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初探[摘要]:近年,网上购物在我国蓬勃发展。
与网购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开始引起人们关注。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本文探讨了网购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并提出笔者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网上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撤销权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2)12- 0040 -01一、引言近年,网上购物正迅速发展。
所谓的“宅男”“宅女”均以足不出户而享受现代化消费为乐。
在“网络世代”的推动下,“鼠标点击式”消费大有赶超实地消费购物的趋势。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网购消费者已达400万人。
lv、法拉利等众多知名品牌纷纷在网上开设自营或直接授权的网络商店。
但网购兴起同时,相关问题随之产生,如网上欺诈、虚假网络广告、消费者隐私泄露、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等。
据我国“12315”的电话投诉统计显示:网上购物投诉已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近一半(49.9%)网民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持怀疑态度。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购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比其他领域更复杂,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保护诉求也更为强烈。
二、网络购物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首先是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的保障。
参与网上交易活动时的安全问题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网购并非面对面交易的磋商式交易,因此具有特殊性。
消费者安全权主要涉及1: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侵害。
消费者网上支付的有关信息(如账号、密码、身份证等)极有可能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
支付帐号一旦被冒用则会导致严重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更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破解(包括上网账号、交易账号等)的方式,窃取消费者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侵害。
主要是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等。
2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需要,商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在网站上注册登记,内容涉及其个人隐私的诸多方面,如姓名、年龄、身份证、电邮地址、家庭住址等。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
在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两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实行“三包”,是大势所趋,将家庭购买汽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
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
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论文提纲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及其尖锐化,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发展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而资本的高度集中又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遂变得愈来愈严重。
为了加强对日益沦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战前后,在始自美国继而欧陆、日本风起云涌的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各国纷纷修订、充实了民法(特别是侵权法),而且,在经济、行政立法中增添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
不仅如此,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也先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应运而生。
今天,回顾历史,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大原则下,从民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冀求早日建立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
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
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购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不可否认的是,网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民民主权利,其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对现有的保护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1、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在网购中,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不好、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问题都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消费者需要了解的信息量相比实体店购物更大,但是消费者自身有限的知识水平无法完全掌握商品的全部信息。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很多不良卖家可以利用这一点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出现了很多钻法律空子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商家。
2、网购中的保护机制尚有不足在保护机制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现行的网络消费者维权机制还比较薄弱,很多消费者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新型的消费形式给出针对性的规定,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在网购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可有效地推动未来的网络购物市场合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相关法规需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经营者责任制度和消费者维权机制,使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更为完善。
2、增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卖家的行为,应当及时的进行求助和举报。
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网络消费者保护体系,及时地调查并处理违规行为。
网络商家应遵守市场规则,减少不良行为,加强自律,提高服务品质和诚信度。
3、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提高其判断和选择能力。
政府、商家和媒体应当在宣传和经营过程中,提供准确的信息、有效地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提高消费者对于市场的知情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仅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第1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
“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
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
(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
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
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
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
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
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在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济法学论文
[1]沈颖,王川.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J].中国商贸,2010(2).
[2]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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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楚,郭斯伦.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法学》课程论文
(20 -20学年第学期)论文成绩:
在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法律视角探究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所在学院:
所学专业:
指导老师:
完成日期:年月号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交易提供的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服务的同时,面临更多的交易风险,在往购过程中消费者的维权艰难前行,投诉率也逐年上升。因此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提供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周延性不够强,难以有效地维护网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在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被侵权的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消费者权益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出现的新变化,从法律的视角尝试构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主要包括完善网络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规范机制、建立网络交易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网上交易的监管机制。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了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旨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简介某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要求商家为王某退换货,但商家仍拒绝履行义务。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消费法律案件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消费法律案件涉及商品质量、服务瑕疵、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多个领域,案件类型多样化。
3. 案件地域分布广泛。
消费法律案件不仅发生在一线城市,还广泛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
4. 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消费法律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二)消费法律案件成因1.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
2. 商家诚信缺失。
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消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分条款难以有效约束商家行为。
4. 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作用有限。
部分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存在效率低下、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消费法律案件处理方法1. 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
2. 行政执法。
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商家进行查处。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
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选题参考范围
论文选题参考范围:
1、论消费者概念
2、论消费者范畴
3、论消费者问题
4、论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
5、论消费者组织问题
6、论消费者权利(可以重点讨论一项或者几项权利)
要求: 1、在选题参考范围内任选一题或题目自拟,可以自行添加副标题。
2、按照学年论文格式写作。
3、收集有关资料,联系实际案例,运用所学法律知识针对立法或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
4、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论证有力,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5、字数:3000字左右。
6、至少要有5篇以上的参考文献(至少有一篇是英文),凡引用他人的观点、数据和材料等都要在文中出现的地方标明,并在文末列出。
论文提纲如下:
相关论题基本概述
相关论题在当前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相关论题域外先进立法及司法经验介绍
针对不足提出相关论题在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完善的建议。
维护消费权益文章范文
标题:维护消费权益之策昔者,市井之中,买卖交易,以诚为本。
然今之世,物阜民丰,商贾众多,消费者往往陷于不义之境。
斯为吾等所不取,故作此文以论维护消费权益之要。
消费者者,市场之基石也。
其权益之保障,关乎公平交易,涉及社稷安宁。
故政府宜出重拳,立法严明,以护消费者之权益。
法之制定,当以公正为首,严罚那些欺瞒、假冒、伪劣之徒。
令其不敢妄为,以保消费者之利益。
商家者,交易之主体也。
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消费者之权益。
商家当自律,诚信为本,不售假货,不夸大其词。
恪守道义,以待消费者如宾,方能赢得口碑,长久发展。
消费者亦非全无责任。
须知自保,明辨是非,不被华言所惑。
于购买之时,当细察产品之质量、生产日期、成分含量等,勿轻信广告之词。
遇有问题,当勇于维权,不可默默忍受。
维权之路,非一朝一夕。
政府、商家、消费者,三者缺一不可。
政府当加强监管,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
商家当建立完善售后服务,解决消费者疑虑。
消费者则应提高警惕,自我保护。
教育乃根本。
从小学习消费者权益知识,了然于胸。
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引导学子明理消费。
社区亦应举办讲座,普及消费者权益知识,使民众知晓如何维权。
媒体亦应发挥作用,广为宣传消费者权益。
报道相关新闻,揭露不法商家,表彰诚信企业。
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促进市场净化。
科技亦可助力。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控市场动态,及时发现问题。
建立信用系统,记录商家信誉,让消费者有据可查。
国际合作,亦不可缺。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
共同打击跨国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权益,乃社会共同之责。
人人参与,方能构建公平、透明之市场环境。
如是,消费者安心购物,商家诚信经营,国家经济繁荣,皆大欢喜。
维权益,非一日之功。
需众志成城,方见成效。
吾等当携手前行,共筑消费天堂,让天下消费者无忧无虑,共享太平盛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它具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本文围绕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受害人超损失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与遏制,不仅能促进市场交易过程中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而且能极大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大大提高打假工作绩效,使假冒伪劣现象得以有效根治。
但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对适用的条件、赔偿的范围等也难达成统一的认识。
本文就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加以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何为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的无效。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这两部法中都提到了一个词“欺诈行为”,但都未对其含义加以界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但不同的学者见解各异,如佟柔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有的学者提出在消费领域,不管有无欺诈,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意或者过失都造成了损害,而且在实践中对于故意还是过失很难进行认定,所以对于欺诈,不考虑其主观因素。
基于此,《消法》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故意;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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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
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
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
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
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
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
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
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
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
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
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
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
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㈡、低质量的消费结构,必然决定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性。
首先,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身缺乏对商品的质量要求。
对消费者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中国粗放式生产经营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
其次,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
由于经济状况决定的消费结构、使消费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狭窄的商品可选择的范围内,被压缩到最低数额限量,消费者自然难有选择。
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增强谈判实力,抗衡经营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手段之一。
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三,在低质消费中,价格的贵贱往往成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
㈢、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决定着消费者的弱势性。
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成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的市场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加重了经营者的义务负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正如其第一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
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都是从社会实际出发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二、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及社会生产的发展因素,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常常遭到侵害。
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务)以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约导致所从事之交易不能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自古既已存在,但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尚未形成社会问题。
然而,经济发展迅速先进国家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的社会问题,这一般称之为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原因甚多,而且错综复杂,并相互影响,究其主要原因,简述如下:(一)科学技术高度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很难了解产品的性能、结构和功能;企业生产的众多高科技新商品,在为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其复杂性与危险性亦随之与日俱增,消费者的危险也随之而来。
(二)经营扩大化(三)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五)消费者信用低质化(六)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由于经营者互相结合成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及丰足财力,形成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强力影响政府之决策及立法。
所以,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因为消费者多属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在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消费者问题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尖锐化的。
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共有的一种突出现象。
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直到目前仍然属于初创阶段。
在这一阶段,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必然十分严重。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限制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而不是消费者保护问题。
在经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会动乱和经济停滞之后,从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极大发展。
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销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却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
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日益突出,饮料瓶炸裂、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爆炸、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厂商大肆粗制滥造,生产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地方发现制造、贩卖假药,劣药和有毒食品,从工业酒精兑水作为饮用酒销售等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的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及其立法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经济发展十分缓慢,消费者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据有关记载,1981年春,中国外交部接到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理事会将于1981年6月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磋商会”的会议通知。
中国派朱震元同志以中国商检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参加此次会议。
这一次会议开阔了中国代表的眼界,了解了消费者运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社会公正自发成立的有组织地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①。
1983年3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成立,1983年5月21日正式定名为“新乐县消费者协会”,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8月广州正式成立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