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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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重要说明1、办理各类登记,可登录镇江市工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或者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5、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6、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交回原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其中,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还应交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

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非公司外资企业设立登记【88】非公司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4、合同、章程;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外国(地区)投资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含签证页)复印件,可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3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4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5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8、第7项、第8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9、10、12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前言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提交材料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报告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文将介绍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申请企业信息《规范》对申请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申请人要求提供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三证”等信息。

其中,“三证”指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单和委托书《规范》要求申请人必须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文件,说明代理人的授权情况。

委托书内容应包含被委托人的委托期限、委托的事项和权限等信息。

四、项目申请报告书申请人必须准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报告书》,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体资格、项目所在地选址、项目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等。

五、公司章程《规范》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期限、股权结构、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架构及职权以及利润分配、审计、公司清算等条款。

六、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申请的是合资公司,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七、银行证明申请人还需要提供银行资金证明及经审计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材料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供一些其他证明文件。

九、结语以上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报告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应可根据规范要求,逐一完成相关文件的准备工作,以确保顺利完成设立登记申请。

(完)该文档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企业信息、申请单和委托书、项目申请报告书、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该根据规范要求,逐一完成相关文件的准备工作,以确保顺利完成设立登记申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7.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范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范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范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登记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注: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 公司章程注:章程需投资各方盖章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宗主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规范

[4]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公司章程;章程需投资各方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6•【文号】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的“第四部分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停止使用*注:本篇法规的“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下发使用以来,总体上看,效果是积极明显的,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

但是,仍存在不足,特别是不能适应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总局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从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更加规范,更加便于企业和外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出发,取消了一些要求提交的文件或限制性规定,合并了一些内容相近的书式,增加了少数必要的书式。

调整后的登记书式共52种,对原有书式保留25种、减少1种、合并5种,并增加3种。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增加3种书式:1、《准予登记通知书》2、《不予受理通知书》3、《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二、对24种书式进行修改1、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表中增加投资者注册资本额一栏。

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二 精品

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二 精品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受理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不予受理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核定事项信息表单位:万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业)设立登记核定事项信息表(附)注册号:注册号:质权登记编号:质权登记编号:质权登记编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驳回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驳回审核表注册号:外资转内资变更登记审核表注册号:外商投资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补照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证照颁发及归档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核外字〔〕年第号:经审查,你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拟设在省市区(县)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

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投资人注册资本投资比例 XXXXXXXXXXXX XXXX万元 XX%XXXXXXXXXXXX XXXX万元 XX%XXXXXXXXXXXX XXXX万元 XX%登记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名称变核外字〔〕年第号:你单位送审的名称变更材料收悉。

经审核,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XXXXXXXXXXXX本通知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登记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受理通知书( )外资受字[ ]年第号:我局收到工商注册(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我局将于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查询是否准予登记结果可登陆网站,(网址为:)或拨打电话:。

登记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不予受理通知书( )外资不受字[ ]年第号:我局收到工商注册(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

3.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5.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设立文书及范本

外资企业设立文书及范本

附件 2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8)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10)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1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登记申请书 (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书 (1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0)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2)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2)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3)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3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3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书 (3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35)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申请书 (3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拟设立企业名称备用名称拟定企业住所拟定投资总额金额币种拟定注册资本金额币种万元万元拟定企业类型拟定经营期限拟定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或名称国别(地区)出资额(万元)币种出资比例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已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文号项目原核准事项申请调整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注册资本万元币种万元币种投资人出资额及比例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延长保留期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延长至年月日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原企业(企业集团)名称拟变更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备选变更企业(企业集团)名称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企业住所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或名称国别(地区)出资额(万元)币种出资比例证照号码企业登记机关初审意见(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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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书
注:投资人调整的,此表须原投资人和新投资人共同签字盖章。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其他。

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董事、监事、经理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申请书
企业名称:注册号:
注:1、“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需变更的栏目;
2、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同时提交附表1;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提交附表2、附表3。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公司名称:注册号:
注:1、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同时提交附表2、附表3。

3、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同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在备选项的□上划“√”。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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