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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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
1、甲、乙夫妻二人共有房屋16间。
甲有父母丙丁。
2009年,甲2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8个月身孕。
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4斤重的男婴。
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两个月后,乙与甲父母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根据继承法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12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由丙丁和婴儿、妻子继承,每人。
2、何兵、何兵的父亲、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三人全部遇难。
何兵的妻子吴梅闻讯悲伤过度也去世。
何兵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何兵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
何兵母亲以所有财产属她家所有为理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何兵的岳父则要求继承吴梅的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何兵的岳父带着儿子,将电视机等抢走。
何兵的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何兵父亲共有遗产价值8万元,何兵及妻子、儿子共有遗产价值21万元,其中何兵的儿子只有接受其干爹赠与的1万元。
此案如何处理?
3、刘老太太早年丧夫,膝下有一子一女。
女儿长大后出嫁随夫在外地生活和工作。
刘老太太一直和儿子、儿媳妇生活在一起。
1998年刘老太太的儿子不幸身亡,儿媳妇因失去丈夫悲伤万分,老人因儿子死去痛不欲生。
为了年老的婆婆安度晚年,也为了幼小的两个儿子能得到良好的母爱,儿媳毅然决定暂不再婚,留下来承担一切家庭重担。
从此老人的晚年生活全靠儿媳的赡养和扶助,直到2008年老人病逝。
老太太死后,留下三间自住的房子和9000元存款。
老太太的女儿从外地赶来帮助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向嫂子声明说:“这些遗产是我父母留下的,本应由我和我哥哥共同继承,现在哥哥早已去世,所以该遗产就应由我一个人继承。
”当时刘老太太的儿媳妇只考虑到搬出去无安身之处,要求留下来居住,刘老太太的女儿不肯,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问:此案如何处理?
按继承法的规定,刘老太太的女儿是刘老太太遗产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刘老太太的儿子本来也是刘老太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先于刘老太太死亡,按照继承法规定,他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即本案中老太太的孙子继承,这叫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
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老太太的儿媳在丈夫死后,对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作为刘老太太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综上分析,刘老太太的遗产由刘老太太的女儿、孙子儿媳三人共同继承,每人1间房屋3000元钱。
而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儿媳对刘老太太尽的义务较多,其女对母亲尽的义务较少,在分割遗产时,儿媳应多分,其女应少分。
由此可见,刘老太的女儿认为全部遗产由她1人继承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题)
4、张某,女,孤老太,有弟妹4人。
张某于1966年冬死亡时,因其房产、存款等均已被抄没,故4个弟妹当时未继承。
1976年,张某的二弟亦死亡。
1982年落实政策,查抄的房产、存款均发还。
二弟之独子要求继承一份遗产。
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甥对姑的遗产无代位继承权,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健在的3个弟妹继承,各继承一等份。
问: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正确,这是转继承问题、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应分为4分、二弟独子代为继承(如果有妻子、妻儿平分)
5、江慧的父亲早亡,母亲名下有一幢房产、10万元的存款。
早在10年前,江慧的母亲亲笔立有一份遗嘱,指定所有的财产由江慧兄妹三人平分。
5年前,由于江慧的二弟媳与其母亲关系不好,母亲又亲笔立下一份遗嘱,取消了二弟的继承权。
今年10月,江慧的母亲因病住院。
在母亲病重住院的日子里,二弟与弟媳也在床前、床后伺候,母亲有感于二弟、二弟媳的变化,在临终前,当着全家人及两位医生的面说:“恢复二弟的继承权,还是按第一份遗嘱分我的财产。
”
请问:该按哪一份遗嘱来分江慧母亲留下的遗产?为什么?
在本案中,江慧的母亲生前共立有三份遗嘱:10年前的自书遗嘱、5年前的公证遗嘱、临死前的口头遗嘱。
虽然她在临终前重新对她的遗产进行了处分,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依照继承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第二份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临死前的口头遗嘱是不能撤销第二份经过公证的遗嘱的,所以江慧母
亲的遗产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来进行分割。
(原题)
6、张某中年丧妻,有一女在国外。
张某有房3间,还有一幅宋朝字画。
2006年1月,张某与村民委员会订立协议,由村民委员会负担张某的生养死葬,而张某则在死后,将自己的一幅宋朝字画赠与村委会。
李某和张某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2008年6月,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表示要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宋朝字画赠与李某。
2009年1月,张某去世。
李某拿着张某的遗嘱要求交付字画,遭到村委会的拒绝。
请问:张某遗产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
本案中,村委会并无违约行为,张某无权单方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其所立遗嘱无效。
所以,李某无权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