努力做到“五个不”:即:不为传统观念所扰,不为习惯做法所缚,不为金融危机所惧,不为条件资源所困,不为局部利益所惑,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穿始终;要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执着的努力,谋划学校科学发展的思路和举措,研究学校发展中的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更加符合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更加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符合党的执政规律。
(二)坚持联系实际,突出实践特色。
实践性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
学习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创特色,本科教育上水平”这个实践载体,以“迎评促建”为抓手,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知识创新、社会服务、校园和谐和党的建设等方面,运用多种形式加以推进。
同时,注意做到“五个结合”,即: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落实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与弘扬“立诚明德,经世致用”的校训精神和教风、学风、校风建设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学校改革、不断改进学校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党性党纪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把实践特色贯穿活动全过程。
(三)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体作用,吸引师生员工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学生代表、离退休教师代表等)全程参与,重点参加动员大会、解放思想讨论、专题民主生活座谈会、分析报告评议会、整改方案征询意见会、满意度测评会、总结会等活动,全程参与的代表在100人左右。
要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真诚接受师生员工的评议和监督;要尊重师生员工的创造精神,共谋学校科学发展;要把师生员工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在真学真用、3真抓实干上下功夫。
(四)坚持正面教育,把握正确导向。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组织学校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注重激发党员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
校院(系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查找影响和制约学校及本单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剖析教训,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围绕“科学发展创特色,本科教育上水平”这一学习实践载体,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开展深入专题调研,进一步查找、解决突出问题。
(一)围绕建设具有鲜明金融特色的优质教学型本科高校的目标,进一步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制订、完善、落实学校发展规划。
要站在学校改革发展的新起点上,紧密结合建设创新型国家、人力资源强国、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等重大战略部署,紧密结合当前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的影响,重点回顾总结学校升本建院五年来在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综合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科学认识校情,制定应对措施。
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好学校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落实好“十一五”发展等规划。
(二)围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的高素质人才”的目标,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工作的中心地位。
坚持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目标,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着力培养素质优良、全面发展的人才。
当前,重点要思考如何坚持“以人为本、学生为先”4的理念,解决如何改革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不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机制,激发学生成才的主观能动性;如何解决校风、教风、学风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如何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建立健全与“三型一化”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新体系和推进专业特色建设,推进大学生就业和自主创业进程。
(三)围绕“立足上海,依托行业、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的要求,做强金融学科,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当前,重点要按照“扶需、扶特、扶强”的学科建设发展的战略,以做精、做细、做优、做强金融学科为抓手带动其他学科协同发展,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建设,要整合学校已有的与政府、地方、企业的合作项目,开拓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形成更强的合作联盟,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在服务经济与社会中,增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综合实力。
(四)围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的方针,通过完善教师培养和人才引进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大力倡导优良的师德师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当前,重点是制定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和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有效途径,使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有所突破;进一步完善科研激励机制,提升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新一轮岗位聘任和岗位设置改革工作。
(五)围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科学酝酿、稳步推进两级管理,推进民主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办学活力和发展动力。
当前,要重点对学校二级学院的设置、两级管理的改革和有限资源的配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学校实际,科学配置有限资源,切实把握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富有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运行活力的管理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发5展。
(六)围绕“文明校园,和谐金院”的建设,营造党建工作大格局,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建工作。
当前,重点是贯彻落实十七大和第十七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学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等制度,切实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和院(系部)领导班子的执行力,继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继续开展“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迎评促建中再立新功”的活动。
努力解决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校师生员工心情舒畅、奋发有为、团结友爱、和谐融洽的校园氛围。
四、基本步骤和方法根据市委和市教卫党委的要求,我校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从2009年3月上旬开始,7月中旬结束,总时间约为5个月。
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对象范围是全校共产党员,重点是学校、学院(系部)领导班子,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欢迎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结合分管工作,推动学校、学院(系部)科学发展。
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学习实践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分别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结束时要进行阶段总结。
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根据教师、学生、行政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做到:边学习、边调研、边整改,学习、工作两不误,实践、工作两促进。
把深入学习、提高认识贯穿始终;把联系实际、形成共识贯穿始终;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穿始终;把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贯穿始终;把解决问题,完善制度贯穿始终。
(一)学习调研阶段(3月上旬-4月中旬)按照在内容上突出重点,在形式上大胆创新,在范围上区分层次6的工作思路,围绕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找准问题,着力抓好“学习调研、解放思想讨论”两个环节的工作。
1、学习调研。
一是认真组织动员学习,3月3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上海市和市教卫党委关于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的重要精神,审议通过学校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3月5日召开全校动员大会,党委书记郑沈芳同志作动员报告,使党员、干部明确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具体安排。
同时,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分别召开党员会议,进行动员,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指定的学习材料和有关辅导材料。
对党员干部进行集中培训,邀请有关领导以及校内外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报告。
党员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作学习报告。
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党员集中学习不少于20个学时。
二是落实调研责任,明确分工。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到各自分管的部门和联系点,重点围绕“六个主要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梳理我校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征集解决方案,形成调研报告。
院(系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出本单位的突出问题,形成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