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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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4月
湖南公 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a f n nP bi S cry C l g or lo a u l e ui o ee n Hu e t l
A r2 0 p .0 6
第 l卷 8
第2 期
V0.8 N 2 1 1 o.
的取得。 目 , 前 法学界通说认 为, 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 应
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的认定标准 , 即 19 年 1 月 2 90 1 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陕西省 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 同时符合两 要
18 年《 96 民法通则》 布实施 以后 , 颁 理论 界和实 车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驾驶员) 为赔偿责任主
收稿 日期 : 0 0 2 6— 2—1 0 0 作者 简介 : 文学 容(95 , , 17 一)女 湖南 株洲人 , 湖南 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 究生 , 研究方 向为 民商法 ; 郑太 福 (92一)男 , 17 , 河南 信阳
一
、
交通事 故赔 偿责 任主 体 的立法沿 革
故处理办法》 自 。 该办法实施 以来 , 交通事故赔偿责
而变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 中承担 任主体不再是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员所在单位, 赔偿责任的人 , 包括 自然人 、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出 成驾驶员本人 ,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师, 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经济法。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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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容 郑太福
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体 尚不明朗。
二、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的批复》 关于购买人是用分期付 款购买的车辆从 和《
体分析 )还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 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存在一个很大问题 : , 就
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改变开放前 , 经济生活较为单一 , 导致了法律关
是“ 机动车所有人” 车主” 即“ 如何从法律上加 以认定。
20 年《 03 道路交通安全法》 7 条对交通事故赔 第 6
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也很单一 。这从 1 2 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作了规定 , 9 6 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
年 l月 2 2 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 偿责任 。显然, 该规定只是概括提到机动车一方应承
亡抚恤问题的复 函》 以推论 : 可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 担责任 , 并没有明确判断机动车一方 的标准 , 即判断 机动车一方的标准 , 是以机动车的所有者还是以机动 体为机动车的所有者 , 也即驾驶员所在的单位 。
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 留车辆所有 如前所述 , 机动车一方可能包括机 动车所 有权 权 的出卖方不应承担 民事责任 的批 复》 的规定 , 可以
人, 因此, 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就 比较重要。顾名思 得 出结论 : 确定车主承担责任 的根据在于运行控制或 义, 机动车所有权人就是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 而 运行 利益 的归 属 。 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 , 关键是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论 出租 车营运 中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主体 的认定
文学容 郑太福 ,
(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 08 ; 1 2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0 湖南 长沙 403 ) 118
摘 要: 认定出租车营运 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 其次应以运行控制、 运行利益为标准 来判断。出租车挂靠经营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挂靠者, 被挂靠者负垫付责任; 承包经营中, 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 者, 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租赁经营中, 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以出租人对机动车驾驶 员驾驶资格是否知情
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主体的认定显得极 为例外 , 即驾驶员本人暂时无力赔偿 的, 由驾驶员 则
为复杂 , 这除了出租车经营大多处于所有权与经营权 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垫付。此种立法的变化 , 较 分离状态、 出租车营运模式多样外 ( 下面将分情形具 为有利地保护 了交通事故受害人 的利益。但实务 中
而出租车作为数量较多的机动车, 其营运方式多种多 行 )第 12 》 5 条规定的精神,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 样, 如挂靠 、 承包 、 租赁等。在多种营运方式下 , 体为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 当出 驾驶员所 租车发生交通事 故后 , 赔偿 责任主体的认 定难度更 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 , 可以向驾
第 2 条规定 , 属于高速运输工具 的高度危险作 安全法》 7 条规定 , 第 6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则》 13 行 人之间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时 , 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责 业 民事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 4 条以及最高人 民 第 3
任。但该法并没有 明确规定判断机动车一方的标准。 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民法通则) 干问题的意见 ( 若 试
大, 究竟以发包方 、 承包方 、 挂靠方还是出租车驾驶员 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为赔偿责任主体 , 宜依具体情形而定。现笔者针对不 被害人则欠缺直接向机动车驾驶员 主张损 害赔偿 之 同经营模式 中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请求权。 1 2 1 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了《 9 年 月 9 道路交通事 作一浅显的探讨 。
为前提 。
关键词: 租车营运; 出 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主体
中图分类号 : 92 1 D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877 (0 60-0 7 4 10—5520 )207 — 0
20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 布的《 03 0 道路交通 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适用《 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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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的认定标准 , 即 19 年 1 月 2 90 1 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陕西省 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 同时符合两 要
18 年《 96 民法通则》 布实施 以后 , 颁 理论 界和实 车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驾驶员) 为赔偿责任主
收稿 日期 : 0 0 2 6— 2—1 0 0 作者 简介 : 文学 容(95 , , 17 一)女 湖南 株洲人 , 湖南 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 究生 , 研究方 向为 民商法 ; 郑太 福 (92一)男 , 17 , 河南 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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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 故赔 偿责 任主 体 的立法沿 革
故处理办法》 自 。 该办法实施 以来 , 交通事故赔偿责
而变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 中承担 任主体不再是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员所在单位, 赔偿责任的人 , 包括 自然人 、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出 成驾驶员本人 ,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师, 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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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容 郑太福
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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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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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改变开放前 , 经济生活较为单一 , 导致了法律关
是“ 机动车所有人” 车主” 即“ 如何从法律上加 以认定。
20 年《 03 道路交通安全法》 7 条对交通事故赔 第 6
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也很单一 。这从 1 2 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作了规定 , 9 6 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
年 l月 2 2 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 偿责任 。显然, 该规定只是概括提到机动车一方应承
亡抚恤问题的复 函》 以推论 : 可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 担责任 , 并没有明确判断机动车一方 的标准 , 即判断 机动车一方的标准 , 是以机动车的所有者还是以机动 体为机动车的所有者 , 也即驾驶员所在的单位 。
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 留车辆所有 如前所述 , 机动车一方可能包括机 动车所 有权 权 的出卖方不应承担 民事责任 的批 复》 的规定 , 可以
人, 因此, 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就 比较重要。顾名思 得 出结论 : 确定车主承担责任 的根据在于运行控制或 义, 机动车所有权人就是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 而 运行 利益 的归 属 。 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 , 关键是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论 出租 车营运 中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主体 的认定
文学容 郑太福 ,
(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 08 ; 1 2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0 湖南 长沙 403 ) 118
摘 要: 认定出租车营运 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 其次应以运行控制、 运行利益为标准 来判断。出租车挂靠经营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挂靠者, 被挂靠者负垫付责任; 承包经营中, 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 者, 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租赁经营中, 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以出租人对机动车驾驶 员驾驶资格是否知情
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主体的认定显得极 为例外 , 即驾驶员本人暂时无力赔偿 的, 由驾驶员 则
为复杂 , 这除了出租车经营大多处于所有权与经营权 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垫付。此种立法的变化 , 较 分离状态、 出租车营运模式多样外 ( 下面将分情形具 为有利地保护 了交通事故受害人 的利益。但实务 中
而出租车作为数量较多的机动车, 其营运方式多种多 行 )第 12 》 5 条规定的精神,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 样, 如挂靠 、 承包 、 租赁等。在多种营运方式下 , 体为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 当出 驾驶员所 租车发生交通事 故后 , 赔偿 责任主体的认 定难度更 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 , 可以向驾
第 2 条规定 , 属于高速运输工具 的高度危险作 安全法》 7 条规定 , 第 6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则》 13 行 人之间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时 , 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责 业 民事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 4 条以及最高人 民 第 3
任。但该法并没有 明确规定判断机动车一方的标准。 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民法通则) 干问题的意见 ( 若 试
大, 究竟以发包方 、 承包方 、 挂靠方还是出租车驾驶员 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为赔偿责任主体 , 宜依具体情形而定。现笔者针对不 被害人则欠缺直接向机动车驾驶员 主张损 害赔偿 之 同经营模式 中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请求权。 1 2 1 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了《 9 年 月 9 道路交通事 作一浅显的探讨 。
为前提 。
关键词: 租车营运; 出 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主体
中图分类号 : 92 1 D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877 (0 60-0 7 4 10—5520 )207 — 0
20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 布的《 03 0 道路交通 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适用《 民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