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举报、税务检查、欠税清缴、税务处罚法律制度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欠缴税金管理。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欠缴税金的确认与通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欠缴税金的金额。
第五条确认欠缴税金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发出《欠税通知书》,明确欠缴税金的金额、原因及缴税期限。
第三章欠缴税金的追缴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欠税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欠缴税金。
第七条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1.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2. 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财产;3.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四章欠缴税金的减免与和解第八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延期缴纳。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欠缴税金的记录与报告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金的情况记录在纳税人的税收档案中,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欠缴税金,构成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欠缴税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17•【文号】国税发[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一)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二)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三)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
(四)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包括浙江财税12366、税务网站、相关部门及科室转交(告)情况、意见箱(簿)记录情况、来电投诉、来人上门投诉等。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岗位,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公开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方便投诉人投诉,保证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畅通。
第六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
如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的也应受理。
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收到投诉后,投诉事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受理范围,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三)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是针对纳税人在缴纳税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虑,提供便利、及时和公正的处理机制。
它是税务机关推行税收征收管理公正合规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本文就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规定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纳税人投诉处理办法。
其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投诉的适用范围;投诉的形式、内容、接受范围和处理要求;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的运用和有关的保密和宣传工作等。
二、纳税人投诉的适用范围纳税人投诉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收执法行为。
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税款计算、税收核查、认定、减免、退税等方面的投诉。
2、服务质量。
包括税务机关处理纳税申报、退税、证照办理、税务咨询等方面涉及的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
3、税收管理制度。
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投诉。
三、投诉的形式、内容、接受范围和处理要求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和现场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对于投诉的接受范围,税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妥善处理。
对于接受到的投诉,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投诉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在处理投诉问题时,应当以公正、公正、公明为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推进。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的运用对于未能得到满意解决的投诉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仍不能解决,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和宣传工作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提出的投诉问题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同时,对于涉及到税务机关的投诉问题,在解决之后需要及时进行公开宣传,展示税务机关处理投诉问题的切实措施和成效。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偷税漏税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出现,要是发现别人有偷税漏税行为,你可以去举报,举报查实后就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奖励,它也有一套具体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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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国税发[1993]066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3年8月16日国税发[1993]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七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力争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20%以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三、加强税收征管,杜绝新欠发生。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掌握其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的情况及规律,做到税款缴库月税月清、及时足额。
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坚决催缴入库。
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全文)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全文)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推进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税务及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的纳税服务。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并公示受理投诉的连系方士和办理流程。
第五条纳税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化、网络等方式提交投诉申请,纳税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受理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投诉人基本信息、被投诉事项、投诉要点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对于不属于纳税服务机构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需要另行处理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指导。
第三章调查核实第八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成立投诉调查小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结果由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报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投诉调查小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对涉及的人员和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投诉调查小组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凭证等证据,纳税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一条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纳税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处理决定应当明确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理由和结果,并告知投诉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投诉事项,纳税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并告知投诉人行政处罚的结果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四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机构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纳税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评估,并采取改进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5年6月26日国税发[1995]118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一)贪污税公(款);(二)行贿、受贿、索贿;(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如何申请税务举报处理
如何申请税务举报处理在中国,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护税收的公平和效率,税务部门设立了税务举报处理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揭发涉及税务违法行为的线索。
下文将详细介绍如何申请税务举报处理。
一、了解税务举报处理的规定和要求1.1 熟悉税务举报制度税务举报制度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接受社会各界对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主动了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一种制度。
了解税务举报制度的范围、行为、奖励等方面的规定,是申请税务举报处理的第一步。
1.2 确定举报对象和内容在准备申请税务举报处理时,需要明确举报对象和举报内容。
举报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或组织,举报内容可以包括偷逃税款、虚假报税、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
二、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在申请税务举报处理前,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确保举报的可信和有效。
这些证据和资料可以包括相关交易记录、票据、合同、账务文件等,一切有助于证明税务违法行为的材料都可以作为举报的依据。
三、选择举报方式3.1 税务举报热线税务部门通常设立了举报热线,供公民和组织进行税务举报。
通过拨打举报热线,按照相关提示提供必要的信息及举报内容,然后将证据和资料按照约定的办理方式提交。
3.2 网上举报平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税务部门也提供了网上举报平台供个人和企业使用。
申请人可以登录税务部门指定的网站,在举报通道中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证据材料的扫描件。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方便快捷,同时也提供了保护举报人隐私的措施。
四、填写举报申请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举报,都需要填写相应的举报申请表。
举报申请表通常包括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举报内容的描述、证据材料的附录等。
填写申请表时,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举报申请的有效性。
五、保护个人信息和举报人权益税务举报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税务部门对于举报人的身份和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会进行保密,并且举报人享有保护权益。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党风廉政举报制度,加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人认为区国税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向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负责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上门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单位)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等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第十条纪检组、监察室接受举报人上门举报的,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署名举报的,6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对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或转办机关反馈调查或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税务举报案件处理流程
税务举报案件处理流程税务举报是指纳税人或其他人员向税务部门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税务行为或者行政不当行为的行为。
税务部门将举报信作为查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查处。
税务举报案件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罚和结果公示等环节。
一、举报税务举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更为有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涉嫌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不当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三)举报人对于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声明。
举报人应当在举报信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二、受理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信后,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税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和分析,对于不能立即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
三、调查税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进行评估。
在调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可以采取询问、调阅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可以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被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四、处罚税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被举报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根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并进行适当的处罚。
税务部门对于被举报人的处罚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处理结果。
五、结果公示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处理结果,对于依法查处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涉及行业或领域进行提示和警示。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情况,税务部门应当给予嘉奖或者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税务举报是税务部门查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国家税务局是我国财政部门的重要一员,负责征收、管理税收。
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纪律问题,将对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有效打击违法违纪行为,保障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主要是指市民和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国家税务局举报违法违纪事件的一项制度。
通过这种制度,市民和纳税人可以举报某些税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公正对待等。
这一制度能够对纳税人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也具有重要影响。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实施对纳税人非常有好处,首先,它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可以通过举报被不当关税和税率的情况,通过追究责任人的法律问题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可以化解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如果税务人员非常草率地审批某一项有争议的税收申请,纳税人可以立即向税务部门举报这种行为,从而化解双方的矛盾。
此外,举报制度可以促进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维护国家税制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但是,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仍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恶意举报,损害税务部门工作正常执行。
其次,国家税务局部分工作人员和税务系统员工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往往会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举报机制,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培养和管理。
总之,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的实施对维护纳税人权益、促进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
希望有关部门在实施该制度的同时,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税务系统监察力度的不断提升,为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目的在于鼓励并促进广大群众、企业和组织依法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同时提高税务机关的案件处置效率,规范税务执法工作。
一、奖励方式1.对提供有效举报的个人,将根据其所提供举报情况的重要性、涉及金额大小、协助查证证据的力度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可达举报案件税款实际缴纳金额的30%,奖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对提供有效举报的团体,将根据其所提供举报情况的重要性、协助查证证据的力度、推动整改的作用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可达举报案件税款实际缴纳金额的10倍,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对税务机关内部举报,并查实的有效情况,将按照机关对所举报行为处理的情况及宣传效果,给予适当奖励。
二、举报条件1.提供的举报内容必须属于税务违法案件,具有实际存在的举报对象和案情事实依据,且为首次提供举报内容。
2.提供的举报内容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未经处理的重复举报、相同内容举报、虚假举报等均不予奖励。
3.提供举报的个人、团体、组织需保持秘密,并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和处理案件。
三、奖励程序1.提供举报的个人、团体、组织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如电话、邮箱、报料箱、举报邮寄地址等,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核实、取证分析及举报人、举报单位的身份审核,根据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并公示。
3.奖励资金应从税务机关的财政拨款内拨出,或者通过税务机关工作经费进行支付。
四、其他说明1.对于所奖励个人、团体、组织,应在税务机关的奖励名单中予以公示,同时应给予表彰。
2.对于税务机关内举报依法查实的有功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内部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如有举报人、团体、组织故意泄露秘密、恶意捏造事实、干扰税务机关查处、影响税务机关工作等情况,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已经给予的奖励将取消并追回。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有哪些规定交税现在中国的⼀个⼤制度,在很多职业要交进⾏增值税,,现在有很多税务也有很多相关规定了解,下⾯店铺⼩编带⼤家了解⼀下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第六⼗条纳税⼈有下列⾏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未按照规定使⽤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发⽣⽋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3)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建⽴⼀系列⽋税清缴制度。
包括:(1)⽋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2)纳税⼈在合并、分⽴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继续履⾏未履⾏的纳税义务,分⽴后的纳税⼈对未履⾏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缴税款的纳税⼈依法⾏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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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除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检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检举事项的处理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
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
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6)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由稽查局移交公安经侦部门。
税务检查的方法
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注意职责规定:批准级别不同。
一般调以前年度的账,若调当年的账,30日内归还。
);
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的权利主要有: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询存款账户权。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税务总局批准。
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
(三)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清缴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欠税清缴制度主要措施:
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税务机关。
规定限期缴税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信用公告制度。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滞纳天数应包含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1)行为特征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逃税罪。
偷税处罚规定: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逃税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④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虚假申报
行为特征: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进行申报(证明是善意的)
行为特征:纳税人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