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浅谈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得以不断推进,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
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也日益突出,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
交易双方不均衡的实力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金融机构多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消费者对于此类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金融机构地位的日趋强势,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对这一群体提供的法律保护力度却相当孱弱。
针对这种状况,必须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从目前金融消费业务发展情况看,金融消费者的以下三项权利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知情权目前,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客户重要事项方面尤为突出,消费者因知情权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消费者金融知识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需要准确无误地向消费者介绍并提醒个人金融消费方面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一般的金融消费者还只是停留在弄清基金利率之类基本概念的水平上。
金融机构如果不采用适当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相关知识,而只是一门心思地促销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二、隐私权在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方面,《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条都有相关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该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有权拒绝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等。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学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学号:1238120210班级:法学122姓名:牛童指导教师:唐燕勤老师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维护了全体公民消费者的利益。
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但是,其在实施中仍有缺陷,怎样维护权力与义务的平衡是这部法律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恶性消费”市场的有机发展浅谈消费者的权力与义务前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一.绝对的权利,必须有相对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此法的本质是保护消费主体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的维护权益,不受他人侵害,前提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性为弱势群体,赋予其九项法定权利,即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监督批评权,却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13项义务。
法律的本质是调节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绝对的权利,却无相对的义务;经营者有绝对的义务,却无相对的权利。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面临着诸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维权困难等诸多风险。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和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了解商品或服务。
然而,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夸大、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做出错误判断。
2、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或商家未能妥善保护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遭受诈骗等风险。
3、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直观判断。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存在缺陷的商品,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4、售后服务不到位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可能会面临商家推诿责任、售后服务热线难以接通、退换货流程繁琐等困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难题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特点,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这就给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差异和管辖权的不明确而难以维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
浅谈食品安全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浅谈食品安全及维护消费者权益作者:刘琰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0期【摘要】我国近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对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进步造成了不良影响。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这是一个广泛存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各层次因素公共作用产生的结果,因此,无论是民众,还是国家,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积极深入认识现状并采取实际行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避免此类事故的更多发生。
【关键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权利;义务;国家毒大米,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伊利含贡牛奶、爆炸西瓜、地沟油以及酒鬼酒含塑化剂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们还敢吃中国的食物吗?农药养大的农产品,饲料喂大的肉制品,从小吃着这些长大的我们是不是早已练成了百毒不侵的身躯?“大头娃娃”奶粉引发的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任危机,我们可以自欺欺人的安慰自己说是这些奶粉生产厂家多为非法地下生产者,只要买国内知名的品牌的奶粉,孩子的健康就会有保障。
但是,后来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还能让我们相信国内奶粉吗?三鹿、蒙牛、南山等奶粉巨头纷纷卷入三聚氰胺事件,我们还能相信谁?我们还能选择谁?从小喝着三鹿奶粉长大的我看到三鹿集团的倒闭不乏一阵阵痛心。
如今,人们宁可花高价买国外的奶粉也不要喝国内所谓物美价廉的奶粉,难道是人们的铺张浪费?一些高官甚至站出来呼吁人们不要崇洋媚外,要支持国货。
然而,这只是人们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而已。
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买的起进口奶粉,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应该用什么来喂养孩子呢?有人说“一杯牛奶强壮一个民族”;而在中国,一杯牛奶毁了一代孩子。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连孩子都不放过的生产者良心何在?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生产消费之间的利益冲突怎样才能得以平衡?这一切都有待国人的不懈努力。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当今的一个世界性课题,各国进展也不尽相同。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作者:戴伦蓉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各种新型银行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平台,银行业已经深入到了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面对银行消费者权利频频被侵犯,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此现象进行规制。
法律的宗旨是公平,因此法律应当对银行业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倾斜保护。
先对银行业消费者相关概念进行介绍,然后论述银行业消费者被侵犯的权利,最后提出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务;银行消费者权利;侵犯;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7-02一、银行消费者相关概念介绍(一)银行消费者银行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银行金融商品和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小额投资者在内、排除专业的投资机构、投资者。
银行消费者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一种,与传统消费者不同。
随着银行职能的多样化,银行传统的存贷职能业务在银行总业务中的比例慢慢缩小,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电子银行、交易结算、个人理财等业务逐渐放大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服务产品的不同,可将银行提供的与消费者相关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法律对银行消费者加以保护源于其相对于银行在资讯、交涉、缔约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金融活动注重效率、关注成本与收益的合理关系,如果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专业水平、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已经具备了与银行相当的能力,而法律仍然给予其倾斜保护,此时这种保护不仅对于此类消费者而言显得画蛇添足,也是对法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基于银行消费者的特殊性、凸显对于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银行消费者这一新型措辞日渐被公众认同,这一名词也频频出现在官方发言中。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其本身就有消费性和投资性两面,每位消费者都是潜在的投资者。
在银行理财服务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支付对价以获得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这交易行为的客体是银行服务行为,而非其交易可能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这与其他消费行为无异。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的保护。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 , 消费者权 益 的 国家保 护 , 主要包 括 立 法保 护 、 政 保 护和 司法 保 护 行
三个方 面 。 = 、 会保护 社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 与 中国普 通老 是 百姓 日常生 活最密 切联 系的一 部法律 , 法 自 19 年 1 该 93 0 月颁 布 实施 以来 , 唤 醒消 费 者权 益 自我 保护 意 识 、 快 在 加 我 国市场 经济立 法进 程 、 促进 有 中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法制 建 设等方 面发挥 了积极 的作 用 。但近 几年消 费者权益保 护 出 现 了许多前 所未 有 的新情 况 , 中有很 多 问题 已经充分 暴 其 露 出现行 的《 费者 权益 保 护法 》 在着 理论 上 的误 区和 消 存 条文 上的 缺陷 , 强这 方面 的理论 研究 和法 律修 订 已是 迫 加 在眉 睫的事情 。 固纛保 护
( ) 一 国家鼓励 、 支持 一切 组织和 个人 对损 害消 费者合
法权益 的行为进行 社会监督
消费者权益 的国家保 护 ,是指 国家有义务 采取各种 措 施, 保护消 费者 的合 法权益 。由于在市场 经济 中 , 费者 与 消 经 营 者 的经 济 势 力 和经 济 地 位 存 在着 事 实 的不 平 等 , 因 此 , 果没 有 国家 对 于 消费关 系的 干预 和介 入 , 由经 营 如 任 者与 消费 者双方 自我 平衡 和维护 各 自的利 益 , 费者 的权 消 益根本 无从得 以保护 和实 现 。因此 , 消费者 的权益 , 保护 需 要 国家公 权 力 的介 入 , 要 国家 通 过立 法 、 政 和 司法 对 需 行 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充分认识到国 家在保 护 消费者 权益 方面 的重要 作用 , 不 通过立 法 明确 无 规定 国家在保 护消费者权 益方 面负有责任 。例如 , 日本《 消 费者保护基本法》第 2 条规定 :国家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 的需要 而制定 和实施 消费者保护综 合性政 策的职责 。 第 6 ” 条规定 :国家 为达 成本法 的 目的 , “ 应制定 或修订有 关法令 ” “ 府 为达成 本法 的 目的 , 政 应采取 必要 的财 政措施 。” 二 第 章关 于消 费者保 护 的措施 , 具体 规定 了 国家在保 护消 费 更 者利益 方面应 采取 的具体 措施 。韩 国《 费者保护 法》 2 消 第 条规定 :为保 障消费者生命 、 康 , 护消 费者的经济利 益 “ 健 保 及促进 生 活消费 的合 理化 , 国家需要 制定 相关 政 策并切 实 加 以施行 。” 二章 也 以专章 规定 了 国家为保 护 消费者 利 第 益应采取 的主要措 施 。我 国《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 5 规 第 条 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国家采取措施 , 保障 消费者依法行 使权利 , 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条 维 该 明确 宣 示 ,保护 消 费者 权 益是 国家 的一 项基 本 职责 和 义
浅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1年10月(总第290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0,2011(Cumulatively,NO.290)[摘要]网上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优越性的同时,也给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带来可能性。
文章首先分析了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其次,就网络购物中如何有效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前言“网上购物”,这个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2010年,我国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
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网上购物虽然具有方便快捷、价格便宜及品种齐全等优势,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属性、不透明性、隐蔽性、跨区域性,网上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优越性的同时,也给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带来可能性,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随着网上购物消费投诉的不断增多,如何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网上购物之类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尚待加强。
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信息、交易欺诈、售后服务不到位、网购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网上支付风险、个人信息网上泄漏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经营资格难以确认,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不需要具备实体的店面、仓储设施及营业人员等。
目前,大部分网上经营者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消费者无法真实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基本上对所购商品的品牌、性能、质量等一无所知,而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
浅谈餐饮消费维权

应 J u 增 酒吧 、 馆 、 店 、 宾 饭 列车 餐厅 、 流动 餐 饮摊车 等方 式专营 或兼 营餐 诈行 为的 , 当按 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J 赔偿 其受 到 的损 失, 加 饮服 务项 目的行业 。 饮 业与 消费者 有着 密切 的联 系, 餐 餐饮 业 的
服务 质量直接 关 系到消 费者 的切 身利益 。
成为 当务之 8
引言
消 费者
维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O 9 522 l)319 2 l0 - 9 (000・ - o 90
了消 费者 的公 平交 易权 。 四, 第 经营 者 因餐饮 服 务的场 所 、 设施 、
一
、
饰 春节 期间 , 笔者 出席 了一 位朋 友 的结婚 喜宴 , 不料其 中的 两 设 备、 物等不 符合 要 求给消 费者 带来 损害 。
桌 宾客竟 在菜肴 中吃 出 了苍 蝇 , 在是 令人 大倒 胃 口, 宴的 大 实 婚
引起 餐饮消 费侵权 的原 因是多方 面的 , 中经 营者要 承担很 其
经 营者 侵犯 消费者 的人 身权利 。 如 , 某 自带酒 水和朋 友在 一 于 自身 的疏忽 而导致 餐饮消 费者的权 益受 到损害 , 例 顾 其仍避 免不 了
酒店吃饭 , 务员未对 其 行为提 出异 议并 照常服 务 , 服 但顾 某在 结
承 担责 任 。
账时发现 酒 店多收取 了 费用 , 问 , 一 收银 员指 着收 银台 的店堂 告
喜气 氛受 到了一 定程度 的影 响 。 后经 过双 方 的协商 , 饭店最 终 免 大 的责任 。 由于市 场经 济 的逐利 性, 营者 为获 取最 大的 利益往 经
去 了这两 桌酒席 的 费用 , 道歉 、 并 赔偿 了精 神损 失费 。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也扮演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色。
从银行发展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是银行业长久稳定发展的基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受到不当侵害或受到不均等待,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国家的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于维护和促进市场和谐发展和长远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推动者银行业在金融领域的地位非常重要,对于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着关键作用。
银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消费情绪。
银行业应当承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推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在银行业各个环节中,应该通过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水平等措施来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服务质量保障银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非常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必须以高质量的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客户服务、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方面,银行业需要完善服务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比如,在客户服务方面,银行可以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和提高员工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2、产品质量保障银行产品是金融服务行业的核心。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银行产品应该在许多方面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
这包括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透明度和合理竞争等方面。
比如,在产品设计方面,银行应该以产品本身的质量为前提,坚持合理经营和风险把控。
3、信息透明度保障信息透明度是消费者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

者 的适 当补 偿 , 同时 对经 营者 的 欺 诈 行为 进 行 惩 罚 。 6受 尊重 权 。 费 者在 购 买 、 用 商 品 , 受 服 务 享有 人 格 尊 . 消 使 接 严、 民族 风 俗 习 惯受 到尊 重 的 权 利 。 7结社 权 。 我 国 , 费 者结 社 权 最 淋 漓 尽致 的表 现 是 : 费 . 在 消 消
一
1权 利 范 围 问题 。权 利是 保 护 消 费 者 的基 本 依 据 。《 法 》 . 消 以 法 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 , 是 , 但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营销 方 式 的变 化 , 特别 是 网络 经 济 的 出现 , 仅 九 项 权 利 已经 不 仅 足 以保 护 消 费 者 , 或者 说 , 费 者 受 到 损 害 的权 利 已经 超 出了 九 消 项 权 利 的范 围 , 里 面非 常突 出的 是 消 费者 的隐 私权 。 这 2维权 途 径 问题 。维 权 途 经 是保 护 消费 者 权 益 的关 键 问题 。 . 现行《 法》 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 了协商和解 、 解 、 诉 、 消 第 调 申 仲 裁 和诉 讼五种维权途径 , 但是实践 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 、 调解难 见分 晓、 申诉 久 拖 不 决 、 裁 没 有依 据 、 诉 筋 疲 力尽 , 后 弄 得 消 费 仲 起 最 者 懒 得奉 陪 , 自认 倒 霉 , 严 重 地 影 响 到 消 费者 权 益 的落 实 。 这
二 、 费 者权 益 保 护 制 度 的发 展 消
种救 济权 , 消 费 者所 受 损 害得 到经 营 者 的赔 偿 , 使 既是 对 消 费
( 完善 消 费者 权 益 的保 护 途 径 一) 1 立 一 套 消 费者 权 益 仲 裁机 制 , 门用 于解 决 消 费者权 益 . 建 专
浅谈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摘要]进入网络时代之后,人们的网上消费也逐渐增多了起来。
而在网络带给我们便利与快捷的同时,网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却屡见不鲜。
因此,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尽快完善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
[关键词]网络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网络消费的概念及其特点所谓网络消费,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
而网络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电子商务市场中进行消费和购物等活动的消费者人群。
与传统消费相比网络消费存在着以下的特点:(一)便利性、开放性和廉价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免去商场购物的往返路途时间、寻找和挑选商品时间、排队付款时间等,简化了购物环节,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比较便捷。
同时减少了经销商、代理商等中间环节,采用订单生产、减少库存,从而降低了成本,所以商品价格普遍低廉。
这种全新的消费方式突破了传统消费的时空局限性,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二)虚拟性买卖双方从样品查看、交易磋商、确认订单到支付等,都无需当面进行。
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传统的“一手钱一手货”的消费模式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对经销商来说,可能会出现收到订单后无货或进价上涨的情况;对消费者来说,受到的影响和损害要比传统的消费模式多得多,如欺诈、交货拖延等等。
二、网络经济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一)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被侵害在网络消费中最有可能发生。
消费者进行消费必须明明白白,他有权知道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
然而,在网络消费中这种“知情权”的实施是以虚拟的方式进行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经营者在网上的广告与宣传来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退换货的权利难以实施由于网络购物中多数消费者都是支付货款在先,而经营者通过物流配送网络送货在后,因此,经营者收到货款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时有发生。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

浅谈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举措及启示1. 引言1.1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非常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在国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
消费者在与银行进行金融交易时,需要保障其在信息透明、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权益,这样才能增加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和依赖。
2.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银行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消费者遭受不公平待遇或者权益受损,将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增强银行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
银行是金融机构,其行为和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如果银行能够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可。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不容忽视,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有助于促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1.2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在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银行机构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银行业对于诚信经营原则也十分重视,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信息透明度要求也是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银行在与消费者沟通和交易过程中需要提供清晰透明的信息,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银行在客户服务体系方面也努力不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投诉处理机制的健全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银行需要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和效果。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可以推动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浅谈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载)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对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物价控制、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特色进行探析,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
1891年成立的美国纽约消费者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9年诞生的美国消费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14年,美国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
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消费者运动规模和影响的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在世界上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第五项基本权利:索赔的权利。
与此相呼应,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广泛建立起来,政府的强力介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一、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得早且较为完善。
从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
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邦商业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食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消费者租赁法》、《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谢尔曼法》、《克雷顿法》、《帕特曼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价格、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历来都保护着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使消费者受益不浅。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消费关系的出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原有的保护体制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各种程度的侵犯,充分暴露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经迫在眉睫,怎样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键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改革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注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受到各种权益侵害时,急需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主要精神体现。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息息相关,然而众多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激化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进而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减少纠纷,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最终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方面,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序,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
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发展关系银行助推着社会的发展,银行服务的对象“存款人”、“借款人”不再仅仅只是客户同时也是消费者,两者的角色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对银行业务品种及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金融市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一、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呈良好发展趋势(一)宏观上国家立法在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很有幸,3月15日我参加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的《2013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发布暨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表彰会,与会先进代表分享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佳实践案例。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栗元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银行业在严格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服务措施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
他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通过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照,我们发现,新法里增加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细则,如,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充分说明国家从立法上已逐步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银行协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呈积极一面的。
为更好地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1年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成立两年多来,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等多项行业规范,组织开展“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编写《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全面搭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
浅谈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 ) 易安全难 以保 证 五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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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 物 ,是 借助 网络实 现 商品或 服 务从 商家, 家转 移 到 卖 个 人用 户 ( 费者 ) 消 的过 程 。 整个 过程 中的 资金流 、 流 和信 息 在 物
规定 从 8 1日起 , 月 利用 互 联 网从事 电子 商 营业 执 照后 才 能开展 经营 。已办 理营 在
传统 购物 中的一 手交 钱一 手交 货 的方式在 这 里不再 适用 , 大 业执 照 的企业或 者个 体户 所开 的 网店 , 超 出原登记 注册经 营范 如
直到 2 0 年 3月 , 务 部发 布 了《 07 商 关于 网上交 易 的指导意 见
网络购 物 中消 费者无 法接触 到真 实 的商 品, 能根据 商家 提 费者 权益 保护 作 出明确 的规 定 。 只 供 的商品描述 和 自己的感觉 去选 择商 品 , 由于一些 卖家 做虚 假 但 暂行 ) ,对 网上交 易参 与双 方 主体 的认 定 、网上 交易 的基本 原 》 宣传 , 误导 了消 费者 , 品实际 品质与 其正 常标 准差距 较 大 , 商 出现 ( 产 品严重 磨损 , 至假 冒伪 劣等 问题 , 甚 即使如 此卖 家 仍可 以注 销 则 、 网上 交易参 与 方规 范行 为等 提 出 了指导 性的 意见 。 意见 》 《 中 原用 户名 , 新注 册 , 重 使消 费者 权益 受 到侵 害而 得不 到 救济 。 ( ) 家信誉 不 能保证 二 商
如果 网上购物 采用 信用 卡支 付 , 消费 者在 网上 交 易时提供 详
流 , 中任 何一 个环 节有 网络 的参与 都属 于 网络购 物 。 传统 的 细 的信 用卡 信息和 密码 等 , 些 资料有 可 能在传递 的过 程 中被 黑 其 与 这 信 甚 购 物 方式相 比, 网络 购物 有 很多优 点, 它可 以提 供 给 消费 者 巨大 客攻 击 , 用卡 将 不能 正常 使用 , 至密 码和 余额 被盗 。
浅谈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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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护 网上购物消费者 的 合 法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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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互 联 网 的 普 及 , 来 越 多消 费 越 者开 始 尝 试 网 上 购物 。消 费 者 已深 深 感 受 到它 给 自 己 带 来 的 极 大 便 利 ,但 是 , 就 在 省 时 省 力 的 同 时 , 些 诸 如 网 上 诈 一 针 对德 国 网上 购物 者 的调 查 指 出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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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分 为两 种 形 态 : 种是 电子 商店 , 一 即提 供 网 上购 物 或 网 上服 务的 营业 者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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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
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
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
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
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
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
(2)公平交易权。
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安全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4)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
(5)索赔权。
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6)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
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几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3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2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
2004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3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
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
相关含服务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1.垄断性服务业纠纷多。
如:浙江省为此加大了对公交、水、电等行业的投诉处理力度;贵州省处理了当地的电表计量失准的问题;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2.电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
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
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3.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服务投诉问题多。
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4.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时,购物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上海市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
再如:2001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5.一些地方的商场、服务场所仍然发生对消费者无故搜身的问题。
天津市、太原市等城市一些商场甚至在消费者付完款后出门前,还要重新验证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另外,值得我们着重指出的是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03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三)一些新兴的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据中国青年报消息: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
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
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
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几个方面分别是:一、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二、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三、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四、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五、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六、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给消费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
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
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
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4〕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
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