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羊屠宰检疫规程
羊屠宰操作规程
5.11.2扯到尾部时,减慢速度,用刀将牛尾的根部剥开。
5.11.3扯皮机均匀向下运动,边扯边用刀剁皮与脂肪,皮与肉的连接处。
5.11.4扯到腰部时适当增加速度。
5.11.5扯到头部时,把不易扯开的地方用刀剥开。
5.16.2将劈半锯插入羊的两腿之间,从耻骨连接处下锯,从上到下匀速地沿羊的脊柱中线将胴体劈成二分体,要求不得劈斜、断骨,应露出骨髓。
5.17胴体修整
5.17.1取出骨髓、腰油放入指定容器内。
5.17.2一手拿镊子,一手持刀,用镊子夹住所要修割的部位,修去胴体表面的淤血、淋巴、污物和浮毛等不洁物,注意保持肌膜和胴体的完整。
4.2活羊进厂(场)后停食,充分饮水休息,宰前3小时断水。
4.3送宰羊只应由兽医检疫人员签发《准宰证》后方可宰杀。
4.4待宰前羊体充分沐浴,体表无污垢。
4.5羊只通过赶羊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能用硬器驱打羊体。
5屠宰操作规程及要求
5.1致昏
5.2挂羊
5.2.1用高压水冲洗羊腹部,后腿部及肛门周围。
5.2.2用扣脚链扣紧羊的右后小退,匀速提升,使羊后腿部接近输送机轨道,然后挂至轨道链钩上。
5.20.4预冷后检查胴体PH值及深层温度,符合要求进行剔骨、分割、包装。
6烫毛
生产带毛羊肉的褪毛工序应设在5.5前。应采用浸烫或松香拔毛法褪毛,严禁用火碱烧或其他导致肉品污染的方法褪毛。烫毛时的水温应随季节调整,夏季水湿为64℃±1℃,冬季水温为68℃±1℃。机器褪毛后应修刮胴体的残毛。
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
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羊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要求。
羊屠宰检疫规程
羊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屠宰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进行统一编号实施的现场检疫。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炭疽、绵羊痘、山羊痘、痒病、狂犬病、副结核。
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羊数量是否相符;查验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有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4.3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记录羊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得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鸡、鸭、鹅得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得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
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与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得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得异常禽只与随机抽取得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
1 合格得,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
4。
2不合格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5.4。
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得,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与《病害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
4。
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得,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
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情况得,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得具有资质得实验室承担。
动物卫生考题解答
单选题单选题部分作答规则:每题只可选择一个选项做为答案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区与( )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A。
办公B.生活办公C.饲料间D。
化粪池标准答案:B解析:《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2.下列疫病中不属于生猪屠宰检疫对象的是( ).A。
猪丹毒B.伪狂犬病C。
猪瘟D。
猪肺疫标准答案 :B解析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
下列行政处罚措施中,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 )。
A。
罚款B。
没收违法所得C。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D.行政拘留标准答案 :D用户答案:A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 畜禽养殖代码由( )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A.6B。
5C。
4D。
3标准答案 :A解析:《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下列哪项机构或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A.省级兽医主管部门B.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D.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标准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6. 对精液、胚胎、种蛋实施检疫是因其可能有( )。
A。
水平传染B.垂直传染C.品种杂乱D.接触传播标准答案 :B7.执业兽医张某使用过期兽药给养殖户付某饲养的猪治疗,以下对张某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下列哪项。
(完整word版)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进行检疫和申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屠宰动物的卫生与安全,防止和控制动物疾病的传播。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通常涉及以下内容:
1. 动物健康检疫:屠宰动物在被屠宰前需要接受健康检疫,以确保其没有携带传染病或其他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原体。
2. 动物来源追溯:屠宰场需要确保所屠宰的动物来源合法,具备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和证明。
3. 检疫申报:屠宰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屠宰动物的检疫申报,包括动物种类、数量、来源、健康状况等信息。
4. 检疫证明:经过检疫申报后,相关部门会发放检疫证明,证明屠宰动物符合检疫要求。
5. 监督检查:屠宰过程中,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屠宰场遵守检疫要求和卫生标准。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防止疾病的传播,提高屠宰动物的质量和卫生条件,促进畜产品贸易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实现屠宰场和政府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合作,在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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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场管理制度
羊屠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羊屠宰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和屠宰环境卫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羊屠场的管理及操作。
三、羊屠宰管理1. 羊的屠宰必须在符合卫生标准的专业场所内进行,不得在无关场所进行。
2. 屠宰场必须经过卫生部门审批,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
3. 屠宰前,必须对羊进行检疫,排除各类传染病和有毒物质,确保肉质安全。
4. 屠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培训合格方可操作。
5. 屠宰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避免二次污染肉品。
6. 屠宰后,必须及时进行冷藏保存,避免细菌生长和肉质变质。
四、卫生管理1. 羊屠场内部定期进行卫生清扫,保持清洁和干净。
2. 屠宰操作台、刀具等必须经过定期消毒处理。
3. 屠宰场内必须设置洗手间和消毒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 屠宰场周边环境也必须保持卫生,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五、安全管理1. 羊屠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违规行为。
2. 屠宰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伤害。
3. 必须对羊屠场内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和稳定运行。
4. 屠宰场内应设置急救设备,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处理。
六、环境保护1. 羊屠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屠宰场内应设置废弃物分类区域,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3. 对废弃物必须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 对屠宰废水和废气必须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七、监督管理1. 羊屠场内必须设置监督管理岗位,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2. 对操作人员和屠宰场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羊屠宰流程和产品进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 对羊屠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禁不合格操作和违规行为。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违规行为进行立即停产处理,严重违规者取消其相关资质。
2. 对屠宰场内的卫生和安全等问题进行惩罚处理,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附件18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申报㊁宰前检查㊁同步检疫㊁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㊂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㊂2.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㊁新城疫㊁鸭瘟㊁马立克病㊁禽痘㊁鸡球虫病㊂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㊂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㊂3.4同步检疫合格㊂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㊂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611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㊂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㊂4.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㊂4.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㊁待宰巡查等记录㊂4.2申报受理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㊂4.3回收检疫证明㊂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㊂5.2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检查㊂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家禽(每车抽60 100只)㊂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㊂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㊂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㊂7115.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㊂5.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㊂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家禽,可以急宰㊂6.同步检疫6.1屠体检查6.1.1体表㊂检查色泽㊁气味㊁光洁度㊁完整性及有无水肿㊁痘疮㊁化脓㊁外伤㊁溃疡㊁坏死灶㊁肿物等㊂6.1.2冠和髯㊂检查有无出血㊁发绀㊁水肿㊁结痂㊁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㊂6.1.3眼㊂检查眼睑有无出血㊁水肿㊁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㊂6.1.4爪㊂检查有无出血㊁淤血㊁增生㊁肿物㊁溃疡及结痂等㊂6.1.5肛门㊂检查有无紧缩㊁淤血㊁出血等㊂6.2抽检㊂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㊂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㊂6.2.1皮下㊂检查有无出血点㊁炎性渗出物等㊂6.2.2肌肉㊂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㊁淤血㊁结节等㊂6.2.3鼻腔㊂检查有无淤血㊁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㊂8116.2.4口腔㊂检查有无淤血㊁出血㊁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㊂6.2.5喉头和气管㊂检查有无水肿㊁淤血㊁出血㊁糜烂㊁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㊂6.2.6气囊㊂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㊁纤维素性渗出物㊁结节等㊂6.2.7肺脏㊂检查有无颜色异常㊁结节等㊂6.2.8肾脏㊂检查有无肿大㊁出血㊁苍白㊁结节等㊂6.2.9腺胃和肌胃㊂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㊂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㊁淤血㊁出血㊁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㊁溃疡等㊂6.2.10肠道㊂检查浆膜有无异常㊂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㊁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㊁溃疡等㊂6.2.11肝脏和胆囊㊂检查肝脏形状㊁大小㊁色泽及有无出血㊁坏死灶㊁结节㊁肿物等㊂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㊂6.2.12脾脏㊂检查形状㊁大小㊁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㊁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㊂6.2.13心脏㊂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㊁心外膜有无出血点㊁坏死灶㊁结节等㊂6.2.14法氏囊(腔上囊)㊂检查有无出血㊁肿大等㊂剖检有无出血㊁干酪样坏死等㊂6.2.15体腔㊂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㊁寄生911虫等㊂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㊁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㊂6.3复检㊂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㊂6.4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㊂7.检疫结果处理7.1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家禽的胴体及原毛㊁绒㊁脏器㊁血液㊁爪㊁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㊂7.2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㊂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㊁宰前检查㊁同步检疫㊁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㊂8.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㊂8.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021。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市场上肉制品的生产应符合《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屠宰场应遵守的标准。
这一规程的实施,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肉制品的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减少对消费者的伤害。
一、《屠宰检疫规程》的制定《屠宰检疫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肉品检疫指标体系、肉品检疫计划、肉品检疫管理、肉品检测技术控制、肉品检疫样本收集和开单、肉品检疫复核与处理、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等。
为了规范屠宰行业,保护消费者健康,国家发布的《屠宰检疫规程》旨在制定合理的检疫规程,使屠宰行业的运作更加有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健康。
二、肉品检疫的步骤1、肉品检疫机构应具备可靠的检疫技术人员、适当的检疫设备和设施,保证肉品检疫操作顺利进行。
2、对每批肉制品进行肉品检疫,确定受检样本,采集检验样品,并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3、检验样品,检验结果分类,判定检疫意见。
4、根据检验结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如合格的屠宰品可以进行市场流通,不合格的屠宰品做好包装,并对涉及的屠宰场、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通知。
三、肉品检疫与食品安全肉品检疫是衡量肉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也是提升肉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严格的肉品检疫规程,更有助于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避免消费者食用不安全的肉制品,从而起到保障消费者健康的作用。
因此,要落实《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检疫,确保消费者吃得安全。
四、加强肉品检疫为了保持良好的肉类检疫质量,屠宰场、市场和检疫机构应共同努力,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合理安排检疫作业时间,改进屠宰流程,增加质量检测项目,建立检疫样品收集制度,完善检疫信息录入体系,改进检疫管理规程,建立质量把关机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五、总结《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肉制品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而实施的规程。
它主要包括:肉品检疫指标体系、肉品检疫计划、肉品检疫管理、肉品检测技术控制等,肉品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应该加强肉品检疫,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检疫管理规程,建立质量把关机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羊屠宰场的规章制度
羊屠宰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羊屠宰场的管理和生产秩序,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羊肉产品的品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羊屠宰场内所有工作人员、访客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羊屠宰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证照,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第四条羊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五条羊屠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条羊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
第七条羊屠宰场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第八条羊屠宰场应当定期开展员工的卫生、安全和操作规范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羊屠宰场应当制定和完善生产计划,确保生产和供应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羊屠宰场应当统一管理入场的羊只,建立档案,对每头羊只进行标识和登记。
第十一条羊屠宰场应当对入场的羊只进行检疫,排除疾病,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羊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屠宰流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作业。
第十三条羊屠宰场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设备和工具,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羊屠宰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过程监控和检测,保障产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羊屠宰场应当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和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羊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羊屠宰场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羊屠宰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羊屠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羊屠宰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逃生通道,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羊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和管理流程,提高效率。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是指在屠宰牛羊的过程中,进行检疫工作的规程和程序。
这样可以确保肉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下面是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一般流程:
1. 准备阶段:
a) 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条件,确保场内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卫生要求。
b) 检查屠宰刀具和器械的清洁状况,做好消毒和备用。
2. 动物检疫:
a) 检查待宰牛羊的健康状况,包括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
b) 检查是否有患病、受伤、濒死或残疾的牛羊,及时排除。
3. 预宰检验:
a) 对将要屠宰的牛羊进行预宰检验,主要涉及肉品安全和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b) 对皮肤、眼睛、内脏、淋巴结等进行检查,排除有疫病和其他异常情况的动物。
4. 屠宰过程:
a)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宰杀,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标准。
b) 剥皮、分割、包装等操作也需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止交叉污染。
5. 屠宰后处理:
a) 对屠宰完毕的肉类进行检验,包括观察色泽、气味,触摸质地等。
b) 针对检验结果,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保证肉类质量和卫生安全。
总之,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屠宰牛羊和相关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这需要屠宰场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程和要求,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从而提供安全可靠的肉类产品给消费者。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
43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郭春玲(河南省上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上蔡 463800)摘 要:牛、羊是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肉类食物来源,其检疫水平对社会食品卫生安全具有直接影响。
基于此,文章分屠宰前、屠宰后两个部分,对牛羊屠宰检疫的技术规范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牛羊疾病的检疫流程与处理策略。
关键词:牛羊屠宰;疫病检查1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技术规范1.1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流程在牛羊屠宰之前,需要经过查证、验物与疫病检查三个环节。
所谓“查证”,即对牛羊养殖、运输等相关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如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免疫耳标等。
在确认证件无误后,才可允许牛羊进场。
其后,再进行“验物”,即对牛羊进行个体和群体检查。
在此过程中,主要应对牛羊运输前、运输后的数量变化,从而得知运输过程中牛羊在运输途中有无丢失、病死等情况。
同时,基于《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的相关规定,对牛羊个体进行检查,从静态、动态、食态等多个角度入手,分析牛羊的健康水平。
检查过后,将无疾病症状的牛羊牵至待宰圈舍,将已患病或疑似患病的牛羊牵至隔离圈舍。
最后,在牛羊进场后、正式屠宰前,相关人员还需进行再一次的疫病检查工作,以免健康牛羊在待宰过程中出现患病情况,确保牛羊肉产品流入市场后的健康安全。
1.2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后处理在屠宰活动开展前,若在检疫工作中发现牛羊存在患病情况,应实施以下几点处理措施:若发现牛羊患有口蹄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以及其他我国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应立刻停止牛羊屠宰活动,对运输、检疫等相关人员、动物的流动实施严格控制,并将疫情上报给相关畜牧防疫管理部门。
同时,对患病牛羊及其同批牛羊运输至特定地点,进行科学的扑杀与销毁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处理标准应遵循《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公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中的规定要求。
此外,还需对屠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消毒清洁,以免传染病菌存在残留。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颁布日期:2010.5.31执行日期:2010.5.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羊-最新国标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羊1 范围本文件确立了羊屠宰程序,规定了致昏、吊挂、宰杀放血、剥皮或烫毛、脱毛等步骤的操作指示,描述了各阶段操作的追溯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羊屠宰厂(场)的屠宰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8393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GB/T 28117 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GB/T 40468 羊副产品NY/T 1564 畜禽肉分割技术规程羊肉NY/T 3224 畜禽屠宰术语NY/T 3383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3 术语和定义GB/T 19480、GB/T 40468和NY/T 3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羊屠体 sheep and goat body羊宰杀放血后的躯体。
3.2羊胴体 sheep and goat carcass羊经宰杀放血后去皮或者不去皮(去除毛),去头、蹄、内脏等的躯体。
3.3白内脏 white viscera白脏羊的胃、肠、脾等。
3.4红内脏 red viscera红脏羊的心、肝、肺等。
3.5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羊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宰前要求4.1待宰羊应健康良好,并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2宰前应停食静养12 h~24 h,宰前3 h停止饮水。
待宰时间超过24 h的,宜适量喂食。
4.3应进行宰前检查,检疫要求见《羊屠宰检疫规程》,检验要求按GB 18393规定执行,合格后方可屠宰。
4.4宜按“先入栏先屠宰”的原则分栏送宰,按户进行编号,按顺序通过屠宰通道赶送至上羊通道,赶送过程不应采用硬器击打。
羊只屠宰检疫小反刍兽疫检查规范及技术要点
畜 牧 兽 医2021年第2期新农民羊只屠宰检疫小反刍兽疫检查规范及技术要点孙德庆(黑龙江肇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 肇东 151100)摘要:动物屠宰检疫能够有效的促进动物疫病防控,为畜牧业的全面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保护畜产品安全,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
加强屠宰检疫能够重点履行我国的兽医行政规范,同时也能够反映出国家要求的强制性。
本文重点分析小反刍兽疫疫病检查方式,分析了解羊只屠宰监督检查、检疫申报、同步检疫等方面的措施,能够反映出羊只屠宰检疫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羊;屠宰检疫;小反刍兽疫;要点羊只屠宰检疫就是在被屠宰的羊只重视是灾前的检查,并且保证屠宰过程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能够避免病原体所造成的传染病,也可以消除寄生虫导致的病症传染给人类,从而可以保证羊肉制品更加的安全,从而可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1 严把羊只入场监督检查关1.1 询问了解运输途中的基本情况官方兽医需要积极和货主或者承运人进行沟通,主要是掌握在运输阶段是否存在羊只病死、加载等问题,同时也需要检查确定运输环节养护措施是否合格。
1.2 仔细对羊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详细的检查羊只群体与个体的精神状态、呼吸情况、排泄状态等,同时要做好全方位的消毒处理,能够避免污染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疫病的传播。
1.3 加强消毒灭源官方兽医应该做好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确保人员进行全面的场地消毒处理,能够避免出现污染严重的问题,可以消灭病毒根源。
2 严格执行检疫申报规定屠宰场严格按照检疫合格证、羊只全部有检疫标识为基础条件,在屠宰前6小时要向当地的动物检疫机构申报。
官方兽医接收到申请之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疫标准和管理措施,受理该申请。
达到要求的可以进行受理,同时要按照必要的检疫标准和要求进行宰前检疫,如果不能达到检疫的标准和要求,则不予受理,并且要说明具体的原因。
3 严格宰前检疫工作3.1 宰前检疫的重点官方兽医受理申报屠宰检疫之后,需要在宰杀开始之前的2个小时内,应该做好羊只群体状态的全面检测,包含体温测试、精神状态、黏膜状态、排泄物的情况等方面,如果经过检查之后发现有高温、呼吸困难、有黏脓性鼻液、腹泻、口腔内膜糜烂等问题,就有理由充分的怀疑其患有小反刍兽疫的情况。
12.羊屠宰检疫规程
精心整理羊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3.3.1?3.2?3.3?3.4?4.4.1?4.2?4.3?4.4?4.4.1?4.4.2?4.5?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头蹄部检查7.1.1?7.1.2?7.2?肺脏、7.2.1?7.2.2?粘连、7.2.3?管,7.2.4?肾脏。
7.2.5?7.2.6?淤血、出血、坏死等。
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 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 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 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宰前管理· 淋浴· 麻电· 放血· 畜禽产品落地情况· 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 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 · 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入场查验操作规程:1、每天检查门口消毒池内的消毒药液是否有效。
2、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B)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3、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临床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5、监督场点做好“瘦肉精”自检,同时做好“瘦肉精”抽检工作与生猪入场检疫台账。
6、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7、每天生猪进场时间按场内规定,超过规定时间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场。
结果处理: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且证物相符,畜禽标志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以上条件有一条不符合即终止检疫程序,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按规定进行补检或者无害化处理。
检疫申报操作规程:1、场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2、官方兽药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结果处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宰前检查操作规程: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一、合格的,准予屠宰。
二、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动物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对屠宰动物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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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结果处理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头蹄部检查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胴体检查
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结果处理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