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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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卫生防控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卫生防控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卫生防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业的卫生防控管理,保障畜禽养殖环境和产品的安全与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畜禽养殖部门或相关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1.畜禽养殖:指在特定场合以人工方式饲养家禽、家畜,包含但不限于鸡、鸭、猪、牛等。

2.养殖环境:指畜禽养殖场合及其四周环境,包含饲养设施、清洁设备、卫生设施等。

3.卫生防控:指对畜禽养殖环境和养殖过程中的病原体、有害生物进行防备、监测、掌控和消除的活动。

第二章畜禽养殖卫生防控管理要求第四条养殖环境要求1.畜禽养殖场合应选在阔别居民区、河流及水源保护区的地方,养殖场界限要明确,并设立相关警示标识。

2.养殖环境必需保持清洁、干燥,定期清理粪便、垃圾和废弃物,确保无臭味。

3.养殖设施应依照标准进行规划与建设,合理配置饲养设备和卫生设施,确保养殖环境乾净和畜禽安全。

4.畜禽饮水应用新鲜、清洁的水源,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五条畜禽养殖管理要求1.畜禽养殖场内应有固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养殖过程的监控和处理应急事件。

2.养殖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疫病防控和卫生管理水平。

3.对新引进的畜禽进行必需的检疫和隔离,确保无传染性疾病。

4.定期对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或授权的兽药,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兽药的购进、使用和储存工作,建立健全相关记录。

第六条疫病监测和报告要求1.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疫病监测制度,定期对畜禽进行病原体检测,确保养殖过程中无疫病。

2.如发现畜禽显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应立刻隔离患畜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处理和检疫。

3.对养殖场内发生的疫情,应依照相关程序及时上报,搭配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控工作。

4.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情报告制度,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第七条畜禽产品安全与质量掌控要求1.畜禽产品在出售前应经过合法的检疫和审批程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畜禽检疫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畜禽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疫病传播风险,针对畜禽的进出口、交易、运输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与规定。

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畜禽生产效率,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立法和实施是必不可少的。

一、法律基础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支持。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提出的,在法律范围内,需要建立畜禽疫情监测、控制、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竭力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

二、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原则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预防疫病的发生与传播是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

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畜禽保健、环境卫生以及疫苗接种等。

2. 管理科学:畜禽检疫管理制度需要科学、合理、有效的策略和措施,科学化管理是确保畜禽健康的关键性因素。

3. 实施诚信:畜禽检疫管理制度应该强化监管内部的行为规范,保证检疫工作的公正、透明。

4. 明确责任:不同部门与个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以内,为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顺畅实施负责。

5. 整合资源:畜禽检疫管理制度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共同防控疫病发生。

三、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内容畜禽检疫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内容:1. 疫区管制:针对疫区畜禽及其制品,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应该制订相应的疫区管控措施和制度。

疫区管制包括疫苗接种、动物隔离、交通管制等。

疫区管制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疫情范围不会扩散到其他地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2. 野生动物管理: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盲目的违规捕猎或者拍摄野生动物,相应的罚款或者处罚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应当积极举报非法行为,为野生动物保护作出贡献。

3. 疫病监测:应建立疫病监测网络,对新兴传染病疾病、特殊传染病应加强监测和控制。

建立畜禽疫病、病死病畜的报告制度,对疫情发布实行报告、报送、联防联控制度。

4. 疫苗管理:对于畜禽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所有疫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等阶段应当遵循规定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畜禽市场检疫制度

畜禽市场检疫制度

畜禽交易市场防疫制度为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A乡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派出动物检疫员到家畜交易市场现场进行检疫检验工作。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监督销毁。

二、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在家畜交易市场执行查证验物、临床检疫及巡查、出证等检疫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对市场交易的家畜实施国家一类传染病以及药物残留监测。

监测结果应当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适时通报产地有关部门。

四、市场管理员应当组织实施交易市场的防疫消毒工作,每集消毒一次,交易当天下午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五、在交易市场发现家畜疫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烈性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报告A乡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二)动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到现场查看并作出临床诊断、采样送检,并在4小时内上报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三)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接到报告,经确诊为疫病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六、交易市场建立交易台账,管理记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家畜入场的时间和运载车号;(二)入场家畜的品种、场地和免疫状况;(三)疫病诊断和病死禽处理情况;(四)疫病和药物残留监测情况。

七、运输家畜的车辆和装载用具,货主应当在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消毒。

清出的垫料、粪便、污物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市邮政储蓄银行图像信息整合系统技术方案**网络公司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目录1 建设需求 (4)2 系统简介 (4)3 系统组网图 (5)3.1 组网说明 (5)3.2 系统应用功能 (6)3.2.1.1 图像监控与远程控制 (6)3.2.1.2 电视墙浏览 (6)3.2.1.3 录像存储、数据备份与录像回放 (7)3.2.1.4 用户权限管理 (7)4 系统设备 (8)4.1 服务器IS-VSE1034 (8)4.2 IS-VSE2056 (11)4.3 DS-6308D多路视频编解码器 (15)5设备清单及报价 (15)应用背景银行属于国家的重点安全防范单位。

它具有规模多样、重要设施繁多、出入人员复杂、管理涉及领域广等特点,作为当今社会货币的主要流通场所、国家经济运作的重要环节,其业务涉及大量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其财富集中、流动性强的特点使之成为某些极端犯罪分子恶意侵害的主要目标。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安防监控系统,对各个业务区域进行监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服务网点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

网点数量的增加使各监控点逐渐分散化,信息量大、信息分散、信息共享难等问题凸显。

因此,组建一个集中联网平台,将所有监控点进行联网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已成为提升银行安防水平的重要措施。

随着银行安防监控水平的不断提高,监控设备数量和信息量也在急剧增加,管理难度不断增大,以往的现场设备控制已跟不上安防监控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监控方式也难以及时快速的对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自动化水平低。

因此,通过建立一个高度集成的集中管理平台,实现对前端设备的远程控制、对监控信息的远程调用与分析,以及对监控设备的运维管理,已成为银行安防监控工作的新要求。

相对传统的模拟视频监控技术和DVR视频监控技术,网络视频监控技术拥有独特的技术优势:网络规模化、高可靠性高安全性、高清化、智能化、使用简便性、业务功能强大、管理功能强大、可扩展性好等等。

动物检疫九项规章制度

动物检疫九项规章制度

动物检疫九项规章制度一、检疫报告制度检疫报告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动物患病或死亡时,应当立即向检疫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人员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动物检疫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疫情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动物禁止携带制度动物禁止携带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动物进行长距离运输或流动,特别是携带有可能传播疾病的动物。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对禁止携带动物的区域进行监测和防控,阻止疾病的传播扩散。

三、引进动物检疫制度引进动物检疫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引进外来动物时,应当向动物检疫部门申报,并接受相关检疫检测。

外来动物引进后,应当进行隔离观察,确保不会带来疾病风险。

四、地方交易动物检疫制度地方交易动物检疫制度是指在地方性动物交易市场,应当严格执行检疫规定,确保交易的动物符合相关检疫标准。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动物间传播疾病的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动物防护措施制度动物防护措施制度是指在疫情期间,应当对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疾病传播的可能性。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的防疫工作,切实保护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安全。

六、消毒制度消毒制度是指在疫情爆发时,应当及时对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减少病原体的传播和扩散。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消毒工作制度,确保全面、彻底地消灭病原体,保障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安全。

七、封控制度封控制度是指在发生动物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启动封控措施,封锁疫情区域,切断病原体传播途径,避免疫情蔓延。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严格执行封控措施,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控制和消除。

八、通报制度通报制度是指在发生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通报疫情的情况和防控措施,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应对疫情。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疫情信息,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养殖检验检疫室管理制度

养殖检验检疫室管理制度

养殖检验检疫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殖业的健康和发展,保障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养殖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殖检验检疫室是指为养殖企业提供检验检疫服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养殖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并对养殖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养殖检验检疫室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养殖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养殖检验检疫室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检验检疫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

第二章养殖检验检疫室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养殖检验检疫室设有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领导班子负责养殖检验检疫室的全面管理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养殖检验检疫室各职能部门分为检验检疫部、资料信息部、监督管理部、质量控制部等,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养殖检验检疫工作。

第七条养殖检验检疫室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八条养殖检验检疫室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激励优秀人员,整改不足,提高检验检疫室的整体工作水平。

第三章养殖检验检疫室的工作职责第九条养殖检验检疫室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对养殖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养殖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养殖检验检疫室应当对进入养殖企业的饲料、兽药、饮水等物资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影响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养殖检验检疫室应当对养殖企业的兽医保健、防疫消毒等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养殖企业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养殖检验检疫室应当对养殖企业的养殖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养殖产品进行处理,保障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养殖检验检疫室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养殖检验检疫室接到养殖企业的委托,应当及时派员前往养殖企业,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马、牛、羊、犬、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毛、骨、蹄、角、血液、精液、种蛋、乳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运输、屠宰、销售及畜禽产品生产、运输、加工、冷藏、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其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卫生、商业、交通、公交、财政、物价、技术监督、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符合定点屠宰条件并依法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畜禽自行负责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和上级机构委托的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工作第六条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与运输实行检疫制度,凭检疫证明出售与运输。

畜禽出售前,应当经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销售种用、乳用、役用畜禽及出口畜禽,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

禽及畜禽产品运出市、县级市(区)辖区的,货主须在启运前到所在地的畜禽防检疫机构办理运输检疫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有效检疫证明承运。

对乳用牲畜(奶牛、奶山羊),每年春秋两季各检疫一次。

经检疫合格的,凭检疫证明销售乳品。

鲜奶收购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奶、羊奶。

第七条从本市辖区外调入畜禽及畜禽产品,贷主应当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申报验证。

查验合格后,方准存养或上市。

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畜禽产品符合
国家标准和规定,我国对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

首先,对畜禽屠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屠宰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设施,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屠宰过程卫生无害,对屠宰场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其次,加强对畜禽的养殖和运输环节的监管。

畜禽的养殖环节要求严格遵守养
殖标准,定期进行养殖环境和畜禽健康状况的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对畜禽的运输过程也要进行监管,保证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避免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感染疾病。

另外,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的监督和检测。

屠宰过程中要对畜禽进行身体健康
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处理,对屠宰设备和场所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屠宰过程卫生无害。

对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最后,加强对畜禽产品的追溯管理。

建立畜禽产品的追溯体系,对产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运输流向等进行记录和管理,一旦发现问题产品,能够及时追溯到源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畜禽屠宰检疫实施方案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需要各级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食品。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包括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饲养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 政府负责,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对动物卫生检疫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动物卫生检疫工作。

3. 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秩序。

4. 科学规范,保障安全。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科学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内容1. 饲养环节: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做好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工作。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屠宰环节:屠宰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屠宰工艺和卫生要求。

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加工环节: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动物产品不受污染。

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 运输环节: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运输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流向等信息。

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五、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3. 强化监管执法。

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家畜家禽防疫制度》

《家畜家禽防疫制度》

《家畜家禽防疫制度》第一条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畜禽、畜禽产品同《条例》第二条规定。

第三条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分为三类:一类。

口蹄疫、蓝舌病、牛瘟、牛肺疫、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

二类。

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代病、鸡白血病、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三类。

疥癣、钩端螺旋体病、日本血吸虫病、弓形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棘球蚴、球虫病。

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畜禽传染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畜禽防疫、检疫及其他兽医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畜禽防疫、检疫及其他兽医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所属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农牧主管部门所属兽医卫生防疫站、畜牧兽医站、检疫站(以上统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依照条例规定具体负责进行畜禽、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

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农牧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防疫规章、制度、办法、标准、计划、规划、措施,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受农牧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

军队的现役军马、军骡、军犬的防疫、检疫等兽医卫生工作由军队自行负责。

第五条畜禽、畜禽产品进出口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执行,检出患一二类传染病的畜禽或染疫产品时,应及时报送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

屠宰加工厂生猪、牛、羊屠宰检疫管理制度

屠宰加工厂生猪、牛、羊屠宰检疫管理制度

屠宰加工厂生猪、牛、羊屠宰检疫管理制度
1、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屠宰检疫的国家、地方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员、监督员实施屠宰检疫、监督,并配备检疫设备。

3、屠宰厂严禁对屠宰的猪、牛、羊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严禁加工无畜禽标识和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牛、羊。

4、入场生猪、牛、羊必须查验“三证”及畜禽标识,并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检疫合格的出具准入证,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有关规定处理,运载工具卸后要清洗、消毒。

5、屠宰检疫必须同步进行,对检疫合格的猪、牛、羊等产品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6、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牛、羊及产品,在监督员监督下,按国家标准即《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登记。

7、发现一类传染病的动物时,立即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按国家规定严格处理。

不得瞒报、谎报疫情。

8、规范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和消毒记录并妥善保管。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的工作管理

动物检疫的工作管理

动物检疫的工作管理1.动物检疫的概念动物检疫是指国家法定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技术标准,定性检测和处理畜禽、畜禽产品的健康卫生状况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

动物检疫是发现、预防、控制、扑灭畜禽传染病的重要手段,是畜禽防疫的重要内容,也是畜禽传染病防控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对外贸易的信誉以及民众的身体健康等。

2.检疫的范围(1)国内畜禽检疫的范围:包括畜禽和畜禽产品。

畜禽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猪、羊、牛、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和演艺动物等都是畜禽。

畜禽产品是指畜禽的生皮、胚胎、种蛋及未加工的胴体、脏器、血液、骨和蹄等。

(2)进出境畜禽检疫的范围:除了畜禽和畜禽产品之外,还包括其他检疫物。

畜禽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包括畜、禽、兽、蛇、鱼和蜂等。

畜禽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传染病的产品,如生皮、毛类和肉类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疫苗、血清和诊断液等。

(3)运载饲养畜禽及其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船、飞机、包装物以及饲料、铺垫材料和饲养工具等。

3.检疫的类型我国动物检疫根据畜禽及其产品的动态和运转形式,在总体上分为国内检疫和国境检疫两大类。

(1)国内检疫:是指为有效地防止重要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机构或人员对境内畜禽及其产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技术措施和政府行为。

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所属的动物检疫站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部门负责执行国内检疫。

国内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净化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

1)产地检疫:是指畜禽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进行的畜禽检疫。

实施产地检疫,能把畜禽传染病控制在原地,消灭在转移之前。

主要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产地检疫,而出口畜禽的产地检疫应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畜禽防疫监督机构负责。

产地检疫合格的应出具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净化检疫:又叫作疫区检疫,是指在国内某地发生规定的检疫对象流行时进行的检疫。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
信息记录
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交易、屠宰等环节的信息记录系统,以便于追踪溯源和管理。
档案管理
所有信息记录应整理归档,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查验。同时对防疫管理过程中的文件、图片、视频等资料进行 妥善保管。
05
常见畜禽检疫问题及处理
畜禽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发现可疑疫情时,养殖场(户) 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并采量 、发病时间、地点、初步诊断结
果等。
接到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
实。
疫情的初步调查与核实
对疑似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 解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播途径和影 响因素。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疫情发 生的情况和接触史。
对患病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其 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对样品进行采集和送检,进行实验 室检测。
疫情的处置与控制
对患病动物和疑似感染动物进 行隔离和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
对疫情发生地点进行消毒和无 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对接触疫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 察和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到人 类。
对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 和宣传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 能力。
06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发展 趋势与建议
促进畜禽及其产品的国内外贸 易和交流,提高我国畜牧业的
国际竞争力。
02
畜禽检疫规定
检疫对象与范围
猪、牛、羊、鸡等家畜家禽 乳用动物及种畜禽
蜜蜂、蚕等其他动物
检疫时间与频率
猪、牛、羊:出生后30天内,每月一次;种猪、种牛 、种羊,每6个月一次
乳用动物及种畜禽:每3个月一次
鸡:每6个月一次 蜜蜂、蚕等其他动物: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检测项目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检疫管理,防范和控制畜禽传染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畜禽检疫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畜禽检疫工作,包括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兽医站和养殖户等单位和个人的畜禽检疫工作。

第三条畜禽检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畜禽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防治和处置工作,全面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畜禽检疫监测第四条对畜禽养殖场、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等重点监测对象,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畜禽传染病监测。

第五条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接种疫苗,定期开展疾病检测,并对疫情进行及时报告。

第六条养殖场、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畜禽传染病监测台账,记录每次监测的情况和结果,并及时向兽医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养殖户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兽医行政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信息,并协助开展畜禽传染病监测。

第三章畜禽疫病报告第八条养殖户和相关单位应当发现畜禽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九条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报告的疫病病例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发现的疫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条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畜禽传染病的紧急报告机制,一旦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做好疫情的处置工作。

第四章畜禽疫病防治第十一条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畜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方案和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养殖户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控措施,对养殖场、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等场所进行消毒和隔离,控制疫情的传播。

第十三条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养殖户和相关单位的防疫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五章畜禽产品检疫第十四条对进出口畜禽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要求进行检疫,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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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制定目的:为了保证生产、质量安全,防范、控制传染病和疫情的发生,加强公司对畜、禽的检疫监管,制定该制度。

制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畜、禽的饲养、运输、出售等方面的检疫管理工作。

制定程序:制定单位:公司管理部门制定程序:部门会商→公司领导审批→生效制定周期:每年定期检查一次,根据实
际情况适时修订。

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1.《畜禽检疫条例》2.《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法》4.《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监督条例》5.公司内部《生产安全责任
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等规定。

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责任程序与要
求责任追究
饲养场疫情监测管理制度饲养场内疫情监测、诊断预防
及应对防止饲养场内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禽健康 1.
疫情监测:建立监测台账、定期巡查、检测等。

2. 诊断预防
和应对:及时隔离治疗、开展消毒、封控等。

饲养场负责人、兽医 1.建立疫情监测档案;2.诊断预防及应对。

定期检查疫
情监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处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疫病防控制度安全运输及疫病防控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疫病传播及安全问题 1. 驾驶员:健康检测、消毒消病
菌等。

2. 货源检验:对即将装载的货物进行检测。

1.驾驶员;
2.检验人员。

1.健康检测、消毒消病菌;2.对货物进行检测。

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查处违规者。

畜禽销售疫病检验管理制度畜禽销售及疫病防控防止疫病传播及安全问题 1.销售前检测:对销售的畜禽进行检测。

2.物流过程:建立隔离区域、消毒等。

1.销售部门、兽医;2.
物流人员。

1.销售前检测;2.建立隔离区域及消毒。

对违规
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以上制度均需加强人员管理、规范业务流程以及强化安全意识。

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保
证畜禽饲养管理和交通运输安全,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公司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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