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检察院“检调对接”办案情况解析
检察院办案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办案调研报告范文摘要:近年来,我国检察院在推进法治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我作为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市检察院的组织下开展了办案调研,并撰写了本篇报告。
本次调研主要围绕办案流程、律师参与、证据采集和研究、办案思维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引言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使命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院的工作压力和责任越来越大。
因此,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成为当务之急。
二、办案流程的研究本次调研中,我们对办案流程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我们发现,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流程繁复、步骤繁琐,导致办案时间过长。
这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因此,我们建议优化办案流程,简化步骤,以提高办案效率。
三、律师参与的研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进行辩护。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不够,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充分重视。
这严重影响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律师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四、证据采集和研究的研究证据是办案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证据采集和研究,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我们发现,在一些案件中,证据采集和研究工作不够规范,导致部分证据的效力受到质疑。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证据采集和研究的规范化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
五、办案思维方式的研究办案人员的思维方式直接影响着办案结果。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于注重细节,而忽略了整体思维,导致办案效果不佳。
我们建议培养办案人员的整体思维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从而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六、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检察院办案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我们发现,办案流程繁琐、律师参与不够、证据采集不规范以及办案人员思维方式存在问题等等。
检调对接的理解与适用
检调对接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彭光明张兴荣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7期【典型案例】2010年12月,农民阿昆(化名)酒后驾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阿昆当即电话报案。
经查,阿昆承担全部责任。
2011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后,双方当事人在民事部分有调解意愿,并各自向县检察院提交了《刑事和解申请书》,县检察院遂依法向司法局发出该案民事部分的《移送调处函》。
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开始履约。
6月28日,在县检察院的建议和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自主自愿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7月14日,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该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结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申诉或自诉。
检调对接是在检察实践中探索发展起来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机制。
尽管检察机关检调对接的相关做法由来已久,但直至2005年检调对接这一概念才正式出现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规范文件中,直至2007年才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步入试点阶段[1]。
作为一个新生课题,少数基层检察院对检调对接的实践价值、内涵范畴及落实机制理解不深、探索不够,将检调对接局限适用于控申环节的现象依旧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应有的功能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对检调对接的相关基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
一、检调对接的实践价值阿昆交通肇事案的成功处理,可以管中窥豹:检调对接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无疑具有独特的检察实践价值。
(一)检调对接的法律效果分析合法性是良性法律效果的最低限度和基本内涵,机制创新或司法活动首先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契合一般法律精神和原则。
除此之外,是否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法律、司法自身的科学发展,也是良性法律效果的重要因素[2]。
前案中,检察机关就案件的民事部分移送调解,并综合考虑双方刑事和解等因素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具有合法性。
检调对接中心职责
检调对接中心职责
检调对接中心是指检察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的工作机制,旨在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工作,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积极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检调对接中心的职责通常包括:负责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涉检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检察院和司法局共同协作,检察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的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通过发挥检调对接中心的作用,检察院和司法局可以实现部门衔接,借助各方力量推动矛盾前端化解,最大限度减少对抗,通过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能动履职助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大通县检察院“检调对接”办案情况解析
1 9 8 3年 以后 , 我进 入 一 个 社会 转 型 时期 , 国家开
申诉案件 , 并呈现出了一些办案特点。
( 一)检调 对 接 机 制在 审查批 捕 环 节 适 用较 为 广
泛。大通检察院 自2 0 0 7 年来坚持探索和实践宽严相
济 刑事 政策 ,贯彻 “ 可捕 可不 捕 的不捕 ” 、 “ 减 少监 禁
案件时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 院、青海省司法厅 2 0 1 2 年1 1 月联合下发的《 青海省“ 检调对接 ” 工作实施办 法( 试行) 》 , 适用 “ 检调对接” 机制办理的不批 准逮捕
海检察
业务实践
‘ ‘ 检 调 键 "
蜻 解析
大通县人 民检察 院 李芝春
随着社会经济 的深人发展 , 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
】 整, 社 会 矛盾 和纠 纷 也呈 现 出多元 化 、 复杂 化 的特
。
事案件的意见》 等三个文件 , 对检察机关 如何贯彻宽 严相济刑事 司法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特别
环节 得 到 了较 为 突出 的体现 。 办 理 的批 捕 案件 中无 逮 捕要 和存 疑不 逮捕 的案 件数 量 都稳 步增 长 , 在过 去 的
7 年 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 准逮捕 案 2 0 1 4 人, 经 审查 , 对1 9 4 人作 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不捕率 占 审查数的 1 6 % 以上 , 其 中最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的无必要不捕人数达到 了 1 0 7 人 ,占不捕人数 5 5 %,
“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正义网讯(记者谷萍通讯员查洪南)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近日向媒体通报,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该院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成都市检察机关《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
据介绍,所谓“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
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记者了解到,该机制在都江堰市检察院和彭州市检察院推行中取得很好的效果。
20__年4月,彭州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意见》,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20__年,彭州市检察院通过该机制成功进行刑事和解3件3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方对调解结果和案件的处理均予以认同或表示满意。
而都江堰市检察院不仅与当地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轻伤害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还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了该市司法调解指导第二中心,并在检察院办公区专门设置了调解室。
常州新北:强力推进检调对接平和化解涉检信访正义网常州5月18日讯(通讯员周衍兵芮东生)今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控申科立足司法为民,强势推进检调对接,在工作中寻求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切入点和最佳结合点。
在办理薛爱英、王兰争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积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探求检调对接与处理涉检信访对接,不仅和谐办理了这起轻微刑事案件,还实实在在地化解了在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民行检察建议实务探析
院提 出检察 建议 。 因而 修改 后 的 民诉 法不 仅将 再审 检 察 建议 适用 范 围扩大 到 针对 调解 书也可 发 出 , 同时 只 要 符合 民诉 法 第 2 0 0 条 规定 的 1 3种 再审 情形 的都 可 以发 检察 建 议 。 再审 检察 建议 的情 形涵 盖 到 了所 有存
使 接 受单位 对检 察 建议有 正确 的 态度
民事案 件 涉 及 的行 业 系统 较 多 , 专业性强 , 知识 面广 , 存 在 的 问题 和 引起 讼争 的原 因五花 八 门 , 对 民 行办 案人 员知识 面 的深 度 和广度 是个 挑 战 , 直接 关 系
果, 体现民行检察办案的延伸和“ 辐射” 作用。
二、 注重 促 进 和提 高 民 行 检 察建 议 采 纳 率 , 突 出 民事 行政检 察 建议 的监督 效果
( 一) 注重 增 强检 察 建议 的 针 对性 、 可行 性 和说 理
性, 公 开表 达检 察 建议 的合 ‘ 法I } 生、 合 理性 和正 当性 , 促
除再 审 检察 建 议 之 外 ,修 改后 的 民事 诉 讼 法 第 2 0 8条 第 三款 规 定 “ 各 级人 民检 察 院对 审判 监 督 程序 以外 的其 他 审判 程序 中审判 人员 的违法 行 为 , 有 权 向 同级 人 民法 院提 出检察 建 议 ” 。“ 审判 人 员 的 违 法行 为 ”应理 解 为审判 人 员违 反 诉讼 法及 其 它法 律法 规 、
一
调 查 研 究 青 海 检 察
民纤 检 察 建 议 宾 务 探 析
大通县人 民检 察 院 李芝春
民事 行政检 察 建议 是 民事行 政检 察 权 的延伸 , 兼 具监督 性 和指 导性 。 修 改后 的 民事 诉讼 法将 检 察建 议 这一 特殊 的监督 督模 式 向 同级监 督转 化 , 提请 抗 诉 和 检察 建 议将 会 构 成 民行 检 察监 督 的 “ 二元 化 ” 监 督 结 构, 意 味着检 察建 议在 今后 的 检察 实务 中发挥 重 要而 独 特 的监 督作 用 。 笔 者就修 改后 的民事诉 讼法 关 于检 察 建议 的规 定精 神 , 结 合 本 人 的工 作 实 践 , 归 纳 出 民 行检 察建 议运 用上 的几个 实 务 问题 , 以供参 考 。
“检调对接”的理解与适用
1 0・ 6
彭光 明 张兴 荣 :检调 对接 ” “ 的理 解 与适 用
书》 。此时 , 即使 阿昆积 极作 出损 害赔 偿 , 法人 员 出 执 于对 “ 花钱 买刑 ” 社会 舆 论 压力等 执 法风 险 的考 虑 , 很 可 能 不愿作 出相对 不起 诉决 定 , 而选 择提 出从轻 处 罚 的量刑 建议 。 这在 一定程 度上 透露 出 “ 调对 接 ” 制 检 机 具 有促 进完 善检 察 自由裁量 权 的功能作 用 。
V o .3 N O. 11 2
“ 检调对接’ ’ 的理解与适用
彭光 明 张兴 荣
( 南省人 民检察 院 , 云 南 昆明 6 0 2 ) 云 5 2 8
摘 要 :检调 对接 ” 利 于 实现 社会 、 “ 有 法律 、 治 效益 的 统一 , 政 是检 察 环 节化 解 社会 矛盾 , 进 促 社会 和谐 稳 定的重要 机制 。 调 对接 已经有 了相 当完备 和具 体的制 度 。 察机 关应 该在 案件 管理 办 检 检
21 0 2年 3月 第 1 3卷 第 2期
中共云 南省委 党校 学报 T e o ra o u n nP o ic l o h unl f n a rvn i mmie c o l fh P J Y aC t eSh o eC C t ot
M a ,0 2 r2 1
“ 检调对接 ”是在检察实践 中探索发展起来的极
具 中 国特 色 的检 察工作 机 制 。尽管 检察 机关 “ 检调 对
诉 。阿 昆交 通肇 事案 的成 功处 理 , 一个 侧 面集 中透 从 露 出 “ 调对 接 ” 检 有利 于实 现法 律效 果 、 治效 果 与 社 政
接” 的相关做法由来已久 , 但直至 20 年“ 0 5 检调对接” 这一 概 念 才 正 式 出 现在 浙 江 省 人 民检 察 院 相关 规 范 文件 中, 直至 2 0 年才得 以在全国范围内宣传 , 07 今年 刚刚 步人试 点 阶段① 。作为 一个新 生课 题 , 数基层 检 少 察院对“ 检调对接” 的实践价值 、 内涵范畴及落实机制 的理解不深 、 探索不够 , 检调对接” 将“ 的适用局限于 控申环节的现象依旧存在 , 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充分发 挥“ 检调 对 接 ” 有 的功 能作 用 , 应 因此 , 必要 对 “ 有 检调 对接” 的相关基础问题进行专 门探讨 。
对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doc
对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作者:李佐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9期為深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着眼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性问题,近年来,福建省南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着眼于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保护,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為宗旨,主动融入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刑事和解中主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对接,积极探索和试行检调对接佛工作,努力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做法和体会是:一、加强协调配合,达成统一共识。
是做好工作的基础近年来。
南平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有关组织的协调配合,通过出台制度、建立协调机制,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尺度等方式,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开展刑事案件调解上形成共识,解决执法分歧,形成落实合力,建立健全了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2008年来,全市各基层公、检、法、司各部门就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联合制定了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
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意见》,就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具备条件以及刑事和解协议书内容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并下发至各基层部门执行,為南平市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工作统一了标准。
2011年,我们根据多年来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经验,在辖区顺昌县院开展了捡调对接工作试点,并制定了《关于检调对接工作的联合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检调对接实施办法(试行)》,下发到各基层院,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如何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进行了较為具体的规定。
规范和推进了捡调对接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多方借力用力。
是做好工作的保证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南平市检察机关多途径开展刑事和解T作,為检调对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论“检调对接”的制度构建[1]
[ 此文是作 者主持的 21 年北京市法学会重点课题 《 1 ] 01 检调对接机制研究 》 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的成员还有北京市检察 院的
结论 , 同的检调对接模式 , 不 也会产生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 , 检调对接是将检察工作与 “ 大调解” 机制相衔接 ,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大调解机 构 的积极作 用 , 以此来 化解社会 矛盾 , 进社会进 步 的工作 方式 。这种观点 主要是 从机制对 接和机 构对 促 接两 个方 面对 “ 检调对 接” 所作 的解释 。如果从机 制对接上 看 , 这种解 释能够得 到认 同 , 因为要搞 “ 检调 对接” 就必须形成机制 , 这也是通常的做法。如果从机构对接上看 , 这种解释就难以有普遍性, 有些地 方 并不是千 篇一律地 建立 “ 大调 解 中心” 。 第二种观点认为, 检调对接是指对轻微刑事案件、 控申信访纠纷 、 民事申诉执行和解案件 , 在双方当 事人 自 申请下 , 愿 由检察控 申部门统一移送到市调处 中心调解或执行和解, 并对轻微刑事案件从轻处理 的一项 工作 机制 。H这种 观点 主要是 从检 察职 能对接 和机 构对 接两个 方面对 “ 调对 接 ”的解 释 。这 检
一
、
‘ 调对 攒 ’ ‘ { 佥 概述
“ 调对接 ” 近年来检察 机关在立 足检察 职能 、 检 是 化解社 会矛盾 的司法实 践 中概括 出来 的新 名词 。[ 3 ] 司法 理论 界对此 并没 有太 多论述 , 也没有 一个 统一 的定义 。不 同的人从 不 同的角度 去理 解会有 不 同 的
试论检调对接的软法规制
试论检调对接的软法规制作者:曾于生楼淑瑜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3期“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以实现当事人合法诉求、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宗旨,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化解检察环节乃至检察触角延伸环节的各类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1]“检”是检察机关,“调”是指大调解机制下的各类矛盾纠纷调处组织或机构。
“对接”是两者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检调对接是我国实践中检察机关促成或主持刑事和解的常见模式或方法。
一、司法实践中的检调对接运作及意义我国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为了提高执法的效果和效率,对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调处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不同范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如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批捕、起诉环节检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探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建立依托社会调解力量,有效化解案件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改变强制措施、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工作机制。
该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程序上的对接,即在案件的审查逮捕与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告知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背景调查,对案件进行和解可行性审查。
如具备可行性,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组织当事人和解。
二是实体上的对接,调解如果能达成协议,检察机关则应当对和解协议的内容作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视案中受损关系修复状况、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被告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部分实体司法处理的酌定考量因素,选择适用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处理,或是做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取保候审的决定,或是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理、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检调对接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促进被告人重新走向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诸暨市检察院公诉科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犯罪嫌疑人张某为阻止被害人方某取用厂区内的木条而发生争执,方某用手夺住张某手中铁杆不放手,张某为夺回铁杆而扭转铁杆,在此过程中致方某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
攥指成拳 协同作战 提升乡镇纪委办案水平——大通县纪委监委乡镇办案协作区工作综述
攥指成拳协同作战提升乡镇纪委办案水平——大通县纪委监
委乡镇办案协作区工作综述
鲁国海
【期刊名称】《党的生活(青海)》
【年(卷),期】2018(0)8
【摘要】大通县纪委监委在推进乡镇纪委"三转"过程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整合
办案力量,建立实施"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有效提升了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水
平和问题线索调查处置能力,提高了案件查办工作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助推了
乡镇纪委执纪审查水平上新台阶。
立足县情,实行办案协作制度大通县辖9镇11
乡,22个社区居委会和289个村委会。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鲁国海
【作者单位】大通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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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协作区:乡镇纪委制度革新的可行路径 [J], 秦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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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何咏坤;路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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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调对接”中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当前“检调对接”中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作者:杨卫萍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检调对接”机制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检察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矛盾纠纷调处的一创新机制。
“检调对接”重点是解决检察环节上,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息诉和解和涉检信访化解的对接调处,司法实践表明:“检调对接”机制的合理有效运用,不仅能便捷诉讼,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能方便民众,解决讼累,全面提高全民的法治水平。
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查清事实、就地化解的原则“检调对接”必须以“大调解”体系理念为主导,从理念、制度、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所要求的检察工作机制,以不断满足和适应检调对接机制的需求,同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和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受理、流转、调处矛盾纠纷程序,确保调处工作合法、合理、合情。
是否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否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都必须充分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意愿。
“检调对接”必须在相关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上进行。
通过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做到方便群众、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纳入调解的案件有一定的程序约束,且有条件的限制“检调对接”实行同级检察院与同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对接。
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实行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
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息诉和解和涉检信访、化解纳入调解的案件,均要有条件限制且不能无限制扩大,以防影响法律的震慑性、严肃性。
随着检调对接机制的深入推进,纳入调解的案件在有一定程序约束的同时,还应建立支持机制,在参考参与检调对接机制的案件数量、标的额、人次等指标的基础上,由财政对办案经费进行适当补偿,确保全方位地深入参与检调对接工作,对检调对接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也应该有相应的保障。
检察官协同办案工作总结
检察官协同办案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社会犯罪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检察官的工作也变得更加繁重和复杂。
在这样的背景下,协同办案成为了检察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协同办案工作中,检察官需要与警方、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推动案件的侦查、审理和执行工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检察官协同办案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检察官在协同办案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不仅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还需要与警方合作,收集证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法院合作,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确保案件的合法和公正。
此外,检察官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推动案件的执行和监督工作,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其次,协同办案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案件的侦查、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案件的进展。
只有通过协同办案,才能更好地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和资源,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协同办案也能够减少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和工作重复,提高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最后,我们也要看到协同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和职责不同,协同办案工作中往往存在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同时,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和观念差异也可能导致协同办案工作的困难和阻碍。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办案工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推动协同办案工作的深入发展。
总之,检察官协同办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推动案件的侦查、审理和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机制建设,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推动协同办案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交流转任存在的问题
检察官交流转任存在的问题
在检察官交流转任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转任
是指将一名检察官从一个检察机关调往另一个检察机关或不同岗位的过程。
首先,一个主要的问题是转任的频率较高。
一些检察官在短时间内多次转任,
可能会导致其在任一岗位上没有足够时间积累经验和掌握专业技能。
这可能会对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转任过程中的信息沟通不畅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适当的信息共享和沟
通对于顺利完成转任手续和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信息传递往往不够及时和准确,给转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另外,转任过程中由于地域和机关的不同,还可能存在一些行政和手续上的问题。
这包括岗位调整、户口迁移、职务变动、房屋安置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配合解决,以确保转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必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信
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确保转任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所有相关方。
其次,需要建立规范的转任程序和标准,使得每位检察官都能在转任过程中得到妥善照顾和对待。
此外,应优化岗位调整和行政手续办理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纪律,提高办理效率。
最后,还需加强对检察官在转任过程中的指导和培训,确保其能够尽快熟悉新
的工作环境和职责,并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总之,解决检察官交流转任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
只有通过
改进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检察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
检调对接工作的实证分析
检调对接工作的实证分析
朱赫;马健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15(013)004
【摘要】检调对接机制是检察机关实践社会矛盾化解的新举措.通过对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海青工作室”检调对接实践的实证分析,力图放大“海青工作室”的示范效应,归纳总结出检调对接工作的一些成功的经验.
【总页数】10页(P90-99)
【作者】朱赫;马健
【作者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京21002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京21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检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与模式——以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为视角 [J], 孙琳
2.“检调对接”:实践中的理性思考--以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工作为例 [J], 韩启军
3.积极开展检调对接工作 [J], 李雯艳
4.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研究——以W区人民检察院实践情况为视角 [J], 岳阳
5.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研究——以W区人民检察院实践情况为视角 [J], 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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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为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引导民生诉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检调对接工作手册,明确了该机制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调解范围以及调解程序、方法、步骤等,成立了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检调对接办公室,负责检调对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反馈和回访等工作。
在实施“检调对接”试行机制过程中,我院借政法委“政法部门大联动、案件纠纷大联调”动员大会之东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检调对接”机制,巧借人民调解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到目前为止,我院共成功调解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16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检调对接的主要做法根据检调对接机制,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提交调解申请书并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程序终止。
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我院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自行处理;如果是移送审查起诉的,则对所犯罪行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对未成年,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犯罪情节较重、需提请公诉的,则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xx年6月25日下午,在现代手机商城销售手机的犯罪嫌疑人马某与相邻柜台的陈某及时任商城保安的王某因小事发生争执。
马某的柜台被王某等人砸后,马某打电话叫来妻舅徐某。
徐某到场见状后,随手拿起柜台上折叠的裁纸刀追打王某,致王某头皮裂伤。
我院公诉科干警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此案属于我院“检调对接”机制中可调的案件,及时将案件移送我院检调对接办公室。
9月10日,经过我院检调对接办干警细致的讲法说理,耐心地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徐某向被害人王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8万元,王某及其亲属表示接受道歉,对马某、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二人从轻处理,最后我院也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检调对接实施方案检调对接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检调对接工作检调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节机制的对接,体现一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检察机关促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公诉科结合当前刑事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在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公诉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延伸,制定了公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深入学习意见实质,提高对检调对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诉科在不断的深入学习《意见》,认真领会《意见》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科室干警充分的认识到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是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为宗旨,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对接,对今后的公诉工作有着鲜明的指导性意义。
二、规范检调对接机制,确保刑事和解运转有序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以及当前刑事政策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意见》,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政策,规范检调对接机制,进而确保刑事和解工作有序开展。
1.规范公诉工作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规范办案流程,确保科室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实体和程序上公正合理,通过民事调解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二是自愿公正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必须遵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引诱、欺骗双方进行和解,实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主动原则,积极主动的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刑事和解创造条件;四是接受监督原则,在刑事和解中,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参与,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对被不起诉人建立跟踪落实回访原则。
大通县检察院检察联络处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大通县检察院检察联络处工作情况调查报告王水明;李芝春【期刊名称】《青海检察》【年(卷),期】2018(000)002【摘要】2009年末,大通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在乡镇司法所联合设立了检察联络处,开展群众接待、涉检线索受理、检察工作宣传等工作,并根据省、市政法委的要求及工作需要,逐年增设联系点,至2017年实现了对全县13个司法所的设点全覆盖。
在司法改革和检察职能转型的大背景下,大通检察院组成调研组,由检察长带队深入各司法所,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设点以来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对存在的意义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完善意见。
【总页数】5页(P51-55)【作者】王水明;李芝春【作者单位】[1]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1]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情况的报告 [J], ;2.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情况的报告 [J],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J], 张军;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J], 张军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J], 张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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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扩大非罪处理 ” 的精神审查公安提请批捕 的刑事 案件 , 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检调对接机制在该办案
《 青 海捡察》 2 0 1 6 年第 5 期
业务 实践
青 海检察
结合 ,通过与人 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 纠纷调处工
作 平 台相 对 接 , 密切 结合 , 各 司其 职 , 有 效 化解 社 会
件经历两个发展阶段 。 第一阶段为 2 0 0 7 年至 2 0 1 0 年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初 步把握和办案探索 阶段 。宽
环节 得 到 了较 为 突出 的体现 。 办 理 的批 捕 案件 中无 逮 捕要 和存 疑不 逮捕 的案 件数 量 都稳 步增 长 , 在过 去 的
7 年 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 准逮捕 案 2 0 1 4 人, 经 审查 , 对1 9 4 人作 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不捕率 占 审查数的 1 6 % 以上 , 其 中最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的无必要不捕人数达到 了 1 0 7 人 ,占不捕人数 5 5 %,
提 出严 格 把 握 “ 有逮捕必要” 的逮捕条件 , 慎 重 适 用
逮捕 措 施 , 对于“ 可 捕 可 不 捕 的坚 决 不 捕 ” 、 “ 可 诉 可
为 了立 足新形 势 , 适应 新 发展 、 谋 求新 突破 , 检 察
l 关也因时、 因势 、 因需 地 立 足本 职 不 断 创新 法 律 监 举措 、 拓展 法律 监督 渠道 、 增 强法律 监督 效果 。 检调 『 接机 制正 是在 这种 背景 下应 运而 生 。
海检察
业务实践
‘ ‘ 检 调 键 "
蜻 解析
大通县人 民检察 院 李芝春
随着社会经济 的深人发展 , 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
】 整, 社 会 矛盾 和纠 纷 也呈 现 出多元 化 、 复杂 化 的特
。
事案件的意见》 等三个文件 , 对检察机关 如何贯彻宽 严相济刑事 司法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特别
严 相 济 刑事 政 策 出台 的前 几 年 ,由于 对 政 策 的适 用 程 序 及 做法 还 不 甚 明 晰 ,所 以 必然 要 经 历 办 案理 念
矛盾 ,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 。一般意义上 讲 ,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具体展开主要是在审查 逮
捕、 审查 起诉 以及 民事 申诉 等环节 。 二、 检 调对 接机 制在 大通检 察 院的运 作情 况 从 2 0 0 7年宽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 的实 行 至今 经 历 了
件也 划 属于 检调 对接 机 制 中 。顾 名 思义 , “ 检调 对接 ” 是 指 检察 机 关 在 办理 轻 微刑 事 案 件 、民事 申诉 案 件
『 制订实施 《 关 于在检察工作 中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 J 法政策 的若干意见 》 、 《 关于依法快 速办理轻微刑 过程中 ,将具来自 的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
申诉案件 , 并呈现出了一些办案特点。
( 一)检调 对 接 机 制在 审查批 捕 环 节 适 用较 为 广
泛。大通检察院 自2 0 0 7 年来坚持探索和实践宽严相
济 刑事 政策 ,贯彻 “ 可捕 可不 捕 的不捕 ” 、 “ 减 少监 禁
案件时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 院、青海省司法厅 2 0 1 2 年1 1 月联合下发的《 青海省“ 检调对接 ” 工作实施办 法( 试行) 》 , 适用 “ 检调对接” 机制办理的不批 准逮捕
: 会 和谐 稳 定 中担 负 着重 要 的职 责 。 为贯 彻 宽 严 相 刑 事 司法 政 策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于 2 0 0 7 年 1月 1
如果说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是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检调对接机制是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具体体 现和重要依托 ,并且对 民事 申诉 案
的转变 , 办理过程的尝试探索阶段 。这个阶段 的无逮
捕必 要 不 捕 案 件率 基 本 与前 几 年 持 平 。第 二 阶段 为 2 0 1 1 年至 2 0 1 5年 的突破 发 展 阶段 。也 即检调 对 接和
1 O 年的司法实践 ,检调对接机制运作也经历 6 个年 头, 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运 用, 及检调对接机制的建立运行 , 相信 已趋于成熟 , 并 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 ,就青海大通县检察院而言 ,
一
不诉 的坚决不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达成和
解 的处 理 方 式 作 出 了原 则 性 规 定 , 为“ 检调对接 “ 机
、
“ 检 调对 接” 的提 出及概 念
制 的建立奠定 了政策基础 。 2 0 1 0 年2 月 5日,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出台《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 社会管
运 用 检调 对 接 机 制办 理 了一批 轻 微刑 事 案 件 和 民事
“ 三项重点工作” 的正式提 出和运行 阶段。这个 阶段 对新 的刑事政策有 了全面的掌握 ,对检调对接机制 也有较为成熟 的认识 ,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 批捕过程中得到 了全面准确 的落实 ,无必要不捕案
件 数 大 幅上 升 ,同时不 批 准 逮 捕 的案 件 质 量 也 得 到 了相 应 的保证 。 第二 , 检 调对 接 的条 件 和范 围 。在办 理 轻 型刑事
理 创 新 、公 正 廉 洁 执法 的实 意见 》 , “ 三项 重 点 工作 ” 的提 出 , 明确 了要 建立 健 全 “ 检 调对 接 ” 机制 , 进 一 步 落实 和推 进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 促 进社 会 和谐 稳 定 。
1 9 8 3年 以后 , 我进 入 一 个 社会 转 型 时期 , 国家开
} 了长达数年的“ 严打” 整治 。1 9 9 7 年《 刑法》 删除了 刑法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 ,成为特殊
史 背 景下 的 刑事 司法 政 策 。2 0 0 6年党 的十 六届 六
全会指 出, 要实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不断 进社会和谐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 在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