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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事件分级(2)1.4.1 特别重大(2)1.4.2 重大(2)1.4.3 较大(2)1.4.4 一般(3)1.5 基本原则(3)2 组织机构与职责(4)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4)2.2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5) 2.3 区县(市)级组织指挥机构(9)2.4 电力企业(9)2.5 重要电力用户(10)2.6 专家组(10)3 监测预警(10)3.1 监测和风险分析(10)3.2 预警发布与行动(10)3.3 预警解除(11)4 应急响应(11)4.1 响应分级(11)4.2 响应措施(12)4.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12)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13)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13)4.2.4 维护社会稳定(13)4.2.5 加强信息发布(14)4.2.6 组织事态评估(14)4.3 响应级次(14)4.3.1 Ⅰ级响应(14)4.3.2 Ⅱ级响应(15)4.3.3 Ⅲ级响应(15)4.3.4Ⅳ级响应(16)4.4 响应终止(16)5 后期处置(16)5.1 处置评估(17)5.2 事件调查(17)5.3 善后处置(17)5.4 恢复重建(17)5.5 改进措施(17)6 保障措施(18)6.1 各部门保障能力(18)6.2 电力企业的队伍、装备物资和技术保障(18)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8)6.4 资金保障(18)7 附则(19)7.1 预案管理(19)7.2 预案解释(19)7.3预案实施时间(19)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沈阳地区电网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在可预见范围内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措施,快速、有效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证电网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新安规补充规定(1)

新安规补充规定(1)

新安规补充规定(1)附件3:辽宁省电⼒有限公司执⾏《国家电⽹公司电⼒安全⼯作规程》补充规定(暂⾏)(配电部分)1总则1.1为有效执⾏新颁布的《国家电⽹公司电⼒安全⼯作规程》(线路部分),规范作业⼈员⾏为,确保作业⼈员的⼈⾝安全,制定本补充规定。

1.2本补充规定依据《国家电⽹公司电⼒安全⼯作规程》和《电⼒建设安全⼯作规程》(架空电⼒线路)、《电⼒安全⼯作规程》[⽕(⽔)电⼚(动⼒部分)]等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配电专业⽣产实际制定。

1.3本补充规定适⽤于辽宁省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进⼊辽宁电⽹作业的企业和⼈员。

1.4本补充规定由辽宁省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般规定2.1⾮设备检修、运⾏管理单位⼈员在配电系统停电作业前,必须以单位名义向设备运⾏管理单位提出书⾯停电申请,经设备运⾏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办理⼯作票,由运⾏单位负责停电,执⾏操作票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也可在运⾏单位⼈员的监护下,由经培训合格的⼯程施⼯⼈员验电、装设接地线,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并在操作票上签字,经运⾏单位⼈员认可签字后,完成作业许可⼿续,⽅可进⾏作业。

(补充安规第4.2.1条)2.2承发包⼯程中,⼯作票实⾏“双签发”形式,第⼀签发⼈由承包⽅⼈员担任,第⼆签发⼈由设备运⾏管理单位⼈员担任。

设备运⾏管理单位执⾏的⼯作票不执⾏“双签发”,⼯作票签发⼈在⼯作票中“第⼀签发⼈”栏签字。

(补充安规第2.3.7.6条)2.2.1实⾏“双签发”时,⼯作票签发⼈的基本条件。

2.2.1.1国⽹公司系统下属单位⼊⽹作业时,第⼀签发⼈由本单位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报设备运⾏管理单位备案。

2.2.1.2国⽹公司系统以外单位⼊⽹作业时,第⼀签发⼈由设备运⾏管理单位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书⾯公布。

2.2.1.3第⼆签发⼈应由设备运⾏管理单位具有相应⼯作票签发权的⼈员担任。

2.2.2实⾏“双签发”时,⼯作票签发⼈的责任。

2.2.2.1第⼀签发⼈承担《安规》规定的⼯作票签发⼈的所有安全责任。

沈阳供电公司 优质供电服务助力沈城营商环境建设

沈阳供电公司 优质供电服务助力沈城营商环境建设

社会·服务沈阳供电公司:优质供电服务助力沈城营商环境建设文/张怡飞 朱博 范欣雪 刘倩在第10次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时任市长姜有为再次对2020年国网沈阳供电公司为沈阳地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给予肯定。

2020年,沈阳供电公司按照党中央政策部署及上级公司工作安排,提高站位、强化担当,全力配合政府为疫情防控相关医院和单位紧急开展增容改造,执行中小企业电价电费优惠减免政策,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简化办电流程、降低办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顶住疫情压力,持续改善用电营商环境。

面孔亲切 5000千伏安报装直接找客户经理2020年10月24日,沈阳华发全运首府开发公司负责人任经理一行给浑南区供电分公司送来锦旗,“整体感触挺深的,你们权限下放后,我办电离得近,感觉特别亲切,而且超乎想象地快,供电方案3天就到手。

上个星期,你们小鞠又来公司给我们提出了用电安全建议。

”为最大化发挥属地与客户紧密联系的优势,给客户提供更有温度的服务,2020年,沈阳供电公司有序完成了15家属地单位5000千伏安及以下业扩报装权限下放工作。

权限下放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办电客户“在哪交电费、就在哪办电”,专属客户经理都是街坊邻里,体贴更方便。

小微企业办电再提速 全新APP即将上线2020年10月29日,沈北新区供电公司接到博能传动(沈阳)有限公司的用电申请后,严格按照小微企业低压报装“简、快、省”一站式服务新模式的流程,立即组织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主动上门服务,进行现场勘查,出具供电方案,于2020年11月5日为客户装表送电,从申请到送电仅用了短短7天时间。

2020年,沈阳供电公司高低压平均接电时长分别由70天和20天压缩至60天和15天以内。

压减办电环节、缩短办电时间,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办电方式,大大提升了客户的“获得电力”满意度。

此外,目前正在研发的小微企业低压报装移动作业APP和业扩全流程一体化系统也将在2021年投入使用。

供电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供电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沈阳供电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沈电党〔2011〕90号第一章总则(国家电网党〔2011〕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20号)和《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辽电党〔2011〕22号)文件要求,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障公司科学发展,制定《沈阳供电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廉政的“一岗双责”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改革发展和“三个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努力构建“三化三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惩防体系”),服务和保障“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建设。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九条公司党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实际工作与相关检查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

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

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

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1--2013)补充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1--2013)补充规程(变电部分

附件1安规补充规程(变电部分)1 总则1.1为有效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

1--2013)(以下简称《安规》),规范各类作业人员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补充规程。

1。

2本补充规程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进入辽宁电网作业的企业和人员.1.3本补充规程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2。

1急救箱内必须配备电子血压计、体温计、手术剪刀、镊子、纱布、绷带、弹力绷带、止血药、救心丹等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常进行检查,按使用说明要求及时更换。

宜建立药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有效日期等。

(4。

2.2条补充)2.2非设备运维单位和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按公司《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4。

4条补充)2.3 待用间隔在接入母线后其防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待用间隔设备也等同于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管理,进行该设备作业必须上报作业计划。

(5.1。

8条补充)2。

4 变电运维受令人员、值班负责人对值班调控人员下达的操作命令有疑问时应立即向下令人询问清楚,如执行调度命令会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变电运维人员应拒绝执行,但必须将现场情况及详细理由向调度汇报,调控人员根据了解分析后,确定是否执行。

(5.3。

1条补充)2.5 执行带电作业工作票中“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1、大于表4规定工作"条件时,作业人员可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

(6。

3.4条补充)2。

6 单人操作暂不执行。

(5。

3.3.2条补充)2。

7外单位或非设备运维单位在运用中的设备上或已运行的变电站内工作,工作票由施工单位和设备维护单位共同签发,严格执行工作票“双签发”规定。

(6.3。

7.6条补充)2.7.1 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基本条件:2。

7.1.1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进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本单位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报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案。

2021年“三供一业”工作方案

 2021年“三供一业”工作方案

2020年“三供一业”工作方案近来,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受到关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xx年"三供一业"工作方案,欢迎阅读。

xx年"三供一业"工作方案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

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

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

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

对接收的设施、设备办理划转入账手续,依法依规交接国有资产。

三、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力争于xx年年底前完成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任务。

四、接收主体按照驻沈央企"三供一业"的接收主体应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要求,确定以下单位作为接收主体:(一)供电职能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供电公司)承担。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1--2013)补充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1--2013)补充规程(变电部分)

附件1安规补充规程(变电部分)1 总则1.1为有效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Q/GDW 1799.1--2013)(以下简称《安规》),规范各类作业人员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补充规程。

1.2本补充规程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进入辽宁电网作业的企业和人员。

1.3本补充规程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2.1急救箱内必须配备电子血压计、体温计、手术剪刀、镊子、纱布、绷带、弹力绷带、止血药、救心丹等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常进行检查,按使用说明要求及时更换。

宜建立药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有效日期等。

(4.2.2条补充)2.2非设备运维单位和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按公司《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4.4条补充)2.3 待用间隔在接入母线后其防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待用间隔设备也等同于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管理,进行该设备作业必须上报作业计划。

(5.1.8条补充)2.4 变电运维受令人员、值班负责人对值班调控人员下达的操作命令有疑问时应立即向下令人询问清楚,如执行调度命令会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变电运维人员应拒绝执行,但必须将现场情况及详细理由向调度汇报,调控人员根据了解分析后,确定是否执行。

(5.3.1条补充)2.5 执行带电作业工作票中“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1、大于表4规定工作”条件时,作业人员可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

(6.3.4条补充)2.6 单人操作暂不执行。

(5.3.3.2条补充)2.7外单位或非设备运维单位在运用中的设备上或已运行的变电站内工作,工作票由施工单位和设备维护单位共同签发,严格执行工作票“双签发”规定。

(6.3.7.6条补充)2.7.1 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基本条件:2.7.1.1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进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本单位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报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案。

辽工信电力202251号文件沈阳

辽工信电力202251号文件沈阳

辽工信电力202251号文件沈阳根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2〕51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就规范我市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作如下合规警示:一、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规加价电费收取原则:在每个计费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价格变化、电价、电费构成等情况。

转供电主体要向终端用户公示电费分摊方案。

二、转供电主体要依法分摊电费,不得变相加价转供电体用电由转供电主体用电、终端用户用电、公用部分用电及损耗共同构成。

转供电主体依照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

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和转供电主体分摊。

电费分摊原则:1.转供电主体用电及公用电费收取原则。

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必须单独回路装表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收,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和停车场等用电必须单独回路装表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向终端用户加收。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和停车场等用电费用,属于转供电主体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2.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体电费分摊原则。

转供电终端用户都已安装计量电量装置的,可按各计费周期内分表使用电量分摊。

计算公式如下。

终端用户分摊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分摊损耗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到户电价×终端用户分表电量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计费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总电费÷总表电量分摊损耗电费=转供电体总损耗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量÷总表电量转供电体总损耗电费=到户电价×(总表电量-所有分表电量之和)3.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体电费分摊原则。

企业信用报告_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
5.1 被执行人 ....................................................................................................................................................10 5.2 失信信息 ....................................................................................................................................................10 5.3 裁判文书 ....................................................................................................................................................10 5.4 法院公告 ....................................................................................................................................................13 5.5 行政处罚 ....................................................................................................................................................13 5.6 严重违法 ....................................................................................................................................................14 5.7 股权出质 ....................................................................................................................................................14 5.8 动产抵押 ....................................................................................................................................................14 5.9 开庭公告 ....................................................................................................................................................14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高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高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高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38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洋刘晶吴永梅【审理法官】王洋刘晶吴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高某1;高某2;李某1;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双树子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高某1高某2李某1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双树子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高某1高某2李某1【当事人-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双树子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于洋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齐微微辽宁遵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洋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齐微微辽宁遵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洋齐微微【代理律所】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辽宁遵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双树子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电力公司未能依约在停供期内停止供电与受害人高某3触电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双方对侵权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所认定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王青松、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青松、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青松、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0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卓李娜孙晓芳【审理法官】孙卓李娜孙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青松;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青松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青松【当事人-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洋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洋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洋【代理律所】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青松【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王青松所主张的各项待遇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执行第三人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王青松所主张的各项待遇的问题。

王青松、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分公司系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合同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和政策,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合同期满后,辽中县农电局应按照合同约定恢复王青松的工作,为王青松分配工作,而辽中县农电局未给王青松分配工作侵犯了王青松的劳动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青松的诉讼请求系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民终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审理完毕,该判决是对王青松2003年11月6日前的劳动争议纠纷的生效判决,2003年11月6日之后的双方的劳动争议未经法院审理过,但奖金是企业给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的一种物质性奖励,福利待遇也是因时而异,且王青松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并不符合获取奖金和福利待遇的条件,此外,住房公积金、采暖费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青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辽工信电力〔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东北分部,省电力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部署和要求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21日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负荷高峰期,预计最大用电负荷达到3950万千瓦,同比增长6.67%。

省内稳定电源全部并网运行,叠加省外受电,最大供电能力可达到4167万千瓦,预留200万千瓦事故备用后,电力供需将处于更加紧平衡状态,如出现联络线净受入电力大幅下降或极端天气等情况,电力供应形势将向偏紧转变。

为保障电力供应平稳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供应保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确保辽宁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为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以保障民生、保障重点用户、保障生产安全为重点,在发电、用电、政策管理各层面形成合力,全面确保辽宁省电力系统平稳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供电环境。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可靠、稳定供电”的目标,提高电网电力平衡预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全省电煤稳定供应,保持省内发电机组状态良好,增加尖峰时段联络线净受入电力,保证我省电力供需基本平衡。

沈阳供电公司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暂行规定

沈阳供电公司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暂行规定

沈阳供电公司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暂行规定1 总则1.1本规定对沈阳供电公司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进行重新调整。

1.2 试验周期调整的依据及原则1.2.1严格执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预试周期的调整在规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1.2.2严格执行辽电生[2004]293号《220千伏输变电设备检修予试实施意见》。

1.2.3试验周期及项目的调整力求慎重、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符合设备状况及检测能力。

1.2.4每年春检前进行一次全部应试设备的清理工作,将需跟踪监视或缩短周期的设备单独列出,以便于公司调度进行总体安排。

2 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沈阳供电公司各电压等级运行的电力设备,交接后待投运的新设备及备品。

2.2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应执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其它相关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

3 电力设备预试周期3.1 电力设备预试周期见附录一。

3.2 电力设备试验项目、周期、标准的有关要求见附录二。

4 其它4.1 运行中的电力设备经市内平坦道路整体运输可不再进行试验。

4.2 66kV及以上充油设备停运一年以上在投运前应按大修后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

4.3 66kV及以上变压器补充油必须经过色谱分析试验合格后方可补充,备用油击穿电压及水分试验成绩有效期在每年6月15日至8月31日内为10天,其余时间为20天。

4.4 新设备投运一年后原则上应进行跟踪试验,有特殊规定的设备除外。

4.5组合电器内所属设备不做预试。

4.6 220kV主变中性点用10kV电流互感器的预试周期为2年,只测绝缘电阻。

4.7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试验项目、周期或要求时,对220kV的主要设备(如:变压器)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其它设备可经本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附录一电气设备绝缘预防性试验周期表1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表序号设备名称试验周期1 变压器220kV二年一次66kV三年一次10kV所内变压器及接地变压器三年一次2 电流互感器220kV二年一次66kV三年一次10kV随母线试验周期3 电压互感器220kV二年一次66kV三年一次10kV随母线试验周期4 断路器220kV二年一次,均压电容器二年一次,开关大修后均压电容器应试验66kV三年一次10kV随母线试验周期5 消弧线圈66kV三年一次10kV三年一次6 电抗器66kV及以上充油电抗器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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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电公司部室文件
由于沈阳地区的居民用电负荷的不断增长,沈阳供电公司结合我市实际运行情况,同时也考虑到今后一段时期居民用电水平的增大,电气装置的更新,信息交流的增加,予留了发展和改善的条件,对前期的居民建筑设计要求进行了必要的修改的补充,提供给设计院及有关部门参考执行,各供电分公司要按此要求认真审图,检查,验收。

1住宅建筑负荷计算及供电方式
1.1住宅建筑负荷计算标准
1.1.1居民住户用电负荷设计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户均容量按不低于4KW—6KW设计:建筑面积在90――150平方米,户均容量按不低于6KW—8KW设计: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及上,户均容量按不低于8KW—10KW设计。

1.1.2商业网点容量每平方米不低于60W设计,公建负荷每平方米不低于40W设计。

1.1.3超大面积的居民用户,别墅区,电采暖,电气化小区可按实际情况设计。

1.1.4独立车库按2KW设计
1.2供电方式
1.2.1居民住宅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N-C-S或TN-S形式。

1.2.2低压电缆线路应采用放射形树枝状或环状接线,小区低压电缆采用双条电缆互为备用供电方式。

1.2.3小区公建公共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和居民住宅分开供电。

1.2.4每个住宅电源柜所带负荷计算电流不宜超过400A,一般多层建筑每栋居民楼根据容量选择设一至三座住宅电源柜,每台电源柜配出线一般不宜超过4回路。

1.2.柜内设两段接地母线,即N线和PE线。

1.2.6高层住宅应采用低压配电柜分回路供电。

2 住宅小区配网方式
2.1住宅小区低压电缆进户处应采用双根保护管。

2.2低压电缆采用四芯等截面电缆,导线截面应满足负荷计算电流的要求并一次性选定。

2.3高层住宅由配电室(箱变)引来的经电气并电源干线采用封闭母线槽或预分支电缆,按照三相五线配置即三相四线及保护接地线(PE线)。

2.4保护接地PE线可以采用铜排或热镀锌扁钢。

2.5从计量箱到居民户的进户线最小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聚乙烯绝缘铜芯阻燃导线。

2.6电源线从外墙引入到总配电箱(或电气竖井)的总线,应穿管保护,可用焊接钢管,薄壁金属电线管,或PVC阻燃塑料管,宜作暗装敷设(竖井内除外)
3配电室(间)及配电柜(箱)
3.1配电室
住宅建筑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低压配电室,高层建筑必须设置配电室,配电室按照有关要求设计。

3.2配电柜
3.2.1配电柜必须由有生产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资质的厂家生产,并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有关标准要求。

3.2.2配电柜配电装置应安装在变电所或变电箱的公共部分室内。

安装地点还应考虑避免受震,潮湿,多尘,有腐蚀性气体,有磁力影响和有电能污染等场所。

3.2.3配电箱与其它弱点线路及配置箱,自来水设施,煤气设施,采暖设施等应保持相关规定距离。

4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
4.1住宅区域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装置公用计量表计。

4.2居民每户容量大于10KW的采用三相计量方式:网点每户容量大于5KW的采用三项计量方式。

4.3居民住宅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装表形式。

居民单相集中计量箱户型为6,9,12户三种,取消15,16户的两种户型,居民三相集中计量箱1不允许超过6户。

4.4低压三相负荷电流大于50A采用电流互感器方式计量。

4.5走廊灯,对讲门等公用设备计量方式,对新建小区的走廊灯,对讲门灯公用设备均应装表计量,计量方式如下:对于有电梯的住宅有电椅计量表或小区总表计量,对于多层住宅建筑每栋楼装设一个计量点,由低压供电柜专用回路引出,单独计量
4.6公建中物业,水泵,暖气加压站,锅炉房,电梯,消防,应急照明等,计量容量大于100KW及以上的必须安装负荷控制终端。

4.7水泵房,换热站供电回路中单独装表计量。

4.8凡是新安装的电能计量表应采用多功能电子式电能表。

4.9小区变压器台区变电所,变电箱以单台变压器为单位安装台区考核表变压器考核终端,变电所,变电箱二次必须留出安装台区考核总表的计量柜或负荷终端计量箱位置。

4.10住宅建筑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一般在公共建筑通道暗嵌入强体内与墙面同平面。

计量箱位置要避开电能污染源,上,下水通道煤气通道暖气通道等,与弱电线路保持标准距离。

选位要便于抄表,操作,拆装和维修。

高层住宅建筑的竖井内严禁安装机量装置。

4.11住宅建筑计量装置安装高度计量装置中线对地(楼通道层地面)不宜低于1。

4m处。

计量装置底沿对地无法满足要求,过低时应设防护措施。

4.12计量箱门应满足加封加锁要求,计量装置箱门每户没有电能表防砸透明视窗,计量箱内预留远程集中抄表装置(采集器)位置。

4.8凡是新安装的电能计量表应采用多功能电子式电能表。

4.9小区变压器台区变电所,变电箱以单台变压器为单位安装台区考核表变压器考核终端,变电所,变电箱二次必须留出安装台区考核表的计量柜或负荷终端计量箱位置。

4.10住宅建筑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一般在公共建筑通道暗嵌入墙体内与墙面同平面。

计量箱位置要避开电能污染源,上,下水通道煤气通道暖气通道等,与弱点线路保持标准距离。

选位要便于抄表,操作,拆装和维修。

高层住宅建筑的竖井内严禁安装计量装置。

4.11住宅建筑计量装置安装高度计量装置中线对地(楼通道层地面)不宜低与1。

4m处。

计量装置底沿对地无法满足要求,过低时应设防护措施。

4.12计量箱门满足加封加锁要求,计量装置箱门每户设有电能表防砸透明视窗,计量箱内预留远程集中抄表装置(采集器)位置。

5住宅建筑室内配电回路
5.1住宅建筑市内分户箱装设总断路器,并应装设带过压保护功能的断路器。

沈阳供电公司计量办
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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