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生猪屠宰环节,包括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
第三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屠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屠宰前检疫第五条屠宰前检疫是指对待宰生猪进行的一系列检验、观察和评估,以确保生猪无法屠宰的疾病和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屠宰前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屠宰前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常规观察,以及疾病的检验、检测等。
第八条如发现生猪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严重疾病,屠宰前检疫人员应当立即予以隔离,不得进行屠宰。
第九条屠宰前检疫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生猪的检疫情况,以备查验。
第三章屠宰过程检疫第十条屠宰过程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检疫应当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屠宰过程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卫生状况、屠宰设施的运行情况、屠宰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屠宰过程检疫发现屠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屠宰后检疫第十四条屠宰后检疫是指对屠宰后生猪和屠宰产品进行的一系列检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屠宰后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屠宰后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屠宰产品的外观、气味、颜色等进行检验,以及疾病、寄生虫等的检测。
第十七条屠宰后检疫发现屠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追溯和召回。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内屠宰的猪只进行检疫和审查,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以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动物入场检查:在生猪进入屠宰场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入场检查。
此时,检疫人员会细致检查猪只的身体状况、行为特点和携带情况等,以排除明显有疾病的动物。
2. 屠宰场环境卫生检查:在猪只进入屠宰场后,需要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保屠宰环境卫生达标,避免污染猪肉。
3. 麻醉和宰杀:在确保入场检查和环境卫生合格后,使用合适的麻醉方法对猪只进行麻醉,然后进行宰杀。
宰杀操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旨在快速、安全地完成。
4. 屠宰后检查:在宰杀完成后,会对猪只的各个部位进行仔细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无肉类污染和内脏病变现象。
检查内容包括内脏、肠道、结核病灶、寄生虫感染等。
5. 标记追溯:检疫人员会在猪只的耳朵上标记进行追溯,以便跟踪和溯源。
6. 肉品质量检查:经过屠宰和检查的猪肉会进行质量检查,包括颜色、气味、质地等方面。
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防控疾病传播:屠宰场应当加强对外界病毒和细菌的防控,避免疾病在屠宰场内传播。
猪肠道内脏器官和尿液是一些疾病的重要传播途径,因此在屠宰过程中需要小心处理这些物质,确保不污染猪肉。
2. 麻醉和宰杀操作:麻醉和宰杀操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猪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伤。
3. 检查内脏和肉质:屠宰后,对猪只的内脏和肉质进行检查,以排除疾病和污染现象。
特别是肉质方面,需要检查其颜色、气味和质地等指标,确保出品的猪肉质量符合标准。
4. 标记和追溯:屠宰后,猪只的耳朵上需要标记并做好追溯工作,以便跟踪和溯源,确保猪肉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屠宰场应建立起完善的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操作规范,加强屠宰检疫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环节。
在现代化的生猪屠宰场,有着严格的检疫流程和要点,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未宰检疫在生猪被屠宰前,需要进行未宰检疫。
未宰检疫是指对将要屠宰的生猪进行身体状况、疫病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只有通过未宰检疫的生猪才能被送到屠宰场进行屠宰。
未宰检疫可以通过目视检查、体温测定、抽血检验等方式进行。
2. 屠宰前准备在生猪到达屠宰场后,需要对生猪进行登记和分拣,确定生猪的来源和目的地。
同时要对屠宰场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屠宰环境卫生。
3. 屠宰过程生猪被送到宰杀间后,需要进行电击麻醉和宰杀。
在宰杀过程中,需要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对生猪进行肢解和处理。
4. 屠宰后检疫在生猪被宰杀之后,需要进行屠宰后检疫。
屠宰后检疫是指对已经宰杀的生猪进行外观检查、内脏检查和器官检查,确保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同时需要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和处理。
1. 动物健康状况在未宰检疫和屠宰后检疫中,需要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主要包括生猪的精神状态、体温、呼吸情况、步态和皮毛等外观特征。
对于出现异常状况的生猪,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疫和处理,以确保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2. 疫病监测在未宰检疫和屠宰后检疫中,需要对生猪进行疫病监测。
主要包括口蹄疫、瘟疫、猪传染性胃肠炎、猪丹毒等疫病的检测。
只有经过疫病检疫合格的生猪才能被允许进行屠宰和加工,以确保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3. 屠宰环境卫生在屠宰前准备和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屠宰场的环境卫生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主要包括宰杀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和消毒,废弃物的及时清理和处理,以及屠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保洁工作。
只有保持屠宰环境的卫生和整洁,才能确保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4. 应急处理在未宰检疫和屠宰过程中,一旦发现生猪出现异常情况,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ppt课件

7.6 结果处理 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 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 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 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 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 化处理。
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
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
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 《动物检疫,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 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 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 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 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7.3.3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 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猪肉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疫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在猪肉行业中,各种流行疫病都可能对生猪产生影响,因此进行全面的检疫工作对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和检疫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检疫前准备:在生猪屠宰前,需要对生猪进行初步检查和准备工作。
检查生猪的外貌和行为,确认是否有明显的异常情况,如疾病症状等。
并对生猪进行麻醉和固定,以方便后续的检疫工作。
2. 体检和标本采集:经过初步准备后,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体检,包括检查生猪的体温、呼吸、心跳等基本生理指标,并仔细观察生猪的皮肤、毛发、眼睛、鼻孔、口腔等部位,检查是否有异常症状。
根据需要采集相应的标本,如血液、尿液、粪便等,进行病原学检测和病理学分析。
3. 实验室检测和诊断:采集的标本需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和诊断,对病原体和病理变化进行分析,确认生猪的健康状况和疾病情况。
必要时,进行病理剖检,以确定猪只的疾病类型、病变部位和范围。
4. 检疫结果处理:根据实验室检测和诊断的结果,对生猪的检疫结果进行判定和处理。
如果确认生猪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处理,以防止疾病传播和扩散。
5. 检疫合格标识:对通过检疫的生猪进行合格标识,确认其符合屠宰标准,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屠宰和后续加工。
二、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1. 诊断能力与技术要求:为了进行有效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诊断能力和技术要求。
对生猪进行体检和标本采集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疫设施与装备要求:在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需要配备相应的检疫设施和装备,如实验室、诊断设备、标本采集工具等,以支持检疫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需要保证检疫场所的清洁和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 检验标准与操作规程: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如《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等,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提高检疫效率和准确性。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粤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2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穗府[1989]12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9.12.30【实施日期】1989.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已按1997年公布市地方性法规执行)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穗府(1989)12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牲畜屠宰、防疫和肉品卫生管理,提高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州地区经营猪、牛、羊、狗屠宰(以下称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及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凡需屠宰的牲畜,必须到屠宰厂(场)屠宰,并应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禁止私宰牲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四条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处,是本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的管理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兽医卫生防疫和税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检验管理工作。
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芳村区、海珠区(以下简称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牲畜屠宰管理机构,负责该地区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牲畜屠宰管理处的职责范围:(一)调查研究本市牲畜屠宰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草拟屠宰管理的有关规章;(二)检查监督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牲畜屠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处理有关牲畜屠宰行政纠纷的复议工作;(三)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平衡;(四)审核全市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区、县牲畜屠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一)规划、审核本地区牲畜屠宰厂(场)的设置;(二)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屠宰厂(场)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牲畜屠宰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三)整顿和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牲畜屠宰厂(场);(四)协助执法单位处理有关违法行为;(五)奖励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生猪屠宰检疫(验)程序

准宰:经检疫合格发放 《准宰证》并进入待宰 圈,驻场人员每2小时进 行巡圈检查。
缓宰:怀疑规程规定以 外疫病的,隔离观察并 确认确无异常的准予屠 宰。
做好登记录入
个体检疫 (由协检员实施)
回收免疫标识
视检 放血程度、皮肤、肌肉、 脂肪、胸腹膜、骨、关 节、头蹄、内脏各组织 器官色泽、形状、大小、 组织状况是否正常、有 无水泡、化脓、溃疡等
生猪屠宰检疫(验)程序
动物免疫标识 场方协检员向畜(货)主索取核对动物种类数 入场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向驻场官方 兽医报告,由驻场官 方兽医按相关规定处 理
不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或瘦肉精检测报告
群体健康检查
做好检疫相 关资料的登 记录入
合格的准予入场,并 出具入场证
个体检疫 (由协检员实施)
内脏 依次对心、肝、脾、肺、 肾、胃、肠、膀胱等逐 一检疫检验,查验各器 官色泽、状态、大小、 弹性、软硬度、气味等 有无病变,剔除病变组 织。
化验 发现疑似炭疽等恶 性传染病时,应将 病变部分密封,送 到指定化验室进行 化验,按检验结果 处理。
宰后检疫检验结果处理 由肉品品质检疫员做出决定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胴体加 盖检疫、检验合格印讫,出 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 品质检疫合格证
嗅检 嗅胴体、内脏、头、蹄 气味是否异常,如尿味 (尿毒症)、大蒜味 (黄酮血症)、农药药 物中毒等异常气味
触检 用手或器械触压各组织 器官,感觉其弹性、软 硬度等状况。
剖 检
头部 剖检颌下淋巴结,检炭 疽等传染病;剖检咬肌 检囊尾蚴;摘除甲状腺。
胴体 剖检腰、咬、膈肌,必 要时检股内侧肌、肩胛 外侧肌,背最长肌检囊 尾蚴;剖检腹股沟浅淋 巴结、颈深淋巴结,检 传染病;剪取膈肌压片 镜检旋毛虫,驻肉孢子 虫;摘除肾上腺、病变 淋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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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
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A 封销疫区的;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D 染疫、有害的;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
(并出具急宰证明)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6 检疫检验方法6.1验收检验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
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
6.2待宰检验: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
6.4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
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
观察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
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
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7 急宰猪处理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8记录8.1《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8.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8.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8.5《查圈记录》8.6《准卸证》8.7《准宰证》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
2 职责2.1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
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
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
3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
3.2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畜禽,应进行急宰。
3.3 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
3.4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
3.5 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做无害化处理。
4 品质检验:4.1急宰猪处理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5 宰后检验及处理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初检、复验与盖章。
5.1头部检验5.1.1在同步检验线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有无肿大、出血、化脓或其他异变,周围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淤血。
切开两侧外咬肌,观察有无囊尾蚴。
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应予以修割。
5.1.2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及时停止屠宰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并报有关领导。
5.2体表检验5.2.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5.2.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如有发现应及时局部修割。
5.2.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割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存毛、小皮,冲洗是否干净。
5.3内脏检验在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检查肠系膜淋巴结、脾脏以及心肝肺。
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对应的胴体推入病肉轨道,由复检人员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及处理。
5.3.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验在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
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病变时做出标记并连同心肝肺一起推入病肉轨道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胃肠在清理内容物后也要对粘膜面检查、处理。
5.3.2剖腹后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中有肿瘤时,应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5.3.3心、肝、肺检验屠体剖腹后在同步检验轨道上进行。
首先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5.3.3.1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
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
5.3.3.2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
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
5.3.3.3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
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
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
5.4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部及内脏。
5.4.2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
5.4.3住肉孢子虫:在检验旋毛虫的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
5.5胴体初检:5.5.1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开股部内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
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