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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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同步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 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 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 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 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 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 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新城疫(ND)
病理学诊断
剖检病变 1、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 2 、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3、盲肠 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4、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 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5、脑膜充血和出血; 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 水肿。 组织学病变 1、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 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 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 2、 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 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

新城疫(ND)
临床症状

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 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 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 径、品种、日龄、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 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 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 为5种致病型:
新城疫(ND)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3.3.1?3.2?3.3?3.4?4.4.1?4.2?4.3?4.44.4.1?4.4.2?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7.1.1?7.1.2?7.1.4?7.2?7.2.1?7.2.2?7.2.3?7.2.4?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前言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1. 检查证明文件2. 检查屠宰场环境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1. 家禽麻醉与宰杀2. 家禽内脏检查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五、结论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家禽屠宰的检疫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卫生的家禽肉,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介绍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在进行家禽屠宰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疫工作,以确保待宰家禽数量和健康情况符合要求。

1. 检查证明文件在家禽屠宰前,需要检查家禽的来源证明文件,如养殖证、检疫合格证等。

只有符合规定的家禽才能进行屠宰。

2. 检查屠宰场环境屠宰场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等。

同时,屠宰场内也需要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在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体检,并且检查其是否有疾病或者伤口等。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麻醉、内脏检查等工作,以确保肉品安全卫生。

1. 家禽麻醉与宰杀为了减少待宰家禽数量在被杀死后出现抗拒反应而引起的伤口和其他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麻醉处理。

同时,在杀死待宰家禽数量时也需要注意技术和方法,以减少损伤。

2. 家禽内脏检查在进行屠宰后,需要对家禽内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如发现有病变或者其他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结束后,还需要对肉品进行外观和质量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在进行外观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颜色、气味等方面。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将其投放市场。

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23年起,实行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对这一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屠宰检疫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进行的动物疫病、寄生虫和有害物质等方面的检测。

通过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主要内容1.检疫申报检疫申报是生猪屠宰检疫的第一道关口。

养殖场、屠宰企业需在生猪屠宰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内容包括生猪来源、数量、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

2.检疫查验检疫查验主要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采样检测,如内脏、淋巴结等。

检测项目包括病原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检疫处理检疫处理是对查验不合格的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生猪将予以销毁,相关产品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会流向市场。

4.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

监管部门将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规程的落实将促使养殖场、屠宰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障肉类产品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将极大保障我国肉类市场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2023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2023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 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马、驴。

3. 1.2骡。

4.2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马属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5.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 1.1检疫申报单。

4. 1.2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 1.3马属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6.3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马属动物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 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 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 3.2.2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 3.2.3现场核查待宰动物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7. 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马属动物,可以急宰。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最新版】目录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检疫范围和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6.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主要介绍了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生猪屠宰加工的日益规模化,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我国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检疫范围和对象《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3.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的饲养场 (户)。

(3)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5)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6) 同步检疫合格。

(7)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货主应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时需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待宰生猪还需进行临床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

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首先要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初步筛查,包括检验检疫和临床检查。

检验检疫主要是查验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临床检查主要是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

此外,还需对进入猪群的血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生猪进行屠宰前的检查和检疫,旨在确保生猪及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以下是一般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生猪运输: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运输规定,包括运输车辆的清洁和卫生条件。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2. 屠宰场接收: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应接受检疫人员的检查。

检疫人员会检查生猪的身体情况,包括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以及相关的疫情史。

3. 检疫检查:生猪被随机选取或全面检查,包括体外检查和体内检查。

体外检查包括检查皮肤、毛发、呼吸道、消化道等器官是否正常;体内检查则是通过剖检或解剖检查来检查肌肉、内脏等是否正常。

4. 病原检测:如果生猪在检查中被怀疑有疾病,或者屠宰场存在疫情,检疫人员可以采集样本进行病原检测,以确定有无传染病。

5. 处置措施:如果发现生猪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检疫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隔离、治疗、销毁等。

6. 屠宰过程监督:在屠宰过程中,检疫人员会对屠宰场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7. 检疫合格证明:经过检疫并符合相关标准的生猪,会被发放检疫合格证明,该证明会附在生猪及其产品上,证明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具体规程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来执行。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

4.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家禽(每车抽60—100只)。

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引言家禽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国家对家禽屠宰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并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进行深入解析。

二、家禽屠宰检疫的重要性家禽屠宰检疫是预防疫源性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家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通过屠宰前的检验和屠宰过程的监管,可以有效地控制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传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合格的检疫工作也有助于维护家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要点1. 卫生条件的要求家禽屠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场地的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积水,设施的规范使用和定期维护等。

场内应设置洗手设施,并提供足够的洗手液和纸巾供工作人员使用。

屠宰操作者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以防止任何污染。

2. 家禽屠宰前的检验检疫在家禽屠宰之前,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家禽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检验人员会对家禽进行体检,观察其体态、精神状态和毛色等。

同时还会进行疫情调查,了解家禽的养殖历史、疫苗接种情况等。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患病家禽、进行病原学检测等。

3. 屠宰过程的监管屠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屠宰操作。

屠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屠宰操作者必须掌握正确的宰杀技术,以确保家禽在宰杀过程中不受伤害,并尽可能减少疼痛。

检疫人员会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操作符合规范,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4. 检疫证明的发放经过检验检疫并合格的家禽,在屠宰过程结束后,将会获得相应的检疫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记录了家禽的检疫情况和屠宰过程的合规性,是相关部门批准家禽产品上市销售的必备文件。

消费者在购买家禽产品时,可以通过检疫证明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对家禽屠宰检疫的理解和观点家禽屠宰检疫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一、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市场上肉制品的生产应符合《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屠宰场应遵守的标准。

这一规程的实施,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肉制品的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减少对消费者的伤害。

一、《屠宰检疫规程》的制定《屠宰检疫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肉品检疫指标体系、肉品检疫计划、肉品检疫管理、肉品检测技术控制、肉品检疫样本收集和开单、肉品检疫复核与处理、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等。

为了规范屠宰行业,保护消费者健康,国家发布的《屠宰检疫规程》旨在制定合理的检疫规程,使屠宰行业的运作更加有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健康。

二、肉品检疫的步骤1、肉品检疫机构应具备可靠的检疫技术人员、适当的检疫设备和设施,保证肉品检疫操作顺利进行。

2、对每批肉制品进行肉品检疫,确定受检样本,采集检验样品,并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3、检验样品,检验结果分类,判定检疫意见。

4、根据检验结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如合格的屠宰品可以进行市场流通,不合格的屠宰品做好包装,并对涉及的屠宰场、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通知。

三、肉品检疫与食品安全肉品检疫是衡量肉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也是提升肉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严格的肉品检疫规程,更有助于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避免消费者食用不安全的肉制品,从而起到保障消费者健康的作用。

因此,要落实《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检疫,确保消费者吃得安全。

四、加强肉品检疫为了保持良好的肉类检疫质量,屠宰场、市场和检疫机构应共同努力,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合理安排检疫作业时间,改进屠宰流程,增加质量检测项目,建立检疫样品收集制度,完善检疫信息录入体系,改进检疫管理规程,建立质量把关机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五、总结《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肉制品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而实施的规程。

它主要包括:肉品检疫指标体系、肉品检疫计划、肉品检疫管理、肉品检测技术控制等,肉品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应该加强肉品检疫,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检疫管理规程,建立质量把关机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完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完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3 术语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4.1 检疫设施4.1.1 屠宰场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4.1.2 检疫工作室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棒、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电筒、快速检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4.2 检疫人员4.2.1 检疫岗位由所辖区域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与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4.2.2 检疫人员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书和相关证件。

4.2.3 检疫人员上岗时应带检疫证件,佩带检疫标志,穿胶靴,着统一制式工作服、工作帽,备两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4.3 屠宰场所4.3.1定点屠宰点应设有健畜圈、病畜圈和观察圈,屠宰点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3.2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符合GB12694规定的卫生要求。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是指在屠宰牛羊的过程中,进行检疫工作的规程和程序。

这样可以确保肉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下面是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一般流程:
1. 准备阶段:
a) 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条件,确保场内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卫生要求。

b) 检查屠宰刀具和器械的清洁状况,做好消毒和备用。

2. 动物检疫:
a) 检查待宰牛羊的健康状况,包括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

b) 检查是否有患病、受伤、濒死或残疾的牛羊,及时排除。

3. 预宰检验:
a) 对将要屠宰的牛羊进行预宰检验,主要涉及肉品安全和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b) 对皮肤、眼睛、内脏、淋巴结等进行检查,排除有疫病和其他异常情况的动物。

4. 屠宰过程:
a)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宰杀,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标准。

b) 剥皮、分割、包装等操作也需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止交叉污染。

5. 屠宰后处理:
a) 对屠宰完毕的肉类进行检验,包括观察色泽、气味,触摸质地等。

b) 针对检验结果,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保证肉类质量和卫生安全。

总之,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屠宰牛羊和相关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这需要屠宰场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程和要求,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从而提供安全可靠的肉类产品给消费者。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

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A 封销疫区的;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D 染疫、有害的;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是指针对牛的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检疫措施和程序。

它旨在确保屠宰牛的产品安全和卫生,以防止潜在的食品污染和传播疾病的风险。

以下是对牛屠宰检疫规程的解释:1. 检疫前准备:在牛被屠宰之前,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牛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检查是否有患病或受伤的迹象。

同时,也要查看牛的证明文件,确保其来自健康认可的养殖场,并符合屠宰标准。

2. 检疫操作:屠宰牛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检疫操作。

这包括对牛进行体外检查,以评估其整体健康状况和任何可疑的疾病迹象。

同时,也会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牛的产品没有受到疾病的污染。

3. 检疫人员:进行牛屠宰检疫的工作必须由合格的检疫人员来执行。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以识别和处理潜在的疾病风险。

检疫人员还负责记录检疫结果和监督整个屠宰过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

4. 检疫设施和设备:屠宰场必须配备适当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以支持检疫工作的进行。

这包括清洁和消毒设备,用于处理可能存在的细菌或病毒。

此外,还需要有合适的贮存和处理区域,用于存放和处理可能受到疾病污染的牛体组织和产品。

5. 结果记录和报告:在检疫过程中,所有的检测结果和操作都必须被准确地记录下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这有助于建立一套可追溯的体系,以确保牛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召回产品或限制销售。

总之,牛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保障牛产品的安全和卫生所制定的一系列检疫措施和程序。

它涵盖了检疫前准备、检疫操作、检疫人员、检疫设施和设备,以及结果记录和报告等方面。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程,可以确保消费者获得的牛产品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结果处理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小时申报检疫,填写6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申报受理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现场申报。

受理方式宰前检查6.“临中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屠宰前2小时内,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合格的,准予屠宰。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GB16548按常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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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7.3.1 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6.1 屠体检查6.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

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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