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共XX市委党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XX市委党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党校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XX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党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定点采购。

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无论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按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委托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实施,党校配合;分散采购项目,由党校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零星工程维修类项目,按《中共XX市委党校工程类维修项目管理制度》(合校〔2014〕24号文件)
执行。

办公用品、印刷、宣传公告以及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和加油等定点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弘利教育)
第三条成立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计划财务处、办公室、教务处、组织教育处、机关党委、理论研究室、继续教育处、信息网络中心、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决策性工作。

主要职责是:审定党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党校自行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问题等。

第四条校计划财务处作为党校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党校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校各部门若有采购需求,应根据年初预算和工作计划,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校自行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各类项目的招投标应符合《XX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XX市政府第126号令)和相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党校自行采购的信息应在党校网站或办公楼大厅发布公告;中标结果应在校内网站或办公楼大厅发布通报。

第八条党校自行采购的评审专家一般由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外请相关技术专家,评审专家组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单数。

第九条采购结束,确定中标单位后,党校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成立政府采购验收小组,由财务、资产、采购、纪检、具体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外请相关技术专家,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零星工程类维修项目,按《中共XX市委党校工程类维修项目管理制度》(合校〔2014〕2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初预算、验收合格报告,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转帐付款。

第十二条采购业务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整理采购档案,按相关文件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学员代收代支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学员代收代支费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校办学,由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资料费、异地学习考察费等各种费用(统称“代收代支费用”),统一纳入校财务管理。

二、代收代支费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办班前,主办部门应会同财务处共同测算收费项目及标准,经校领导审定后,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三、所有代收代支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出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取的费用上缴市财政专户后,按照财务规定支取使用,不得坐支。

四、因工作需要需支取相关费用的,主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一周会同财务处做出预算,经审批后按预算方案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超出预算,须事前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

五、严格规范各类费用支出。

需要支出的费用应通过转帐付款的方式进行,异地办学或外出学习考察必须使用现金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出具合法、合规票据,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特殊情况无正规票据的,需书面说明理由、有关人员签字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主体班学员外出学习考察需通过旅行社组织落实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通过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采用竞标的方式确定旅行社。

七、各班次学习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到财务处结清账务。

八、各种代收代支费用实际结算时,结余资金由学校统一使用。

九、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