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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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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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步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 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 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 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 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 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 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新城疫(ND)
病理学诊断
剖检病变 1、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 2 、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3、盲肠 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4、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 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5、脑膜充血和出血; 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 水肿。 组织学病变 1、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 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 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 2、 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 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

新城疫(ND)
临床症状

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 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 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 径、品种、日龄、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 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 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 为5种致病型:
新城疫(ND)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3.3.1?3.2?3.3?3.4?4.4.1?4.2?4.3?4.44.4.1?4.4.2?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7.1.1?7.1.2?7.1.4?7.2?7.2.1?7.2.2?7.2.3?7.2.4?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前言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1. 检查证明文件2. 检查屠宰场环境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1. 家禽麻醉与宰杀2. 家禽内脏检查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五、结论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家禽屠宰的检疫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卫生的家禽肉,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介绍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在进行家禽屠宰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疫工作,以确保待宰家禽数量和健康情况符合要求。

1. 检查证明文件在家禽屠宰前,需要检查家禽的来源证明文件,如养殖证、检疫合格证等。

只有符合规定的家禽才能进行屠宰。

2. 检查屠宰场环境屠宰场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等。

同时,屠宰场内也需要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在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体检,并且检查其是否有疾病或者伤口等。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麻醉、内脏检查等工作,以确保肉品安全卫生。

1. 家禽麻醉与宰杀为了减少待宰家禽数量在被杀死后出现抗拒反应而引起的伤口和其他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麻醉处理。

同时,在杀死待宰家禽数量时也需要注意技术和方法,以减少损伤。

2. 家禽内脏检查在进行屠宰后,需要对家禽内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如发现有病变或者其他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结束后,还需要对肉品进行外观和质量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在进行外观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颜色、气味等方面。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将其投放市场。

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23年起,实行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对这一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屠宰检疫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进行的动物疫病、寄生虫和有害物质等方面的检测。

通过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主要内容1.检疫申报检疫申报是生猪屠宰检疫的第一道关口。

养殖场、屠宰企业需在生猪屠宰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内容包括生猪来源、数量、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

2.检疫查验检疫查验主要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采样检测,如内脏、淋巴结等。

检测项目包括病原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检疫处理检疫处理是对查验不合格的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生猪将予以销毁,相关产品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会流向市场。

4.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

监管部门将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规程的落实将促使养殖场、屠宰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障肉类产品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将极大保障我国肉类市场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2023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2023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 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马、驴。

3. 1.2骡。

4.2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马属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5.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 1.1检疫申报单。

4. 1.2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 1.3马属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6.3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马属动物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 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 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 3.2.2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 3.2.3现场核查待宰动物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7. 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马属动物,可以急宰。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最新版】目录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检疫范围和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6.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主要介绍了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生猪屠宰加工的日益规模化,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我国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检疫范围和对象《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3.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的饲养场 (户)。

(3)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5)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6) 同步检疫合格。

(7)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货主应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时需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待宰生猪还需进行临床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

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首先要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初步筛查,包括检验检疫和临床检查。

检验检疫主要是查验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临床检查主要是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

此外,还需对进入猪群的血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生猪进行屠宰前的检查和检疫,旨在确保生猪及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以下是一般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生猪运输: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运输规定,包括运输车辆的清洁和卫生条件。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2. 屠宰场接收: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应接受检疫人员的检查。

检疫人员会检查生猪的身体情况,包括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以及相关的疫情史。

3. 检疫检查:生猪被随机选取或全面检查,包括体外检查和体内检查。

体外检查包括检查皮肤、毛发、呼吸道、消化道等器官是否正常;体内检查则是通过剖检或解剖检查来检查肌肉、内脏等是否正常。

4. 病原检测:如果生猪在检查中被怀疑有疾病,或者屠宰场存在疫情,检疫人员可以采集样本进行病原检测,以确定有无传染病。

5. 处置措施:如果发现生猪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检疫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隔离、治疗、销毁等。

6. 屠宰过程监督:在屠宰过程中,检疫人员会对屠宰场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7. 检疫合格证明:经过检疫并符合相关标准的生猪,会被发放检疫合格证明,该证明会附在生猪及其产品上,证明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具体规程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来执行。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

4.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家禽(每车抽60—100只)。

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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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7.3.1 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6.1 屠体检查6.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

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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