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医疗保险处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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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医保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七章附则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常德武陵区医疗保险处行政执法依据

常德武陵区医疗保险处行政执法依据

常德市武陵区医疗保险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武陵区医疗保险处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6、《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征收(共2项)
1、医疗保险基金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2、生育保险基金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给付(共2项)
1、医疗保险基金给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2、生育保险基金给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3)《湖
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四条
(三) 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稽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2、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缴情况进行稽核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医保管理通用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通用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通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保管理通用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保管理活动,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医保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并保障信息安全,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和使用,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八条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应当遵守医保管理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规定参加各项医保管理活动。

(三)要求医保管理部门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

(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医保费。

(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

(三)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不得采取欺骗、隐匿信息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保管理规定,确保医疗费用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药品企业的管理第十五条药品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管理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得采取恶意涨价、虚假宣传等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1年6月11日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

第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医保机关工作制度

医保机关工作制度

医保机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机关(以下简称医保机关)是指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政府部门,包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

第三条医保机关应认真履行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四条医保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医保机关应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室),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保机关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医保机关应设立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专业指导。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医保机关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负责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四)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五)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服务;(六)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七)负责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八)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培训和考核;(九)其他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工作。

四、工作程序第九条医保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参保登记:负责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并发放医疗保险手册;(二)费用征缴: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核算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医疗保险费;(三)待遇审核: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待遇的合理、准确;(四)费用支付: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五)基金监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六)信息管理: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七)咨询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政策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就医与购药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重点监督。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依据、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缴费标准、经办人员和咨询电话等,简化服务程序,及时审核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医改政策的顺利实施,规范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定和执行,避免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医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医保体系的不断健康发展。

一、审查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作为审查机构,负责对所有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二、审核程序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审核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方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提交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收到审核申请后,进行受理。

3.审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核。

4.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方,并告知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存在问题、需要作出哪些改正。

5.整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定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反馈的审核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6.复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对整改后的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审核结论。

三、审核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对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医保政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保等重大利益。

4.是否侵犯医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5.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四、审核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审核后,将结果反馈给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定机构,并在审核结果中明确要求制定机构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制定机构应根据审核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要求。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6〕1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6〕1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6〕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0日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常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常政发〔200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措施;(三)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五)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全市调剂金的分配。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

医保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执法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保执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执法活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公正、文明。

第四条医保执法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执法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医保执法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执法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保执法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医保执法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医保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四)处理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五)指导、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执法工作;(六)负责医保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执法程序与要求第七条医保执法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和时间;(二)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熟悉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三)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四)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制作检查笔录和执法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六)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医保执法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一)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佩戴执法证件;(二)执法检查应两人以上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三)执法过程应保持公正、客观、文明,尊重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四)收集证据应合法、合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五)执法文书应规范、完备,载明执法依据、事实、理由和处理结果;(六)对执法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医保执法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湘医保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14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裁量基准适用情况,我局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的划分及其适用情形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规则及程序第四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第五章附则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44号)、《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从而形成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标准。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常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委〔2010〕6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常办〔2010〕6号),设立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指导城区公共客运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和公益活动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医保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

医保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

医保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医保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对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医保行政执法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医保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制定医保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确定。

1. 提高医保行政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 建立健全医保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3. 加强医保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估,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权威和合法性。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医保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2. 完善医保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交办;3. 健全医保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估体系,建立定期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4. 加强医保行政执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医保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对医保行政执法的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2. 建立健全医保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和信息安全性;3. 加强对医保行政执法人员的保障和激励,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五、预期效果。

1. 医保行政执法的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执法工作更加准确和公正;2. 医保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协作和信息共享更加顺畅;3. 医保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估更加严格,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和合法;4. 社会公众对医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得到提高,医保执法工作更加顺利开展。

六、总结。

医保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医保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障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不断完善医保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实现医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为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常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4日常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工作内容(一)强化政府主导。

1.坚持统筹推进。

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民营医院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常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十四五”卫生健康工作规划。

市、县政府每年定期研究部署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医改考核内容。

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健全联合执法、定期通报、线索移交、重大事项协调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制度,实现部门联动、协同监管。

医保局 执法制服制度

医保局 执法制服制度

提高效率
执法制服制度可以 加快医保赔付速度,
提高效率。
执法制服制度在医保赔 付中的优点及问题
执法制服制度的应用可以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保赔 付效率,规范管理。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可能增加赔 付成本,增加管理难度等。
执法制服制度在医保 赔付中的经验
01 建立赔付标准
建立明确的赔付标准,确保赔付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03 效果评估
医保局定期对执法制服制度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制 度的内容和执行效果。
制度优点及不足
制度优点
规范执法行为,提 高执法的公正性和
透明度。
制度不足
一些执法人员对制 度的理解和执行不 够到位,需要再加 强培训和指导。
医保局制定了以下措施,以确保执法制服制度的 实施:
制度实施方案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 2.定期对执法制服制度进 行评估,不断优化制度。 3.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 协作,形成合力。
● 04
第4章 执法制服制度在医保 工作中的应用
执法制服制度与医保工 作的关系
执法制服制度在医保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解决医 保工作中的许多问题。
执法制服制度在医保审核中的应用
加强审核
执法制服制度可以 提高审核的严格性 和准确性,减少人
为失误。
提高效率
执法制服制度可以 加快审核速度,提 高医保审核效率。
医保欺诈的危害和特点
医保欺诈是指利用医保制度中的漏洞或者欺骗手段进行非法 获利的行为。 医保欺诈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 严重损害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2.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安全; 3. 扰乱市场秩序和医保管理秩序; 4. 给医保信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医保欺诈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 隐蔽性和复杂性:医保欺诈手段多样,选择性隐蔽,不易 查证; 2. 多样性和灵活性:医保欺诈形式多样,各种欺诈类型层出 不穷,手法不断更新;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
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27
•【文号】医保发〔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
录》的通知
医保发〔202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已经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附件: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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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医疗保险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武陵区医疗保险处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6、《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征收(共2项)
1、医疗保险基金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2、生育保险基金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给付(共2项)
1、医疗保险基金给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2、生育保险基金给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3)《湖
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四条
(三) 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稽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2、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缴情况进行稽核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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