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合集下载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研究引言消费者权益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市场的规模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起了广泛的重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研究,包括法律的保障、维权途径以及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挑战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法律的保障1. 法律的立法保护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法律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了合法的权益保障。

2. 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公平交易、安全保障、知情权等。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真实、合法地标明标签、说明书等信息;有权拒绝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等。

二、维权途径1. 第一种途径: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和调解服务,消费者可以向其投诉。

2. 第二种途径:通过行政机关维权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要求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3. 第三种途径: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电子商务领域的挑战1. 虚假广告与欺诈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十分普遍。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导致购买到不符合实际需求的商品。

2. 个人信息泄露与隐私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进行购物或注册,然而一些商家未能完善安全措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

3. 跨境电商的法律监管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不一致,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协调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进一步研究。

结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5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5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5篇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对于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意义重大。

一起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5篇,欢迎查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1今年,市工商局、市消协将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实施十大举措,推进消费维权。

一、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查“问题食品”,努力让消费者吃的放心、安心。

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查假冒伪劣商品,努力让消费者识假、辨假、抵制用假。

三、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严查医疗、食品、药品、农资、化妆品等违法广告。

四、开展服务领域专项执法检查,严查餐饮、旅游、维修、美容、装饰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提升消费信心。

六、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指导科学合理消费,促进消费升级。

七、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披露消费侵权行为,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八、加强农村消费引导,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规范,促进农村消费增长。

九、加强各级消协、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一会两站”建设,提高对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处理能力,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的减少消费者损失。

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促进生产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神圣的事业。

为实现“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做出我们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2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明天是3月15日,大家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日子吗?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顾名思义,就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日子。

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7年,我国消费者协会被接收为正式成员。

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HEBEINONGJI摘要:知假买假行为能否适用惩新性赔偿最大的争议问题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问题,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

其次,在知假买假行为背景下,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这一问题是探讨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该分情况讨论。

有的知假买假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打压了不法经营者囂张的气焰。

在现在假货横行的背景之下,知假买假的积极作用大于负面作用,这样的知假买假应该予以支持。

此外,也不乏出现一些社会专业人士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以此威胁商家,从而获取暴利,这一现象扰乱了市场的秩序,我们称为职业打假。

对职业打假行为,我们应该分情况去讨论,不能全部否定,也不能全盘接受。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双艳引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修改,然而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没有给予根本性的解决。

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中,规定了为了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而牟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本条例o意味着职业性打假行为可能不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主体。

知假买假行为中,关于经营者欺诈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成为了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_难题。

1知假买假案例透视惩罚性赔偿争议1995年的春天,山东青年王海获悉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内容,然后进行了实践,在隆福大厦购买了索尼耳机,随后在证实了其耳机是假货之后,商场同意退货并且赔偿T200元的损失,但拒绝了王海之后买10副耳机的赔偿要求。

在此之后,王海在多家商场买假并诉至法院,其双倍赔偿的诉求大多都到了支持。

民众对这一问题也持肯定的态度,甚至消费者协会在1996年为王海颁发了奖金。

在1998年的华联商厦案中,王海与与华联商厦的40只台灯的交易发生了纠纷,王海认为部分台灯缺少入网许可证,还有部分台灯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以此为由将华联商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联商厦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商品价款40480元。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1. 引言1.1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知假买假行为是指消费者明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假冒伪劣产品,却仍然选择购买或使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认定知假买假行为时,需要考虑消费者是否存在知情的情况,即是否明确知晓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果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仍然购买,就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

在法律规制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知假买假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有权要求退货或者索赔。

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被追究法律责任、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措施。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加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2. 正文2.1 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知假买假行为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或存在虚假宣传,但仍然故意选择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消费者的诚信原则。

知假买假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一些消费者为了图便宜或忽视质量问题,选择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

具体而言,知假买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仿冒品牌商品、购买过期食品、购买造假保健品、购买虚假广告宣传产品等。

消费者在进行知假买假行为时往往心存侥幸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这种行为不仅对消费者自身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对市场秩序和社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加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可以有效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欺诈性行为: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明显的欺诈性行为。

“知假买假”的全领域认可与制度规范

“知假买假”的全领域认可与制度规范

消费市场我国自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突破了我国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对于消费侵权案件,不再限于只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是给予消费者额外赔偿,以激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但随着我国第一起“知假买假”案的产生,“知假打假”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些知假买假者由于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赚取惩罚性赔偿金,这与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合法消费有所区别,因此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的热烈讨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内,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但是这一答复将“知假买假”行为认可的范围限制在了食药领域,因此在其他领域中,“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争议。

“知假买假”行为为什么会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认定?在除食药领域外的其他领域是否可以对“知假买假”行为予以认可?最后面对“知假买假”造成的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规范,以确保在认可全领域“知假买假”后,消费者权益能得到真正保障。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将使我国市场秩序更加和谐。

1 “知假买假”行为的不同认定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于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遇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金额的三倍,并且还考虑到了一些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费用较少,即使增加三倍赔偿,仍不足以起到惩罚非法经营者的作用,因此特设立500元的兜底追赔金额。

一时之间,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诉讼迅速增多,同时关于“知假买假”的讨论再次热烈起来。

1.1 部分领域认可“知假买假”为了解决实务中法院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如何判定消费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的困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在食药领域,消费者即使是“知假买假”,仍然应当支持其主张的索赔要求,这一法律解释认可了在食药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但是对于其他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应当如何看待,仍留给了学界进行讨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知的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知的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知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3年作了一系列修订。

这项法律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作为一个购物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购物者应当知晓的法律知识。

第一,合法合规的商品和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当选择经过检验合格并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切勿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是否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和《服务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购物者还要留意商品的有效期、外包装是否完好等因素,以确保购买到合法合规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真实有效的广告和宣传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对商家的广告宣传保持警惕。

商家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购物者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免受到虚假广告的影响。

如有需要,购物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宣传材料的真实有效证据。

第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限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确认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为7天至不超过15天;耐用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为3个月至不超过1年。

如果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购物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与商家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商家协商一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应包含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修期等相关信息。

如果购物者在交易中受到商家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如拒不履行,购物者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合理合法的退换货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尽量选择支持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商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7天内无理由退货,并要求商家退还全部购买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法办函〔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作者:徐道波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本文先介绍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含义以及知假买假行为引起的争论,在厘清含义以及相关的争论观点后,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

然后,透过知假买假现象,捕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相应地提出一些弥补这些不足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69-02作者简介:徐道波(1967-),男,汉族,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

知假买假行为,其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引起的一系列争论早已不是什么新的话题。

众所周知,我国于2014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做了修改,固然,新《消法》存在很多进步之处,但是,面对知假买假行为反应出的诸如“消费者”定义模糊,赔偿标准不足以及缺乏层次性等一系列问题,新《消法》并没有给予根本性地解决。

知假买假行为究竟该不该受《消法》的保护,知假买假行为反映出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对完善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什么启示,都将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知假买假的含义1995年山东无业青年王某,无意中得知当时的《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认为有利可图,四处买假,并根据当时的《消法》第49条向商家索赔,曾经因此获得8000元的赔偿,一时间“王某知假买假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全国各地的“王某们”争相知假买假,人们和学界把王某这样的买假行为称为知假买假行为。

二、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打假并不只是政府的责任公力执法与私力执法各有其专有领域,但他们之间的界线并非绝对、恒定,政府的能力大小、政府的公益性程度、政府的执法效率、私力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决定了这条界线的偏离方向及程度。

“知假买假”索赔权问题剖析

“知假买假”索赔权问题剖析
假买假 ” 者越多 , 社会整体利益越能得 以实现 。承认“ 知假买 假” 索赔 权将发 动更多 的群 众依法监 督经 营者 , 由此形成 的 监督力量之大是任何一个组织或部门都无法比拟的。
《 消法》 4 第 9条① 向经营者索赔 。因为前者买卖双方 均明 白交
易 的性质 , 一般不会发生纠纷 。 文讨论 的对象特指后者 , 本 即 购 买者 “ 明知 ” 品或 者服务是 虚假 的而 自愿购买 或接受并 商 以索 :知假 买假 ” 而索要 赔偿 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否适 用《 “ 进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 法》 学界 对此看 ,
法不一 。为有 效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 应对 “ 知假 买假 ” 索赔论予 以支持 。从《 消法》 角度探讨该论点的合理性 , 对各
种质疑进行回应 , 同时就 目前的 司法对策提 出一些建议 、 看法。
于索赔 目的而非生 活消费 的需 要 , 因此 , 能适用《 不 消法 》 第
权利机制将社会利益转化分解为个体利益 , 使个体积 极追求
①《 消法》 4 条规定 : 营者提供 商品或 者服务 有欺 诈行为的 , 当 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 的损失, 第 9 经 应 按 增加赔
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 务的费用的一倍 。
假 买假 ” 的确 具备一 定的信息 优势 , 者 但这种 优势 只是 相对 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 ,在强 大的经营者面前 ,知假买假 ” “ 者 仍处 于劣势。 由有 三 :. 信息 获得上 。“ 理 1 在 知假买假” 者获得

保 护消 费者权 利 的利 器
消费者被 侵权后 , 往往 因时 间精 力有限 、 诉成本 高 昂 投 而不愿维权 。消费者 的无组织 、 分散性 , 技术知识 的缺乏 , 经 济能力 的低下 , 生产经 营者 的垄 断性等 , 进一 步加剧 了} 费 肖

辩论赛,打假靠消费者(基本是最终版了)

辩论赛,打假靠消费者(基本是最终版了)

正方(执法者):1.力度大:执法者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面对假货可以采取封店的措施来打击假货,能让商家真正不敢再卖假货(因为卖假货所得的利益与被罚的不成比例)而消费者只能投诉等手段,起效不大。

2.宣传力度大:执法者为广大消费者普及了各项假货知识,也从侧面打击了假货。

3.消费者素质低:1)消费者往往对于假货是在没有伤害到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会对假货视而不见。

2)不少消费者明知是假货,但仍选择购买,因为价格便宜(假货CD,鞋子)4.消费者即使不购买假货,但也无法制止假货在市场上流通。

商家往往被识别出是假货后,换个马甲就又能骗人了。

而执法者才能真正制止假货的流通(查封)5.打假更全面:相比消费者要在受骗后才能去投诉、反映,执法者能在假货流通的全过程进行打击。

在假货流入国内市场时,有海关检查(数据),体现了前瞻性,流入市场后,有质监部门去查处,最后还能把查处的假货统一烧毁,防止再被利用。

6.面对现在跨省甚至是跨国的假货组织,消费者的力量十分微弱,这时就需要不同部门的执法者在各地去协商,最后达成一致逮捕卖假货的人。

7.执法者有着统一的管理和严格的执法程序,能更好地进行打假活动,而不像消费者那样,力量分散。

手指只有握成一个拳头才能发挥出最大力量。

8.打假是执法者的法定职责,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妥协,相比之下,消费者买到假货后,去商家那里进行理论,往往商家提出退款等条件后,消费者就接受了,而不是坚持去消费者协会去投诉商家。

因此消费者往往是被动打假,而执法者是主动打假。

9.消费者打假局限于自己的利益反驳:1.消费者的打假方式很多,除了向相关部门投诉外,还有社会舆论、联合抵制、购假索赔,同样也能形成商家不敢卖家的结果2.即使执法者为消费者宣传了各项的鉴别假货的知识,也不能证明执法者就是主力,相反,正因为消费者的主力地位,所以执法者才要去普及知识。

3.针对1)假货就必定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就不存在消费者对假货视而不见了,对方所设置的前提根本就不存在,消费者在得知是假货的过程中,他的利益就已经被损害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仅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知假买假”问题综述(二)

“知假买假”问题综述(二)

“知假买假”问题综述(二)作者:金健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8期[摘要]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反响较为强烈,对于知假买假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的问题一直是法理界争论的焦点。

在“反对说”日趋主流的时候,持“支持说”的学者也据理力争。

在争论中我们发现了法律制度中的缺失,在此提出一些修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知假买假利大于弊弊大于利修改作者简介:金健(1980-),男,吉林人,合肥解放军炮兵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针对“反对说”扑面而来的巨大压力,持“支持说”的学者据理力争,进行坚决的反击,下面我们来看看“支持说”的反驳意见。

“支持说”认为:“知假买假”索赔利大于弊。

一、对“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加倍赔偿”的支持观点(一)“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制假售假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造成损害,而且危及国家和社会全体的利益。

“消费者具有个体性、分散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1]单独靠分散的个体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

王海们是代社会讨回公道和公平,社会应当支持王海的行为。

许多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也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论动机如何,都是消费者。

[2]如果不承认他们是消费者,将会产生悖论:假如知假买假得到的商品不能退货赔偿的话,他们就必须自己来消费这些商品,也就必然成了消费者。

另外,“知假买假”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任何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存在超越法律给予的权限的问题。

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之,对打击假冒商品、维护社会风气有积极作用,所以应当把“知假买假”者列为消费者范畴。

还有学者指出:“知假买假”不容易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者只要举证所买是假货即可,不需要说明买假的动机,但商家要举出“知假买假”者是为了索赔、是知假买假,这是十分困难的。

同时,即便证明了“知假买假”者的动机,使其无法获得加倍赔偿,法律对自己承认所卖是假货的商家也并无处罚,这很显然是不公平的,是对不法商贩的变相包庇。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10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10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10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1】在这开头,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对贫穷的农民夫妻,因为买了假种子种到田里而颗粒无收还赔了本,夫妻俩越想越生气,便买了瓶毒药一饮而尽,但因为毒药也是假的,他们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过来,夫妻俩认为自己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便买了瓶酒以示庆祝,谁知,这对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没有醒来,因为他们喝的是假酒。

听到这个悲惨的故事。

我禁不住想,现在世上有多少假东西呀!坑害农民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药、有毒大米、苏丹红、人造鸡蛋······,这些假东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人,只管收钱,对造假的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为造假者通风报信。

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失职,才造成现在假货满天飞。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兴奋地来到大街上,希望能听到有关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

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没有宣传标语,没有宣传喇叭,人们冷漠地来来往往,世界消费日什么时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丝疑问。

这时,一阵风刮来,风虽不大,我却感到明显的凉意。

它带给别人的是清凉,而此时带给我的却是忧虑和悲伤。

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还有用吗?在大多数人心中,也许已经不重要了,也许已经没有用了,他们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钱、金钱、金钱······人们哪!醒醒吧,不要为了金钱而疯狂了。

我们不但要有诚信,更要有良心。

让我们一起来打假吧,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假货的世界里!我相信,这是每一个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个大人的目标。

来吧,让我们找回诚信、唤醒良心,为彻底消灭假货努力吧!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2】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

论“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谋 求转 型 。
上 海静 安区法 院证 实 , 在2 0 1 1 年 该院受 理 的 9 9 件 消费 者维
职 业打 假人 遭遇 司法 指控 并 非首 次 ,但 本 案所涉 金 额为 历 次之 权 案件 中, 有近 九成 是职业 打假 。 在“ 知 假买 假” 高度商 业化 的同
冠, 案发 过程 也具有 普遍 性 , 审判导 向对 于职 业打假 人群 体具 有 时司法 审判却 在叫停 此种 行为 , 上 海法 院就此 类赔偿 案件 明确规 标 本意 义 。
权 假 冒案 件 9 0 7 0 1件 , 占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全 部 统 计 数 量 的 获 利的 “ 职 业打 假人 ” 。最 早是 起源 于 1 9 9 5 年 的王 海 。随后 , 张
5 8 - 1 6 %。
磊、 臧 家平 、 刘 明、 牟家 文等全 国各 省市 职 业打假 人不 断涌 现 。 近
由于法律 并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这就 引起 了广泛 、 持续 、 激 烈 的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2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0 2 — 0 3
随着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发 展 ,为 了保护 消 费者 的合法 权

引言
早在 1 9 9 5年 , 2 2岁的王 海在 北京 各商场 购假 索 赔 , 5 0天时 益 , 维 护社会 经济秩 序 , 我 国于 1 9 9 3 年1 0月颁 布 了《 消费者权 益 间获赔 偿金 8 0 0 0元 。从那 之后 , 社 会上 发生 了越来 越 多 的通过 保护 法》 。 该法 四十 九条 规定 : “ 经营 者提 供 商 品或者服 务有欺 诈 “ 知假 买假 ” 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利 的案件 。据 报道 , 2 0 1 1 年, 全 国工商 系统 共查 行 为的 , 应 当按 照消 费者 的要求 增加 赔偿 其受 到 的损失 , 增 加赔 处侵害 消费者 权益 案件 1 0 . 2 3 万件, 案值 1 2 . 7 6亿元 ; 受理 消费者 偿 的金 额为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的价 款 或 者接 受服 务 的 费用 的一 申诉 案件 6 7 . 1 7万件 , 为 消费 者挽 回经济 损 失 7 . 4 2亿元 。 其 中侵 倍 。 ” 这 条惩 罚性 赔偿 的规 定很快 便造 就 了一批 以“ 知假 买假 ” 而

再论知假买假者是否有市又要求双倍赔偿

再论知假买假者是否有市又要求双倍赔偿

看 ,消法》 《 对欺诈行为的加倍赔偿规定是确定经营者惩罚性赔 偿责任 的民事规 范 , 但它并 非是违约责任 , 而是一 种无 效合同 ( 包括被撤消合同 ) 的赔偿责任田 。 惩罚性赔偿金 , 般情 况下 , 在一 是指侵 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 也包括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 。消法》 4 《 第 9条规定的 , 是发生在 消费领域 中的损 害 , 照发生的场合分析 , 当是 在合同 的领 按 应 域 , 不是在侵权行为的领域。 而 因此 , 国现行立 法上 的惩罚性 我 赔偿金 , 只适用 于违 约行为的损害赔偿 , 不适用 于侵权行为 的
在 法律上被 认可 为消费者 , 而且也在客观上 、 实质上成 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 , 就应 当适 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 当有获得双倍 应
赔偿 的 权 利 。
【 键 词】 关 知假买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金; 双倍赔偿


社会 舆论 对 “ 知假 买假 ” 的态度 和专 家意 见
应当作较宽 的理解 , 这样符合立法者关于制裁 消费领域 中的欺 诈行为 , 护市 场经济秩序 , 维 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 的原 意。因
有些学者认为《 消法》 上的欺诈行为 与《 同法》 的欺 诈 合 上 行为是两种不同类 型的欺诈行为【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 I 】 。 消费者
与经营者之间的关 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
《 同法 》 1 3条第 2款特别规 定 :经 营者对 消费者提 合 第 1 “ 供 商品或者服务有欺 诈行 为 的,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消费者 权益保 护法》 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法》 4 条规 而《 第 9 定 :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当按 照消费者 “ 应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 , 加赔偿 的金额为消 费者购买 增 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 的—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

•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 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 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 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 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 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谢雪芬诉万通大酒店案

原告谢雪芬在被告万通大酒店登记住宿。 当晚11时许,谢雪芬从外面返回万通大酒店, 在该店四楼走廊里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 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 到伤害。在谢雪芬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 进行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人员。 尽管谢雪芬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 4名男子扬长而去。谢雪芬被打后去晋江市医 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 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裁判结果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 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购买的广恩堂牌 霍氏鲜清喷剂均由苗仁堂公司生产。鉴于广恩堂公司委托 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 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 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 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的一倍。本案中吴海林要求春和大药房业主朱网奇 增加给付其购买产品价款3080元的一倍赔偿共计6160元的 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朱网奇赔偿吴海林6160元。 • 判决要旨: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 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2022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偿

2022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偿

2022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知假买假,可以获得赔偿。

《⾷品安全法》规定,只有⽣产不符合⾷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才可要求10倍赔偿。

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2022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知假买假,可以获得赔偿。

第⼀:根据我国《⾷品安全法》第⼆⼗⼋条 “禁⽌⽣产经营下列⾷品:(⼋)超过保质期的⾷品” 的规定,本案超市出售已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为不符合⾷品安全标准并被禁⽌⽣产经营的⾷品。

第⼆:我国最⾼⼈民法院《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纠纷,购买者向⽣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由此可见,购买者主张权⼒是并不受限于其是否事先知道商品存在问题。

第三:我国《⾷品安全法》第九⼗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付价款⼗倍的赔偿⾦。

”本条规定消费者在要求损失赔偿时需是“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但只要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都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要求⽣产者或销售者⽀付价款的⼗倍赔偿⾦。

⼆、买到假货怎么要求赔偿1、⾸先要保留证据。

在⽹购付款前,尽量通过⽹上聊天⼯具与商家明确要购买的商品详情等重要事项,例如在直播渠道购买商品时,我们可以联系商家反复确认产品品牌、规格、⽣产⽇期、福利优惠等等商品相关信息,这些聊天记录当涉及侵权时是维权的有⼒证据。

当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后,我们要收集相关证据,对问题商品进⾏多维度拍照录像,对商品的真假鉴定凭证,并截图/录屏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时使⽤。

拒绝假货发言稿

拒绝假货发言稿

拒绝假货发言稿尊敬的领导、尊敬的各位嘉宾、亲爱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今天的主持人,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大家带来有关拒绝假货的话题。

假货问题近年来愈加突出,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以及经济利益都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我们应当竭尽所能,齐心协力,共同呼吁拒绝假货!假货是指侵犯知识产权、冒充名牌等擅自生产的商品。

假货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困扰和麻烦。

首先,购买假货的消费者无法得到商品的质量保证,可能会导致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特别是一些药品、食品、婴儿用品等,如果购买到假货,则对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其次,假货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合法品牌的利益,使他们的声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许多企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但一旦出现假冒产品,就会立即被人们忽视或者误以为合法产品质量不佳。

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消费者来说,假货问题都是一个严重影响信任和经济利益的问题。

面对假货问题,我们不能袖手旁观,应该采取行动,齐心协力拒绝假货。

首先,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惩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加大对假货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让制假售假成本增加、风险加大,形成有效的打击机制,让假货制造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政府还应提高消费者的知识和意识,加强对假货的宣传和教育,使消费者了解到假货的危害,增强拒绝假货的能力和意愿。

其次,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形象。

企业应加强对供应链的监管,确保原材料和生产过程的合法合规。

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品牌保护机制,通过品牌注册、商标保护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与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合作,共同推进假货的举报、取缔和打击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最后,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假货,拒绝假货。

购买商品时,要认真查看产品的包装、商标和说明书等,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知假买假”行为徘徊于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之间

“知假买假”行为徘徊于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之间

“知假买假”行为徘徊于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之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购已经成为了我们时代的一种消费方式。

然而,在购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所谓的“知假买假”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种行为就像一个难以摆脱的毒瘤,已经深入到了现代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中。

因此,我们需要探讨一下此现象,以及其背后的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较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知假买假”行为是消费者在明知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或者存在不良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行为背后常常有着一些深层次的心理因素,例如虚荣心、面子观念、攀比心理等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知假买假”的现象的发生。

然而,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归为形式主义的范畴中。

因为,许多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并不关心产品的实际质量,而是更在意商品的包装、品牌、价格等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形式上的商品价值。

这种行为并不能促进市场的真正竞争,反而导致了假货、仿制品等的泛滥,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市场环境。

然而,反过来看,我们也不能单纯的将“知假买假”行为归于形式主义。

在某些情况下,“知假买假”实际上也是一种功能主义的行为。

比如,在某些人的生活当中,他们可能并不重视所购买的产品的实际质量,因为这些产品并不是他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只是为了装点自己的生活品质,提高个人的形象。

这时候,他们购买商品的实际意义只是要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对实际品质的要求并不高,这种行为是“知假买假”现象的一种体现。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看到,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假货甚至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例如,在某些地区,消费者很难找到真品,或者真品的价格过高,这时候他们可能会选择购买假货来满足自己生活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知假买假”行为就被归入了功能主义的范畴,因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商品的价值本身。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知假买假”行为是徘徊于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之间的。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个人需要,是一种功能主义的表达。

消费者知假买假,可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全文)

消费者知假买假,可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全文)

消费者知假买假,可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全文)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遭受欺诈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而消费者知假买假可否适用该规定在理论界具有较大争议。

本文首先阐述了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原因,然后指出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同学术观点,最后给出笔者自身对法律应否支持知假买假的观点。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1 消费者缘何知假买假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并不希望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是追求获得安全可靠的产品及服务。

但是随着像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士的事迹相继曝光,消费者知假买假逐渐被搬上台面,成为专家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我们不禁提出疑问――消费者为何会知假买假呢?原因也是因人而异的:有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出于自身经济状况的考虑或者贪图便宜而购买,我们可称之为“消费型”知假买假;有的消费者出于向经营者索要高额赔偿金而知假买假,我们可称之为“索赔型”知假买假。

[1]针对后者是否可获惩罚性赔偿的争议较大。

2 法律关于消费者的规定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提供了判断是否为消费者的标准,即无论是购买、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都要求“为生活消费需要”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仅指购买者购买商品时的动机,而不是指购买后真的将所购商品用于生活。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根据上述标准应分情况进行判断:“消费型”知假买假者比较明显的具有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动机,应受《消法》保护[2];而“索赔型”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该动机则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索赔型”知假买假者不具备生活消费动机,只具备获赔牟利目的,也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者只要没有再向第三人提供、销售其购得的商品而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就应认定为与经营者相对的消费者[3],由此也产生了关于该类人可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争论。

3 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及解读《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者:韩抒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关于“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存在激烈的争论。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他们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法》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完全取消对这种行为的保护,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多种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作者简介:韩抒芮,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02-03一、引言早在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

从那之后,社会上发生了越来越多的通过“知假买假”而获利的案件。

据报道,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0.23万件,案值12.76亿元;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67.1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42亿元。

其中侵权假冒案件90701件,占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部统计数量的58.16%。

2011年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12月15日,刘江被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案发过程也具有普遍性,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

由于这些案件的不断涌现,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法》的争论一直没有中断过。

在此背景下,笔者就“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法》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自己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策。

二、关于“知假买假”的基本理论及发展(一)“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特征“知假买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是假货而购买、适用或明知接受的服务有假而继续接受服务的行为。

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出于生活需要明知是假货但贪图便宜或是为了满足虚荣心而去购买的行为。

如购买假的奢侈品、盗版碟片等;另一种就是明知是假货而去购买,之后再去向商家索赔的行为。

而狭义的“知假买假”仅指第二种行为。

本文所讨论的“知假买假”就是狭义上“知假买假”。

一般而言,狭义的“知假买假”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在实施购买行为之前已经明知或可能知道其将购买、使用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购买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在购买以其购买的商品时假货为由后向商家索赔。

(二)“知假买假”的发展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于1993年10月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很快便造就了一批以“知假买假”而获利的“职业打假人”。

最早是起源于1995年的王海。

随后,张磊、臧家平、刘明、牟家文等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

近2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已退出江湖,有的仍然还在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打假公司谋求转型。

上海静安区法院证实,在2011年该院受理的99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职业打假。

在“知假买假”高度商业化的同时司法审判却在叫停此种行为,上海法院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知假买假”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知假买假”立法现状我们都知道,自从1993年颁布《消法》之后,产生了很多通过“知假买假”而获利的“职业打假者”。

但是对于“职业打假者”们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得到《消法》的保护;这类群体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问题。

这种立法上的缺陷状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二)不同的理论观点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引起了广泛、持续、激烈的讨论。

经笔者总结后,关于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的观点:1.“职业打假者”从事于持续性的购假活动并追求利润,具有商事行为的特征,所以,他们是经营者。

他们购买、使用假货是为了索赔获利而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也就不能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获得惩罚性赔偿。

2.经营者包括从事生产或销售商品或者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要成为经营者的前提是得到具有法律意义的营业许可证。

“职业打假者”并不符合经营者的概念及特征,所以他们并不是经营者。

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他们购买假货并不是为了生产消费所以他们是消费者,理应的到《消法》的保护。

3.“职业打假者”既不是消费者也不是经营者而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

因此,他们不能依据《消法》获得惩罚性赔偿。

(三)不同的司法实践由于没有明确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他们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甚至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1996年8月27日和9月3日,王海两次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购买索尼无绳电话机5部,总价款14600元。

后王海得知该品牌电话机均系水货,且无邮电部门入网许可证,属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的不合格商品。

1997年1月14日,王海在向商家双倍索赔未果后,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海是消费者,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返还王海购机款14600元,并赔偿王海14600元,收缴5部电话机。

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王海以营利为目的故不适用消法为由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一中院于1997年2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1996年9月15日发生的案件中中法院却做出了相反的判决。

1996年9月15日,王海从天津永安公司购买2部日本索尼公司生产的无绳电话机,总价款6346元。

1997年1月,王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要求永安公司双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海在被告处及其他商家先后购买同样品牌的无绳电话机29部,说明王海在购机前就已知该类型电话机无进网许可证,属禁销商品,难以说明是为了个人消费,故不适用《消法》第49条。

一审法院遂判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永安公司返还王海购机款6346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其他费用,驳回王海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王海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一中院于1998年9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两个案件中,原告相同,案件性质相似,而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这就是关于“知假买假”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带来的司法上的混乱状态。

四、“职业打假者”法律地位分析“职业打假者”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消法》第49条,但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主体是消费者。

所以,我们必须明确“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依据此条的规定,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依据消费理论,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两者都要消耗物质资料和非物质资料,但不同之处在于,生产消费是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消费的目的是产生新产品;生活消费则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最终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

判断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什么,采用不同的标准,结果也大相径庭。

生活消费的界定学者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知假买假”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第二种是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了打假获利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

笔者认为,应根据一般社会经验来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

“职业打假者”们通常购买假货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保存、转赠等目的而是为了向经营者索赔获利,而且他们通常都会大批量购买。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也认为只要出现以下三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是打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三是知情者购买。

所以,“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

五、“知假买假”不适用《消法》的原因分析暂且不说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得不到该法保护,退一步来说就算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也不可能适用《消法》。

(一)从法律条文本身及立法目的看“知假买假”不适用《消法》根据《消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适用49条的消费者应是被动受害,如果主动去受害则经营者可以免除责任。

而知假买假者们却是主动、自愿受损害,以便获得惩罚性赔偿,因此不适用《消法》第49条,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实际上关于惩罚性赔偿起源于美国,美国国会对其目的做了明确规定:有关惩罚性的判决是由于被告无视原告的权力,从他的不法行为而得到的赔偿数额将可能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

超过的部分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慰藉,另一方面是对侵权者的惩戒。

作为《消法》起草者之一的梁慧星教授也指出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

由此可见《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安慰受害者,惩戒经营者,绝不是以鼓励打假为目的。

因此,“知假买假”不适用《消法》。

(二)“知假买假”不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不适用《消法》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双倍赔偿。

那么何为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事欺诈的涵义作了简单的规定,但却是民事欺诈见诸法律文件中的唯一定义,其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该司法解释,构成欺诈要具备四要件:一是一方要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