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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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鹤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鹅古鸟、鸵鸟、鹏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第二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目的是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安全与发展,维护动物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是指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检疫监管,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是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站,各级政府部门、兽医机构和养殖户也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五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加强监督指导。

第六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测。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推动,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八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宣传应以科普为主,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养殖户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建立健全生猪产地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和监测分析。

第二章检疫措施第十一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生猪疫病的监测,发现疫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生猪产地应制定健全的检疫计划,明确监测指标和责任单位,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加强对生猪的日常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疫情高发地区的生猪养殖场,应采取封锁措施,禁止人员和车辆进出。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疑似疫病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检疫,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疫情爆发地区的生猪,应采取紧急消毒和隔离措施,防止病情蔓延。

第十七条对于疫情已经得到控制的生猪养殖场,应加强后续监测和跟踪,确保疫情不会再次反弹。

第十八条对于贩运车辆,应加强消毒措施,避免病毒通过车辆传播。

第三章检疫监管第十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养殖户,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安全。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指对生猪产地进行检疫,以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疫前准备在进行生猪产地检疫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制定检疫计划和检疫标准,明确检疫的目的和要求。

其次,需要对检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疫技能和水平。

还需要准备好检疫设备和工具,确保检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检疫对象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是生猪及其饲料、饮用水、环境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的健康状况、饲养环境、饲料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生猪没有患上疾病或受到污染。

三、检疫方法生猪产地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体检、采样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同时,还需要对生猪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

如果发现疑似病例,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

此外,还需要对生猪的饲料、饮用水、环境等进行采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四、检疫结果处理检疫人员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产地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可以发放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其生产和销售生猪及其产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对于严重违规的生猪产地,需要予以取缔或关闭。

五、检疫监管生猪产地检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进行持续的监管。

检疫部门需要定期对生猪产地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检疫要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抽检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综上所述,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生猪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严格的检疫程序和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和污染物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和规范要求。

3.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3.1 申请及审核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产地证明、检疫申请表格、检验报告等。

申请材料需提交给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由其进行审核。

3.2 检疫前准备在动物产地检疫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检疫点和检疫设施,保证检疫场所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是准备相关的检疫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仪器、防护服、消毒设备等。

3.3 动物产地检疫过程动物产地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1. 对从动物产地运进的动物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观察动物的行为状态、外观特征、食欲等。

2. 进行动物的问诊,了解其近期的健康状况、摄食情况、是否存在疫病风险等。

3. 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等样本的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4. 根据实验结果,对动物进行疫病的鉴定和诊断。

5. 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状况或疑似疫病,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隔离检疫、进一步检测等。

3.4 检疫结果及处理根据动物产地检疫的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继续进口或放行。

对于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退运、隔离处理等。

5. 动物产地检疫的挑战和前景5.1 挑战动物产地检疫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 - 动物产地的检疫标准和要求不一致。

- 动物产地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不完善。

- 动物产地的监管措施不健全。

5.2 前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和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加大,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动物产地检疫将在科技的支持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

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将为动物产地检疫带来更高效和精确的检测手段,从而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检疫合格标准(2)
专业术语: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以外的区域。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如拟调运牛 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 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强制免疫种类: 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型-A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 株]、H5-H9);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 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 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三、检疫合格标准(1)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
检疫对象(2)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三、检疫合格标准四、检疫程序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八、法律责任正文:我国为了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的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该规程对生猪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生猪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生猪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水平,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三、检疫合格标准生猪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等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四、检疫程序生猪产地检疫程序包括:申报、受理、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结果处理等环节。

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行隔离、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做好检疫记录。

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根据饲养场(户)的疫病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检疫监管措施。

风险等级较高的饲养场(户)应实施更严格的检疫监管。

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饲养场(户)应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做好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检疫工作。

八、法律责任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对我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猫产地检疫规程

广州市猫产地检疫规程

广州市猫产地检疫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于从繁殖场、宠物店等地引进的猫,须要进行一系列的产地检疫措施,保障本地区的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具体的规程如下:
1.从产地购买猫,要求检疫证明、健康证明、免疫证明、疫苗接种记录等相关证件,以及随猫附带的病毒、寄生虫筛查报告。

2.进口猫必须进行规定的检疫证明检查,并完成14天观察期,情况良好才能移交采取措施。

3.猫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血液样本采集、多种病原学检测、免疫接种与保健处理等一连串检测项目,并按规定领取相应的证明。

4.严格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局公布并更新的《猫体外寄生虫单次制式化检测方法》,导入的猫必须接受专业方法检测,针对疫苗接种、抗病毒药、体内犬/猫源性寄生虫掩盖,不合格的猫不能切实导入。

5.如果发病病原微生物侵入,处置隔离、消毒和转出等措施。

总之,广州市对猫的产地检疫工作非常重视。

在购买或进口猫之前,我们应当了解相关检疫规程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相关疫情情况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4.2.1对于饲养场应查验养殖档案,了解饲养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近期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受检家禽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2对于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饲养场,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证件有效;查验养殖档案,确认饲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4.2.3对于散养户应查验防疫档案,确认受检家禽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禽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4.3.2临床检查主要内容4.3.2.1临床检查表现突然死亡、高死亡率,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脸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有明显神经和腹泻症状,可出现角膜炎症,甚至失明等症状的,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动物的跨国移动,传染病的传播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市场规范和监管机构需要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和检疫,以保护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和动物资源。

为此,国际植物健康联合委员会(IPPC)就动物产地检疫规程(AQCS)开发了国际标准。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实施卫生和检疫程序,限制和防止病毒、细菌和其他传染病的传播。

为了实施AQCS,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动物产地的健康和安全。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有:1.动物检疫:将检疫区划分为不同的动物检疫区,并实施挂牌管理制度,以防止病原体进入检疫区。

2.卫生检查:对动物产地进行卫生检查,以确保其健康状况。

3.定期检查:每一年要进行定期检查,以确认动物产地是否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

4.管理信息:编写并完善各类管理信息,以保护各国和地区的动物资源。

实施AQCS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动物的安全和健康,阻止传染病的扩散。

只要按照规定执行,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将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国际植物健康条约委员会正在不断完善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提高全球监管能力。

为此,各国和地区应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检疫机制,增强检疫程序,以及限制和控制病原体的活动,减少传染病的扩散。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在设计一些机制,用以加强动物检疫,如动物检疫报告卡(ADR)和国际检疫协议。

这些机制提供了统一的检疫标准和流程,让各国和地区能够通过统一的程序来实施动物检疫。

通过实施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我们将获得一个有利于动物健康和安全的全球环境。

只要国际社会积极采取措施来实施AQCS,我们就能有效地限制传染病的扩散,并保护全球的动物资源。

牛的产地检疫规程

牛的产地检疫规程

牛的产地检疫规程对牛进行产地检疫是确保牛肉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必须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牛的产地检疫规程如下:一、检疫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外进口、出口和国内牛的检疫工作。

二、检疫原则1. 安全原则。

确保检疫牛的品种、数量、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彻底杜绝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国内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 综合防治原则。

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检疫、隔离、治疗、消毒等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措施,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 确保质量原则。

确保进出口牛的品质、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和贸易合同要求,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三、检疫条件1. 检疫场所应安静、干净、卫生、通风良好,严禁禽畜污染。

2. 检疫设备和药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3. 检疫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和资格,熟练掌握牛的常见疫病、检疫程序和检疫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四、检疫程序1. 检疫前,应对进口牛进行检疫证明和隔离检查。

2. 检疫时,按照《国家疫病预防控制计划》和疫病预报预警规程执行,对牛的品种、数量、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鉴定,查验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标识。

3. 检疫后,对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和记录,判断各牛是否符合检疫要求,制定消毒和隔离措施,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五、检疫标准按照《国家畜牧行业标准化计划》,对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疫操作规程,建立检疫档案,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治安处罚等惩罚。

同时,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国家畜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维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4贝类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㊁检疫范围㊁申报点设置㊁检疫程序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结果处理㊁检疫文书及管理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贝类的产地检疫㊂2.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贝类鲍疱疹病毒病鲍牡蛎疱疹病毒病牡蛎㊁扇贝㊁魁蚶3.申报点设置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㊂4.检疫程序4.1检疫申报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㊁‘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㊂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59证“㊂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㊂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㊂4.2申报受理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㊂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㊂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㊂4.3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查验进出场㊁饲料㊁进排水㊁疾病防治㊁消毒用药㊁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㊂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和内容4.4.1.1群体检查群体活力旺盛,壳纹轮线规则㊁无损伤,滤水㊁爬行或喷水行为正常,受刺激时逃避㊁收斧足㊁闭壳等反应迅速,腹足吸附牢固,个体大小及重量均匀㊂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㊂69群体受刺激时闭壳反应弱㊁闭合不全㊁腹足附着不牢固,有空壳,明显偏小㊁偏轻的个体㊂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㊂4.4.1.2个体检查㊂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㊂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㊂若有贝壳畸形或穿孔,闭壳反应弱㊁腹足附着不牢固,内脏团粘液增多㊁有异味,外套膜萎缩㊁肿胀㊁无光泽,鳃丝条理模糊㊁有损伤,闭壳肌异常着色㊁有脓疱等,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症状,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㊂鲍疱疹病毒病:鲍出现附着力㊁爬行能力减弱,分泌粘液增多,外套膜失去弹性等症状,且水温在23ħ以下,怀疑患有鲍疱疹病毒病㊂牡蛎疱疹病毒病:双壳贝类幼虫活动力下降㊁沉底,幼贝和成贝出现双壳闭合不全㊁内脏团苍白,鳃丝糜烂等症状,且水温在13ħ以上,怀疑患有牡蛎疱疹病毒病㊂无上述情况,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㊂4.4.2临床检查结果判定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临床检查健康㊂怀疑患有鲍疱疹病毒病㊁牡蛎疱疹病毒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临床检查不合格㊂4.5实验室检测794.5.1临床检查不合格的贝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㊂4.5.2跨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运输的贝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㊂但以下情况除外:(1)临床检查健康,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两年内无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2)临床检查健康,且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㊂4.5.3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㊂5.检疫合格标准5.1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㊂5.2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㊂5.3临床检查健康㊂5.4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6.检疫结果处理6.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㊂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1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89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㊂6.2.2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㊂7.检疫记录检疫申报单㊁申报处理结果㊁检疫申报受理单㊁检疫合格证明㊁检疫处理通知单㊁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个月以上㊂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99。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羊产地检疫规程

羊产地检疫规程

羊产地检疫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羊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为了维护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人畜健康,规范羊产地的检疫工作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羊产地检疫规程。

一、检疫区划划定为了方便检疫管理和监督,需要对羊产地进行检疫区划划定。

根据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需要,将羊产地划分为不同的检疫区域,并明确各个区域的检疫责任和管理要求。

二、健康证明要求在羊产地购买羊只时,需提供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包括羊只的免疫情况、检疫情况和健康状况等信息,以确保所购羊只的健康和无传染病风险。

三、定期检验检疫羊产地应定期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包括对羊只的健康状况、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可能存在的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四、加强防疫宣传教育为提高畜牧户的防疫意识和技能,羊产地应加强防疫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畜牧户的防疫意识,提高对疫情防控措施的执行力度。

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羊产地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出现疫情的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控。

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和控制。

六、加强异常情况监测在羊产地应加强对异常情况的监测,包括对羊只的行为、食欲、体温等症状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清洁消毒工作羊产地应定期对畜舍、饮水设施、饲料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以杀灭病毒和细菌,预防疫情的传播。

八、建立羊产地检疫档案羊产地应建立健全的检疫档案,包括羊只免疫情况、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情况、羊只健康状况等信息的记录,以便追溯和分析疫情的来源和原因。

九、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羊产地应加强与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疫情防控的效率和水平。

十、加强畜牧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为提高畜牧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防疫意识,羊产地应加强畜牧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包括疫情防控措施的培训和实操,提高畜牧业人员的应对能力。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国家为保障反刍动物的健康,防止反刍动物疫情的传播,出台的一项检疫标准,下面将详细阐述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范围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涵盖了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包括牛羊猪马等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其相关的动物疫病的检疫。

二、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要求1、反刍动物出入境检疫要求:反刍动物在出入境时,需要经过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或出国。

对反刍动物的检疫主要针对检疫要点,如身体检查、粪便检查、体液检查等,以确保反刍动物健康。

2、反刍动物产地疫病监测要求:反刍动物的产地疫病监测主要包括对反刍动物产地的定期检查,以及对反刍动物产地的病原体的检查,以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防止反刍动物疫情的传播。

三、反刍动物出口检疫要求反刍动物出口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并签发合格证书,才可以出口。

反刍动物出口检疫要求主要有:1、反刍动物的健康条件:反刍动物出口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状况良好,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

2、反刍动物的疫病检查:反刍动物出口前,必须经过疫病检查,确保反刍动物没有感染任何疫病,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防止反刍动物疫病的传播。

3、反刍动物的质量检查:反刍动物出口前,必须经过质量检查,确保反刍动物的质量符合要求,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保证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要求。

四、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管理主要是指,对反刍动物产地的管理,包括反刍动物的繁殖管理、疫病防控等。

1、反刍动物的繁殖管理:反刍动物的繁殖管理是指在反刍动物的繁殖过程中,采取科学的繁殖管理,以保证反刍动物的健康。

2、反刍动物的疫病防控:反刍动物的疫病防控是指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患上疫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以防止反刍动物疫病的传播。

五、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意义反刍动物产地检疫是国家为了保障反刍动物的健康,防止反刍动物疫情的传播,出台的一项检疫标准。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反刍动物的健康,保障反刍动物繁殖的健康,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减少反刍动物疫病的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反刍动物的安全。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2.2检疫对象2.2.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2.2.2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4临床检查健康。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四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四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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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 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 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 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 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 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 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 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 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 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 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 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钱 峰 高级兽医师
旬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泰兴市对口援陕计划项目
2018年11月
介绍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概念:运用各种诊断方法对家畜及其产品 进行规定传染病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生猪产地检疫的内容
1. 适用范围 2. 检疫对象 3. 检疫合格标准 4. 检疫程序 5. 检疫结果处理 6. 检疫记录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 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 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 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 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 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 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 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 小区)、养殖户。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 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 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 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 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 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 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 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 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 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 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 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执行。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 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 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 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 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 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 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 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2 检疫对象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 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 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 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 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 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 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 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 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 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 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 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 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 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 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 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 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 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 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 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 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 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 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 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 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 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 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 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出现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 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 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 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 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 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他神经症状。 妊娠母猪流产。怀疑感染非洲猪瘟。
4.3.2.3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 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 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 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 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 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 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 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 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 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 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 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 态等。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 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 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 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 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 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 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 炎。
4.3.2.6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 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 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 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 猪肺疫。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 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 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 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 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 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 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 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 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 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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