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和主张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2007.07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梁倩(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权利主体,自然人的国籍问题是国际私法中基本的问题。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解决方法也应分类规定,本文试作探讨。
关键字国际私法国家国籍冲突自然人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38-02一、有关自然人国籍含义的学理之争(一)国籍是各国国民在国际交往中受本国外交保护的依据,也是国家对某些国际私法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根据。
为了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往往需要首先认定当事人的国籍,而解决国籍的法律冲突成为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先决条件。
国内外学者对此形成了几种主张:1.英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
2.德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
3.法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
国家与个人双方都负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4.我国学者李浩培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我认为,国籍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联系,是应该采用最后一种主张的。
二、国籍冲突的概念和种类(一)国籍冲突的概念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二)国籍冲突的种类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
1.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
2.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主张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主张内容摘要: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由于各个国家对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不一致,对授予一个自然人国籍的原则不同,所以对于自然人国籍冲突的问题也很严重。
自然人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方面,所以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也从这两方面入手。
关键词:国际私法自然人国籍冲突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对于自然人的国籍概念,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定义。
根据国际法院的观点,“国籍是以依附、生活和感情的真正联系的社会事实以及相互权利义务为基础的法律纽带。
它可以说是构成或者由于当局的行为的结果而授予国籍的个人,在事实上是与授予国籍的国家的居民的联系要比其他任何国家的居民的联系更为密切。
”①这里对国籍的定义主要是强调了以生活和感情的浓重程度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认为国籍就是当局由于自然人对某个国家感情和生活上有认同感而给予的身份确认。
但是这种说法有一定的缺陷,因为这种观点过于强调主观意义上的看法,更偏向于属人法,而没有考虑属地法的国家。
像阿根廷,阿根廷就只认同在阿根廷境内出生的人才拥有阿根廷国籍。
(只考虑生来国籍)我国的李浩培教授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成员的国家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②这个观点被我国很多学者教授所认同。
但是这个观点也有一定的缺陷,就是它只强调了国籍的法律身份,而且这只表明了国籍的产生原因,而没有说明国籍的效力。
因此,我认为高宏贵教授的观点就概括的非常全面,他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也是个人对国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和前提。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确定国籍的定义,首先要从国籍的产生原因来说明,然后再对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与其所在国家的联系作简要的说明,还有在最后将拥有国籍会有什么样的效力进行说明。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摘要】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冲突理论中重要的内容,是解决自然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由于自然人的国籍归属问题通常由其国内立法所决定,各国立法又不一而足,由此导致自然人国籍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
因此,解决国籍的方法应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表现形式而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随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在论述传统国际私法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时,对解决国籍冲突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希望引起读者的思考。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冲突;方法;主张所谓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①。
根据此定义,我们可以将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个自然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我们将之称为积极冲突;第二种是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国籍,我们将之称为消极冲突。
由于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表现形式、原因及所具有的特质不同,必然导致解决的方法不同,下面笔者将分别论述。
一、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个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可以分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按照时间的标准,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又可分为同时取得的国籍和异时取得的国籍。
据此,笔者做以下区分,分别论述:(一)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解决办法和主张对于此种情况,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管当事人国籍取得的先后顺序,均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国籍所在地法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例如《日本法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但其中之一为日本国籍,依日本法。
”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具有埃及国籍的人,兼具有一个或几个外国国籍,则适用埃及法。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解决方法新主张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解决方法新主张戴欣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因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一致而产生,并给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国确定准据法和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障带来巨大不便。
本文辨证分析了各国现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应对之策,在此基础上提出新主张:在区分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原因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父母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居所地、滞留地所在国法律作为法律适用的参考点,并在法律适用中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关键词:国籍消极冲突;密切联系;意思自治;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9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1-0193-02作者简介:戴欣(1997-),男,湖北麻城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民商法。
一、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国籍问题本质上是一国的主权问题,基于自身需求,各国对于国籍的定义侧重有所不同,我国关于国籍的学说,较为通行的是李浩培教授所提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的观点。
[1]因不同国家对国籍的内涵定义不同,各国在本国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上采取原则也不尽相同,并且各国通常遵循“国籍唯一原则”[2],即一个自然人一般只应保留一个国籍(有少数国家承认双重国籍),此时便产生了各国国籍法上的冲突。
其中,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即指由于上述原因而使得自然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形。
二、现行国籍消极冲突解决方法及其评述(一)现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各国面对处理国籍消极冲突问题时,不论其产生原因如何,通常将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直接适用。
若当事人无住所地或住所地难以明确时,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当无居所地难以确认时,部分国家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为法院地国籍,进而适用法院地法。
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1964年《日本法例》等法律中就作出了如上的相关规定。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之方法和主张
一
女并不能 因其 与本 国国 民结婚而取得本 国国籍 ,同时 ,日本
的法 律规定本 国妇女 一旦与外 国男子结婚便 丧失本 国 国籍 , 这样 ,该女子便会 因婚姻而成为无 国籍人 。 ( 三 )基于收养发生的 国籍消极冲突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1 2 N下 第3 6 期 总第5 8 2 期
论解决 自然人 国北 武汉 4 3 0 0 7 9 )
【 摘
要 】自然人 国籍冲 突问题 由来 已久 ,国际社会在 长期的 实践 中形成 了一定 的规 则 ,但 是仍然有 空白地 带。在 涉外
民商事 交流 日趋频繁 的今 天 ,多国籍 、无 国籍人越 来越 多地参与到 了各种 法律 关 系中。当我 国当事人与其发 生纠纷时 ,对 于 如何确 定其 国籍 ,适 用哪 国法律确定彼 此的权利义务 关 系问题上 ,作 为属人 法重要 的连 结 N素的 国籍研 究显得 尤为重要 。在
国际私 法的视野 下研 究 自然人 国籍 的冲突仍 然具有 重大的现 实和理论 意义。
如果 一个 人长期定居 国外 ,其本 国法规定在外 国定居超
过一定年 限就 自 动 丧失 本国 国籍 ,而其定居的 国家规定要取 得该 国国籍必须具 备法 定的一些条件 ,而此人在该外 国定居 的年 限超过其 本国规定丧失 国籍 的年 限,同时他又不满 足定 居地规定 取得 国籍 的法定条件 ,那么此时就产生 了传来 国籍
自然人 生来 就没有 国籍 ( 生来 国籍 的消极 冲突或者 固有的 国 籍 消极 冲突 )和 自然人 出生 以后 由于种种 原因 ,如婚姻 、归 化 、被剥夺国籍 、收养等 ,而没有 国籍 ( 传来 国籍的消极冲 突) 。造成一个 自然人没 有任何 国籍 的原 因 ,究其根 本 ,是 因为各国 国籍法关于 自然人取得 、丧 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 的 原则或者采取 的主义不 同 ,其具 体原因及表现形式是多种多 样的 ,具体阐述如下 : ( 一 )基 于 出 生 而发 生 的 国籍 消极 冲 突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不同国籍的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解决国籍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加强国际合作。
国籍冲突往往是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加强经济贸易等方式来促进合作,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加强教育宣传。
教育宣传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习俗等方面的了解,可以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和理解力,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传递和弘扬国际友谊、和平、合作等理念,从而促进国籍和谐。
第三,加强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国公民的行为,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加强民间交流。
民间交流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民间交流,可以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文化交流和互鉴,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例如,各国可以开展文化交流、学术交流、体育交流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解决国籍冲突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教育宣传、加强法律保障和加强民间交流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促进国籍和谐。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指的是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国籍,又或者在不同国家之间拥有不同的国籍身份,这种情况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社会福利、人身安全等诸多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通过国际协议和多边合作来解决国籍冲突。
各国政府可以就国籍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国籍的获取、丧失、保留和行使等方面,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来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联合国《国籍法公约》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协议,旨在解决国籍冲突,并保障个人的国籍权利。
第二,各国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来解决国籍冲突。
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可以对国籍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籍获取和丧失的程序和标准,以便更好地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同时拥有多个国籍。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失去国籍的程序和后果进行了规定,确保国籍的丧失是合法和合理的。
第三,建立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国籍争端。
对于一些复杂的国籍冲突,各国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涉及国籍的争端。
这些仲裁机构可以由各国政府共同设立或由国际组织来管理,并根据事实、法律和公正原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为涉事各方提供公正、公平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四,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信息共享。
国籍冲突往往与跨国犯罪、恐怖主义、贩毒和人口贩卖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减少国籍冲突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各国可进一步加强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涉及国籍的数据和情报,以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第五,加强国际社会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对于国籍冲突问题,普遍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国籍冲突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国籍问题的法律合规意识。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包括法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事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时,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从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出发,既要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所适用法律对自然人的影响,寻求一切可利用的司法救济方法,切实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但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便出现了一个自然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由此,也便产生了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在参加涉外民商事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其国籍消极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相关学说关于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种争议的产生,与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情及民族特点紧密相连,它反映了各个国家与自然人之间建立联系的不同指导思想,体现了各个不同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特点及民族生活特色。
在国外,关于自然人国籍的学说大致有三派,即英美学派、德国学派与法国学派。
(一)英美学派英国虽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然它毕竟为一个岛国,国家人口有限,在历史上几次大的人口流动过程中,尤其是在新大陆的发现后,由于英国国内经济发展受自然资源、市场等因素的限制以及西方人固有的冒险精神,许多英国人带着发财致富的梦想大量涌向新大陆及印度等东方国家。
英国一直为人口输出国,人口外流现象严重。
人口的外流导致英国国内严重缺乏劳动力,加之随着医疗、生活环境的改善,英国开始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英国国内服兵役人口严重不足,这对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危机,国家必须通过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忠实义务来稳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
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和主张作者:王安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是指由于不同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所采取的原则或主张不同,使一个自然人出现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往往在国际交往上导致许多困难,也对涉外准据法的适用造成诸多困惑。
因此,解决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急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籍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方法和主张作者简介:王安冬,华中师范大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93-02一、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一)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解决方法和主张1. 国际通行做法——以内国国籍优先为原则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其他为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问当事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 以下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可证明内国法优先的国际通行原则。
比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以当事人本国法时,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籍……其一为日本国籍者,依日本法。
”此外,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二条第一款,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均取此主张。
2.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为原则当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固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为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是不代表这种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如果不将当事人取得国籍是否存在先后顺序区分开来,即不论同时取得国籍抑或异时取得,均以内国国籍优先,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最初本意的违背,并使得法院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
而且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一个人同时具备内过与外国国籍时,“只以其瑞士国籍为准,以确定原始法院管辖权”,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则不以此为准,而主张以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4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各国民商事往来日益密切,国籍冲突所造成的不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做法是从自然人国籍、住所、居所和实际滞留地四个层面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中复杂的问题。
其实还可以将自然人本人和其父亲、母亲等纳入到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之中,继而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类型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尽可能为各国法院在解决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冲突;国际私法一、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基本理论(一)自然人国籍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是一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也是个人对国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和前提。
国籍对一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存在国籍消极冲突的人将会在国际社会上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
(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1.生来无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所采用的不同原则或主义直接导致了固有国籍消极冲突的频繁发生: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出生地主义与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与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等。
以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间的国籍消极冲突为例,阿根廷《国籍法》规定当其本国人生子女于国外时,在未表示选择阿根廷国籍之意思前不得取得阿根廷国籍。
巴西《国籍法》则规定在巴西服务的外国人在该国所生的子女不能当然取得巴西国籍。
如有一对阿根廷夫妻在巴西服务并生下子女,则按照阿根廷《国籍法》规定,如果该对夫妻没有为其孩子选择阿根廷国籍,则该子不能取得阿根廷国籍;而按照巴西《国籍法》规定,该子亦不能取得巴西国籍。
故该子没有国籍,国籍的消极冲突由此产生。
2.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同样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主义不同,使自然人可能发生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包括:婚姻的原因、归化的原因、被剥夺国籍的原因和收养的原因这四种。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作者:张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各国民商事往来日益密切,国籍冲突所造成的不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做法是从自然人国籍、住所、居所和实际滞留地四个层面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中复杂的问题。
其实还可以将自然人本人和其父亲、母亲等纳入到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之中,继而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类型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尽可能为各国法院在解决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冲突;国际私法一、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基本理论(一)自然人国籍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是一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也是个人对国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和前提。
国籍对一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存在国籍消极冲突的人将会在国际社会上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
(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1.生来无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所采用的不同原则或主义直接导致了固有国籍消极冲突的频繁发生: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出生地主义与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与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等。
以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间的国籍消极冲突为例,阿根廷《国籍法》规定当其本国人生子女于国外时,在未表示选择阿根廷国籍之意思前不得取得阿根廷国籍。
巴西《国籍法》则规定在巴西服务的外国人在该国所生的子女不能当然取得巴西国籍。
如有一对阿根廷夫妻在巴西服务并生下子女,则按照阿根廷《国籍法》规定,如果该对夫妻没有为其孩子选择阿根廷国籍,则该子不能取得阿根廷国籍;而按照巴西《国籍法》规定,该子亦不能取得巴西国籍。
故该子没有国籍,国籍的消极冲突由此产生。
2.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同样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主义不同,使自然人可能发生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包括:婚姻的原因、归化的原因、被剥夺国籍的原因和收养的原因这四种。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由于各个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式规定不同,如出⽣地主义、⾎缘主义和两者并⽤,可能会导致⾃然⼈具有多重国籍或者⽆国籍。
国籍的冲突如何解决?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对于积极冲突,国际上和中国有不同的做法。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导致个⼈在同⼀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国籍的法律状态。
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
国籍的冲突造成管辖上的许多⿇烦,致使诸如服兵役、纳税以及外交保护等问题难以解决。
各国可以通过国内⽴法,国际条约等⽅式消除国籍的冲突。
国际通⾏做法:(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A.以当事⼈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C.与当事⼈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依据为属⼈法的连接点。
我国采⽤:住所与国籍相⼀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关法条:《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籍消极冲突如何解决国际通⾏做法:⽆任何国籍的当事⼈,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住所或⽆法确定其住所,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在消极冲突上与国际基本保持⼀致,但是在住所的认定上稍有差别。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3条当事⼈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有⼏个住所的,以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在跨国民族、种族、文化背景下,因为个人所属国籍,产生的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在当前全球化进程和移民潮流中,国籍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政治和文化等角度,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进行简述,以期为解决国籍冲突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法律层面法律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上,有许多法律措施可以用来解决国籍冲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协定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协定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国际协定是由各国政府签订,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间的关系和解决跨国问题。
例如,全球移民协定是联合国于2018年通过的一项协定,规定了各国在移民问题上的义务和责任,为解决移民国籍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可以有效地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因为它使个人可以在两个国家之间自由穿梭,享受双方国家的权益。
目前有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3. 国籍法规定各国的国籍法都有规定,个人如何取得或丧失国籍。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国籍冲突问题,如亲属关系国籍、婚姻国籍、子女国籍等。
各个国家的国籍法不同,需要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二、政治层面政治方面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治解决国籍冲突的主要方式有:1. 强调国际人权国际人权法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了各国对人权的义务,包括政治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权等。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法,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避免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2. 多元文化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是指一种关于文化差异的哲学思潮,强调各种文化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借鉴多元文化主义的思想,充分尊重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个人特点,寻求相互包容和谐共处的方式。
三、文化层面文化方面也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简述自然人国籍的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
简述自然人国籍的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2、消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人类自然冲突的表达与解决之道
人类自然冲突的表达与解决之道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加剧。
如何表达和解决这些冲突成为当今社会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表达和解决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表达冲突人们对自然环境的冲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表达。
其中,直接与间接的身体行动是最明显的方式。
直接行动包括示威抗议、静坐、游行等,人们通过集体行动表达对破坏环境的不满和愤慨。
间接行动则涵盖了媒体报道、社交网络等,通过传媒媒介帮助人们更广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声音。
然而,仅仅表达冲突还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寻求解决之道。
二、解决冲突解决人类与自然冲突的首要方式是提高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认知。
只有深入了解自然环境的规律和保护的重要性,人们才能更加积极地参与保护自然资源,减少与自然的冲突。
此外,加强政府和公众的合作也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而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环保行动,提高自觉性和环保意识,共同推动解决冲突的进程。
除了加强合作,科技的发展也为解决冲突提供了机会。
例如,可再生能源和利用科技手段减少污染等方式可以减少人类与自然的冲突。
科技的不断进步将为人们创造更多的机会,将人与自然和谐地结合。
三、培养公民素质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提升公民素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公民素质的提升可以促使公众更加关注环保问题,加大环保意识。
公民素质的培养需要从教育入手,从小培养儿童的环保意识,并在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环保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公民素质的提升还需要加强科学知识的普及。
只有让公众了解科学原理,才能更好地理解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并采取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冲突。
四、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对于解决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往往受到舆论引导的影响,因此,媒体在冲突表达和解决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责任。
媒体应当客观、公正地报道环保问题,引导公众正确研判事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同时,媒体还应积极报道环保行动和成功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环保行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论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莫源源2102210254摘要:自然人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
国籍是指一个人,包括法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事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相较于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原则、方法尚不完善。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时,应当坚持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结合起来运用。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联系的标志,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或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
但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便出现了一个自然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由此,也便产生了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在参加涉外民商事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其国籍消极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冲突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各国对于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国籍私法学界,国籍的一般概念被定义为:“国籍是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国籍还应该是国家对其公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由此不难看出,国籍乃一自然人与国家的法律关系的纽带。
由于各国对于自然人国籍取得、丧失所采制度各异,国籍冲突便因此而出现。
其中自然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被称为国籍积极冲突;自然人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本文仅从国际私法角度对后者的解决予以浅显地的探析。
二、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意义笔者认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主要意义有三。
其一,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确定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涉外的依据之一;其二,国籍是指引涉外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接因素,同时也是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将当事人国籍作为属人法的链接因素之后,国籍这一连结因素便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属人法的前提;其三,国籍还是确定自然人在一国享有何种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标准。
(新)论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学生姓名:苏逸伦学号:************ 学部(系):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专业年级: 09法学指导教师:张文楚、李奕甫职称或学位:副教授、助教2013年5月20日目录摘要 (I)Abstract ..................................................................................I I Key words ...............................................................................I I 引言 . (1)一、国籍的概述 (2)(一)国籍的概念 (2)(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2)二、国籍冲突的产生原因及其结果 (3)(一)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3)(二)国籍冲突的后果 (3)三、国籍冲突带来的问题 (4)(一)双重国籍问题 (4)(二)积极冲突问题 (5)(三)消极冲突问题 (5)四、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6)(一)国际合作减少国籍冲突 (6)(二)国内措施 (6)(三)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6)(四)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7)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论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伴随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家的民事商事往来日益频繁。
加之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也得以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境外人员包括多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纷纷来我国投资或者旅游观光。
一旦我国的当事人与这些多国籍人或者无国籍人发生民事商事纠纷,抑或这些多国籍人或者无国籍人之间在我国境内发生民事商事纠纷。
如何确定相关当事人的国籍,继而如何依据当事人的属人法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必须承认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是一个较古老的问题,但是迄今为止,无论是各国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立法和实践,还是国际公约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规定,还或学界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如何解决的各种方法,仍然有很多问题未曾涉及或者很少涉及:当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且为同时取得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问题;当自然人无国籍甚至无住所是否可以其父母的国籍作为其国籍,或者以其父母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该自然人的准据法;当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其余为外国国籍的情形下,一律以内国国籍优先是否可能违背当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公正这一目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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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和主张
自然人国籍是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一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也是个人对国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和前提。
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则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
根据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同,其可以分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冲突,外国国籍之间的冲突。
在后一种情况下,又包括同时取得外国国籍之冲突和异时取得外国国籍之冲突。
由于其解决办法和主张各不相同,下面笔者将分别论述。
一、自然人内国国籍与外国国籍冲突之解决办法和主张
当一个自然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问当事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均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具有埃及国籍的人,兼具有一个或几个外国国籍,则适用埃及法。
”又如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规定:“当事人同时具有德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则以德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
笔者认为,其有一定的道理,它有利于保护内国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便于法院地法官及时适用自己所熟知的法律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也产生了合理性的质疑。
是否适用内国法就一定更能保护当是人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这个问题国际通行做法并不能给出很好地回答,笔者认为,要想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就应当采取以下做法:第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过去这一原则通常主要出现在合同领域,而现在则扩张到了物权、侵权甚至婚姻领域。
之所以意思自治原则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是与其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分不开的。
笔者以为,在国籍的积极冲突中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其本国法,不仅可以避免
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尊重和执行。
第二,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若当事人有不能为意思表示或者不愿意或有损他国法律秩序的情况时,笔者认为,可以引用最进密切联系原则。
适用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如可以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居所地法、行为发生地法或结果发生地法等。
其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确保当事人对案件、诉讼程序的了解,有利于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也体现了对事实的尊重,为法律和事实之间构筑起了一条通道。
因此,笔者认为,在解决自然人的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冲突时,应该首先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然后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当这两项原则都无法适用时,才考虑以内国国籍优先于外国国籍适用。
二、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外国国籍之冲突解决办法和主张
(一)同时取得的外国国籍之冲突
对于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并且是同时取得情形的,以往我国学者很少论及,近来才有学者研究这一问题,如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宏贵在其专著中就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述。
学术界的观点不一,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1)以与内国的国籍法所规定的取得国籍的原则相同或者相似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陆东亚持这种观点。
(2)以当事人根据血统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具有合理性,以血统来决定优先适用的法律,带有歧视的色彩,并不能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3)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这一做法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比较公正地处理此种国籍冲突,同时还能有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定的执行。
(4)由受案法院法官裁定。
受案法院法官根据客观情况,凭借其主观意识和司法经验进行裁定,最终确定适用何国的法律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
这种做法已经被一些国家所采用。
(二)异时取得的外国国籍之冲突
对于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均为外国国籍且取得有先后之分的情形,学者
也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和主张:(1)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并以取得在先的国籍国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主要有:首先,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是对当事人既得权的尊重符合我国“先来后到”的传统观念;其次,利于查找当事人的国籍;最后,避免了法律规避问题。
(2)以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并以后取得的国籍国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
理由有:其一,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得到更好执行;其二,当事人后取得的国籍往往与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国相一致,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3)以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种主张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体现,被许多国家国籍法所采用。
(4)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有住所、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以及内心倾向于哪一国等等。
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对前述主张的一种概括。
上述主张虽各有道理,但过于涣散,缺乏统一的标准,大大降低了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可能性。
而且现代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越来越趋向复杂性、多变性、灵活性,将上述某一主张拿来直接运用到某个案件中并能够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的一种思路,上述主张还是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最有效办法和最终办法莫过于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然而目前这一工作至少是无法完成的。
但国际社会可以通过确立共同的准则,为各国解决国籍冲突找到一个大致相同或类似的做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解决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冲突问题只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就可以得到很好解决。
具体阐述如下:首先,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且法院不知如何适用时,应当联系当事人本身的情况或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选择与当事人本人或与案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
1954 年“奥顿诉奥顿案”中,负责受理本上诉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富德法官认为,不能仅仅将法律选择的原则作为路标,而应该联系其他情况予以全面考虑,以求得案件合理解决。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他没有将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作为决定性依
据来考虑,而是采用“重力中心地”(center of gravity)或称“关系聚集地”(grouping of contacts)的法律选择方法将此案解决。
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实践,它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合理的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其次,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无法确定与当事人或案件最密切的国籍时,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
当今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日益被人们接受,况且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都要依赖当事人去承认和执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其选择人身关系的准据法,将会大大提高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被执行的机率。
但是,当事人通过选择国籍和属人法规避法律的除外。
正如厦门大学学者徐崇利所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能够将正义与效率熔于一炉,故其在冲突法中的存在和发展较之其他规范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
最后,由法官裁决或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若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作意思表示,或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明显对其自身有利而不利于其他国家法制的维护的情况下,可以由法官裁决,或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在以上这三个原则中,笔者之所以将意思自治原则放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后,主要是考虑到意思自治原则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无限制扩大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容易引起‘人造法’的嫌疑。
因此笔者主张将意思自治原则控制在密切联系原则之下。
至于‘由法官裁决或径直适用法院地法’,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一个不得已之选,其适用前提必须是利用上述两个原则仍无法解决国籍冲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