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摩托车的e—mark认证
e-mark认证标准
e-mark认证标准
e-mark认证是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制定的一项欧洲车
辆行驶安全标准。
它要求车辆制造商必须在其产品上标示符合相关安全和环境标准的认证标志。
具体的e-mark认证标准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性标准:车辆必须符合欧洲的安全法规要求,包括制动系统、安全带、灯光、车身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2. 环境标准:车辆必须符合欧洲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气排放和噪音排放的要求。
3. 其他标准:车辆还需要符合其他一些特定的要求,如车辆外部尺寸、视野等方面。
e-mark认证标志通常以一个圆形的“e”字母加上一个数字表示,数字表示认证标准的来源国或机构。
例如,e1表示德国的认
证标准,e9表示西班牙的认证标准。
e-mark认证标准是欧洲范围内使用的认证标准,车辆在欧洲
销售和使用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
对于其他地区的车辆制造商来说,如果希望在欧洲市场上销售车辆,也需要进行e-mark
认证。
各国ebike的认证要求
各国ebike的认证要求不同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ebike)的认证要求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国家常见的ebike认证要求:1. 欧洲(EU):欧洲对于ebike的认证要求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EN 15194标准规定。
该标准规定了ebike的最大功率、最高速度、电动助力系统的工作方式等要求。
符合EN 15194标准的ebike可以在欧洲市场销售。
2. 美国:美国联邦法律将ebike分为三个类别:类1、类2和类3。
类1和类2 ebike的最高助力速度为20英里/小时,但类1 ebike只能在踏板助力模式下提供助力,而类2 ebike可以通过油门提供助力。
类3 ebike的最高助力速度为28英里/小时。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ebike不需要特定的认证,但需要符合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安全标准。
3. 加拿大:加拿大对于ebike的认证要求由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制定的CAN/CSA-D500-14标准规定。
该标准规定了ebike的最大功率、最高速度、制动系统、车辆结构等要求。
符合CAN/CSA-D500-14标准的ebike可以在加拿大市场销售。
4. 中国:中国对于ebike的认证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制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ebike的最大功率、最高速度、电池质量、制动性能等要求。
符合该办法要求的ebike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国家对于ebike的认证要求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产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某个国家或地区的ebike认证要求,建议咨询当地的认证机构或相关部门。
欧盟e-mark和CE方面的认证
欧盟CE认证简介:“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
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
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 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
当然,也不妨把CE 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e-mark认证标准
e-mark认证标准
e-mark认证标准是欧洲汽车行业对车辆和汽车部件的基本要
求的一项标准。
e-mark认证是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的规定,
由欧盟成员国承认的符合欧洲认可的标准。
e-mark认证标准要求车辆和汽车部件在安全、环保和质量方
面达到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在欧洲市场上的合法销售和使用。
e-mark认证标准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结构安全、安全系统和装置等。
2. 环保要求:包括排放标准、噪音限制等。
3. 功能要求:包括车辆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4. 质量要求:包括材料、制造工艺和可靠性等。
获得e-mark认证标准的车辆和汽车部件将被授予批准在欧洲
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权利,并被认为符合欧洲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这不仅对生产厂商而言是一种市场准入的通行证,也是消费者对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保证。
E-mark认证和ADR认证
E-mark认证和ADR认证
E-mark认证
E-Mark :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
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 E-Mark 标志为E13/e13。
认证大致流程
1、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进行测试。
3、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4、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5、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ADR认证
ADR认证:澳大利亚设计规则(检测ADR)是1989年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MVSA)指定的澳大利亚机动车及挂车的国家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环保、及防盗,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汽车制造商和汽车进口商都必须遵照执行。
MVSA明确规定把不满足ADR标准的车辆供给市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澳大利亚加入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WP.29下的1958年协定,故ADR尽可能地与UN/ECE法规进行协调,目前79%甚至更多的ADR标准采用了ECE法规。
目前也承认1958年协定其他缔约方车辆主管部门颁发的E-mark认证证书。
认证大致流程。
e-mark认证产品范围
E/e-mark认证产品范围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 测试,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
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
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
必须在重新申领了由欧洲国家交通部出具的E/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整车
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的车辆
系统
制动系统,排放,噪音等
零部件
轮胎、轮圈、车灯与灯泡、喇叭、各种视镜、剎车、排气管、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安全带、警示牌等
汽机车附属配件
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要求.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举例- 前照灯指示灯标记
93/29/EEC-开关、指示器标识
颜色含义 - 红色 = 危险 - 琥珀色 = 提醒注意 - 绿色 = 安全 - 蓝色 = 远光前照灯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93/30/EEC-喇叭
一,必须使用通过E/e-mark认证的声音警告装置
(-- 低性能轻便摩托车可使用机械装置) 整车最大功率 <=7kW 整车最大功率 >7kW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二,装车性能测试
一级精度的升级计 1.5m
93/30/EEC-喇叭
0.5m
7m 测量离地高度0.5m ~1.5m 范围内的最大声压级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喇叭装车性能结果判定
NO
93/30/EEC-喇叭
车型类别 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7 kW 摩托车> 7 kW
单品认证
90 < dB(A) <115 95 < dB(A) <115 105 < dB(A) <118
能对转向装置带来影响安全的损坏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93/34/EEC-法定铭牌标记
一、车辆识别代码(VIN) 冲压在车架上 须放在车辆右侧 最低字高= 4mm 禁止使用I、O和Q,或-、*或其他特殊符号。 17位字符的组成部分:
3GS KLM3AC 8B120000
制造商 车型 系列号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两轮 NO 灯 具 轻便摩托车 强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Main-beam headlamp 远光灯 Dipped-beam headlamp 近光灯 direction indicator lamp 转向灯 front position lamp 前位灯 stop lamp 刹车灯 rear position lamp 后位灯 non-triangeular side retro reflector 侧反射器 non-triangeular rear retro reflector 后反射器 pedal retro reflctor 脚踏反射器 registration lamp 牌照灯 hazard warning lamp 警示灯 front fog lamp 前雾灯 rear fog lamp 后雾灯 reversing lamp 倒车灯 ● ●(1) ● ● ● 可选 ● ● ● 强制 ● ● ● 摩托车 可选 ● 强制 ● ●(2) ● ● ● ●
E-MARK认证和ADR认证
E-mark认证和ADR认证
E-mark认证
E-Mark :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E-Mark 标志为E13/e13。
认证大致流程
1、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进行测试。
3、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4、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5、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ADR认证
ADR认证:澳大利亚设计规则(检测ADR)是1989年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MVSA)指定的澳大利亚机动车及挂车的国家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环保、及防盗,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汽车制造商和汽车进口商都必须遵照执行。
MVSA明确规定把不满足ADR标准的车辆供给市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澳大利亚加入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WP.29下的1958年协定,故ADR尽可能地与UN/ECE法规进行协调,目前79%甚至更多的ADR标准采用了ECE法规。
目前也承认1958年协定其他缔约方车辆主管部门颁发的E-mark认证证书。
认证大致流程。
E(e)-mark认证简介
E/e-Mark认证基本知识介绍一、E/e-Mark的定义和认证原因E/e-Mark的两层含义:E/e表示欧洲Europe,E-Mark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法规, e-Mark欧洲经济共同体(EEC,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欧共体(EC)指令。
进行E/e-Mark型式认证的原因:1、保护消费者;2、保护环境;3、保护生产厂商。
二、E与e的区别1、适用范围的区别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
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
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
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的整车型式认证指令中明确指出要由e指令过渡到E法规,故目前零部件认证基本都是按照E来完成的。
2、标志形式的区别E/e-Mark标志分为两种形式: E是圆形外框,e是长方形外框,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长方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
例如: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加热坐垫、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音响等。
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
例如:轮胎、车灯、后视镜、挡风玻璃、安全带等等。
而外框内的数字1,2,3, 4﹒﹒﹒﹒,代表颁发该E/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
该代号所示表示是该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e-Mark 证书。
3、E-Mark和e-Mark比较三、E/e-Mark认证流程四、零部件E/e-mark认证介绍1、认证类型零部件的E/e-mark认证又分为强制和自愿两个类型:(1)强制认证:此类零部件为必须拿到零部件证书的部件,销售到欧盟地区必须在零部件上打刻E-mark号,具体的零部件有:安全带、玻璃、轮胎、喇叭、后视镜、灯具。
emark认证标准
emark认证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emark认证是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制定的针对汽车零部件实施的一种认证制度,其认证标志 E-mark 适用于欧洲第二号、第四号法规。
中国 E-mark 认证证书适用于已经或打算出口至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成员国市场的车辆及主要零部件产品,包括还没有获得欧盟指令的车辆及主要零部件产品。
在欧盟,emark认证标志 UN/WP29(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为具体执行机构,下设有灯光及光信号工作组(GRE)等6个工作组。
车灯是DOT认证中的重要内容。
DOT 认证标志《美国汽车安全法规》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制定和发布,包括主动安全性、被动安全性和撞后残存性三大类共50余项标准要求,涵盖了机动车整机以及制动软管、车灯、反射镜、制动液、轮胎和轮辋、玻璃、头盔、气囊等零部件。
其中主动安全性部分的FMVSS108、FMVSS129两项标准规定了车灯的技术要求。
美国DOT认证是强制性认证,所有在美国销售、进口的新机动车辆及相关装备,必须经过企业自行认证方可上市交易。
与传统认证制度不同,美国DOT认证前期为企业事前自我声明,主管部门不参与自我认证活动;后期由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监督,并对不符合产品责令召回,并进行严厉惩罚,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
[指南]EMark认证简介
[指南]EMark 认证简介E-Mark认证简介E-Mark认证是欧洲共同市场, 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2002年10月起,E-Mark认证实施,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e-Mark认证标志E/e-Mark认证标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
长方形外框: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加热坐垫、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车载电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等等。
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挡风玻璃、安全带、前大灯等等。
而外框内的数字1,2,… 13…,代表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
例如:1代表德国,4代表荷兰,13代表卢森堡,23代表爱尔兰等等,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Mark证书。
E/e-Mark认证适用范围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
零部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
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
E-MARK认证概述
欧盟汽车型式认证概述欧洲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
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
汽车EC指令和ECE法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
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1998年1月1日起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内容详见附件2)对乘用车(M1类)整车强制实施,于从1999年6月17日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2002/24/EC(92/61/EEC)(内容详见附件3)对摩托车整车强制实施。
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ECE法规、EC指令。
欧洲有两种型式批准体系:一种是以欧盟指令(EC Directive)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
根据EEC/EC Directive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
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
相关产品可在欧盟15个国家合法销售。
另一种是以欧洲WP29的技术条件要求(ECE Regulation)为依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
根据ECE Regulation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E-mark,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相关产品可在欧洲30个国家合法销售。
上述两种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e-mark较E-mark更为严格。
型式批准的原则:a、样品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测;b、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能保持与已检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规格,并能通过相应的检测。
E(e)-Mark认证基本知识介绍
A Regulation is a legislative act of the European Union which becomes immediately enforceable as law in all member states simultaneously. 法规是欧盟通过立法来强制立即并同时在所有成员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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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rk Basic Introduction 5/9/2011
Zhang Junqing
E(e)-Mark认证基本知识介绍
Europe
EEA 1957 EEC 1960 EFTA 1973 EEC 1981 EEC 1986 EEC 1995 EU 2004 EU 2007 EU
欧盟申请国 潜在申请国 已有发证机关 EEA: 欧洲经济区(除瑞士)
(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年1月1日生效)
布鲁塞尔条约: 建立欧洲共同体(EC)
(1965年4月8日签署,1967年7月1日生效。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资格。)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建立欧洲联盟(EU)
(1992年2月7日签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包括了欧洲的绝大多数国家,成为欧洲的经济和政治利 益的代言人。)
Zhang Junqing
E(e)-Mark认证基本知识介绍 EEC/EC 指令
指令由欧盟委员会下属的工作组提出制订或修改指令的建议,经欧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执行。所有成员国必须采用并强制执行。 目前颁布的指令约为130项 指令中涉及到了零部件,系统,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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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rk Basic Introduction 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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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rk Basic Introduction 5/9/2011
欧盟E mark
欧盟E/e mark认证简介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
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
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
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
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
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
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ce e-mark刻字的解释
ECE E-Mark刻字的解释1. 什么是ECE E-Mark刻字ECE E-Mark刻字是指遵循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颁布的ECE规则进行的刻字标识。
ECE E-Mark刻字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汽车和摩托车安全标志之一,符合ECE规则认证的零部件和车辆需要在其表面刻上E-Mark标志,并在相关文件中注明E-Mark编号。
ECE E-Mark刻字是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认可,是国际市场进入欧洲等地区的重要准入证明。
2. ECE E-Mark刻字的作用ECE E-Mark刻字标志着产品符合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是产品安全性和质量的保证。
具有ECE E-Mark刻字的零部件和车辆可以在符合ECE规则的国家市场上销售和使用,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CE E-Mark刻字也是消费者购买时的重要参考标准,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3. ECE E-Mark刻字的具体要求ECE E-Mark刻字的具体要求包括刻字的形式、位置、尺寸和内容。
根据ECE规则,刻字必须以“E”字母加编号的形式出现,编号代表认证国家代码和相关规范代码。
刻字的位置通常在产品可见的位置,以确保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易于识别。
刻字的尺寸则需要符合规定的标准,以保证清晰可见,并与产品大小相适应。
刻字的内容还需与产品一致,确保清晰可辨认。
4. ECE E-Mark刻字的申请流程想要在产品上获得ECE E-Mark刻字,首先需要对产品进行符合ECE规则的认证审查。
这包括提交认证申请、进行产品测试、审核评价报告等环节,最终取得ECE E-Mark刻字的许可。
申请者需要了解并严格遵守ECE规则的要求,保证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确保顺利获得ECE E-Mark刻字的认证。
5. 总结ECE E-Mark刻字是国际市场上重要的质量认证标志,对于汽车和摩托车行业尤为重要。
ece r65标准
ece r65标准
ECE-R65是欧盟E-mark认证的标准,对应的产品是车用警示灯。
客户如果向您提出需要这个标准,那么就是需要您申请警示灯的E-mark认证。
为了获得ECE-R65标准的认证,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预评估和型式检验:您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预评估申请,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样品和相关文件。
预评估通过后,认证机构会对您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ECE-R65标准。
2. 定期检验和生产检查:获得ECE-R65标准认证后,认证机构将会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生产检查,以确保您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
3. 符合性声明:在满足所有要求后,您可以获得符合性声明,证明您的产品符合ECE-R65标准。
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认证机构和产品类型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联系当地的认证机构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要求.
1. 50mm square 2. Circle 56 mm 3. Second circle 50 mm 4. Square with edge on circle 1 5. + 6. Two rectangles 7. Third square, 45° rotated 8. Irregular octagon with angle of 30° to square 7.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2002/24/EC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轻便摩托车(两轮:L1e; 三轮:L2e)
a.两轮或三轮、最高车速不超过 45km/h、排量不超过50cm3 b.其他动力源的功率不大于4kw. c.低性能的轻便摩托车: 最高车速高于6km/h、不超过 25km/h.
摩托车欧盟强制认证
三、设计要求 锁止角度>= 20°
93/33/EEC-防盗装置
钥匙必须有超过1000种不同的组合,如果年产量低于1000, 则组合数应当大于年产量。某一组合在一指定型号的车辆上 出现的频率应大约为 1/1000 四、测试项目
锁孔破坏测试:2.45Nm力矩下,锁孔不应转动 车把扭转测试:沿转向柱施加的200Nm的 静态力矩,不
两轮(轻便)摩托车灯光照明装置安装要求: 名称 数量 宽度 高度 几何能见度 电路联接 近光前大灯 1 对中 500-1200 上方15°/下方10°开的同时 左侧45°/右侧45°远光灯必 2 (两灯间距不大于200)外侧45°/内侧10°须关闭 后位灯 1/2 对中/对称 250-1500 上方15°/下方15°*下方 5° 左侧80°/右侧80°灯高<750 制动灯* 1/2 对中/对称 250-1500 上方15°/下方15°至少一个 左侧45°/右侧45°主制动作用 侧反射器 1/2 IA 不被遮挡 300-900 上方15°/下方15°(下方 5° 前方30°/后方30°高<750) 后反射器 1 IA 对中 250-900 上方15°/下方15°(下方 5° 左侧30°/右侧30°高<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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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摩托车的e—mark认证随着国内摩托车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和中国加入WTO之日的临近,越来越多的摩托车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
对国内企业来说,在欧洲,中小排量摩托车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空间的,而获取e标志是进入欧洲市场的一张入场券。
那么,如何获取e标志?简单地说,就是依据欧洲共同体指令(包括EEC指令和EC指令)进行型式认证。
本文将对这些指令及其相关内容作一个简单介绍。
1、概述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鉴于在各成员国内货运汽车和乘客车辆的法定技术要求存在差异,阻碍了欧洲共同体内的贸易,为了消除其差异和贸易障碍,同时也为保护本地区的利益,于1970年2月发布了“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汽车安全、环保和性能要求等的强制执行的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指令,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汽车产品认证工作。
欧盟成立后颁布的指令称为EC(European Community)指令。
EEC指令一经发布生效,在成员国内部强制实施,并优先于本国法规。
凡经过EEC认证的汽车(包括摩托车)产品,各成员国不得以其结构或性能为理由拒绝销售和使用。
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汽车产品或部件,必须经过EEC认证,否则不得销售和使用,不符合EEC指令要求或未经EEC认证的汽车产品不得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
目前欧盟成员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英国、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希腊、爱尔兰、奥地利、瑞典、芬兰。
2、与摩托车有关的EEC(EC)指令(见表一)表一中,92/61/EEC指令为整车指令,涉及整车认证;其它指令为部件和特性指令,涉及部件认证。
两者的关系是:一方面,整车指令对其它单项指令起着统帅全局的作用;另一方面,它的实施又需要各单项指令的支持。
必须指出,这个指令体系是与一定时期的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它将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变化。
将来,单项指令的个数会增加,各个单项指令的具体内容也不会一成不变的。
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作好信息跟踪工作,保持与最新的指令体系同步。
表一欧洲摩托车EEC指令序号指令号指令名称1 92/61EEC 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型式认证2 93/14/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制动3 93/29/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控制件标志、信号装置和指示器识别4 93/30/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声响报警装置5 93/31/EEC 两轮摩托车的停车架6 93/32/EEC 两轮摩托车乘员扶手7 93/33/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防盗装置8 93/34/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的法定铭牌9 93/92/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10 93/93/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质量和尺寸11 93/94/E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后牌照的安装空间12 95/1/EC 两轮/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最大扭矩及最大净功率13 97/24/EC 两轮/三轮摩托车有关部件和特性97/24/EC—1 两轮/三轮摩托车轮胎及其安装97/24/EC—2 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97/24/EC—3 外部突出物97/24/EC—4 两轮/三轮摩托车后视镜97/24/EC—5 排放97/24/EC—6 两轮/三轮摩托车燃油箱97/24/EC—7 防窜改97/24/EC—8 两轮/三轮摩托车电磁干扰和电子技术单元97/24/EC—9 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噪声声级和排气系统97/24/EC—10 两轮/三轮摩托车拖挂车97/24/EC—11 厢式摩托车的安全带及其固定点97/24/EC—12 厢式摩托车的车窗、挡风玻璃刮水器、冲洗器、防冰雾装置3、有关摩托车e—mark认证的一些概念车辆型式:指车辆属于同一类型(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四轮机车),由同一生产企业制造,具有相同的车架或底盘,以及生产企业给出的相同的型式名称。
同一型式的车辆可以包含不同的变形和改形。
整车型式认证:成员国证实一种型式的车辆是否满足单项指令提出的技术要求,并且检查车辆与生产企业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的程序。
部件型式认证:成员国证实车辆的一种特性或一种单独技术单元(对应于单独技术单元的型式认证)、或一种部件(对应于部件型式认证)是否满足相应单项指令提出的技术要求的程序。
单独技术单元:符合单项指令要求并构成摩托车一部分的要素或特性,它可以单独进行部件型式认证,但必须装用于一种或多种特定型式的车辆上。
如排放、噪声、制动等。
部件:符合单项指令要求并构成摩托车一部分的要素或特性。
它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单独的部件型式认证。
如油箱、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等。
认证扩展:已经取得型式认证的车辆型式衍生出各种变形和改形,需要由认证机关进行确认。
必要时,需执行新的样品检查,在原型式认证证书上作出相应修改。
资料文件:生产企业对车辆规格、技术特性等方面进行描述的文件,进行型式认证时,该文件将提供给认证机关。
4、摩托车产品的e—mark认证程序—即型式认证程序摩托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分为整车型式认证和部件型式认证。
一般先取得灯光等零部件的部件型式认证,然后逐步取得制动性能、废气排放、噪声等特性的部件型式认证。
下文仅讨论整车认证。
生产企业根据车辆类型、车架或底盘将自身产品系列分成若干个基本型,并给每个基本型赋予唯一的型式名称。
原则上基本型的划分越少越好,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认证费用和管理成本。
对基本型认证之后,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认证扩展。
4.1 申请生产企业向一个成员国的认证机关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式样提供产品的资料文件。
4.2 实施样品检查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该步骤可以由该认证机关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执行,也可以由认证机关自己执行。
生产企业可以在认证机关和各个技术服务机构之间自由选择。
样品检查分为两部分:一是样品检验,确认样品的部件和技术单元是否符合各单项指令的要求,一共有24项;二是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核查,一共有27项(见表二)。
如果申请的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或多个其他成员国颁发的部件型式认证证书,由于成员国认证机关之间是互认的,因此可以免做相关的检验项目。
表二样品检查内容样品检验项目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检查1.最大设计车速;2.车辆质量和尺寸;3.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和最大扭矩;4.油箱;5.减少污染的装置;6.轮胎;7.制动系统;8.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9.照明和光信号装置;10.声响报警装置;11.后牌照位置;12.电磁干扰;13.噪声级和排气系统(除电动车之外);14.后视镜;15.外部突出物;16.停车架(除三轮车和四轮车);17.防盗装置;18.车窗、挡风玻璃刮水器、冲洗器、除冰雾装置(对三轮车和四轮车);19.乘员扶手(两轮车);20.安全带及其固定点(对三轮车和四轮车);21.控制器、信号装置和指示器识别;22.法定铭牌(内容、位置和固定方法);23.防窜改措施(对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24.连接装置及其装配。
1.车辆厂牌;2.车辆型式;3.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4.车辆生产企业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5.车辆类型;6.车轮数目;7.车轮位置是否对称(对三轮车);8.车轮结构布局图;9.发动机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如和车辆生产企业不同);10.发动机厂牌;11.发动机型式(点燃或压燃,或电动)和描述;12.发动机循环;13.冷却系统;14.润滑系统;15.气缸或定子(对转子发动机)的数目和布局;16.缸径、行程、排量或燃烧室容积(对转子发动机);17.进气系统全图;18.压缩比(活塞和密封);19.化油器或其它供油系统;20.电器系统(电压);21.发电机(型式和最大输出);22.额定电压;23.牵引蓄电池;24.电机最大净功率和最大扭矩;25.冷却系统;26.传动;27.车速表和里程表。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的内容有:是否具有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程序;是否具有检查相关产品生产一致性的检验手段和检验能力;检验数据和附带文件是否保存完整(保存期为12个月,从生产日期起计);是否分析每项试验的结果,采取措施将工业生产波动控制在预期范围内;是否采取措施确保每种型式的产品执行相应单项指令所叙述的试验;在试验中任一组样品或试件出现不一致迹象时,是否考虑重新取样和重新试验,并采取所有的必要措施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
4.3 型式认证证书的填写和公布认证机关将检验和核查结果填写到车辆型式认证证书中,并作结论批准或拒绝型式认证。
型式认证证书有两部分。
一是型式认证表;二是型式认证的声明。
型式认证表包含了样品检查结果的信息,即各个检查项目是否满足相关单项指令的要求,或者是否符合资料文件的描述。
这类似于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成绩”。
基于型式认证表,认证机关的指定签发人签字证明:样品车满足或不满足检查项目的要求。
这类似于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
认证机关在一个月内将证书的复印件转发给其他成员国的认证机关。
4.4 一致性证书和认证标志车辆获得型式认证批准后,对按该型式一致性生产的每一车辆,生产企业应该以规定的式样出具一致性证书,必须加贴型式认证标志。
一致性证书即生产企业指定签发人作出的车辆符合认证型式的声明。
该证书除了列出车辆的一些重要特征诸如厂牌、型式、发动机功率、排量、噪声等之外,还必须明确提及认证机关名称、认证的时间、地点、型式认证证书号、资料文件号。
认证标志的内容包括:型式认证号、执行型式认证的成员国的识别号或首字母,和字母“e”、车辆识别代码(数字或字母)。
4.5 资料文件变更和产品停产的处理车辆取得型式认证后,生产企业应对产品一致性负责。
如果产品发生变化导致其资料文件发生变更,或者产品彻底停产,生产企业必须通知签发证书的认证机关。
认证机关确认是否需要改变原有的证书或者签发一个新的证书以适应产品的变化,然后他们将决定通知生产企业。
如果需要进行型式扩展或者新的型式认证,认证机关会通知生产企业送交样品,进行新的核查和检验。
这些核查和检验不必全部进行,只针对产品变化所涉及的方面。
基于样品检查的结果,认证机关对原证书作出修改或者颁发新证。
随后,认证机关在一个月内向其他成员国的认证机关送发最新的文件。
当产品彻底停产,其型式认证证书效力终止。
认证机关在一个月内通知其它成员国认证机关。
4.6 不一致的处理如果签发证书的成员国认证机关发现车辆不符合通过认证的型式。
该认证机关将采取措施,使车辆重新符合生产一致性;认证机关可以撤消其型式认证。
如果其他认证机关发现车辆不符合通过认证的型式。
该认证机关可以要求签发证书的认证机关鉴定所发现的不符合之处。
后者在受理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对涉及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核查。
如果不符合的情况属实,后都按照前面所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