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标准1概述安全员是一线安全工作的指挥员和战斗员,但是,提起安全管理人员究竟应该怎么配备,该按什么比例配备,政策法规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又有何规定。
2企业安全员配备的最基本规定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以下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规定: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有一支经验丰富、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人员,他们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应该如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在建筑施工领域,常有安全管理人员以“我们公司承包了一片工地,而我却承包了整片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自嘲,这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延续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按照2名企业主要负责人、2名项目负责人以及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
以上是最低的人员配备数量,遇到下列情况需要在配备标准上进行增量(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量):1、项目施工过程中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3、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二章 煤矿安全管理
第二章煤矿安全管理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职责1、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2、副矿长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3、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机电、运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5、值班矿长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地质测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7、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节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煤矿安全管理是指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的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层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是可防、可控、可以避免的.一、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灾害防止科学水平,预先发现、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中危险,防止发生事故、职业病和环境灾害,避免各种灾害。
二、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其管理内容,主要是进行安全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等方面活动,具体说,它包括三个方面:1、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如:技术管理、专业管理、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等.2、生产建设中的动态安全管理——系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员、设备、物流等进行管理。
3、安全信息化工作——主要是对安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传递、反馈等。
三、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一是预防-—系指要早期预测、发现、分析、评价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就是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的隐患排查.二是控制——系指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去控制、消除事故发生,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这就是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的隐患治理.三是保障—-通过对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从而保障煤矿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配置
一、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2)当班班长是当班第一责任者,对当班的安全、工程质量等负直接责任。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建立隐患处理及反三违台账,按章作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3. 人员教育培训制度(1)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职工掌握安全技能。
4.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管理制度(1)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定期进行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5.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1)发生事故时,及时上报,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以警示他人。
6.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人员配置1. 管理人员配置(1)矿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副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等工作。
(3)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安全总监: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5)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2. 技术人员配置(1)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改造等工作。
(2)机电工程师:负责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运行等工作。
(3)地质工程师:负责地质勘探、灾害预测预报等工作。
(4)安全工程师: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3. 操作人员配置(1)采煤工:负责采煤作业。
(2)掘进工:负责掘进作业。
(3)机电工:负责机电设备的操作、维护等工作。
(4)通风工:负责通风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5)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4. 其他人员配置(1)后勤保障人员:负责矿区的后勤保障工作。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职责1、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可以不设机构,须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几点说明:(1)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的;(3)100人的界限是对非高危险性活动而言。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中介机构30%配备。
解析(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
附表一: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班组长应持证人员范围及配备标准一、依据的主要文件: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2017版》;3、《煤矿安全规程》;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培发〖2018〗396号);5、《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十项要求》;6、《阳煤集团安全操作规程》;7、阳煤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阳煤职字〔2013〕820号)。
8、《关于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阳煤安字[2007]440号)二、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的人或投资人等实际控制人;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不少于1人)。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第一类: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一般为2人)、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均应配备(总数不少于6人);第二类:安监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技术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地测地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防治水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通风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机电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运输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调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职能部门主任工程师和副主任工程师、生产及辅助队组队长和副队长、生产及辅助队组技术负责人(指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等,不包括队组技术员、见习技术员)。
3、煤矿班组长:各生产队组正副工长,按实际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8人。
4、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操作证:①安监处:除安监处副处长、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站长、副站长外的下井人员(含调度员);②井下各生产及辅助队组(通风队除外)正工长(不少于4人)+1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操作证:通风综合队:井下2人/班×3班×1.5+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全员(不少于8人)。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部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各施工工班负责本班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项目部具体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太原市煤矿人员配备标准表-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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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标准表生产矿井①“六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人员范围②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运输副总、通风副总、煤矿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
(6人)“六长”学历: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及副职称: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任职资格总工程师以上职称)条件程师资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4年以上工作经历。
配备要求必须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六长”及副总工程师人员范围b类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人员条件配备要求人员范围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条件配备要求建设矿井①“六长”:矿长、安全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②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开拓(掘进)副总、通风副总、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
(4人)同生产矿井同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矿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采煤、掘进、机电、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责人。
责人。
学历: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职称: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技术同生产矿井资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至少35人至少29人煤矿从事矿建、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煤矿从事安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量、量、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区(队)的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四个)(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3) 系统性原则;(4) 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3、制度分类: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
(1) 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灾减灾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2)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流程(1) 起草。
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2) 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3) 审核。
(4) 签发。
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签发。
(5) 发布。
采用固定方式进行发布。
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比例要求
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比例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比例的要求如下:
对于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对于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对于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查阅最新的《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地方规定,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配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矿长、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等。
第二章技术人员配备第三条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规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技术人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企业生产定员总数的5%,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
第五条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技术人员职责第六条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编制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及长期生产接续计划;2. 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施工设计及说明书;3. 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技措工程计划及应急预案;4. 井下各类工程量的统计和分析;5. 各类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审批;6. 生产技术方案的制定、指导及现场业务管理;7. 生产技术资料的整理、完善和保存;8. 各类井巷工程图纸的绘制、分发、回收与保存;9. 生产作业计划及日常生产的安排及控制;10. 生产性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利用;11.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标准的建立与完善;12. 巷道临时工程通知下达及组织施工;13. 支护类工程材料的提报;14.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仪表的管理及数据整理;15. 及时提出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16. 工作面推进度、掘进进尺的验收与控制。
第四章技术人员培训第七条煤矿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九条技术人员培训应形成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
第五章技术人员考核第十条煤矿应建立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对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安全生产责任等。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应与薪酬、晋升、奖惩等挂钩。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嘿,你知道吗,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好比一艘在大海上航行的船,船长的作用那是至关重要啊!
一个煤矿要是没有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那可不行!这就像是盖房子没有稳固的根基,随时都可能倒塌呀!比如说,小张所在的煤矿,原本管理层都不太重视安全人员的配备,觉得差不多就行。
结果呢,有一次发生了一个小小的安全隐患,因为没有足够专业的人及时发现和处理,最后差点酿成大祸!要是当时有足够多的厉害的安全管理人员在,能这样吗?肯定不能啊!
这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得有真本事!得像老鹰一样敏锐,能迅速察觉到任何潜在的危险。
他们得熟悉煤矿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环节,这可不是谁都能做到的啊!就像老王,他就是个特别厉害的安全管理员,人家那经验,那专业知识,简直没话说。
而且啊,他们还得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为什么这么说呢?你想想,如果发现了问题,不能很好地和矿工们沟通,让大家明白严重性,那又有什么用呢?这就像一场比赛,安全管理人员是教练,矿工们是运动员,教练得指导运动员怎么做才对啊!
对于数量上呢,也绝对不能含糊!不能说随便几个就行啦。
煤矿那么大的地方,那么多的活儿,几个人能顾得过来吗?这不是开玩笑嘛!就好比让一个人去守诺大的一个城池,能守得住吗?肯定不行啊!
总的来说,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极其重要的,绝对不能马虎!这是关系到矿工们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关系到煤矿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啊!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让煤矿在安全的保障下高效生产!。
煤矿安全及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最新版)
煤矿安全及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及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最新版)(一)煤矿安全及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矿领导由5人组成:矿长:邓光俊同志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总工程师:曹立新同志负责全矿的技术。
技术员:蔡其亭同志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分管技术科及瓦斯监控室。
安全矿长:何兴勤同志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与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分管安全科、瓦斯抽放队、探水队。
生产矿长:邵启金同志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工程质量管理,分管生产调度和各生产区队。
机电矿长:丁古同志负责全矿机电的主修、安装及日常保养,分管机电运输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安全科:配备安全员12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处理及上级所查出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调度室:配备调度员3名,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调度。
机电运输科:配备电工、机修工10人、绞车司机6人,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维护及矿井运输工作。
炸药库:配有专职库管员9人,负责全矿火工品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监控室:设监控员4人,负责井下瓦斯数据的监测及打印保存工作。
通防科:配备瓦斯检查员3人,负责全矿瓦斯与通风管理,探放工作监管落实工作。
技术科:设技术人员5人,负责矿井巷道施工测量、填图、安全措施及规程的编制等安全技术工作。
(三)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制度及落实情况: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岗位工种和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日常工作中得以落实,各岗位工种及各级管理人员均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总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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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设立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和安全工程师等职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
2.煤矿监察人员:必须设立煤矿监察部门,配备监察总监、监察副总监和监察员等职位,具备矿山监察和执法相关经验和知识。
3.煤矿生产管理人员:根据煤矿规模和生产情况,配备不同级别的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队长、组长等职位,具备相应的煤炭开采和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
4.煤矿安全技术人员: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安全技术人员,包括煤矿安全工程师、煤矿通风工程师、煤矿电气工程师等,负责煤矿的安全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工作。
5.煤矿救护人员:配备煤矿救护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和急救人员,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煤矿事故中的伤员救治和紧急情况处理。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般配备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煤矿的规模、生产情况和特点来制定。
同时,相关人
员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