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发票管理办法_的亮点_谭尧华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内,每个人都会涉及到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管理对于保障税收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等4部规章的公告》。
其中《新发票管理办法》为新纳税人进行发票申领和使用管理,重点规范了发票申领、开具、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2. 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1 发票的种类新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的种类,即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检查调整通知单(以下简称“纳检通”)。
每种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领用条件都不同。
而且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和税种等级,申领和使用发票的手续也各有不同。
普通发票是指销售额未达到500元以下的货物销售和服务业务开具的发票,普通纳税人应该按月向税务机关购买领用。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免费领用或者按自定额预缴的方式购买。
专用发票是用于特定的行业或者特殊的交易场景的发票,如交通运输业的运输服务、航空运输业的旅客运输服务、个人消费等业务。
专用纳税人要依据各自申请的开票类型进行领用,并且要持续保持其合法的开票权限。
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发票,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存储、传输和交换等功能,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对于一些快餐、超市等商场,也可以采用电子发票形式。
同时,个人消费者也可以使用移动终端或者电脑等设备把电子发票下载保存。
“纳检通”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检查调整通知单,由税务机关当事人权限人员开具,主要用于调整纳税人开票行为的情况。
2.2 发票的使用管理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使用也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开票时间、存储、报废等方面。
对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申领和使用以开票日期为准,普通发票的领用与使用要在限时要求之内完成。
对于电子发票,则要求纳税人在开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购方进行推送,并在互联网上保留备份。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由销售方开具并提供给购买方作为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凭证。
它具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在财务会计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效率,我国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发票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发票的开具、填写、使用、保存、销毁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减少假发票的产生,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首先,发票的开具是《发票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之一。
根据办法规定,销售方在向购买方提供商品或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
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合法的印章。
开具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记录交易的真实情况,确保税收遵法合规。
同时,发票的开具还可以为购买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凭证,用于核算和报销等用途。
其次,发票的使用也是《发票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发票一经开具,就会进入购买方的手中。
购买方在使用发票时,需要核对发票的内容和金额是否正确,并在交易结束后及时对发票进行认真保存。
发票的使用需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进行虚开、假开或者重复使用等行为。
否则,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另外,为了控制发票的安全性,保护国家财产,《发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发票的保存和销毁。
销售方要将开具的发票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
同时,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也要妥善保存,以便核对和查验。
一旦发票过期或者不再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销毁,以防止发票的滥用。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发票管理办法》还对发票的换票和抄报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发票的换票是指当发票填写有误或者遗失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对发票进行更正或重新开具。
而发票的抄报是指税务机关对发票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核对。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减少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发票的开具、填写、使用、保存、销毁等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新版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管理的日益完善,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于近期发布并正式实施。
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注销等环节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税收资金的安全。
一、发票的开具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环节进行了规范。
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发票开具审查的规定,开票人要对开具的发票进行仔细核实,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上标注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等必要信息,并对开票金额进行正确的填写。
发票的开具人还需要将发票信息及时报送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和备案。
二、发票的使用根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当仔细核对发票的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并及时将发票报送给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将发票加盖公章或贴上税务机关指定的电子发票章。
发票的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发票内容,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纳税处罚。
三、发票的保管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保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发票的开具人应当依法保管好开具的发票,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发票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发票库存的盘点和清查,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发票的保管人员还需妥善保管好发票使用所需的印章、软件及密码等相关材料,确保发票的安全。
四、发票的注销根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注销应当进行相应的手续和登记。
当发票过期或者被撤销时,发票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发票及相关材料报送给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发票的注销人员应当对注销的发票进行核查,以防止发票被重复使用或用于非法的商业交易。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其中,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
以下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旨在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一、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其使用范围。
目前,主要有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三种类型。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交易,电子发票则是通过电子方式开具和传递的发票。
不同类型的发票在使用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开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纳税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在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相应的开票资格。
然后,在每笔交易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开票信息,并加盖单位章或个人签名。
最后,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登记备案并存档,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和核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或交易的发票类型,其管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具体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由经过授权的开票人员进行,并在开票系统中进行记录。
同时,企业也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发票管理台账,以便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此外,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销售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管理,以防止发票的非法流通和使用。
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增值税电子发票逐渐成为新的发票管理方式。
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在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时,企业需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发票系统,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开具和传递。
最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和过程
2003年
2007年8月
2010年2月
2010年 12月8日
2010年 12月20日
税务总局、 财政部起草 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 稿)》报国 务院审批。
通过中国政 府法制信息 网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
三、统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 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 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 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 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 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 (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 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 (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 奖励。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
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也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
1. 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按照《办法》规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分为两种情况:1.专用发票。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仅限于购买发票的纳税人使用,一般适用于固定的大企业。
2.普通发票。
由开具发票的企业或者机构开具,可以适用于一般的纳税人。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内容,发票应该包括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等。
2. 电子发票的开具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发票成为了越来越流行的一种发票形式。
《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者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和技术要求,并且具有严格的防伪措施。
3. 发票开具的时间和期限纳税人在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开具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给购买方。
如果纳税人需要补开发票,应当在开票后的15天内完成。
4. 发票代开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情况下,纳税人自身无法开具发票或者需要代为开具发票。
此时可以委托具有发票代开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代为开具发票。
对于代开发票的情况,《办法》规定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5. 发票存储和保存纳税人必须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存储和保存,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同时,纳税人也应当妥善保存与发票有关的各种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6. 发票的作废和重开在发票管理中,有时会出现发票作废和重开的情况。
比如发票开具错误,或者被盗用等。
此时,纳税人需要及时处理作废和重开的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总的来说,税务管理部门对于发票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合规操作并妥善保存凭证和资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版发票管理办法。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管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国库集中管理,实现由发票开具单位自行管理向国库集中管理的转变,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归为同一管理体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1.发票的种类和开具2.发票的报销和验收3.发票的查验和核对4.发票的存储和归档以下将对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的种类和开具票种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发票种类代码体系,共设7个代码,分别是:•011001000:增值税专用发票•011001001: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011001002: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011001003:普通发票•011001004:运输发票•01100100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011001006:通行费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税务机关和代开单位开具,其他发票由具有发票开具资格的单位机构开具。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税款所在期完整开出,并按原始凭证金额开出,不得分次开具、掏空、拼装开具。
发票应当按照税控技术规定,由税控系统开具,不得手工开具。
发票的报销和验收报销新版发票管理办法中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纳为同一管理体系,所有发票的报销,均需通过“电子发票验旧换新”平台申领并进行报销。
报销申请人应当将其所要申请报销的发票信息、价税合计、交易明细、购买方名称等信息按平台标准录入,并提交相关凭证照片作为备选证据,由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票方可报销。
验收发票报销后,需经过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或业务要求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
发票的查验和核对查验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发票要实行“先税后验”纳税人自行查验的原则,其他发票由验收单位验后再税。
所有单位在收到电子发票后应当进行验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决定的解读
无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24()2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现就有关修改内容解读如下:一、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专员。
第三条发票管理是指对发票的开具、领用、使用、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发票管理必须遵循诚实信用、规范操作、便于监管、方便纳税人等原则。
第二章发票开具第五条发票开具是纳税人依法开具的证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因应税行为需要开具的凭证。
第六条发票开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类型、发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者劳务名称、价格等。
第七条发票开具时纳税人应核实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确保开具准确有效的发票。
第八条发票开具后,纳税人应及时将开具的发票报送税务机关,并按照要求保存开具的发票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发票领用与使用第九条发票领用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获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第十条发票领用和发票使用应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领用数量、领用时间、领用程序等。
第十一条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应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销售、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滥用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确保发票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过期或者无效的发票。
第四章发票销售管理第十三条发票销售是指税务机关将符合要求的发票销售给纳税人的过程。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发票销售,确保纳税人能够按需获得合格的发票。
第十五条纳税人购买发票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税务机关有权对购买发票的目的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纳税人购买的发票只能用于合法纳税行为,不得用于其他违法用途。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附件部份。
附件一:发票管理登记表格附件二:发票领用申请表格附件三:发票销售明细台账法律名词及注释1. 纳税人识别号:由税务机关颁发给纳税人的惟一标识符,用于纳税人身份的确认和税务管理的核实。
浅析新《发票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以前旧版《发票管理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旧《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
新《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旧《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
二、新《办法》较旧《办法》的创新性1.从立法层面来看:此次发布的新《办法》法律层次较高,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
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
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同时,将旧《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原国税函[2004]1027号文件中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写入《发票管理办法》,提升了相关规定的法律级次。
2.在政策目的方面:除了规范发票管理外,新《办法》打击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目的非常明确。
从形式上看,根据旧《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开具发票后盖章时,可以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而新《办法》明确规定,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此外对发票专用章式样作了明确规定。
3.在管理理念方面:新《办法》更加强调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而不是单纯强调纳税人的义务。
比如,新《办法》更加侧重开票方、受让方的控管,进一步规范了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明确了纳税人“知道或应知道”发票真伪的责任,强调了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4.加大动态监控力度:新《办法》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最新
发票管理办法最新一、发票的种类和用途目前,常见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不同种类的发票在用途和适用范围上有所差异。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等交易,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功能。
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使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机动车的销售业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则专门用于二手车交易。
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则常用于一些小规模经营活动和特定行业。
二、发票的开具1、开具主体发票应由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开具。
2、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必要信息,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发票上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应清晰明确,不得涂改。
3、电子发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发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开具电子发票应遵循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确保其法律效力与纸质发票等同。
三、发票的取得1、取得渠道购买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取得发票,如从销售方直接获取、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平台下载等。
2、审核要点在取得发票时,购买方应仔细审核发票的真伪、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四、发票的保管1、保管责任无论是开具方还是取得方,都有责任妥善保管发票。
2、保管期限发票的保管期限通常为一定的年限,具体根据相关法规执行。
在保管期限内,发票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火、防盗的场所,防止发票丢失、损毁。
五、发票的查验1、查验途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发票查验途径,如官方网站、手机 APP 等,方便纳税人查验发票的真伪和相关信息。
2、查验内容主要包括发票的基本信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违规行为及处罚1、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此类发票的行为。
新发票管理办法2篇
新发票管理办法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篇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开展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迅猛发展给发票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的合规性和可信度,税务部门制定并实施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
一、发票管理责任的明确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税务部门明确了发票管理的责任归属,要求纳税人、开票人、销售方和购买方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发票申领、开票、销售和保存,开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开具发票,销售方和购买方应当确保开具和接收到合规的发票。
二、电子发票的推行新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发票的使用和推广。
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和开票人可以选择使用电子发票,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条件和安全要求。
电子发票可以提高开票效率,减少纸质发票的使用,降低了发票管理的成本,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验证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新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发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税务部门将建立发票信息核验系统,纳税人和开票人必须在开具发票前提供相关信息并经过系统核验后才能开具发票。
这有效提高了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四、发票管理的信用评价新发票管理办法将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纳入综合信用评价体系中。
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将直接影响其信用评价结果,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限制。
这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增强了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新发票管理办法强化了税务部门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将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
税务部门将加大对发票管理的检查力度,对于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总之,新发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并推行了电子发票的使用,加强了发票信息的真实性验证,将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为构建诚信税收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新《发票管理办法》之概读
新《发票管理办法》之概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之概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__年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进入新里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新《办法》不仅解决了原发票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发票管理措施而且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颁布再次确定了其行政法规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其他行政部门与税务机关齐抓共管发票工作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的监控职能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
一、新《办法》修订的特点新《办法》的修订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稳中求新”。
自20__年5月《办法》(修订稿)在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工作会议上征求意见起经过多次讨论多次征求意见历经十年才最终颁布可见我国对发票管理立法修改之慎重。
新《办法》修订的“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新《办法》的结构与原来一致。
原《办法》共设七章分别是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45条法条。
20__年修改稿将“发票的开具和保管”一章细分成“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的保管和缴销”两章全篇共八章54条法条;20__修改稿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作为第六章并将原“第六章发票的检查”、“第七章罚则”分别修改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全篇共九章68条法条改动很大;20____年与20__年修改稿的章节一样只是法条增加到69条。
可是到正式颁布《办法》又改回同原《办法》的章节设置法条也减少至45条修改仅二十多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全章内容完全取消改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征求意见稿是大刀阔斧改革但最终立法却是微风细雨——修改范围变小变动的法条也减少了。
二是修改内容大部分是原《办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与目前发票管理现状不相适应的规定。
一类是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等相衔接如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为了与《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__】1号)衔接又如在第四十三条中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是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衔接;一类是汲取发票管理中新经验将某些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上升为行政法规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就是将现行税控装置、非税控电子器具的管理经验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浅析新《发票管理办法》
浅析新《发票管理办法》作者:李美叶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3期李美叶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以前旧版《发票管理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旧《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
新《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旧《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
二、新《办法》较旧《办法》的创新性1.从立法层面来看:此次发布的新《办法》法律层次较高,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
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
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同时,将旧《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原国税函[2004]1027号文件中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写入《发票管理办法》,提升了相关规定的法律级次。
2.在政策目的方面:除了规范发票管理外,新《办法》打击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目的非常明确。
从形式上看,根据旧《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开具发票后盖章时,可以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而新《办法》明确规定,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此外对发票专用章式样作了明确规定。
3.在管理理念方面:新《办法》更加强调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而不是单纯强调纳税人的义务。
比如,新《办法》更加侧重开票方、受让方的控管,进一步规范了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明确了纳税人“知道或应知道”发票真伪的责任,强调了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4.加大动态监控力度:新《办法》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
《发票管理办法》亮点之一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关联影响授意责任)2、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教唆有罪责任)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专业职业判断责任)(常识应知原则)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连带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亮点之二——真正的最大的亮点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不说“违反本方法发票管理规定”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是因为在本办法修改出台之前,有其他发票管理办法出台了。
如增值税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就本办法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有那些呢?主要有第35——38条,主要变化有第35条。
那么有那些变化呢:(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从原来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修改而来的:1、主要增加了“应当开具”——什么叫“应当开具”就是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应知原则(应知义务)的体现,由于是企业是一个组织活动,都是由专业职业人员构成的,一些基本常识和义务是应该知道——意味着天朝提前完成了初级市场建设。
2、改“逐栏”为“栏目”——使抽象的行为要求变成具体操作项目,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3、删除了“财务印章”——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认自己备案的“发票专用章”了。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从原来的“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修改而来的,这个很重要,抄税报税程序就不细说了。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这个主要是针对特殊企业的(大型国字号企业)(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从原来的“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等修改而来的,删除了“未经批准”——意思谁也没有权力来批准拆本使用发票(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从原来的“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修改而来的,但是比较原来的范围扩大了N倍,也是配合工商登记管理的需要,1、现在工商登记管理不再限制经营行业范围了,只要不是国家限制或者特许的经营项目,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变化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六大变化为确保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公布前曾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6日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到意见100余条,部分意见在修订中得到采纳和吸收。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比具体体现了六大变化。
一、总体结构内容删繁就简,条款更清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保留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细则》”)条款19条,文字修改条款8条,内容修改条款5条,新增条款6条,删除旧条款29条,总体篇幅减少三分之一之多。
删减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旧《细则》的内容体现在了新《发票管理办法》中而作删除。
比如:旧《细则》第九条关于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十一条关于印制企业的相关制度,以及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这些规定在新《发票管理办法》里已作描述,故作删除。
二是旧《细则》的内容在《征管法》中已有规定而作删除。
如旧《细则》第十七条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规定等等。
三是旧《细则》的内容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而作删除。
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已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对网络发票和专业发票的管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所以,在这次修订中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对五十七条作了删除。
据了解,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四是旧《细则》的内容因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修订而作删除。
《细则》是针对《办法》条款进行的细化规定,因此对应新《办法》中取消条款的规定也必须被删去。
同时,新《细则》中也有一个条《发票管理办法》款在章节中位置发生调整,这在以往的各种办法、细则修订中是少见的。
这就是旧《细则》第二条关于发票监制章的相关内容,从第一章“总则”调到了第二章“发票的印制”,与发票准印证、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内容放在一起,这一归类也更显科学合理。
新发票管理办法
新发票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发票管理变得更加重要。
为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并防止发票的伪造和滥用,我国制定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新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背景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
过去的发票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活动量和复杂的市场需求。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更加先进的发票管理办法,以提高发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二、主要内容1. 发票种类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被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两种。
纸质发票是传统的发票形式,而电子发票则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实现的虚拟发票。
2. 发票开具要求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开具有明确的规定。
发票开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发票开具人还应该保留相关的开票记录和票面信息,以备日后的核查和审查。
3. 发票使用和存储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使用和存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发票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发票,并妥善保管好发票,以防止损毁和丢失。
同时,发票使用人还应当按时进行发票查验和报备,确保发票的合法使用和归档。
4. 发票信息共享为了加强对发票信息的监管和管理,新发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发票信息的共享制度。
发票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发票信息的共享,以便于实时监测发票的流通和使用情况。
5. 发票监管和处罚对于发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新发票管理办法也提供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发现发票的伪造、涂改或滥用等行为,发票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罚款、吊销发票资格或其他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影响和建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和个人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时需要严格按照新的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另外,发票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发票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解读,让广大市民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在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和科学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Finance & Accounting2011 06·财务与会计·理财版11法规解读谭尧华 刘厚兵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理解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其主要亮点进行解读,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对普通发票管理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政策主要变化进行归纳提示。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亮点1.防止假发票泛滥有关政策规定更加严格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税收监控手段被大大削弱。
《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如下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例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而且,《发票管理办法》还细化了印制发票的企业条件:一是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是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应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2.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一直以来,一些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大头小尾”、盗开发票、借用发票、借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
有的经营者为招揽生意、迎合顾客,虚开、乱开发票,在为消费者虚报冒领、贪污公款犯罪提供方便的同时,逃避纳税义务。
更有不少不法分子成立专门的开票公司大肆虚开发票,从中牟取暴利。
《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
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
因此,《发票管理办法》增加了如下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发票的开具、使用以及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等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还增加了防止税务人员在发票管理上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Finance & Accounting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1 0612法规解读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4.拆本使用发票将受到重罚原政策规定,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
但同时规定,如因经营业务特殊须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拆本使用。
然而正是这一政策漏洞,造成不少人通过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从而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2008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5号文,将“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在此基础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而如果纳税人发生“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删除了开具发票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规定,但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加的这些政策变化也是实际操作中早已实行了的规定,而此次在《发票管理办法》中进行重申,更提升了其法律级次地位。
二、普通发票管理政策变化归纳提示1.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审核更简便、确认期限更短一是不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原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国税发[2008]15号文规定,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
二是办结时限更短。
原政策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税发[2008]15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
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2.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成为必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要求,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即从政策理解上,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是一种可做可不做的行为,不是一种强制性标准规范。
而国税发[2008]15号文规定,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
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是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126号对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有关业务操作规程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3.纳税人自行开发相关开票软件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原政策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Finance & Accounting2011 06·财务与会计·理财版13法规解读2011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有关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重复征税对于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收管理,根据原政策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该文所指的出口企业应为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企业),即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理代理出口业务,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为委托方企业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企业退(免)税。
假如委托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没有取得受托方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那么,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