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支持苏南现代化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4]23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11.23【实施日期】2004.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4]23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近年来,各地针对税源税基动态管理相对弱化的状况,在实行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省局《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区办法》)下发后,税务责任区管理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进一步深化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责任区管理是强化税源和税基监控的有效途径。
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是税源管理,而责任区管理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源管理既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又要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
责任区管理就是要针对税源税基监控中的薄弱环节,推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使征管基础得到全面强化,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给税源税基管理造成的消极影响。
同时通过实施责任区管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动态信息的采集质量,使征纳双方之间的交流沟通更加顺畅。
(二)责任区管理是贯彻《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必然要求。
新《征管法》对纳税人提出了大量的涉税报告要求,赋予税务机关大量的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如何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以及时获取准确的信息,对纳税人的报告进行核实,并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税务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发生了较大变化,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大量的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监管,基层税务分局的事后监督工作大幅增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11.2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13〕14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
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
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管理事项归为纳税服务类,实施一体化管理;具有执法性质的调查、检查职责及相关管理措施归为税收执法类,实施风险管理。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丹徒经济转型升级
收入 ) 占整个 第 三产 业入 库税 金 的 8 . %, 比上 升 , 31 3 同
02 其 入 5 5万 元 , 二 是从 产 业 结构 看 ,第 三 产 业 税 收 占比有 所提 了 5 .2个 百 分 点 。 中 , 库 企 业 所 得 税 5 3 97倍 占全 区 所 得 税 总 量 的 2 . % , 比 24 7 同 升 , 对税 收 总量 贡献 仍偏 低 。今 年上 半 年 , 区第二 同 比 增 长 3 . , 但 全 1 5个 百 分 点 : 库 营 业 税 1 5 1 元 , 比 增 5 入 01 万 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实 现 税 收 分 别 为 7 8 5万 元 、 5 0 上 升 2 . 47 2 05
占全 区 营业税 总 量 的 5 .1 , 比上 升 2 .2 39 % 同 49 万 元 . 占全 区 税 收 总 量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7 . % 和 长 5倍 , 49 7
5 5
镇 江社会 科学 2 1 0 0年 第 4期
个 百分点 。可 见 , 年上 半年 , 区第 三产 业税 收 的增 源 支撑 , 自 2 0 今 全 但 0 8年 下半 年 以来 , 国际金融 危 机 冲 受
索。
一
制 品制 造 业 等 区 内五 大支 柱 行 业 实现 税 金 不增 反 降 ,
、
21 0 上 半 年 丹 徒 税 源 经 济 呈 现 的 特 点 0年
只 平 。特 别 是
今 年 以来 , 着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不 断好 转 , 徒 近 年 来 人 库 税 金稳 居第 一 的 电力 热 力 生 产 供 应 业 实 随 丹
年 来 增 值 税 占 比低 于 5 %的 首 次 突 破 ; 库 企 业 所 得 析 可 以 发 现 , 当 前 丹 徒 区 经 济 运 行 中 既 存 在 着 收 人 0 入 税 2 6 0万 元 。 占税 收 总 量 的 2 . % , 同 比上 升 了 “ 43 46 6 总量 偏小 ” 问题 , 存 在 “ 构 不优 ” 的 更 结 的问题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苏国税函[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苏国税函〔2011〕20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现就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学习、感知新兴产业,增强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的责任感。
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提出在2010-2012三年间,要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实现“两个率先”打下坚实基础。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服务发展新兴产业作为税务部门今后一段时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责。
货劳税、出口退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走访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大专院校、研发机构、行业协会,实地调研相关企业,通过专题知识讲座、培训等形式,学习、汲取新兴产业的相关知识,感知新兴产业的发展脉搏;全面了解本地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进程,掌握重点产业基地、主要企业的发展现状,建立新兴产业企业的(税收)资料档案;了解本地新兴产业的主导产品及其市场前景、上下游产业(企业、产品)配套等情况,为全方位服务新兴产业发展奠定基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31•【字号】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施行日期】199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1998年8月31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推进依法治税,提高个体税收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以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借助金融单位以及社会的力量,逐步建立专业管理、分散缴税、重点稽查的个体税收征管新模式。
二、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1、专业机构的设置。
一是省辖市城区可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征管分局。
二是县(市)城区个体工商户户数较多,个体收入任务较大的,可以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分局;不设立个体税收分局的,可在城区分局内设个体税收管理税。
三是大型专业市场,个体纳税户较多、税收收入较多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所,有条件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分局。
四是农村按乡镇设立个体税收征收点。
2、专业机构的征管范围。
个体税收专业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内的纳税户(不含三资企业),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的业户,以及临时经营者的税收征管。
3、专业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苏国税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4]14号2004年2月18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2004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布置和强调了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几项工作,对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流转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做好当前流转税、出口退税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切实将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真正落实到位,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支持“三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三农”的发展,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好涉及“三农”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变通方式处理,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全面地落实到位。
二、全面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的管理。
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是总局深化和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提高税收信息一体化运用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推行目标,确保推行工作如期完成。
1、无论税务端防伪税控运用软件是否升级为网络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必须在2月底前,按照“一窗一人一机”的模式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窗口的调整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5•【字号】苏政办发[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目前,此项工作即将全面实施,为搞好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已成立由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全省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密切部门协作。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也涉及纳税人的利益。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认真研究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
三、规范实施,严格纪律监督。
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条不紊地进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行动,严禁自行招标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供应商。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苏财税〔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就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四、全省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创新方式,多渠道、广覆盖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要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要密切跟踪执行情况,加强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实施考评督查,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五、各地要积极收集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税政处和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9年1月3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纳税人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由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统一受理。
各地原属地管理分局不再直接从事纳税服务工作,不再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申请。
二、国税机关秉承“无需求不打扰”的理念,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良好的征纳合作遵从关系。
国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以短信、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
三、为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国税机关大力推进网络、自助、邮寄、电话、短信等各类非接触式服务。
四、纳税人应如实向国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依法对自己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会计核算、税收优惠适用等各类涉税行为承担责任。
五、除以下纳税服务事项外,国税机关一般不再进行实地调查。
(1)新办批发或零售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同时申请增值税税控最大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
(2)批发或零售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最大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行政许可。
六、国税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重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纳税人不良记录档案,并以国税专递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七、国税机关的税收检查实行事前告知制度,对同一纳税人的税收检查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一次。
税收执法人员不主动出示税收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6月25日。
税源专业化管理简介
管理面进一步扩大; ——税源专业化管理团队设置更加健全,运行更具效率;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目标
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目标
➢ 具体目标: ——情报驱动等税源专业化管理方式应用进一步深化; ——“一体化”信息平台应用基本覆盖税源专业化管理
前言
近年来,江苏国税作为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试点单位之一 一,作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的成绩,得到总局的充分肯 定。2012年是江苏省局党组确定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年”。 为什么要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如何定位税源专业化管理?如何 开展和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这些都是大家所关心的内容。
今天就上述问题与大家作一次探讨,希望对更好地理解和做 好税源专业化管理有一些帮助!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目标
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 我们的选择--逻辑扁平化 就是在保持现有机构、人员、隶属关系和纳税人登记
属地、缴纳场所、入库渠道、预算级次不变的前提下,依 托信息化网络,打破层级间、部门间的界限,重新分工, 改变国税机关内部的指挥和执行机制,充分发挥省、市、 县三级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上的比较优势,实现工作任务统 一安排、人力资源统一调配和税收风险统一应对。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目标
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 当前税务机关实施扁平化的矛盾: 一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障碍,现有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
架构属于典型的科层制,税务部门短期内很难逾越现有行 政管理体制,直接过渡到扁平化架构;
二是财政分配体制的差异,“一级政府、一级财政” 的原则让各级地方政府更多关心的是收入划归本级财政的 问题,而扁平化改革使税务部门突破了属地化管理模式, 会增加协调难度,影响和减弱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转税征管加强专项评估,在对重点税源行业典型企业评估的基础上,要从已经评估的案例中筛选出主要违规手段,对可能存在相同问题的同类企业进行集体约谈或纳税提醒,督促企业自行补申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要加强对增值税管理环节风险事项的分析,重点开展以下核查和评估工作:一是对2008年下半年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进行核查;二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增值税税负较低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三是对长期增值税留抵数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四是对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五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六是对以运输发票抵扣金额较大且支付运费金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一是结合汇算清缴,继续做好所得税常规风险项目分析,开展重点风险项目审核。
1、加强对税基管理中费用类风险项目的分析。
针对目前劳务费用虚列侵占所得税税基现象,将税前扣除项目中劳务费用、会议费用、运输费用、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通讯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7个费用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
2、在常规风险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重点风险项目的审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苏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一、建立健全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实现税收与经济同步协调增长1、建立健全税源联动管理新机制。
整合职能配置和数据应用,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建立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
2、发挥税收分析的基础性作用。
开展地区宏观税负、税收弹性的增减变化趋势分析,发布行业税负的分析和预警区间,分析税收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建立分税种、分行业、分项目的分析预警模型;依靠税收征管状况、征管能力的分析评价体系,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3、进一步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加强税源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监控;整合简化各类调查核查等事务性工作;规范管理员税源巡查的项目、内容、下户频率和工作底稿制度,合理分解“户管”事项。
4、全面提高纳税评估管理水平。
建立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分类要求,完善评估工作的组织形式;实施多税种联动、征退税联动评估;开展季度、月度评估,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做好出口退税评估工作实现征、退(免)税信息交换及工作的有效衔接;开展纳税评估案例点评、优秀案例评比活动。
5、积极发挥税务稽查的促进作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23•【字号】苏国税发[2004]236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4]23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近年来,各地针对税源税基动态管理相对弱化的状况,在实行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省局《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区办法》)下发后,税务责任区管理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进一步深化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责任区管理是强化税源和税基监控的有效途径。
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是税源管理,而责任区管理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源管理既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又要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
责任区管理就是要针对税源税基监控中的薄弱环节,推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使征管基础得到全面强化,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给税源税基管理造成的消极影响。
同时通过实施责任区管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动态信息的采集质量,使征纳双方之间的交流沟通更加顺畅。
(二)责任区管理是贯彻《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必然要求。
新《征管法》对纳税人提出了大量的涉税报告要求,赋予税务机关大量的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如何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以及时获取准确的信息,对纳税人的报告进行核实,并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税务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发生了较大变化,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大量的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监管,基层税务分局的事后监督工作大幅增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苏国税发[2004]231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3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强省进程,日前,省委、省政府下发了《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国税系统贯彻落实《意见》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意见》中提出的对民营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平台、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等一系列工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学和领会,将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积极落实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管理方式,为加速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兑现落实税收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1、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凡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经确认可在继续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销售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3、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应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苏国税发[2004]22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20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贯彻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切实将税收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强化税源税基控管上来。
工作中要加强人机结合和部门协作,确保《意见》中的各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二、税收管理员要依托责任区履行工作职责。
责任区实行层级和分类管理,即以分局为单位,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和信用等级的不同,分解细化分局长、科(股)长和责任区管理员的管理重点和责任要求。
税收管理员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三、纳税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基层税务分局或专业评估机构负责。
省局近期将下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要求,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征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制度。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评估建议;评估部门在评估工作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也要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把深化、完善、丰富优化高效统一的新征管体系作为重要举措,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确保《意见》全面落实,为切实履行好“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意见》落实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作为根本标准;坚持依法治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江苏在新征管体系建设上的先发优势,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在优化高效统一的新征管体系框架内,统筹推进改革。
(三)主要目标2022年,新征管体系成为江苏重点领域改革特色品牌,税务执法规范性、服务便捷性、监管精准性以及智慧税务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3年,新征管体系高质量运行,改革先发优势彰显,在省域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1.29【实施日期】2004.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7号2004年1月29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代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2003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总局王力总经济师在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二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上指出,“鼓励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是落实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待税务代理工作的态度上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直接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运作,把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创收部门,变相实施强制代理;二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已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对税务代理工作不支持、不指导、不管理,放任自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7]18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11.07【实施日期】2007.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85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优化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落实“两个减负”是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
当前,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客观存在着诸如“流程设置较为繁琐、填报表证较为繁多”等不必要的负担,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减轻。
今后,各级国税机关在制定政策及征管办法时,既要考虑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又要考虑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在税收执法时,既要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便利纳税人为出发点,在减少环节、提高办税效率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防止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
各市、县国税机关要从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进一步改进作风,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措施,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基层国税机关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持续深化“两个减负”成果,进一步推进减负增效一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的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苏国税发[2004]261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61号2004年12月16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去年,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下发的《关于简化、优化办税流程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意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再造以后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逐步降低办税成本,省局决定在去年《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
一、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基本内容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是在现行法制的框架内,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节点的功能配置要求,整合办税环节,减少重复办税资料,减并调查活动等,具体包括:1、整合办税环节39项,主要指将部分审批环节前移至办税服务厅的服务窗口;2、减少重复办税资料94项,主要指取消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又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部分资料;3、减并调查环节21项,主要指取消没有法定要求的调查和在部分环节实施选择性调查。
二、认真做好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贯彻落实工作1、正确认识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本身就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总局提出的实现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而不是放松税收管理、降低执法要求。
因此,各地要在正确认识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工作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各节点之间的业务衔接,更加重视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更加重视将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支持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服务全省“两个率先”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5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5.17
【实施日期】2013.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支持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服务全省
“两个率先”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3年5月17日苏国税发[2013]5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扩大消费需求、保持物价稳定、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服务“两个率先”,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稳中求进、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江苏国税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1.坚持依法征税。
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确保国税收入与经济发
展协调稳定增长,为各级政府调控经济、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提供财力保障。
2.深化政务公开。
将江苏国税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渠道,打造“阳光国税”。
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对税收政策和制度、行政许可和审批、各类政府采购等可以公开的信息事项按制度规定全部予以公开。
3.规范行使裁量权。
执行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一般不处罚。
不断规范税务行政审批、核定征收等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4.严格税收执法程序。
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告知、回避、组织听证等义务,保障纳税人各项程序权利。
上收稽查选案权,合理使用税收核定权,慎用税收强制权。
推行说理式执法,重大税务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
5.规范实地检查。
做好征管查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减少多头、重复检查,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依职权实地核查、检查不超过一次。
6.加强执法督察。
对税收执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确保依法征税要求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到位。
7.保障纳税人权益。
及时受理纳税人正当诉求,建立专家审议制度,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落实税收优惠,强化政策激励
8.提高政策确定性。
开展税收政策确定性沟通,坚持税收政策解读制度,定期召开政策解读会,统一和规范政策执行口径。
9.落实“营改增”政策。
扎实做好“营改增”扩大试点工作,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10.支持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争取技术先进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