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十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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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十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十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强化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生产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四条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出现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

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防护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等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本公司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公司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审查、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应保存入档。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并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3.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总经理办公室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劳动者所在车间应当按照总经理办公室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

原工作岗位;

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三种;

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12.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13.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保障员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第三条本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条经理办公室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生产经理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办公室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第七条经理办公室办公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员工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第八条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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