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陕教高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3〕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与管理(一)明确专业定位。
各有关高校要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陕西“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积极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按照“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置专业,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部属高校要结合“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高层次学历继续教育。
省属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等要聚焦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设置的专业要服务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职业院校要结合自身优质特色专业(群)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一老一小”、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设置专业。
高校设置继续教育国控专业须在本校全日制国控专业范围内设置,并获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医学类、教育类专业由省教育厅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国控专业的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请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整出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 2004年12月17日发表时间: 2004-12-24 10:20:58 来源: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陕教〔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请各市(区)教育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并督促做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2023年10月19日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以下简称“职教单招”)报名及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职教单招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3.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三校生”)毕业生;4.截至职教单招当年,按照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学制完成学业,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5.截至职教单招当年8月31日,本人户籍应在陕且满3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6.20•【文号】发改价格[2008]1539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3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重新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2007]广函385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编辑记者考试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陕价行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商请批复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教函〔2011〕47号)收悉。
鉴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已到期,经研究,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其收费标准仍按25元/人·科收取;申请人员通过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后,需要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其收费标准仍按120元/人收取。
二、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同时,对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教师资格考试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09•【字号】陕价费调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3号2003年1月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考试管理中心:为了配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改革,保证考试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取消现行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考务费、电子档案费和招生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只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95元/人收取。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按每生65元,商洛、安康、汉中、延安、铜川按每生63元,榆林、杨凌按每生61元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取消现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务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只收取报名考试费,并且不分考生类型(社会开考专业和委托开考专业考生),收费标准统一按26元/生(科)收取。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按14元/生(科),商洛、安康、汉中、延安、杨凌按13元/生(科),榆林、铜川按12元/生(科)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救助社会特困群体有关文化精神。
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临时、定期救济的农村人口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可凭相关证明按50元/生收取招生考试费,各设区市按35元/生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入主要用于招生考试环节中的组织命题、建立题(卷)库、印制试卷、制作准考证(卡)、聘请监考、租用场地、档案保管及进行培训、建档、登分、办证、录取等项工作的业务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教基[2008]18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教基〔2008〕18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推动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省教育厅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附件: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基〔2007〕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一)学业水平考试是鉴定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质量的水平考试。
不同于具有选拔性质的高校招生考试,也不同于为学分认定而设置的模块考试。
(二)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主要手段,也是检查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公平、公正程度的重要手段。
(三)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高等学校招生选拔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有利于保证普通高中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有利于监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不断提高课程实施的质量和水平。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苏价费[2007]423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2007年12月20日)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我省高校出现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学费1. 我省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已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按学生实际修学的学分收取学费。
2. 辅修专业课程收费。
按学年收取学费的高校,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折算收费,每个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正常收费标准的50%。
3. 定向生、特长生、专转本学生和预科生收费。
定向生、特长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专转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当年入学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预科生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行核定。
4. 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省没有明确前,暂按目前规定执行。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5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陕价行发〔2011〕50号)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9年及2010年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普通高校学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政策。
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全脱产成人班学生学费,按上述同类学生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收费仍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招录的计划内本科及高职生执行新标准,老生仍执行原标准至毕业。
各学校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民办普通高校退学退费,凡学制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规定执行;凡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及住宿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陕教高办〔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精神,现就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业设置管理的对象和原则(一)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通知要求。
(二)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工作机构(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二)省教育厅依托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定期对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评估和检查。
专家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评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三)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信息平台,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四)各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研究继续教育教学突出问题,对本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自评;要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申报流程,及时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2004年4月28日)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现就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
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85%。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5%—8%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收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7%—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6%—7%,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5%)。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024年陕西高考改革政策
2024年陕西高考改革政策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明确考试类型和依据。
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也是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选择性考试成绩是高校录取参加统一高考考生的重要依据。
2、明确考试对象和科目。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参加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科目包括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设定的14门科目。
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门科目。
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实施方案》对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
普通高中学校依托电子化平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参考。
三、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
1、明确统一高考科目。
我省实行“3+1+2”模式,“3”即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
“1”和“2”为选择性考试科目,其中“1”指从物理或历史科目中选择1门首选科目,“2”指1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门再选科目。
2、明确考生总成绩。
考生总成绩由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构成,满分750分。
3、明确招生录取方式。
自2025年起,除提前批次外,分本、专科两个批次录取。
普通高校招生按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两类分列招生计划、分别划线、分别投档,采用“院校专业组”方式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2。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年2月2日陕价费调发[2000]25号)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局、司法局:为了适应公证机构向自收自支中介组织的转变,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 [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测算,决定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①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 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 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②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费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含解除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900元。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陕价认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认发[2010]1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精神,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经税务机关提出对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短期培训收费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及管理,促进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经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政府规章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申报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培训收费项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符合第二、三条规定举办的培训班,经批准可以收取培训费。
如果上级或同级财政已经安排了相应培训经费的,不得再收取培训费。
第五条凡不具有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其收费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陕价行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请各地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
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5月3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2023陕西高考报名费多少钱-
2023陕西高考报名费多少钱?2023陕西高考报名费收费标准一、报名费缴费银行通过陕西省财政厅非税收支付网站缴费,报名费直接缴入各县区财政账户。
二、陕西高考报名费缴纳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报考者须缴纳考试报名费110元。
报名费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缴费成功后方可办理确认等报名后续环节手续。
报名费缴费使用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发卡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无上述银行卡或未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陕西报考者应提前办理。
三、陕西高考报名费缴纳流程1、登录报名费缴纳系统点击选择“考生登录”,使用身份证号+报名时个人设置的密码,或者点击选择"缴费登录"使用使用14位夏季或春季高考考生号+身份证号后4位登录报名网站。
2、缴纳报名费操作步骤点击网上缴费→陕西省财政厅非税收支付网站→选择缴费银行→银行网上支付→银行提示扣款成功→支付网站提示成功,陕西省高考报名网站提示报名费缴费成功。
陕西2023报名费网上缴费注意事项1、陕西省春季高考与夏季高考报名费要分别缴费,美术类考生统考测试费与夏季高考报名费一起缴纳。
2、陕西省报名费缴费所用银行不要求必须是考生本人开户,使用家长或同学的网上银行都可以进行报名费缴纳。
3、高考报名费缴费时不要关闭操作页面,一直要等到报名网站提示报名费缴费成功后再退出系统、关闭页面。
4、若网上银行提示扣款成功,或通过交易记录和账户余额查到已经扣款,但报名网站没有提示报名费缴费成功,一定不要再次缴费,必须等第二天再登录查看缴费结果。
报名费的网上支付:陕西省财政厅非税收支付网站支持的报名费缴费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各银行只可使用借记卡网上缴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陕劳社函〔2007〕626号)收悉。
鉴于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新职业(工种)不断增加,根据国家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重新修订了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其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可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
职业资格考试费由申请考试者向组织考试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交纳。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考试,不得随意减少考核内容、降低考核要求,不得强制收费。
二、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不同职业(工种)考试所耗费原材料、设备折旧、能源消耗、场地租赁和考务费等支出情况,分为A、B、C三类。
各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具体见附件1;职业(工种)分类见附件2。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中的30%属理论考试费用,70%属技能考试费用。
收取的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制卷、阅卷、保密、监考、巡考、远程监控、原材料购置、能源、设备消耗、考场租金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06号规定,工本费为每证4元。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教学〔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物价局(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高考科目和考试内容的改革对评卷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录取手段的改革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增加制作考生的电子档案。
因此,招生考试工作需要相应增加设备投入,并增加数据维护的费用,招生成本有较大提高。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教育等部门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后的成本增加情况,适当调整报名考试收费标准。
——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1•【文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45号)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部《关于申请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等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在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大学英语四级每人每次7元、六级每人每次9元,大学少数语种每人每次9元。
考试中心在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二、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费标准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自治区仍为每人次0.8元,分省命题的省、直辖市由每人次1元调整为0.8元,统一命题的省、直辖市由每人次1元调整为1.2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四、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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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价费调发[2003]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9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
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3号2003年1月9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考试管理中心:
为了配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改革,保证考试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
取消现行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考务费、电子档案费和招生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只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95元/人收取。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按每生6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