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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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基础
第1页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受理开证——通知——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
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提示】和贴现类似。
7.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