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资格证书考纲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96037
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
竞争优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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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1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2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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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4Leabharlann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小组成员: 胡妙清 2013053616 整合简介和法条 孙培媚 2013053529 整合案例和图片 沈丽敏 2013053633 整合word 邱少钢 2013053525 制作PPT 刘振麒 2013053628 制作PPT 薛徐滨 2013053547 审核和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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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篇:西门子被曝在华行贿 千家医院
西门子旗下医疗部门涉嫌在华贿赂医院使用其高价医疗产品遭国家工商总局调 查。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指控西门子公司及其经销商通过免费提供医疗器材 的方式,换取院方在此器材上独家使用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化学试剂,其行为违 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涉嫌贿赂。而此次被曝光的贿赂事件涉 及包括验血设备在内的多种医疗器材,涉案医院多达1000家。
二分法: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单行立法 如德国
司法考试经济法全科辅导:反不正当竞争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全科辅导: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欺骗性交易(1)表现形式: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的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危害性:①扭曲竞争机制;②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③使消费者受骗上当,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商业贿赂(1)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所谓暗中给予指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2)危害性:①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②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三、虚假广告(1)概念。
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2)危害性:①违反商业道德,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②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侵犯商业秘密(1)表现形式: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⑤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危害性:①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②扭曲竞争机制。
五、掠夺定价(1)构成条件: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①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_3.doc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了解)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熟悉)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掌握)第二章土地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概念(掌握)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掌握)三、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交易的管理规定(熟悉)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掌握)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掌握)第三节闲置土地的处理(了解)第三章住房制度和物业管理第一节我国住房制度概述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发展概述(熟悉)二、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框架(掌握)(一)商品房(二)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两限房等(三)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三、北京市住房制度框架概述(掌握)第二节物业管理制度概述一、物业和物业管理基本概念(掌握)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掌握)三、物业管理的主要环节(熟悉)四、物业管理企业(熟悉)五、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掌握)六、物业管理收费(掌握)七、北京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掌握)二、房地产交易的原则(掌握)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掌握)二、房地产转让的程序(掌握)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掌握)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掌握)第三节房屋买卖和租赁管理一、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定(掌握)二、保障性住房交易管理(掌握)(一)经济适用住房(二)限价商品住房(三)廉租住房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掌握)第四节房地产抵押管理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掌握)二、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掌握)三、房地产抵押登记(掌握)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登记概述一、房地产登记的概念(熟悉)二、房地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熟悉)三、房地产登记的原则(熟悉)四、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掌握)第二节房地产登记制度一、房屋登记的机构(掌握)二、房屋登记的基本要求(掌握)三、房屋登记的程序(掌握)四、房屋登记的其他规定(掌握)第六章建筑基本知识第一节建筑概述一、建筑的相关概念(熟悉)二、建筑物的分类(掌握)三、对建筑物的基本要求(掌握)第二节建筑构造一、建筑构造概述(掌握)二、基础和地基(掌握)三、墙体和柱(掌握)四、门和窗(掌握)五、地面、楼板和梁(掌握)六、楼梯(掌握)七、屋顶(掌握)第三节建筑设备一、建筑给水系统及设备(熟悉)二、建筑排水系统及设备(熟悉)三、建筑采暖系统及设备(熟悉)四、建筑通风和空调系统及设备(熟悉)五、建筑电气设备(熟悉)六、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熟悉)七、电梯(熟悉)八、设备层和管道井(熟悉)九、楼宇智能化(熟悉)第四节建筑材料一、建筑材料的分类(了解)二、建筑材料的基本性质(了解)三、水泥和混凝土(了解)四、金属材料(了解)五、木材(了解)六、建筑塑料、涂料及胶粘剂(了解)七、天然石材与烧土制品(了解)八、建筑装饰材料(了解)第五节建筑识图和建筑面积计算一、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识读(熟悉)二、建筑面积的计算(熟悉)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熟悉)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经济法: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2/4/15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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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 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构成这样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捏 造、散布虚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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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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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采用兼有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法律 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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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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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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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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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 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 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行为。 区分回扣、折扣与佣金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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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 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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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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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竞争行为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 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 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表现形式: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 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相互串 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从而使竞争的 公平性降低或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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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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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 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 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 为。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法律制度。
它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法律体系、具体行为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法律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当竞争秩序,限制和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它通过规范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真实、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民事法律。
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基础法律,对于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干扰和损害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虚假宣传:指商家在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中故意夸大或者虚构产品性能、质量、销量等信息的行为。
例如,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涉及虚假的推销奖励等都属于虚假宣传范畴。
2. 商业诋毁: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恶意攻击、诋毁或者抹黑。
以此来获得市场份额或者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3. 商业侵权:包括商业秘密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
商业秘密是商家的核心竞争力,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对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4. 比价欺诈:指在价格比较、营销活动中通过捏造或者故意掩盖真实价格,让消费者产生错觉,最终达到引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此类行为常见于网络购物平台。
四、应对措施为了有效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制定具体规定,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与处理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对比主要体现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修订、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以及完善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
修订目的在于与反垄断法相衔接,但也留下了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未能厘清的遗憾。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对比一是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
二是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实现了拨乱反正。
三是完善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
二、修订目的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反垄断法衔接。
为此,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
另外,还删除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因为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制。
三、修订遗憾反不正当竞争法较新全文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一章总则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无处不在。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呢?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想象一下,您满心欢喜地买了一个以为是知名品牌的商品,结果发现是假冒的,质量低劣,这不仅损害了您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真正的品牌所有者造成了伤害,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再比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种行为就是在利用他人的品牌声誉来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贿赂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暗中给予交易对方工作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让那些依靠诚信经营和优质产品服务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虚假宣传同样不容忽视。
一些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这些虚假信息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遭受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也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首先,它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一旦经营者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2020年演出经纪人考试复习资料概括
2020年演出经纪人考试复习资料概括演出经纪人考试演出市场政策法规及演出经纪实务复习内容第一章演出市场基础知识第一节文化市场概论考点1.文化的界定在我国比较通用的定义有三种:一是把文化与文明同等,意指人类一切创造成果的总和。
二是经济相当于物质文明,文化相当于精神文明。
三是特指广播影视音像、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
考点2.市场的含义市场由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构成。
市场的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基本手段的经济形势,是商品生产充分发展的产物。
考点3.文化市场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把文化产业定义为生产经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行业,主要内容包括演出业、图书报刊业、广播影视业、娱乐业、音像业、艺术品经营业、网络文化业、文物拍卖业、文化旅游业等门类。
文化市场可以划分为演出市场、娱乐市场、音像市场、网络文化市场、电影市场、书报刊市场、艺术品市场、文物市场等多种类型。
考点4.文化市场的商品经济属性1.文化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文化市场的运行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考点5.市场机制的三个基本要素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是市场机制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价格机制居于核心地位。
考点6.文化市场的社会制度属性1.我国文化市场是以国办文化为主导的文化市场。
2.我国文化市场是政府导向型的有序竞争的市场。
3.文化市场的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社会效益是其最高准则。
第二节演出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考点1.中国古代表演艺术存在三个基本形式1.以宫廷、官府、官僚、贵族以及地主富豪家庭供养为主的官方表演艺术。
2.以巫术、传教为主的宗教表演艺术。
3.以民风民俗为主的民间表演艺术。
考点2. 演出市场的形成1.百戏是古代对散在民间的乐舞、杂技、武术等等各种表演艺术的统称。
2.北宋汴京、南宋杭州等地出现了大量表演各种伎艺的场所,即所谓“勾栏”“瓦肆”3.明清两朝,各种地方戏曲大量产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三章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机关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国家赋予县以上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监督检查部门无论通过什么渠道或途径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线索,都可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
监督检查机关获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信息及线索的渠道或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②群众举报;③受害人申请;④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
关于监督检查机关的级别,本法作了原则限定,即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监督检查机关。
县级以下的,如乡、镇监督检查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所,没有此项权利。
工商所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动予以监督检查的权限,能够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及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权限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为保护执法机关全面、客观掌握案件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既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财产等基本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正确实现立法意图,赋予执法机关力度较强的职权,同时对其权力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是现代法制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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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材料
By VVN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纪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