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章程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章程(公司1999年8月25日董事会例会决议通过)(公司2003年4月3日董事会例会修订)(公司2005年4月12日董事会例会修订生效)一、成立审核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3.21、3.22条及附件十四《最佳应用守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决定成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制定本审核委员会章程(“本章程”)。
审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检查及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亦需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上市规则,美国《2002年萨班斯法案》及其项下发布的相关规则,以及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守则》等。
二、组成人员1、人员的委任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2、组成人员及要求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所有审核委员会委员须具备财务知识(可在委任后合理期间内达到这一要求)。
至少一名审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经董事会认定符合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具备适当会计或财务管理方面的专长。
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在三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审核委员会委员,但经董事会认定该等兼任无损其有效履行公司审核委员会委员职责的能力、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认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负责审计公司帐目的核数公司的任何前任合伙人(如有)在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3、审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审核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4、审核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审核委员会主席委任。
5、审核委员会委员除董事薪酬之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收取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
三、出席会议人员1、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及外部审计师的代表有权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公司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它具有高度独立性、专业性和监督性,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1.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制度的有效性。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障公司财务报告准确性的重要保障。
审计委员会要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纠正。
2.审查、评估和监督公司的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要审核并评估公司发起的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
同时,审计委员会还要对公司雇佣的独立审计师的选择、任期和酬劳等问题进行审议,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3.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是保证公司经营安全、健康和稳定的核心工作。
审计委员会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4.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准确性。
审计委员会要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和监督,核实财务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5.监督公司的合规行为。
公司的合规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审计委员会要对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公司遵守各项法规和规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
6.处理和解决财务及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财务和内部控制领域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
如果涉及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以上就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审计工作、风险管理、合规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和审核,确保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和公正透明。
审计委员会工作章程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组成本委员会是按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10日]会议通过成立的。
成员委员会由董事会仅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委任组成,委员会最少要有三名成员,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占大多数,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2)条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及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的委员会的成员、更替或罢免委员会的成员或秘书。
会议程序会议通知:(a)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口头或书面)同意,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期,不应少于七天。
(b)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秘书(应委员会成员的请求时)可于任何时候召集委员会会议。
召开会议通告必须亲身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或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委员会成员不时议定的其他方式发出予各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秘书的电话或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或邮件地址。
(c) 任何口头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尽快(及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确实。
(d) 召开会议的通告必须说明开会目的、时间及地点,及连同议程及其他需要各委员会成员为了会议而参阅的有关文件。
第3.4条所述委员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有关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并至少在计划举行委员会会议日期的最少三天前(或委员会全体成员协议的其它时间内)送出。
委员会其它所有会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亦应采纳以上安排。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为两位委员会成员。
出席: 主管财务的董事,公司内部审核的主管(或任何承担类似功能但被指定为不同职称的主管)及一位外聘核数师的代表通常应出席会议。
其他董事会的成员亦有权出席会议。
无论如何,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两次在没有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会见外聘核数师。
开会次数: 每年最少开会两次,或(若有需要及有一致书面同意时)多于两次,讨论董事会提呈的预算、修订预算及(若发行公布)季度报告。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管理等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深入研究和处理某些专业性的问题。
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种类很多,根据公司的情况和需要可以包括财务委员会、薪酬与福利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等等。
财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的财务报表和预算,监督公司的资金运营和投资决策。
薪酬与福利委员会则负责制定公司的薪酬政策和福利待遇,确保公司的员工有公平公正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战略委员会则负责为公司制定长期的战略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社会责任计划,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社会、环境和道德等方面的责任。
以上是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一些职责,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由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以确保委员会的决策能够得到高层管理的支持和执行。
委员会的工作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进行的,是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的重要支持。
- 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等事项,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领导,并向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审计、财务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推荐一人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职权第六条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一)负责审定年度审计总结;(二)负责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负责审定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其他议案;(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七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签署意见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八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稽核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职责范围书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职责范围书成员审核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中委任,最少须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最少应该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背景。
审核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且应为独立董事。
审核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出席人员一般包括审核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如公司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外聘核数师代表及对审核委员会事宜投入有意义工作的人士。
审核委员会应每年最少一次在公司执行董事避席的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及内审部门(如有)举行会议。
审核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如其未能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审核委员会成员将出任会议秘书。
审核委员会会议次数审核委员会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每年两次。
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审核委员会权力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按照其职权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审核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亦应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满足其工作要求。
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向外咨询法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审核委员会职责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如有超过一家核数师参与工作,则应确保他们互相协调;)(3)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4)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阅:(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5) 就上述(4)项而言:(i)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与本公司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获委聘为本公司合资格会计师的人士联络,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一次;及(ii)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6)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7)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8)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响应进行研究;(9) 与核数师讨论在中期及全年帐目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及存疑之处,以及核数师希望讨论的其它事宜(如有需要,可在管理层避席的情况下进行);(10) 审阅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11) 如年报载有关于公司内部监控制度的陈述,则应于提呈董事会审批前先行审阅;(12)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计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的协调,同时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并且享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13) 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14) 就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条文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15)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及研究其它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董事会6项职权内容
董事会6项职权内容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监督公司的运营。
董事会通常拥有以下六项职权:
1. 确定公司的长期战略方向和目标。
董事会应该参与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业务扩张、市场定位、产品发展等方面的决策。
2. 任命和监督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任命公司的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他们的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
3.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董事会应该审查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并监督公司的业绩表现。
4. 确定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
董事会应该审查和批准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5. 制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政策。
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合理有效,包括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政
策制定和执行。
6. 代表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调。
董事会应该代表公司与股东、投资者、政府机构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行使以上职权,董事会可以有效地监督和指导公司的发展,确保公司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SCHOLAR EDUCATION GROUP思考樂教育集團(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69)審核委員會實施細則1. 職責1.1 思考樂教育集團(「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委員會」)是按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2019年6月3日通過的決議案成立的,其職責如下:(a) 監督財務和其他報告、及按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之內部監控的效能和外聘核數和內部核數是否足夠等向董事會提供獨立意見,以協助董事會完成其責任;(b) 確保遵守適當的會計原則及匯報實務;(c) 主要負責就認可獨立核數師(「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外聘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題;(d) 就財務和其他匯報、內部監控、外部及負責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和董事會不時決議的其他相關事宜,作為其他董事、外聘核數師及內部審計人員之間溝通的匯集點;(e)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
委員會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外聘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並在多個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審核時,協調其關係。
檢討和監察外聘核數師之獨立性之程序將包括如下:(i) 研究本集團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所有關係(包括非核數服務);(ii) 每年向外聘核數師索取資料,瞭解外聘核數師就保持其獨立性以及在監察有關規則執行方面所採納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就輪換核數合夥人及職員的現行規定;及(iii) 至少每年在管理層不在場的情況下會見外聘核數師一次,以討論與核數費用有關的事宜、任何因核數工作產生的事宜及外聘核數師想提出的其他事項;(f)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
就此條文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
会经审委工作制度
会经审委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会经审委(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委员会成员的更换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指定。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编制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进行审查;(三)对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重大会计事项、异常财务收支、关联方交易等进行审查;(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改进建议;(五)对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六)对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计划等进行审查;(七)其他与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定期审查,至少每年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同意,委员会可以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临时审查。
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在每次审查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评价。
四、委员会工作程序第十条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一)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各位委员。
(二)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三)会议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禹洲地产
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的职能范围(由董事会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采纳)目标1.设立审核委员会的目标是为了协助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考虑其应如何运用有关财务汇报及内部监控的原则,以及维持公司与其审计 师之间恰当的关系。
组成2.审核委员会至少有三名成员,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并且大部分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审核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其后的修订)(「《上市规则》」)要求的相应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应至少有两名成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3.审核委员会的主席(「主席」)必须由董事会委任以及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会议4.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如有需要,可召开多次会议。
须由全体成员书面一致通过决议。
董事会、任何一位审核委员会成员或外聘审计师皆可要求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
5.公司的具备会计 /财务专业资格或管理专长的董事、内部审计师主管及外聘审计师所委派的一名代表通常会出席会议。
其它董事会成员亦可出席。
审核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无执行董事出席时与内部及外聘审计师开会。
6.主席负责主持审核委员会会议。
在其缺席时,由主席委派的代表替任。
主席负责领导审核委员会的工作,其中包括安排会议、起草议题及就相关事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7.审核委员会的秘书由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出任。
与管理层沟通8.审核委员会应有充分的管道与管理层沟通,并可邀请管理人员或其它人员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审核委员会亦可就其对于财务汇报及内部监控事项、公司与其审计师之间的关系的建议咨询公司主席及╱或行政总裁的意见。
汇报程序9.审核委员会须每年检讨及评估其本身的有效性以及其职能范围是否充分,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修改的建议。
10.公司秘书负责整理并须在会后尽快向审核委员会全部成员及各董事会成员提供相关会议记录(草稿及终稿)和相关人员的记名出席记录。
权限11.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在其职能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
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规定和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在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于1997年12月刊发的《成立审核委员会指引》的基础上,特别制订本工作条例,以成立一个旨在检讨和监察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控制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并清楚列明其职权范围。
成立1.董事会决定成立一个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称为“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成员2.审核委员会的成员由本公司的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大部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成员的任期与该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相同。
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最低为三名。
3.审核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
4.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审计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成员:(1)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2)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出席会议5.财务总监或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及外聘审计师的代表须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其他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亦可以出席。
然而,审核委员会应每年与外聘审计师至少举行一次没有执行董事出席的内部会议。
秘书6.董事会秘书是审核委员会的秘书。
若董事会秘书系执行董事,则内部会议的秘书由审核委员会另行指定。
会议次数7.审核委员会每年举行不少于两次会议。
审核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外聘审计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职权8.审核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有权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任何雇员索取其所需的任何资料。
所有雇员应对委员会的任何要求予以合作。
9.审核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有权听取外部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如有需要亦可邀请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外部人士出席会议。
10.凡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审计师事宜的意见,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董事会一般下属4个专业委员会
董事会一般下属4个专业委员会
:
1、审计委员会: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2、战略投资委员会: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提名委员会(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二)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 1。
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中文)
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訊盈科」或「本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0008)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經本公司董事會於2015年11月19日修訂及批准並於2016 年1 月1 日開始的會計期間生效組成1.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2000年10月13日議決重新組織前審核委員會,並成立名為審核委員會(「委員會」)的董事會轄下委員會。
目標及角色委員會的職責應包括但不限於協助董事會履行其職責(透過檢討及監督)以確保:2. 財務匯報的客觀性及可信性,而向股東公佈業績時,確保董事已根據法律規定的謹慎、勤勉盡責及技能行事;3. 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根據相關法律及規例為有效;4. 與本公司外聘核數師維持適當的關係;及5. 於本公司有良好的企業管治標準及常規。
成員6. 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委任,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全部成員應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員會中至少一名成員應具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要求適當的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方面專長。
各成員須滿足《上市規則》所規定的「獨立性」要求。
7. 委員會主席應由董事會委任,並必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出席會議8. 委員會可於其認為適當時邀請任何合適人士出席委員會會議,包括集團財務總裁、集團內部審計主管、外聘核數師代表及其他董事會成員。
然而,委員會應每年在執行董事會成員不在場的情況下至少會見外聘核數師一次。
9.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其代名人應為委員會秘書。
會議次數10. 委員會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兩次,並按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時間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職責。
外聘核數師可於其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召開會議。
權力1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調查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活動,並獲授權向任何僱員索取其所需的任何資料,而所有僱員均獲指示須配合委員會的任何要求。
12.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向一名或多名委員會指定成員轉授權力,以授出下文第16(d) 段所述的事先批准事項,惟根據此轉授權力事先批准的各項服務必須於其下次定期會議時向委員會作出報告。
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
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
公司董事会是一个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政策,并监督公司的管理层执行。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决策权: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并对重大决策进行批准。
2. 监督权: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运作,包括对执行层进行评估和反馈,确保高级管理层符合公司的目标和利益。
3. 任免权:任命和解雇高级管理层成员,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
4. 薪酬权:制定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和薪酬水平,并对高级管理层的薪酬进行审批。
5. 财务权: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
6. 风险管理权: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
7. 分红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红政策和分红金额。
除了以上职责,董事会还可以制定并修改公司的章程、发行和回购股票、申请公司的融资、决定并购和委任委员会等。
值得
注意的是,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可能因公司性质、法律要求以及章程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职权范围可能会有所差异。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职权书(精品模板)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职权书(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董事会辖下设立审核委员会(「委员会」),以对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序、财务报告工作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效率进行独立检讨的方式为董事会提供协助。
第2条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的非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3条审核委员会职权书(「职权书」)对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和依据,必须经过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批准。
第4条委员会应以职权书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权力,履行委员会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报告水平、透明度及客观度。
第二章成员第5条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须全部是公司非执行董事,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出任主席者必须是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6条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成员:‧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7条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发出委任书。
获委任人员应在7天之内将愿意接受委任的书面通知交董事会备案。
第8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得到适当的薪酬,以反映各位成员在委员会服务所付出的时间、承担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委员会成员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9条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以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以及公司审计部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一个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程序。
以下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确保其准确无误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委员会成员必须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和公认会计准则(GAAP)等标准进行报告。
2. 监督内部控制程序: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和适当性,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没有误报、欺诈或失误。
委员会成员必须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 审核公司的独立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独立审计人员的任命和监督工作。
委员会成员必须确保独立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独立性,并确保其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了适当的审计。
4. 监管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确保公司对风险的识别、评估、管理和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委员会成员必须确保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有效,并确保公司能够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5. 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其工作和发现的问题,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程序的建议。
委员会成员必须确保向董事会提供准确、及时和有效的信息。
总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准确、透明。
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审计委员会可以帮助公司识别和管理风险,提高公司的管理和治理水平。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监督及内部监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审核委员会应依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核委员会由公司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一名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
第四条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目前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核委员会的成员:(一)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二)其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审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主席必须为独立董事,由审核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六条审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核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核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审核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由审核委员会秘书保存。
审核委员会秘书应在会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供成员表达意见,并在会议后十四日内将会议记录发送予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确认。
第八条审核委员会委员除董事薪酬及垫支费用之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就作为审核委员会委员从公司收取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一)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外聘审计机构的费用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审计机构辞职或解聘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董事会议事范围
董事会议事范围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制定公司的政策、监督管理层、决策关键事项,并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通常涵盖多个方面,以下是一般性的董事会议事范围:1. 战略规划:-制定和审议公司的长期战略计划。
-评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方向。
2. 财务事务:-审核和批准公司的财务计划、预算和财务报告。
-决定股息政策和资本结构。
-监督财务风险管理。
3. 重大投资和交易:-审核和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收购、合并和出售交易。
-对公司的资产重组和战略投资进行决策。
4. 监督管理层:-任命、评估和激励公司高级管理层,包括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主管。
-确保公司拥有合适的领导团队。
5. 合规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规和法律。
-审核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6. 薪酬和福利:-审议和批准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和福利计划。
-监督公司的薪酬政策,确保与公司目标一致。
7. 公司治理:-确保公司遵循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
-审核公司章程和治理政策。
8. 股东关系:-审议和回应股东关切和提案。
-确保公司与股东保持有效的沟通。
9. 社会责任:-确保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审核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计划。
10. 法律事务:-审议和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包括诉讼、合同纠纷等。
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董事会议事范围的概述,实际上可能会因公司的性质、行业、地区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公司的章程和治理文件通常会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此外,董事会会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也可能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调整。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私人密件CHINA SHANSHUI CEMENT GROUP LIMITED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公司」)(于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91)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董事會於2012年3月23日採納)1 設立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茲組成和設立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其許可權、責任和具體職責如下。
2 成員2.1 審核委員會的成員應由董事會委任,成員最少包括三( 3 )名非執行董事。
2.2 審核委員會的大部份成員應當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其中一位更須具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10(2)條規定的合適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業知識。
2.3 審核委員會的成員應自行推選委員會主席,但主席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
兩名成員即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
2.4 現時負責審計公司帳目的核數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者為准)起計一年內,不得擔任公司審核委員會的成員:2.4.1 他終止成為該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2.4.2 他不再享有該公司財務利益的日期。
3 秘書審核委員會的秘書應由公司的任何一位聯席公司秘書擔任或其等的代名人擔任。
R3.21 App.14 C.3.24 責任4.1 審核委員會應就公司的財務彙報、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向董事會提供獨立意見,並監察審核程式和履行董事會指派的其它職責和責任,藉此協助董事會的運作。
4.2 審核委員會應作為其它董事、外聘核數師和管理層之間的溝通管道,因為他們的職責涉及財務和其它申報、內部監控和審計工作。
5 許可權審核委員會獲授權調查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活動。
公司已向全體雇員發出指示,必須在審核委員會的成員要求時加以合作。
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在有需要時諮詢外部法律意見或其它獨立專業意見,以便協助審核委員會的運作。
審核委員會應獲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6 職責審核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與公司核數師的關係6.1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核數師的問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董事會轄下董事會轄下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之之職權範圍(本職權範圍應以英文為準,任何中文譯本不得更改或影響其解釋)A. 組成根據遠東環球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通過之決議案,審核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獲成立為董事會轄下之審核委員會。
B.B. 委員會委員會 1.1. 成員成員1.1 委員會之成員(「成員成員成員」,每位均為「成員成員成員」)應由董事會僅從非執行董事中委任,數目將不少於三(3)名,當中至少一名為具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聯交所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10(2)條規定之合適會計資格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員會之大多數成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1.2 現時負責審計本公司賬目的核數公司的前任合夥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者為準)起計一年內,不得擔任本公司審核委員會的成員:(a)彼終止成為該公司合夥人之日;或(b)彼不再享有該公司財務利益之日。
1.3 委員會之主席(「主席主席主席」)須為由董事會委任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1.4 委員會之秘書須由董事會委任。
1.5 經董事會分別通過決議案,方可罷免委員會之成員及秘書或委任額外委員會成員。
2.2. 委員會委員會工作工作工作程序程序程序 2.12.1 會議會議通通告2.1.1 除非獲全體成員同意, 召開委員會會議(「會議會議會議」)須發出最少十四(14)日之通告。
2.1.2 委員會成員或委員會秘書(應委員會成員之要求)可於任何時候召集委員會會議。
召開會議通告必須於會議日期前至少十四(14)日內按該成員不時通知秘書之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地址以親身口頭或以書面形式、或以電話、電傳、電報、傳真或其他委員會成員不時釐定之方式向各委員會成員發出。
口頭會議通知應以書面方式確認。
2.1.3 會議通告必須說明開會時間、地點,並須附上議程及委員會成員就會議可能須考慮之其他文件。
2.22.2 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兩(2)名成員,其中一名成員須爲獨立非執行董事。
2.32.3 非成員出席會議非成員出席會議財務總監、本公司內部審計主管(或任何承擔類似工作,但職稱不同之主管)及一位外聘核數師之代表通常應出席會議。
執行董事亦有權出席會議。
無論如何,委員會應至少每年一次在沒有執行董事出席之情況下,會見外聘核數師。
2.42.4 會議次數會議次數最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討論董事會提呈之預算、修訂預算及中期報告。
如外聘核數師認爲有需要,可要求委員會主席召開會議。
2.52.5 投票投票委員會於任何會議提呈之決議案,須經由出席成員以大多數票通過。
2.62.6 其他其他行會議可由成員親身出席、透過電話或視像會議之形式進。
成員可透過會議電話或容許全部與會人士聆聽對方聲音之類似通訊器材,參與會議。
3.3. 書面書面決決議案議案決議案可由全體成員以書面形式通過。
4.4. 委任替任代表委任替任代表成員不得委任任何替任代表。
5.5. 權限權限委員會獲授權評估及監察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本集團本集團」」)之財務申報程序及內部監控系統。
在行使該等權限時,委員會具有以下權力:(a) 向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任何僱員及專業顧問(含核數師)索取任何所需資料、要求彼等編撰及提交報告、出席委員會會議、提供所需資料及解答委員會提出之問題;(b) 監控本集團管理層在履行職務時有否違反董事會訂定之政策或適用之法律、法規及守則(包括上市規則及聯交所不時訂明及/或董事會或其委員會訂立之規則);(c) 調查所有涉及本集團及其僱員之懷疑欺詐事件及要求管理層就此等事件作出調查及提呈報告;(d) 評審本集團之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以及財務申報程序;(e) 評審本集團之會計及內部審計部門僱員之表現;(f) 就改善本集團之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以及財務申報程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g) 在有證據顯示或懷疑本集團任何董事及/或僱員失職時,要求董事會採取任何必要行爲,包括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罷免有關人員之職務;(h) 要求董事會採取任何必要行爲,包括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更替及罷免本集團之核數師;及(i) 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可向具有相關經驗及專業才能之第三方尋求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及促使該第三方列席會議。
6.6. 職責職責委員會之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與外聘核數師之關係(a) 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
(b) 考慮及主要負責本公司外聘核數師之委任、續聘及罷免及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之核數費用及聘用條款、辭職及罷免之問題;(c) 按適用之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
在核數師開始核數工作以前,委員會應與其討論工作性質、範圍及有關申報責任;(d)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
就此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之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之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之公司之本土或國際業務之一部份之任何機構。
委員會應就其認爲必須採取之行動或改善之事項向董事會報告;審閱本公司之財務資料(e) 監察本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本公司年報及賬目、中報及(若擬刊發)季報之完整性,並審閱當中所載有關財務申報之重大意見。
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表及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i) 任何會計政策及處理方法之改變;(ii) 涉及重大判斷性之決定;(iii) 因核數出現之重大調整;(iv) 集團持繼續經營之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v)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之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f) 就上述(e)項而言:(i) 委員會成員應與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聯絡。
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之核數師開會兩次;及(ii) 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申報職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之事項;評審本公司之財務申報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g) 評審本公司之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h)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之內部監控系統,討論內容包括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申報職能方面之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够,以及員工所接受之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是否充足;(i) 主動或應董事會之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之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之回應進行研究;(j) 倘本集團設有內部審核功能,確保內部審核師與外聘核數師工作得到協調;亦須確保內部審核部門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在本公司內有適當之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k) 評審本集團之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l)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之《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紀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之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之回應;(m) 確保本公司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之《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之事宜;及(n) 檢討本公司設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僱員可暗中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提出關注;並且確保有適當安排,讓本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其他(o) 不時就上市規則附錄十四內列明之守則條文所載之事宜向董事會匯報;及(p) 考慮及執行董事會委派之其他事項。
7. 7. 委員會之否決權委員會之否決權委員會之否決權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擁有否決權。
本集團不能執行委員會否決之以下事情:(a) 批准任何屬上市規則所界定及須經過獨立股東批准方可進行之關連交易(倘批准此等交易之條件為獲得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股東批准者,則作別論);及(b) 聘用或罷免本集團之財務總監或內部審計部門主管或持有類似職務之人士。
8. 匯報程序匯報程序8.1 委員會秘書應於會議結束後之合理時段內,將會議記錄之定稿及委員會之所有書面決議案送交董事會全體成員。
會議記錄之初稿應於會議結束後之合理時段內送交董事會全體成員批復。
8.2 委員會秘書應保存所有經批准之會議記錄及報告,作為本公司之公司記錄其中部份。
9. 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主席或另一名成員應出席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並須作好準備回應本公司股東就委員會之行為及責任所提出之問題。
1010. . . 本公司章程細則之持續適用本公司章程細則之持續適用本公司章程細則之持續適用及及「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10.1本公司之章程細則對董事會會議及其程序之規定,在其適用及不抵觸本職權範圍之情況下,適用於委員會之會議及程序。
10.2香港會計師公會(當時稱謂)於二零零二年二月頒發並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為本公司採納之「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條文,在不抵觸本職權範圍之情況下,被視作已納入本職權範圍內。
11.董事會之權力. 董事會之權力董事會之權力在不違反本公司章程細則及上市規則之前提下,董事會可隨時修訂、補充及廢除本職權範圍內之所有規則及委員會通過之決議案,惟有關修訂及廢除,並不影響任何在有關行動作出前委員會已採取行動或已通過決議案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