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学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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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完善学院考核薪酬体系,确保考核薪酬体系的合理化和公平化、为学院战略实施提供基础保障,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学院考核薪酬管理。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考核薪酬委员会议事范围:

( 一) 审议学院人力资源规划;

(二) 审议学院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福利制度;

(三) 监督、检查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福利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审议学院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总额预算;

( 五) 审议学院年度绩效奖金分配方案;

(六) 审议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修订;

(七) 监督考核管理制度的执行;

(八) 对学院的绩效考核工作定期进行评估;

(九) 定期组织评估学院各级教职工薪酬水平;

(十) 研究适应学院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薪酬福利政策;

(十一) 由院长办公会交办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总会计师、副院长及学院

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业务分管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直接对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召集和主持。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与会人员。

( 一) 根据会议所议事项,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在成员中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 二) 其他与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人员(非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经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列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八条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应向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主任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亦应同时提出。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提案管理。

( 一) 凡须经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均须以提案的方式向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提出;

( 二) 提交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的提案内容必须充分完整,并提供详实资料、做出详细说明;

( 三) 所有提交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审议的提案需先交学院办公室审核;

( 四) 学院办公室将审核后提案呈报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审查,确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议题和议案。

第十条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召开与通知。

( 一)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召开临时会议:

1.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2. 有关于薪酬绩效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3.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的决策或需要沟通协调的事项。

(二)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三)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学院办公室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一条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议事与表决程序

( 一)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亲自出席会议。如遇请假,需要提前向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就会议议题表明态度;

(二)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提前向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就会议议题表明态度,则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三)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四)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 五)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 六)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 一) 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由学院办公室人员以记实形式如实笔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二) 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1. 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

2. 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3. 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4. 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5. 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 三) 会议记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 一)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决议,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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