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报刊发行局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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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1999]25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1999]257号

在网络环境中,管理员和用户除了使用本地资源外,还可以使用其他计算机上的资源。

在资源使用的过程中,对于用户来说,不需要知道资源的位置;而对于共享资源来说,也不需要用户的位置,双方都是透明的,用户只要了解到网络中有自己所需要的资源,并且有资源的使用权限,就可以使用该资源。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同一资源可以被多个用户使用,因此称为“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极大地方便了用户,也有效地利用了资源,节省了资源的重复性浪费。

通过计算机网络,不仅可以使用近距离的网络资源,还可以访问远程网络上的资源。

用户可以使用远程的打印机、远程的CD- ROM 及远程的硬盘等硬件资源,还可以使用远程计算机上的应用程序、数据等软件资源。

硬件资源共享主要是指硬盘、软驱、光驱和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共享,使网络中其他没有该硬件设备的用户可以使用这些设备,就像自己也安装了这些硬件设备一样,从而节约了网络用户的硬件投入费用。

硬盘共享在网络中,客户机一般都有自己的硬盘,但硬盘不论容量有多大,都有一定的限度,都有可能需要使用服务器或远程硬盘空间,另外,在组建无盘工作站网络中,必须将部分服务器硬盘设置为共享。

硬盘设置为共享以后,不论网络用户在何处登入网络,只要有访问权限,就可以应用该硬盘。

另外,Windows 2000 的磁盘配额管理,可在服务器上为网络用户分配磁盘配额,使网络用户在指定的空间内使用服务器上的硬盘。

要设置硬盘共享,可参照下面的步骤:1. 在“我的电脑”窗口中,右击被格式化为NTFS 卷的磁盘驱动器,从弹出的快捷菜单中选择“共享”命令,打开属性对话框,如图11 - 1 所示。

图J设n J XTFS的崔;2.在共享”选项卡中,选择共享该文件夹”单选按钮,在共享名”文本框中输入磁盘共享名,并在备注”文本框中输入共享说明。

3.如果不限制用户数量,在用户数限制”选项区域中选择最多用户单选按钮;如果要限制用户数量,选择允许”当选按钮,并在其后的微调器中输入用户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京地税征[2003]22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221号)海淀、石景山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分局:为保证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核定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施纳税核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税务所。

除市地方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外,纳税核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或其所属的税务所负责实施。

第四条纳税核定的范围包括:预算级次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特殊缴纳期限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委托代征,委托代售、监督代售单位核定;发票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方式、费额、费率核定和纳税核定的变更等内容。

第五条纳税人被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核定手续。

第二章预算级次核定第六条预算级次应依据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预算级次的核定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三章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负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进行核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税网站信息发布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税网站信息发布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税网站信息发布安
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纳[2004]5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6
【实施日期】2004.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税网站信息发布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4〕5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北京地税网站发布的信息合法、准确、规范,进一步加强网站信息发布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京地税纳〔2003〕48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地税网站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65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网站信息发布安全管理的认识。

北京地税网站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实现网上地税局的载体,是展现北京地税形象的重要窗口,网站发布的信息即时面向全社
会,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确保网站信息发布安全是开展网站各项工作的基础,各单位领导要对此给予高度重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计会工作处理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计会工作处理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计会工作处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8.12•【字号】京地税计[1996]331号•【施行日期】199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计会工作处理事项的通知(京地税计[1996]33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50号及国税函发[1996]330号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及调整后有关计会工作处理事项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计会工作处理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1996年工商税收计划指标不再调整,仍按原计划口径考核。

为便于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及按原计划指标口径考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对上报的计划报表按不同的口径分别统计:工商税收旬报、快报按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商税收总额上报;税收完成情况月报表按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商税收总额及调整前的原计划口径分别上报,并增加税收分析附表一张(见附表),统计分税种的涉外、集贸、个体三部分收入数,软盘另发,于1996年9月起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按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及报表填报口径,在9月份的会统报表中统一调整及填报。

其中,对移交过来的各项欠税,在9月份的“资金平衡月报表”中的“应征”和“代征”项的期末余额数和“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应征税金”累计数及“欠缴税金期末余额”中进行调整,并附有关调整数字的说明;同时调整“欠税统计月报表”中的月末欠税余额数,其余各项报表不做调整。

三、鉴于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及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原京地税计[1995]605号“关于印发《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中有关会统报表的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需重新确定,相应调整计算机报表程序,有关文件和软盘另行下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13•【字号】京地税征[1996]564号•【施行日期】199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564号1996年12月13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纳税申报管理,确保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方案》和本市地方税收征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部门及地方税务机关所辖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人。

地方税务代理机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按照被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向被代理人经营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凡属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所辖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照常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根据《暂行规定》和《总体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税款征收方式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即初始申报、邮寄申报和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

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确定其相应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5.18
•【字号】京地税征[1999]276号
•【施行日期】1999.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27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转发给你们。

为了落实中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凡是各级政府要求税务部门代收的合法收费,各区县局、各分局都必须承
担、不得推辞。

2、在代收费工作中,要坚决抵制代收各种非法收费,只能代理政府收取按国
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

3、加强对代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局反馈代收费工作情况。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办[2013]1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办〔2013〕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已市局2012年11月26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3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3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则。

第四条市局办公室是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以及保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局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市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属性提出、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首都之窗”()门户网站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发送至市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纳税地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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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纳税
地点问题的通知
【标 签】分支机构纳税地点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1998﹞229号
【发文日期】1998-05-25
【实施时间】1998-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海淀、朝阳、西城、崇文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财政证券公司合并重组后,目前在北京市有7个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鉴于该公司在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变更税务登记,且目前该公司(总机构)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设有办公机构和场所,根据市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方便纳税人简化纳税手续,经市局研究决定,该公司在北京市注册的非独立核算的各个分支机构,统一在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事宜,并由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督促该公司按规定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附件: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部门名称及单位地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部门名称及单位地址
1,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阜城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车公庄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大街甲19号
3,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劲松证券交易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甲二号
4,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
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坛证券交易营业部 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13号
6,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胜门证券交易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B11号
7,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燕山证券交易营业部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04•【字号】京地税一[1996]54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一[1996]540号1996年12月4日)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为作好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北京市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各区、县税务局、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科所学习《试行办法》。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贯彻方案、统筹安排、认真落实。

2.要采取多种途径,宣传《试行办法》的意义和具体规定,并认真对实行申报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分类进行辅导为《试行办法》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3.要把《试行办法》作为印花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认真抓好一季度的申报工作,在贯彻落实中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汇总表和印花税监督代售报告汇总表,并于4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局。

附件:1.印花税监督代售报告汇总表(略)2.印花税纳税申报汇总表(略)lar_169162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11.06•【字号】京地税征[1994]88号•【施行日期】199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1994]88号1994年11月6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保证地税局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我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联合通知中税务登记管理的权属划分原则,我市地方税务局所征管的地方税收管理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在本市范围内除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及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外,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包括由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汇总缴纳的)以及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负有地方各税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范围是:(1)从事水运、空运、管道、陆运、客、货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附设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装卸队;(2)从事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3)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不包括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地方银行、保险企业、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和单位,信托投资公司等。

(4)从事饮食业、旅店业、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及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旅游企业(包括非旅游部门从事旅游服务业务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5)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以及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6)从事经营文化业,体育业活动业务的单位;(7)从事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服务的单位;(8)从事经营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等行为的单位;(9)从事经营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行为的企业和单位;(10)其他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收益、服务费、手续费收入的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京地税征[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京地税征〔2007〕4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第7号令)发布以来,市局为贯彻总局办法,规范税务登记管理,落实属地登记原则连续制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0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4〕57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1号),明确规定了税务登记的地点,并规定从事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必须属地登记,对遏制恶意引税的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仍存在不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的问题,部分区、县局重复登记、不为纳税人办理正常转出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局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治税形象。

为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完善纳税人户籍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完善制度、严格执法、规范行政、明确权责。

杜绝执法和行政管理中的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统一原则。

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方式、流程、要求、岗责均规范统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1.04•【字号】京地税检[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9号1999年1月4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我市地税系统自组建以来,积极开展了涉税举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系统成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形成了我市地税系统举报工作网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和工作程序;通过查处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共查补税款4.5亿元。

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全市地税系统涉税举报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项工作制度不够落实,尤其是对各级领导、上级机关批办的举报案件不能按期上报查处结果,督办、催办工作力度不够;二是答复举报人的工作不够规范,造成举报人反复要求税务机关做出解释;三是保密工作存在漏洞,泄密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在查处举报案件中,存在个别人员违法、渎职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涉税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工作在税务检查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扎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1、对于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举报案件要组织专业稽查机构进行查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完毕,因案情复杂无法按期结案的,写出中间报告说明情况;2、在案件查处之后,要主动与具名举报人联系给予答复,并做好奖励工作;3、各级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转办手续并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对于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及时办理转出手续,缩短转办时间,增强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

二、认真做好答复举报人的工作。

1、对地址(或联系电话)清楚的具名举报人可采用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答复;2、答复举报人由查案单位的举报中心负责;3、对联名举报的答复可通过联名举报时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4、对于在查处案件期间的重复举报,一般可在案件查处后一并答复;5、答复时重点对举报反映的内容予以说明;涉及被查单位财务、经营方式、纳税情况、商业秘密及税务机关的办案手段不予答复;6、举报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查处完毕,举报中心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6.28
•【字号】京地税营[1995]318号
•【施行日期】1995.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税[1995]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除对邮政部门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对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自1995年5月1日起也一律征收营业税。

2.凡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范围内服务业税目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

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六月
二十八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1.09•【字号】京财税[1995]228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年11月9日京财税(1995)2280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属直属单位、市局直属单位:根据营业税条例、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对我市范围内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征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凡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对目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要限期办理,并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凡根据第一条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均应购领并使用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3.对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分对内部的收入还是对外单位的收入,均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4.对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附设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项目,凡有偿向对方提供应税劳务的,均应单独核算,分别按不同税目纳税。

对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适用从高税率征税。

5.对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须交纳的其他地方各税,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6.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上述单位1994年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1995年11月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2]5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1.27
【实施日期】2002.1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
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54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部分区县局提出,希望市局再行明确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的规定。

经市局研究,为稳定现有税源分布格局,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现就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涉及确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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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1999]3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1999]3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3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转发给你们。

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认真清理整顿超过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并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和保证金的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

4、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京地税评[2005]36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36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函告(略)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及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般性涉税问题,规范税务函告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函告是指税务机关对经纳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涉税疑点或问题的纳税人,通过信函方式告知,要求其进行自查并做出解释说明,提示其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税务函告应当坚持便捷、有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及纳税评估科(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实施税务函告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经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评估人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核实意见”栏,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一)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二)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四)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五)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六)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计税收入明显不符;(七)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八)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九)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十)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十一)其他存在少缴税款嫌疑情形;(十二)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十三)代扣代缴税款额度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十四)其他应当实施税务函告的情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根据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

二、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后,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临时税务登记证号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码。

三、纳税人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跨区县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77号)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京地税营〔2008〕177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9日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解决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为何要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署我市土地增值税改变纳税地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署我市土地增值税改变纳税地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署我市土地增值税改变纳税地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11•【字号】京地税二[1999]309号•【施行日期】199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署我市土地增值税改变纳税地点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9]30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市政府京政函(1998)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保证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准备并遵照执行:一、资料交接程序及时间安排1、目前按坐落地对项目进行管理的专业税务所为税收资料的转出单位,改变纳税地点后对项目进行管理的专业税务所为资料的转入单位。

2、1999年7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对现有资料按项目全面整理,项目坐落地与核算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坐落地专业税务所分别按转入单位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资料信息传递表》(简称《传递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填写《移交项目资料清单》并与资料一同交核算地专业税务所;项目坐落地与开发企业核算地在同一区县的,主管专业税务所填写《土地增值税留存项目资料信息表》(简称《信息表》,见附件),一式两份;3、1999年8月底前,各转出单位应将《传递表》连同项目资料全部传递给转入单位,同时将《传递表》和《信息表》报市局二处一份,市局将选定时间组织各区县局进行交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4、各转入单位接到《传递表》和项目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整理,及时掌握开发企业和项目的详细情况,如遇有资料不全等情况,应立即与转出单位进行联系和核对,以保证本次调整纳税地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改变纳税地点后,各项目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仍应密切配合,通过市局二处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办理
税务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6.18
•【字号】京地税征[2003]353号
•【施行日期】2003.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外地
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3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经委下发的《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应在领取到《外地政府(企业)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对于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各单位应视同现行分支机构管理,为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二、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不属登记范围,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附件:北京市经委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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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报刊发行局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标 签】纳税地点问题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1998﹞299号
【发文日期】1998-07-01
【实施时间】1998-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
北京报刊发行局已由宣武区迁至北京西站地区。

根据京地税征[1996]225号《关于北京西站地区地方税收征管管辖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鉴于北京报刊发行局已由宣武区迁至北京西站地区,经市局研究决定,自1998年8月起,北京报刊发行局应纳的地方税收转由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请你们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后的交接,并严格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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