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错案角度探讨证据的合法性
对杜培武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杜培武案件是指2000年发生在中国云南省的一起冤假错案。
杜培武,男,汉族,云南省文山县人,原系云南省文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2000年4月,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文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文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过长时间审理,2002年7月,文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杜培武无罪,并依法对其作出的原审生效判决予以撤销。
二、案件的法律分析(一)侦查阶段的法律分析1.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在杜培武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非法取证: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杜培武的有罪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证据链条不完整:侦查机关未能收集到充分、完整的证据证明杜培武有罪。
2. 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1)违法延长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然而,在杜培武案件中,侦查机关违法延长了侦查期限。
(2)违法传唤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侦查机关对证人可以采取传唤的方式,但应当出示传唤证。
在杜培武案件中,侦查机关未出示传唤证,违法传唤证人。
(二)起诉阶段的法律分析1. 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在杜培武案件中,文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培武提起公诉。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存在以下问题:(1)起诉依据不足:检察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杜培武有罪。
(2)起诉程序违法: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七条规则:
1. 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得通过违法手段获取。
违法获得的证据无效,且可能导致违法所得证据的间接排除。
2. 证据规则。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不能随意捏造或编造。
同时,证据应当真实、可信、完整,确保其所代表的意义和价值得以准确传达。
3. 证据原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直接证据,而不是推定证据。
证据必须能够明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不能由一些假设、推理、虚构构成。
4. 证据来源原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可靠的来源,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证据来源必须是可以被调查人知道的,不得捏造,证人应提供知晓证据来源的详情。
5. 客观性原则。
法庭对证据的评估应尽量避免主观臆断,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证据进行评估,严禁根据性别、种族、财富等方面轻视被告人权益。
6. 确信能力原则。
证据必须具备确信力,即符合事实和证据的证明能力,而推论、见解、意见和猜测等并不具备确信能力。
7. 累证规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相互印证、互为支持的。
证据在证明一件事实时,应在尽可能多的方面互相印证证明,保证证据的可信度。
以上是刑事证据规则中的七大规则,这些规则是刑事审判中严格遵循的,以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一、独立性:刑事证据必须独立存在,即证据本身应当具有自身的独
立性和完整性。
证据之间不应互相矛盾,也不应出现因其中一证据推断其
他证据的情况。
独立性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基础。
二、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即取证过程本身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
合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从现场搜集的物证、从证人身上获取的口供等。
非法或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罪的
依据。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即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和
决定性。
证据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足以推翻
被告人的辩解和抵赖,确保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连贯性: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呼应和连贯,即证据之间应当存在一
定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完整、连续的证据链。
证据之间的连接和整合,
能够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所指向的犯罪事实。
五、正当性:证据必须是被告人能够合理接受、对其进行辨认和辩护的。
即证据不应涉及非法手段和违反被告人的权益的行为,也不能侵犯被
告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正当性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的重要保障。
这七大规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确保证据的真
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法院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决。
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要求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要求
在对⼀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是⾮常重要的,⽽且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收集之后都会有法律效⼒,那么关于证据的合法性有没有什么要求?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由法定的⼈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
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法证据的排除。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证据如果想要有法律效⼒的话,那么⾸先要和这个案⼦有直接的关系,⽽且在收集和保存⽅⾯都应当是属于经过了严格保护的,不能直接进⾏修改证据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一、内容理解类。
1. 请简述刑事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答案: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司法体系中,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准确性,通过规定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等要求,筛选出能够真实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符合证据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它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确保控辩双方在证据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如证据开示制度等,使双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对抗。
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明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避免了无意义的证据收集和冗长的证据审查过程。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事证据法基本概念的掌握以及对其重要性的理解。
需要明确从概念本身出发,阐述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多方面意义。
2. 书中提到的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请举例说明它们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答案:刑事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物证可能是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如撬棍),它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书证可能是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用于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证人证言是目睹犯罪过程的邻居的陈述,能够描述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对被盗经过的描述,包括被盗物品的数量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则是其对是否实施盗窃行为及相关情节的陈述;鉴定意见可能是对现场指纹的鉴定,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勘验笔录记录了现场的勘查情况,如门窗的损坏情况等;视听资料可能是监控录像,直观地显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电子数据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与销赃有关的聊天记录等。
解析:本题要求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并能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其应用。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合法性的概念、内涵、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的要求和体现。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提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而纯粹是进行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浅析_武帅
文章编号:1671-5977(2009)03-0094-04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浅析收稿日期:2009-06-15作者简介:武 帅(1989-),男,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武 帅(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在刑事诉讼的活动过程中,侦诉机关采用不适当的手段收集证据会严重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而错案的形成原因与多方面的因素有关,防止错案发生的关键在于强化证据规则的地位,多方面地共同努力才会有效地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错案;非法取证;证据;不适当的手段;关联性中图分类号:DF 713 文献标识码:A 一、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的关联性(一)刑事错案与非法取证的概念界定1.刑事错案何谓刑事错案,通常都以“冤假错案”的身份见诸各大报刊媒体,似乎按照一般的文义理解,“冤假错案”这一称谓又可以分为冤案、假案、错案,这三个概念究竟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从广义上来理解,冤案和假案都属于错案的范畴,即为错判的案件,冤案、假案必然是错误的判决,因而冤案和假案分别是错案的两种情形;而从狭义上来讲,错案主要指的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
主流的观点认为,办案人员的主客观因素是分析错案标准的依据:第一种是客观说,即仅仅是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引起的错案,这样的错案中司法人员没有主观意愿造成错案;而第二种即所谓的主观说,强调的是司法人员对于错案是否抱有故意的心态;第三种是主观客观统一说,即主观的心态与客观的结果相结合,最后是一种糅合起来的折衷说,即将此三种情况作为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用哪一种认定刑事错案的标准呢?我们现阶段的司法过程中又实际采用了什么样的认定标准呢?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关键在于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以及对于发生刑事错案后进行救济补偿,而避免与救济的途径不能单纯地见诸报端,应该从实际的办案规则、办案程序出发进行避免。
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刑事错案指的应该是采取了不适当的手段、程序从而导致了错误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错”的关键还是错在了程序上,这也是我们通过一定的立法手段可以补救的。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法院审判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正确审查与认定犯罪证据,不仅是保障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案件审判结果准确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进行探讨。
一、犯罪证据的意义和种类犯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所见、所闻、所得、所验的客观物质,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客观事实,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物证等;间接证据则是通过合理推论与推断,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嫌疑人涉案行为的迹象等。
二、犯罪证据的审查流程对于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通常经历以下流程:收集证据、排除非法证据、鉴定证据、认定证据的证明力、综合研判证据等步骤。
1. 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执法机构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会通过拍摄、录像、勘验笔录等方式收集可能的犯罪证据。
2. 排除非法证据在犯罪证据的审查中,要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获取的证据、违反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违反审查程序的证据等。
3. 鉴定证据对于需要鉴定的物证、技术性证据等,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作为参考意见,有助于确立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法庭在判决案件时,需要对犯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
通常,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而可信度高、来源可靠的证据对案件的认定起着重要作用。
5. 综合研判证据审查犯罪证据时,需要综合研判各项证据所揭示的事实,形成全面、客观的认定。
三、审查犯罪证据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关于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犯罪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2. 自由原则犯罪证据的认定需遵循自由的原则,即法庭应根据合理的研判和证据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与权威性。
3. 充分性原则犯罪证据的充分性是审查认定过程的要求之一,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保证判决的准确性。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法律领域中,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并且对于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合理性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为主题,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1.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的一项重要工作。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准确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如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同时,还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质证方式等。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所依据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环节。
例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获取证据的方法违反了法律程序,那么这个证据就是非法的,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此外,对于与立案无关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确保证据链完整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3. 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充分性审查是确保证据的内在也就证据链完整性,同时保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充分性审查主要从证据数量、种类、质证方式等角度出发,评估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
例如,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无法很好地证明被告有罪,或者两份证据相互矛盾,那么这些证据在审查中可能会被视为不充分。
4.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指对于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刑事审判中常常会借助辅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比如对物证进行鉴定,对书证进行法医文书鉴定等。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虚假证据的出现和使用。
虚假证据一旦揭穿,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会对司法正义形成威胁。
5. 问题与挑战虽然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引言: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常常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往往成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刑事案例,探讨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相关的质证技巧。
1.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1.1 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对其证言的可信度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证人可能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要求,其证言更具说服力。
1.2 证人的直接观察与间接复述证人直接观察到案件发生的事实,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而对于间接复述的证言,其可信度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第三方的复述可能存在信息失真或主观解读的偏差。
1.3 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对其证言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记录详细,一致和与其他证据相符的证词,往往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2. 质证技巧2.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指律师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清晰地呈现证人的证词。
律师需要准备好问题,高效地引导证人陈述事实,保持回答的简洁明了。
2.2 引导性质证引导性质证是律师对不友好或有关键性证词的对方证人进行询问。
律师需要采用策略性的提问方式,以引导证人回答有利于自己的问题,并削弱对方的证词可信度。
2.3 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律师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审查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
律师需要针对证人的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的问题进行深入追问。
2.4 视觉辅助材料律师可以使用视觉辅助材料,如照片,录像等来支持证人证言。
这些辅助材料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供更直观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质证技巧。
案例一:杀人案证人证言:被告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可信度分析:该证人是案件目击者,直接观察到被告持刀砍人,因此其证言可信度较高。
案例二:财产诈骗案证人证言:被告在起诉人家中盗窃财物可信度分析:该证人通过起诉人提供的信息得知被告进入其家中并盗窃财物,其证言是间接复述,并且可能存在个人偏见,因此其可信度较低。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在办理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办理案件,也就是要最大限度避免错案。
错案是我们非常忌讳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离我们似乎很远,但实际上又是那么地接近。
错案就像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
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很多,但直接原因应该是证据问题,所以何家弘教授所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在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中都存在着证据的作用”(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办理刑事案件都是围绕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实体法律适用,一个是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就司法办案来说,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定性错误是可以挽救的,而证据审查的错误是无可挽回的。
对于证据问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战战兢兢、诚惶诚恐的心理”,“始终坚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
案例1:2010案例2:2010下面我们来进行结构化分组讨论。
具体程序如下:(1)现场由小组成员自由讨论5分钟并自行推举一名主报告人对两个案例阐述观点和理由,A组先发言,然后B组发言,各报告人发言时间限定为2分钟以内;(2)A、B两组主报告人发言完毕后,A、B组内各派一名成员对本方或他方观点进行回应、批判、补充,时间限定为1分钟以内;(3)然后其他学员自行举手或点名发表观点,单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分钟。
请学员严格遵守发言时间。
(现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点评并导入教学内容的核心问题:一是一个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标准才能定案,二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审查和判断是否达到这样的标准?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下面我来讲解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证明标准;二是证明模式;三是审查与判断方法。
如果将证据体系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证明标准就是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模式就是结构钢架;方法就是建筑方法。
一、证明标准证明标准问题被学界誉为证据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确定罪责。
然而,在使用鉴定证据时,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刑事案件中鉴定证据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鉴定证据的定位与作用鉴定证据是指经过鉴定专家团队进行科学、技术分析和论证,形成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家意见、分析报告等。
鉴定证据因其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等特点,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鉴定证据可以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分析和结论。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很多科学技术领域,如法医学、毒理学、物证鉴定等。
鉴定证据可以依据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分析和诊断,为法庭提供专业的解释和建议。
其次,鉴定证据可以填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法官往往没有多种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全面的判断。
而鉴定证据的出现,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帮助法庭作出更准确、公正的判断。
最后,鉴定证据可以对原有证据进行核实和补充。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种类繁多,不同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矛盾或者不完整的情况。
鉴定证据可以通过科学手段对原有证据进行核实和补充,提供更全面、明确的事实依据。
二、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鉴定证据的核心内容,是鉴定专家基于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得出的结论。
鉴定意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但并非是绝对的。
首先,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
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过程的合法性、鉴定专家的专业性等。
只有经过法庭的确认,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在刑事案件中,法庭并不会仅以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判决,而是将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
只有在证据相互一致、互相支持的情况下,鉴定意见才会产生显著的法律效力。
法律刑事案件分析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分析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分析刑事案件时,法律工作者需要运用一系列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刑事案件分析的思路。
二、案件事实分析1. 证据收集与审查(1)收集证据:首先,法律工作者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提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2)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2. 事实认定(1)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要素的确认。
(2)案件事实的归纳与整理,形成完整的案件事实。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依据(1)明确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
2.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犯罪客体:明确案件侵害的客体,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故意或过失等。
(4)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行为过程、危害后果等。
3. 刑法责任分析(1)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刑罚。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1.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背景(1)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历史,如家庭、朋友、同事等。
(2)分析双方关系的发展过程,如矛盾、冲突、化解等。
2. 犯罪原因分析(1)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如心理、社会、经济等因素。
(2)分析被害人的受害原因,如疏忽、防范不足等。
3.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分析(1)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互动,如沟通、威胁、施暴等。
(2)分析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态度,如悔罪、复仇等。
五、案件处理建议1. 侦查建议(1)针对案件事实,提出侦查方向和重点。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正义的重要步骤。
在侦查程序中,合法性审查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旨在确保执法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以及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和原则。
一、侦查程序的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发现刑事案件后,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步骤,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确认犯罪嫌疑人及构成犯罪的证据。
侦查程序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为后续的审判提供依据。
侦查程序的基本步骤包括立案、讯问、搜查、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等环节。
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侦查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合法性审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一道重要关卡,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法性审查能够遏制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执法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检验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地防止职权滥用和人权侵害。
其次,合法性审查能够保障案件的证据可信度和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
侦查程序中采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并且必须能够通过交叉验证来证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再次,合法性审查有助于维护异议人士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取证权等。
合法性审查能够确保这些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执法机关以任意方式对待被告人,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合法性审查的进行必须遵守一些重要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一,合法性原则。
侦查程序中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执法机关在议事中要遵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避免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刑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分析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关键证据是决定被告人有罪与无罪的重要依据。
对于法庭来说,分析和评估这些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
一、关键证据的类型在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可以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但可以从其他证据推断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供述证据、鉴定报告等。
二、证人证言的分析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占据重要地位。
对于证人的证言,需要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分析。
首先,要考虑证人的身份、关系和动机。
具有亲情、利益关系或报复等动机的证人往往不够可靠。
其次,要分析证人的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合,是否存在自相矛盾或与已知事实不符的地方。
最后,要评估证人的表现和回忆力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记忆混淆或有意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
三、物证的分析物证在刑事案件中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
在分析物证时,首先要考虑物证的来源、保管和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可靠。
其次,要对物证的状况和特征进行分析,是否与犯罪事实相符合。
最后,要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进行关联分析,看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四、供述证据的分析供述证据是指被告人在调查或审判过程中对罪行的自述。
在分析供述证据时,要首先考虑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度。
供述是否存在被胁迫、虚构、过失或有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的可能性。
其次,要评估供述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看是否存在内外部矛盾或遗漏关键细节的情况。
最后,要将供述与其他证据进行关联分析,看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确定其真实性。
五、鉴定报告的分析鉴定报告在刑事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对物证、声音录像、图像等的科学技术鉴定。
在分析鉴定报告时,首先要考虑鉴定人员的资质、专业性和独立性。
其次,要对鉴定方法、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看是否符合科学规范和法律要求。
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页眉可删)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导读: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一、证据及其种类《刑事诉讼法》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刑事证据证明力合法性是如何规定的1、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首要是什么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
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
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
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
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
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
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论刑事诉讼中专门性报告的证据能力
论刑事诉讼中专门性报告的证据能力论刑事诉讼中专门性报告的证据能力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认定与审判的重要基础。
专门性报告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具有独特的证据能力和价值。
本文拟就刑事诉讼中专门性报告的证据能力进行探讨,旨在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专门性报告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适用性,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专门性报告的法定规定与司法实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174条规定了采纳的专门性报告的种类及条件。
根据该规定,专门性报告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家或者进行实验的机构出具,并应当包括出具报告的时间、地点、出具人和经手人的姓名及工作单位、身份证明等信息。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对专门性报告的出具人及报告内容提出了要求,以保证证据的合法、准确性。
二、专门性报告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专门性报告作为一种法定证据,有法律效力。
首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下,专门性报告可作为鉴定形式的书证,因其对案件事实和专门领域的技术性知识具有权威和专业性,能为法官提供科学、客观的参考。
其次,针对专门性报告的合法性问题,我国法院要求报告出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背景,确保专门性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在法庭上能够得到认可。
三、专门性报告作为证据的可靠性专门性报告的可靠性与出具人的专业能力、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密切相关。
首先,专门性报告出具人应当拥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在报告中准确陈述鉴定结果和依据。
其次,专门性报告的依据和实验过程应严谨可靠,确保其结论的可信度。
再次,专门性报告应当尽量避免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评价,以避免对法庭做出误导性结论。
四、专门性报告作为证据的适用性专门性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其对案件事实的解释和证明上。
首先,专门性报告提供了对案件中技术和专业性事实的独立解释,可以填补法官或陪审员在相关领域知识方面的空白。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专门性报告可以为法庭提供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如尸体鉴定、毒品化学成分检测等。
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
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在司法领域,证据是解决纠纷、确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证据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在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
首先,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
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法官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犯罪、作案手段如何、作案动机等等,都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在民事案件中,例如合同纠纷,原告需要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对方违约。
而被告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等进行辩解。
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才能使法官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从而进行公正的判决。
其次,证据的严密性对于案件的胜诉与否至关重要。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证据不够严密,很容易被对方驳斥。
而如果自己的证据充分可靠,无疑会增加获胜的可能性。
因此,在诉讼程序中,对于证据的质量要求非常高。
严谨的证据体系可以提高辩护方的说服力,从而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此外,证据也是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诉讼过程中,法庭是一个公正、公平的场所,它承载着整个社会的诉讼期望。
诉讼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以诚信的态度来对待证据。
虚假证据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不仅会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影响,也会破坏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因此,负责任的当事人应该通过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接受法庭的判决。
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信息的完备性和渠道的多样性使得证据的获取更为方便。
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运用各种方式来搜集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取证请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评估等方式来获得证据资料。
与过去相比,现在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社交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证据。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证据的来源问题。
严谨的法官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证据的适用与解释的重要性。
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动态过程,它并不只是汇集一堆材料。
法律界中有一句口头禅,即"没有事实就没有法律"。
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张玉环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张玉环案件入手,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张玉环案件概述张玉环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
1995年,江西省上饶市发生一起命案,受害者家属指认张玉环为凶手。
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最终认定张玉环无罪,并依法宣告其无罪。
二、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1.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原则未得到充分体现张玉环案件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玉环的犯罪事实,但法院仍然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其死刑。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方面存在不足。
2. 刑事辩护制度不完善张玉环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尚不完善,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
这导致被告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增加。
3. 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张玉环案件中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
这种非法取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国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严厉打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4. 再审机制不健全张玉环案件在再审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再审机制的不健全。
一方面,再审程序繁琐,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受到原判决的影响,导致再审结果难以公正。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再审机制,提高再审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改进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权益我国应加强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提高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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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近年因证据因素而导致刑事错案的现象,引起关注。
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重口供、轻证据”的执法弊端。
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阐述了目前我国司法界漠视证据合法性等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阐述了证据的取证方式、证据的主体等方面问题,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建全证据合法性的监督机制等建议,维护证据的合法性,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证据的合法性;刑事错案;司法公正一、刑事错案发生的证据原因在刑事错案发生的诸多因素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为证据。
证据的重要性及合法性,历来是敏感的问题,是司法界公正、公平的具体体现。
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责任追究力度,是推进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证据的缺失及不合法性是导致错案的源头因素之一。
(一)调查取证程序的不规范防范刑事错案的重要环节是坚持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程序的合法。
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程序仍存在问题。
针对因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而导致的刑事错案,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教授曾提出,刑事诉讼过程中冤假错案的生成存在违反规律的限期破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等问题。
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为尽快破案,有时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获取疑犯“口供”作为证据,尤其是社会影响大的重案要案,办案人员面临巨大压力,往往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以求早日破案。
在这种情况下为刑事错案造成隐患。
近年,案过程中,受“有罪”推定思维的引导及影响,主观方面错误地倾向于将“疑罪从轻”处理,以致没有遵守以证据定罪的原则,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取证不合法的现象,导致没有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了价值追求的迷失,出现了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盲目追求办案,“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建议,司法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是要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坚持用证据说话。
当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需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
因此,坚守疑罪从无及证据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在我国,目前审理案件时,司法实践中仍然仍存在“疑罪从有”的思想倾向,调查取证程序存在不合法及漠视证据的现象。
办案人员忽视合法证据,草率断案,是某些刑事错案产生的源头因素之一。
(二)重口供导致的刑讯逼供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取刑讯逼供方式获取不合法证据的现状。
很多错案的发生和办案人员所采取的“重口供”思想及采取的刑讯逼供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迫于社会舆论或者上级机关的压力,某些办案人员希望在短时间内将案件审结,动用了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之所以履禁不止,导致这种状况的产生有办案人员自身的原因。
也有办案人员无法控制的因素。
当大案要案发生的时候,上级机关迫于社会公众的压力,希望案件能够尽快侦破,往往忽略承办案件机关所动用的具体破案方式。
此时办案机关通过刑讯获得,侦破了案件,往往在皆大欢喜的局面下无人追究。
法官在此种情况下,也采取了仅仅凭口供定案的方法,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及其被告人所享有的沉默权一直被忽视。
在上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其没有权利沉默。
某些侦查人员在先入为主的主观思想支配之下,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不符合其预先判断,会动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交待。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控诉方与被告人的地位丧失了平等性。
控诉方负责举证来证明被告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受《刑法》处罚。
治裁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所谓的供述义务,从实质上而言,等于在接受强迫的状况下,协助追诉方提供自己有罪的证据,事实上,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被削弱了,其不可能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助长了刑讯逼供的不正风气。
二、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判断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证据的合法性及取证的环节上仍存在缺失,应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加以完善。
(一)国外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判断目前,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针对刑事证据定罪基础的证据合法性的判定均有规定。
美国非常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己形成具有完备体系的证据法则,规定证据具有合法性才可以做为定案量刑的证据。
美国《证据法》于1885年起源,在鲍得亚诉政府一案中,规定了违法证据排除法则。
联帮政府官员采取搜查、扣押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英国规定,刑讯逼供及其它任何强迫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认可其合法性,不可作为定案证据。
以法国及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均在立法中规定证据的审查程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应用。
法国于1959年的《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均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作了明文规定,对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极为重视。
综上所述,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做了规定,证据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公认。
(二)我国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判断“证据合法性又叫证据的可采性即证据必须被法律所允许,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它要求证据及其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它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执法的前提条件和保障,因此我国也非常重视证据的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与立案活动,法院进行起诉与审理活动,以及定罪与量刑的客观依据,证据作为查明案件事实与认定是否犯罪的前提条件,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决定案件是否能公正审理。
在办案过程中,严守证据合法性的底线,是公正客观办案审案的核心问题。
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在准确掌握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才具有对整个案件做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因此,“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任务有三项,一是鉴别证据的真伪;二是判明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三是在对每一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案内全部证据联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其内在联系,从而考察案内证据是否充分,”最终对案件事实做出结论。
(三)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在证据合法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
在侦查及审理刑事案件时,只有保障证据具有合法性,用法律手段制约非法取证行为,用法律武器保障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保障公正地审理案件,切实杜绝或者减少刑事错案,促进社会和谐。
证据的合法性内容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还包括收集程序合法,在证据的取证方式、来源形式方面也应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刑事错案的出现,证据合法性在审案定罪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现,目前,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国家司法部门及法律学术界越来越重视证据合法性的程度,但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影响,仍出现违背证据合法性的习惯做法,违背法律客观、公正的要求。
首先,一方面是对刑事取证主体的存在界定误区;第二个是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不科学,并且缺乏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监督机制;第三是司法认定问题,对证据判断需要一定的科技手段,有时受客观条件所制约,难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第四是执法人员的主观认识问题,导致忽视证据的合法性;有违客观公正司法。
基于以上现象,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环节需改进、完善。
三、完善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若干探讨证据的缺失与不合法性是导致错案的源头因素之一,因此,应从取证的主体及审查程序等方面严格把关,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一)刑诉法修改后的证据探讨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体,刑诉法修改后的证据审查主体和之前有所不同。
证据审查主体有被告人,还有辩护人与检察人员,修改后的刑诉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人范围扩大化了,没有加以限制,其原因在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采用不合法证据、“重口供”的现象是导致刑事错案频频发生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办案过程中,因办案人员缺乏对证据合法性的重视,而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审理案件过程中,口供第一,合法证据第二,甚至在仅凭口供而缺乏合法性证据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判决,导致刑事错案。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仅仅重视口供而做出判决的情况及刑讯逼供前提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认定问题均已做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也做出重证据以及不轻信口供的相关规定,这些立法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惟口供”的错误思想,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重口供的作风,并且成为导致刑事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针对这样的现实背景,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人范围扩大,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公正,杜绝非法取证行为。
(二)刑事取证主体的探讨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只能由公检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决定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要素合法,即主体、程序及形式其中一项很关键的因素是取证主体合法性。
取证主体的范围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但是,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取证主体的范围。
虽缺乏法律条文支撑,但却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影响到证据合法性的判断问题。
依传统的司法理念,取证主体仅限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取证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体可以适当扩大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并且应将此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此外,针对目前渐渐兴起的私家侦探,对其取证资格也应制订法律加以规范。
(三)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的探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中的一个首要前提是由谁来审查。
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谁来判断、确定。
即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主体是谁?是由司法机关承担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责,还是由当事人来承担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责,审查程序的第一步需要确定主体问题。
我国传统的模式是由具有审判权的法院承担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责,由法院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固然有一定便利之处,但这种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缺陷。
一是使法院增加工作量,使法院增加额外的责任,二是存在公权侵犯私权的问题,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
三是不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另一种模式为由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对所有证据均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审查,这种方式和英美法系的美国所使用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一致,它虽然克服了由法院审查证据合法性的癖端,但是出现另一个癖端,即由当事人对所有证据一视同仁,来进行审查,易使法律实质意义上的正义受到损害。
依我国民诉法规定,法院有审查证据的义务,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也有权进行质证。
我国的证据审查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
要使当事人真正可以审查证据,应建立相关保障机制,使当事人能够真正履行此职责。
此外,审查证据的职责由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履行,容易在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上互相扯皮,造成证据认定不能落到实处的状况。
因此,笔者建议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及强化职业道德,完善监督机制,另设监督部门审查证据合法性。
以便切实保障证据的合法性。
四、结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减少刑事错案的一个根本前提是在合法证据的基础上审理案件,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才能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法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