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合集下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以剖析,并试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求偿权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作为消费者我们经历了无法可依到《消费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形象仍旧屡屡出现,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过程,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我国也出台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法》、《标准化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展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从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到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国务院批准成立。

[3]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成立。

虽然目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不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过窄,消费者维权途径很多,举证难以维权费用过高等一系列”拦路虎”,使消费者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315打假作文800字议论文

315打假作文800字议论文

315打假作文800字议论文在当前社会,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诚信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打假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我国每年的3月15日被定为“消费者权益日”,传媒在这一天会为大家揭露一些不法商家、劣质产品、欺诈行为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种活动的背后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整个社会向着更加公平、健康的方向迈进。

首先,315打假活动的意义在于呼吁人们关注消费安全和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暴利,会在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做手脚,诱导消费者购买低质量产品。

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和陷阱,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避免被欺骗和损失。

其次,315打假活动有助于提升市场竞争环境,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竞争应该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整个市场秩序。

而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可以让那些不法商家无处遁形,强制其改正错误,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信誉。

另外,315打假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不法商家之所以敢于违法欺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不力,法律制裁不严。

而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可以借此机会提醒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让违法分子无从藏身。

综上所述,315打假活动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它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企业提高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还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希望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消费环境会越来越健康,315打假活动也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初探[摘要]:近年,网上购物在我国蓬勃发展。

与网购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开始引起人们关注。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本文探讨了网购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并提出笔者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网上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撤销权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2)12- 0040 -01一、引言近年,网上购物正迅速发展。

所谓的“宅男”“宅女”均以足不出户而享受现代化消费为乐。

在“网络世代”的推动下,“鼠标点击式”消费大有赶超实地消费购物的趋势。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网购消费者已达400万人。

lv、法拉利等众多知名品牌纷纷在网上开设自营或直接授权的网络商店。

但网购兴起同时,相关问题随之产生,如网上欺诈、虚假网络广告、消费者隐私泄露、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等。

据我国“12315”的电话投诉统计显示:网上购物投诉已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近一半(49.9%)网民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持怀疑态度。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购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比其他领域更复杂,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保护诉求也更为强烈。

二、网络购物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首先是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的保障。

参与网上交易活动时的安全问题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网购并非面对面交易的磋商式交易,因此具有特殊性。

消费者安全权主要涉及1: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侵害。

消费者网上支付的有关信息(如账号、密码、身份证等)极有可能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

支付帐号一旦被冒用则会导致严重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更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破解(包括上网账号、交易账号等)的方式,窃取消费者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侵害。

主要是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等。

2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需要,商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在网站上注册登记,内容涉及其个人隐私的诸多方面,如姓名、年龄、身份证、电邮地址、家庭住址等。

消费者安全权研讨论文

消费者安全权研讨论文

消费者安全权研讨论文论文摘要: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

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

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

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

在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两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实行“三包”,是大势所趋,将家庭购买汽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

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

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论文提纲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及其尖锐化,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发展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而资本的高度集中又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遂变得愈来愈严重。

为了加强对日益沦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战前后,在始自美国继而欧陆、日本风起云涌的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各国纷纷修订、充实了民法(特别是侵权法),而且,在经济、行政立法中增添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

不仅如此,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也先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应运而生。

今天,回顾历史,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大原则下,从民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冀求早日建立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

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

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益论文

消费者权益论文

消费者权益论文消费者权益论文引言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信息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权和监督权等。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一、消费者权益的意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满意度、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信心,增加消费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市场竞争,推动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消费者权益的现状目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了解或不知道如何维权。

再次,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

其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再次,鼓励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等支持。

最后,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结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教育宣传,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电子商务这1新型的商业模式,对于全世界经济已经经开始发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世界经济发展中施展更为显着的作用,咱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订相干法律来对于其加以规范。

因而,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钻研电子商务法律的含意,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订出对于策,就显患上尤为首要了。

1、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剂因以电子交易以及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流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主要表现为1般商业流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瓜葛以及电子商务所独有的社会瓜葛两个方面。

与之相对于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份,即1般商法以及特殊商法所组成。

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流动,但从其本色上讲,并无扭转商务流动的基本属性,依然属于商务流动的范畴,仍然合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流动的法律规范,合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2、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1)问题概述电子商务的呈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利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于传统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

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动类型繁杂、隐秘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也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缺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历的市场准入、资历认证轨制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开业需要患上到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监管,而企业或者个人开办网上商城,不需要任何资金保证,仅向当地通讯管理部门申请ICP证书,便可展开网上商品流通业务。

(二)虚假网络广告泛滥,缺少有效监管机制传统的商务流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于面”的情势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购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不可否认的是,网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民民主权利,其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对现有的保护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1、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在网购中,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不好、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问题都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消费者需要了解的信息量相比实体店购物更大,但是消费者自身有限的知识水平无法完全掌握商品的全部信息。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很多不良卖家可以利用这一点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出现了很多钻法律空子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商家。

2、网购中的保护机制尚有不足在保护机制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现行的网络消费者维权机制还比较薄弱,很多消费者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新型的消费形式给出针对性的规定,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在网购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可有效地推动未来的网络购物市场合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相关法规需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经营者责任制度和消费者维权机制,使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更为完善。

2、增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卖家的行为,应当及时的进行求助和举报。

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网络消费者保护体系,及时地调查并处理违规行为。

网络商家应遵守市场规则,减少不良行为,加强自律,提高服务品质和诚信度。

3、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提高其判断和选择能力。

政府、商家和媒体应当在宣传和经营过程中,提供准确的信息、有效地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提高消费者对于市场的知情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仅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试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试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试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我国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馆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互联网的时代,中国网络购物正日益发展壮大。

按照CNNIC 发布的数字,2010 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超过千亿元,达到1026.9 亿元,同比增长119.4%。

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更是达到了史无前例的7400 万。

从市场结构来看,C2C 市场上(含C2C 推出的B2C 商城),淘宝、拍拍等运营商的市场份额相对稳定;自主销售式B2C 市场上,市场参与主体增多,市场集中度有所降低。

1网络购物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购物方式。

1网络消费与普通消费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购物的方式不同,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交易。

网络购物自有其特点。

第一,节省时间。

通过网络,消费者即可足不出户地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

第二,增加选择空间,网络购物不受地域限制,第三,低成本。

网络购物借助网络载体,在获取大量交易信息的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费用。

2问题总是与新生事物相伴相生的,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证的要求。

3何海栋认为:网络购物在法律上存在不少缺陷。

4翟星红认为: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

网络购物中,应该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释明权、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等做出明确规定。

5在网络购物越来越受到网民的青睐的同时,消费者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权益受到侵害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首先明白网络购物中存在哪些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在完善有关法律机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网络市场管理主体的控制作用以及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这些对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第1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

“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

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

(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

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

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

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

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

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了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旨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简介某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要求商家为王某退换货,但商家仍拒绝履行义务。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消费法律案件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消费法律案件涉及商品质量、服务瑕疵、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多个领域,案件类型多样化。

3. 案件地域分布广泛。

消费法律案件不仅发生在一线城市,还广泛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

4. 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消费法律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二)消费法律案件成因1.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

2. 商家诚信缺失。

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消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分条款难以有效约束商家行为。

4. 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作用有限。

部分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存在效率低下、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消费法律案件处理方法1. 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

2. 行政执法。

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商家进行查处。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

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维护消费权益文章范文

维护消费权益文章范文

标题:维护消费权益之策昔者,市井之中,买卖交易,以诚为本。

然今之世,物阜民丰,商贾众多,消费者往往陷于不义之境。

斯为吾等所不取,故作此文以论维护消费权益之要。

消费者者,市场之基石也。

其权益之保障,关乎公平交易,涉及社稷安宁。

故政府宜出重拳,立法严明,以护消费者之权益。

法之制定,当以公正为首,严罚那些欺瞒、假冒、伪劣之徒。

令其不敢妄为,以保消费者之利益。

商家者,交易之主体也。

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消费者之权益。

商家当自律,诚信为本,不售假货,不夸大其词。

恪守道义,以待消费者如宾,方能赢得口碑,长久发展。

消费者亦非全无责任。

须知自保,明辨是非,不被华言所惑。

于购买之时,当细察产品之质量、生产日期、成分含量等,勿轻信广告之词。

遇有问题,当勇于维权,不可默默忍受。

维权之路,非一朝一夕。

政府、商家、消费者,三者缺一不可。

政府当加强监管,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

商家当建立完善售后服务,解决消费者疑虑。

消费者则应提高警惕,自我保护。

教育乃根本。

从小学习消费者权益知识,了然于胸。

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引导学子明理消费。

社区亦应举办讲座,普及消费者权益知识,使民众知晓如何维权。

媒体亦应发挥作用,广为宣传消费者权益。

报道相关新闻,揭露不法商家,表彰诚信企业。

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促进市场净化。

科技亦可助力。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控市场动态,及时发现问题。

建立信用系统,记录商家信誉,让消费者有据可查。

国际合作,亦不可缺。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

共同打击跨国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权益,乃社会共同之责。

人人参与,方能构建公平、透明之市场环境。

如是,消费者安心购物,商家诚信经营,国家经济繁荣,皆大欢喜。

维权益,非一日之功。

需众志成城,方见成效。

吾等当携手前行,共筑消费天堂,让天下消费者无忧无虑,共享太平盛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它具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本文围绕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受害人超损失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与遏制,不仅能促进市场交易过程中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而且能极大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大大提高打假工作绩效,使假冒伪劣现象得以有效根治。

但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对适用的条件、赔偿的范围等也难达成统一的认识。

本文就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加以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何为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的无效。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这两部法中都提到了一个词“欺诈行为”,但都未对其含义加以界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但不同的学者见解各异,如佟柔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有的学者提出在消费领域,不管有无欺诈,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意或者过失都造成了损害,而且在实践中对于故意还是过失很难进行认定,所以对于欺诈,不考虑其主观因素。

基于此,《消法》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故意;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毕业论文(设计)Xxxxxxx大学姓名:学号:专业:指导老师: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状况,及其相关政策及法律,此外,分析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及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途径,政策制度,法律条文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还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伴随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消费而来的是一些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

探讨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熟悉其相关法律知识,及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途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帮助。

同时,发现我们现阶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分析,一边加以改进。

方便更好的完善发展我国的市场积极秩序,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自身权利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比重很大,市场经济的活跃很大一部分是取决于消费者。

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有序和谐发展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在当今市场经济日趋国际化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也在不断出现。

据统计,我国1998年消费者投诉为667016件,1999年为720410件,2001年为721161件,由上面数字不难看出,投诉总量呈上升趋势。

这些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损、服务领域价格问题、商品严重质量问题等。

加入WTO以后,进口商品和涉外服务投诉也呈上升趋势,这更加要求我们正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例如:权利范围问题,《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有时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此外,这还直接影响受理消费者的申诉;还有政策、责任的落实问题;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等等。

本次我重点调查的是关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问题,在这一层面,我国现阶段的政策制度以及相关法律也有许多不足之处。

就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方面而言。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市民在遭遇消费侵权时,坚决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各级有关部门也积极地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然而,调查了解到,我国的消费者在维权时出现很多的问题及阻碍。

例如,维权所需的取证等等。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取证技术以及对维权途径的不了解,不少消费者期待“讨说法”时遭遇“维权难有调查显示,约70%的消费者遇到权利侵犯会采取相应措施,其中,找店家商家理论所占的比重较大。

而,在这70%的维权消费者中,只有20%的消费者最后会选择项消费者协会投诉或上诉等手段。

极少数的消费者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因此会选择默默忍受。

约有83.817%的受调者选择“算了,自认倒霉”,向消协求助”,占8.467% ;而向工商部门投诉,比例仅占到4.853%。

说明消费者对于自身的维权手段,大多为忍受。

调查还发现消费者维权行动基本是单打独斗,很少出现群体维权。

而由于个体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不得不采取沉默的方式来消极对待自己被侵权的事实。

我们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意识。

在这点上,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宣传,包括对消费者享有各项权益的普及。

权利意识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实际上是对我们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都是非常必要的。

广大消费者面对消费侵权,要敢于维权,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

我国的消费者维权调查中显示消费者没有对自身的侵权讨说法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费时费力,损失不大,举证难。

此三者所占比例几乎均等。

而,90%的消费者会同时选择者3个选项。

这也说明了我市消费市场上的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政府的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做的还不够,消费者维权道路较为漫长。

二、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目前消费者维权难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是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违法成本过低,使一些不良商家一直没有绝迹于市场;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商家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不科学,助长了一些惟利是图的商家忽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其次,许多消费者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高。

第一,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保留好消费凭证的习惯,比如发票、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维修卡、服务承诺卡等相关凭据。

一旦日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吃“哑巴亏”。

第二,消费者对维权途径的了解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几个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一些消费者没有选择恰当的地方投诉,特别是在异地消费的消费者。

第四,有些消费者盲目投诉、无理取闹,结果既耗时又耗力。

第五,有些消费者对法律规定的向工商机关申诉的条件缺乏了解。

此外,国家已经对手机、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实行了“三包”制度,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积极利用,不要超过“三包”期限。

三、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我们的维权制度还需加强,还有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下面,就以上两点,提出些许个人意见:首先保护消费者,需要在宏观层面形成相应的制度、理论及社会氛围。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此方面还有待完善和改进。

加强消费者维权制度建设,全面系统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定是保护消费者的依据。

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复杂工作:一是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诸多部门,其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保护消费者认识的加深,需要对那些已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改;三是我国已全面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应该从更广阔的视角制定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则。

我们可以在法律容许的基础上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

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甚至可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

网络调查显示,近3成受访者认为维权过程太繁琐,而4成人认为找媒体最有效。

对此,长期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律师邱宝昌认为,应当畅通维权途径,让消费维权更便捷。

案例分析:2008年11月14日,梁玉祥通过携程网购买了两张11月18日从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另加两张“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购买金额共计40元。

携程网两张机票和保单送到,不过,保险期限只是18日当天,但航班却是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达昆明,航程跨越两天。

按照梁玉祥的理解,根据保单标明的时间,从19号凌晨0点整到0:55分的这一段时间,已经不在保单的保险期限之内。

对于这个疑问,梁玉祥致电携程客服,客服人员表示,该保单对当次航班的全程进行保险,请梁玉祥放心。

随即,梁玉祥又致电平安财险,就保单期限的问题进行咨询。

平安的客服人员解释为,保单上的1天应该是指从18日凌晨 0:00至19日凌晨0: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