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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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法可依。
惩罚力度不够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对企业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一 些企业即使被发现侵犯了消费者 权益,所受到的处罚也往往不足
以起到震慑作用。
法律宣传不足
很多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并不了 解,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主要是因 为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消
费者缺乏法律意识。
某品牌手机因电池缺陷导 致爆炸,造成消费者财产 损失和人身伤害。
消费者权益受损
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存在安 全隐患,造成潜在的人身 安全威胁,侵犯了消费者 的安全权。
维权困境
消费者难以证明手机电池 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系,以及手机生产商的责 任,导致维权困难。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假货问题
事件概述
某电商平台被消费者投诉售卖假货,涉及众多品 牌和产品。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有序,保障
消费者权益。
创新监管方式
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运用 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 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力。
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如“3·15”国际消 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等 ,倡导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加强了对新兴领域和业态的消费教育, 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理性消费,提高
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缺陷
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 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 模糊地带,导致一些消费纠纷无
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 、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

消费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消费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消费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摘要:本文先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消费者概念不清楚,保护范围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的建议,明确相关法律概念,扩大消费行为的范围、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程序规定,从而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可见,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者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该定义包括以下几个含义:第一,消费者是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第二,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消费者是购买、适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消费者包括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人,还包括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消费者所使用的商品应当是他人生产、制造的,不能是自己生产、制造的;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一)消费者概念不清楚,保护范围不明确。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条规定消费是为生活需要从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我国消费者的主体条件,从而导致在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遇到的的各种问题,难于认定消费者主体,消费者主体不够清晰、明确。

(二)法律责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但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消费者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必须满足造成消费者身体残疾和死亡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在消费者身体没有残疾或者没有死亡,但是经营者却又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的侵犯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要求精神赔偿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请求无法可依。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健全和完善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健全和完善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健全和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购买力不断增强,不断扩大的内需拉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但同时近年来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也不断增加,暴露了我国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陷和不足。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热点以及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几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范围;集体诉讼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前的缺陷和不足(一)消费者权利范围未有效划定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举证责任和费用难以界定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关系密切。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这些工作要消费者去做,一是消费者要承担商品检测鉴定的费用,而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二是消费者单方送检,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

这一情况的存在也是目前消费纠纷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也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在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消费者协会等。

这些组织通过开展消费指导、维权代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3、消费者意识逐步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者的意识逐步增强,消费者更加注重自我保护。

消费者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虽然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针对电商平台、共享经济等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足尽管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不断壮大,但还是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够大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基础薄弱,难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由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高昂的成本,许多消费者因此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也存在诸多难度和不公。

4、有效执行难度大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消费者投诉、维权、仲裁等机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等问题。

一些行业缺乏监管,不少消费者因此受到侵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规我国应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尤其需要针对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

此外,应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建设我国需要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建设,提高其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可以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更多具体、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权益的范围和保护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商家和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他们履行相关义务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我国可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对市场经营者的警示和震慑,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另外,我国还可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公开和教育宣传工作。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和保护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公开,提供多样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权利,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最后,我国可以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发挥消费者组织在维权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和争议,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消费者组织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其维权能力和公信力,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总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执法,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才能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的权利地位相对较弱,一些企业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地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损失。

因此,建立跨越性、细致化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保证消费者权益受到切实保护,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制定并实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法律权威性和有力性受到了社会广泛认同。

2. 维权途径的多样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多元化的维权途径。

如,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和投诉被侵犯的权益;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依法维权等。

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证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已经相对较为完善,但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1. 关于监管力度的不足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齐备,但仍然存在投诉渠道的滞后、处理复杂投诉事件的能力不足等问题。

对于大型企业的强势地位,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很难推动企业方面进行整改。

2. 信用管理的不完善对于一些企业,现代社会的实名制并不能防止其采取不正当经营行为。

许多企业采用在网上隐瞒信息、虚假宣传的方式来欺骗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却不受到任何惩罚。

因此,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防范企业恶意欺骗消费者。

三、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管、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起跨越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制度的完善

目录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3)(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 (3)(二)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3)(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发展 (4)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6)(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6)(二)执法主体多元,效率低下 (6)(三)消费者协会不给力 (6)(四)权利保护的范围狭窄 (6)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7)(一)明确消费者的概念 (7)(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 (8)(三)进一步扩大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8)(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9)(五)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 (9)四、结语 (10)论我国消费者权益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已经颁布并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关系,新的消费形式的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严重,特别是近几年药品和食品行业,如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漏洞。

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比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是一种专业对非专业,知情人与非知情人的关系。

经营者大都通晓商品的技术特性,熟知市场行情,了解顾客心理,具有熟练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呢?缺乏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相关知识,所知道的消费信息基本上来自经营者,大都是经过加工具有促销和诱导作用信息,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关系完善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力,要求不断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消费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仍经常发生。

首先,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日渐丰富,同时加上高科技产品不断渗透到消费领域,新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消费者对新的事物一时难以全面知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提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经常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影响了消费积极性。

所以,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步较晚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但消费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时常面临经营者的欺诈、蒙骗、疏忽大意以及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和损害[2]。

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国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标志,继而,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逐步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3]。

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符合国情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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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制度完善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制度的完善消费者制度的新举措<<消法>>大家都应该很了解,确实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在前年有一次老百姓的问卷调查里面,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结果《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消法》的位置很高。

实际上《消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它也是在最近这几年才形成的。

从国际上来看,也主要是这几年形成起来的。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1、权利范围问题。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

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

《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

《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

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

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存在着三大缺陷:一是《消法》自身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建议制定消费者政策法,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属于具体裁判规则的内容分离出去,对消费者政策的内容加以充实完善;尽快制定反龚断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完善消费者合同法、产品责任法,增加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三是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其中包含着不少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为此,建议立法机关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具有利害关系的、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法律。

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

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

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

(2)公平交易权。

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安全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4)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

(5)索赔权。

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6)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

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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