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 10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2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24 海员遣返公约.........................................................................................................................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36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38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49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 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 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72 就业政策公约.........................................................................................................................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97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2014
一、前言
1.目的和范围
2.管理体系
二、规范性要素及其解释定义
三、定义
1.应当
2.可以
3.儿数
4.童工
5.集体淡判协议
6.纠正措施
7.预防措施
8.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9.家庭工
10.人口贩卖
11.利益相关方
12最低生活工资
13.不符合项
14.组织
15.员工
16.工人
17.私营就业服务机构
1.童工
准则∶
1.1组织不应雇佣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1.2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组织应建立、记录、保留关于救助儿童的书面政策和书面程序,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组织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1.3组织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如果法规要求未成年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他们应当只可以在上课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未成年工的上课、工作和交通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每天10小时,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上晚班或夜班。
5.2组织不得干涉员工行使其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民族或社会血统、社会等级、出身、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团体成员、政见或任何其它任何可引起歧视的情况所需要的权利。
5.3在所有由组织提供的工作场所,住宅和物业中(无论其是否拥有、租赁或者由合同服务商提供住宅或物业),组织不得允许进行任何威胁、虑待、剥削、或性侵犯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1.4无论工作地点内外,组织均不得将儿童或未成年工置于对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有危险或不安全的环境中。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和促进全球工人的权益和福利。
下面是关于国际劳工公约数目的一些重要信息:
1.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已经草拟了189项公约,其中包括8项核心公约。
- 核心公约是指针对最为紧急和重要的劳工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公约的颁布旨在使劳工权益得到保护和促进,而且较为具有约束力。
- 这8项核心公约分别包括:禁止使用童工(最低工作年龄公约)、消除强迫劳动(强制劳工公约)、保证受雇者结社权利和采取集体谈判(结社权公约)、消除歧视限制劳动就业和职业的公约,以及其他几项公约。
2. 除了核心公约,ILO还颁布了其他的公约,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就业政策公约
- 农民工公约
-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国际保护工人报酬公约
- 工人住宿条件公约
- 卫生医疗服务公约
- 职业安全健康公约
- 国际劳工移民保护公约
- 劳动标准概述公约
3. 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其内容涉及许多劳动问题,包括劳动法律、安全卫生、人权和工资收入,旨在确保所有劳工能够在公平和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4. 然而,虽然ILO颁布了这些公约,但不是所有国家都实施了它们。
因此,众多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组织都在致力于推动更多国家遵守并落实这些公约。
综上所述,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是非常庞大的,反映了全球劳动力市场上各种各样的问题。
虽然其中一些公约得到了广泛遵守,但是还有许多国家应该将这些准则应用到实际情况中,以确保所有劳工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待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是一项关于最低工资和生活标准的公约。
它于1952年通过,并于1955年生效。
该公约旨在促进国内和国际上的最低工资制度,并确保工人能够维持其生活和家庭所需的最低基本标准。
根据该公约,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建立和维持最低工资制度,并确保该制度能够覆盖尽可能多的工人。
最低工资应保证劳动者享有适度的生活水平,其中包括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和家庭需求所必需的食物、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必需品。
公约还要求缔约国与雇主和工人组织磋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它还鼓励国际合作和交流,以促进最低工资问题的研究和改善。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被各个成员国以不同方式实施,具体细节可能因国家而异。
然而,该公约提供了一个国际框架,以便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工人享有公正和合理的工资。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3个)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劳工福祉、确保公平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对于保障全球劳工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际劳工公约》中的一些重要公约,比如第1号公约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每周工作的最大小时数以及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安排。
第2号公约是关于工资的公约,规定了工人应当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保障他们的经济权益。
第5号公约是关于工会组织和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保障他们的集体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公约涉及到了特定的工作领域,比如第87号公约是关于自由组织和保护权利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工会,保护他们的工会权利。
第98号公约是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进行集体谈判,协商工资和工作条件。
第155号公约是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规定了雇主有责任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除了以上几个公约,国际劳工公约还涵盖了工妇、童工、强迫劳工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工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促进了国际劳工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劳工关系,推动了全球劳工条件的改善和工作环境的提升。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各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保障劳工的权益,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为劳工的权益和福祉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摘要: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我国批准的具体公约内容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正文:【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020 年,我国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以进一步推动国内劳动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劳动保障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公约的批准,既是对国际劳工组织和我国政府在劳动保障领域长期努力的肯定,也是对广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2】我国批准的具体公约内容我国在2020 年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ILO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36)、《国际劳工组织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ILO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and Immediate Ac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1999)、《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ILO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6)等。
这些公约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年龄、童工劳动、强迫劳动等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这些公约的批准,对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批准这些公约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其次,这些公约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提升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最后,这些公约的执行,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化竞争,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摘要: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的背景和意义2.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3.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正文: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的背景和意义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全称为《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于1957 年通过,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旨在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保障劳动者的人权和尊严,促进全球劳动条件的改善。
该公约对国际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各国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遵循。
2.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公约共分为14 条,主要内容包括:(1) 强迫劳动的定义:公约规定,强迫劳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迫使任何人从事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工作。
(2) 强迫劳动的禁止:公约明确禁止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使用强迫劳动,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强迫劳动现象。
(3) 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无论其性别、种族、肤色、国籍、政治或其他见解,以及社会地位。
(4) 公约的监督和执行:公约要求各国政府承担保障公约实施的责任,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报告公约执行情况,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
3.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我国于1983 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成为第102 号公约的缔约国。
加入公约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废除强迫劳动,保障劳动者权益。
(1) 立法保障:我国将公约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内劳动立法,明确规定禁止强迫劳动,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政策倡导: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强迫劳动现象。
(3) 执法监督:我国政府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违反公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确保公约在我国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对提高全球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作为缔约国,一直致力于公约的实施和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果。
2014版SA8000_国际标准_中英文
SA8000-2014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容I. 前言1. 目的与范围2. 管理体系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III. 定义IV.社会责任规范1. 童工2. 强迫或强制性劳动3. 健康与安全4. 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5. 歧视6. 惩戒性措施7. 工作时间8. 工资9. 管理体系I.前言1. 目的与范围目的:本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其他国际人权惯例,劳动定额标准以及国家法律的标准,授权并保护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分包商,分包方雇用的员工和家庭工人。
范围:本标准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
2. 管理系统对于SA8000以下8个基本要素的回顾可知,该管理系统的要求对正确实施、监测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该管理系统是使组织实现全面持续符合SA8000标准的同时又不断进行改善。
这也被称为社会绩效。
在实施管理系统内容时,需要优先建立工人和管理共同参与,并整合和维护整个过程使其符合所有标准的内容。
这对识别和纠正不合格、保证持续合规性是至关重要的。
II.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组织应遵守当地、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的法律、通行的行业规定、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
当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法律,标准或其他要求、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所规范议题相同时,以其中对工人最有利的条款为准。
组织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协议之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 号(工作时间-行业)及建议116(工时减少)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29 及第105号(强迫性劳动及其解除)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87 号(结社自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98 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0 及第111 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雇用和职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社会安全-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1(最低工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8 号及建议条款第146 号(最低年龄及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5 号及建议条款第164 号(职业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9 号(职业康复与就业-伤残人士)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69 号(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77 号(家庭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1 号(私营职业介绍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2 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3 号(孕妇保护)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及就业守则世界人权宣言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关于政治和民主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联合国反对各自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关于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Ⅲ.定义(按字母顺序或逻辑顺序排列)1. “应”定义:本标准中的术语“应”表示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摘要: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的背景和意义2.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3.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情况4.公约对我国劳动法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的背景和意义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劳动领域事务的专门机构,其制定的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全称为《关于最低年龄的公约》,于1933 年通过,1959 年进行了修订。
该公约旨在规定各国最低劳动年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童工现象,促进全球劳动环境的改善。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公约主要内容包括:1.最低劳动年龄:公约规定,各国最低劳动年龄不得低于15 岁。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文艺、体育或学徒工,最低年龄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14 岁。
2.劳动时间的限制: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进行严格限制,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3.职业卫生和安全: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和安全。
4.禁止童工:公约明确禁止雇佣未满15 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有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工作。
三、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情况截止目前,全球共有170 个国家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
我国于1991 年批准了该公约,并对国内劳动法进行了相应调整,以符合公约的要求。
四、公约对我国劳动法的影响和启示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对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积极的影响。
在批准公约后,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最低劳动年龄,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此外,公约还为我国劳动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如加强对未成年人工作时间的限制、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标准等。
这些理念和做法都为我国劳动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对全球劳动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批准公约后,对国内劳动法进行了相应调整,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摘要: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国际劳工公约的具体内容3.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4.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积极举措正文: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020 年,我国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 号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第106 号公约》,这是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和国际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批准这两个公约,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决心和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2.国际劳工公约的具体内容《国际劳工组织第100 号公约》全称为“关于工资工作的公约”,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劳动者获得公正、公平的工资待遇;促进各国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规定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国际劳工组织第106 号公约》全称为“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的公约”,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雇主在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防护设施方面的责任;提出了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具体要求。
3.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有着重要影响和意义。
首先,这有助于提高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和监管水平,推动劳动力市场法治化建设;其次,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后,这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展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4.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积极举措为了确保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
例如,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与国际劳工公约接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国际劳工公约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开展国际劳工公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劳动者和雇主的法律意识。
总之,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对于推动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2020年,我国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推行的,旨在保护全球劳工的基本权益和福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劳工权益的各个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和健康等。
这些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提高劳工生活质量、推动劳工权益保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也意味着我们将积极参与全球劳工保护和发展,为促进国际劳工关系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接下来,我们将对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进行深度评估。
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禁止最恶劣形式的儿童劳动公约》、《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劳工公约》、《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多个方面。
这些公约的批准,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劳工权益保护、禁止强迫劳动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劳工的权益保护,也为全球劳工权益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鉴于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
通过批准这些公约,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劳工的基本权益和福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国际劳工关系中的积极参与,也为全球劳工权益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让我来分享一下我个人对这个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我坚信,劳工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政府对劳工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对国际劳工关系的积极参与的体现。
我对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充满信心,相信这将为我国劳工权益保护开创新的局面,为全球劳工关系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育保险理论基础
生育保险理论基础生育保险制度最早萌芽于德国,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中,此后世界许多国家都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分别于1919年和1952年制定了《妇女生育前后工作公约》(第3号公约)和《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公约)。
两个公约均规定,妇女生育假期至少应为12周,产假期发给现金津贴,并提供医疗护理,其经费来自强制社会保险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还规定生育津贴不得少于妇女生育前工资收入的2/3。
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也有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的规定。
一、生育保险的内涵和特征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性社会成员给予生活帮助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国家从社会性别角度对妇女的生育权、健康权给予的一种特殊社会保护。
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向育龄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这是一项世界性的妇女福利政策和妇女权利保护政策。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的产物,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制度选择,是国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制度安排,也是国家社会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由于生育保险所保障的特殊对象和特殊内容,使得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和商业性质的保险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生育保险是对女性劳动者专门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生育保险是对女性劳动者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保障;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生育保险是为女性劳动者合法生育所提供的保障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摘要: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简介1.国际劳工组织的背景2.第102号公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二、第102号公约的主要内容1.工作环境2.工作时间3.工资与福利4.职业安全与健康5.职业培训与教育三、第102号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批准该公约的时间2.我国实施该公约的主要措施3.我国在实施过程中的挑战与问题四、第102号公约对我国劳动者的影响1.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2.提高工资与福利待遇3.增强职业安全与健康意识4.促进职业培训与教育五、结论1.第102号公约在全球的推广与影响2.我国在实施第102号公约方面的成果3.持续改进劳动条件的建议正文:【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劳动权益保护和社会正义。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Convention No.102)是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劳动标准之一,主要关注工作时间、工资与福利、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第102号公约的主要内容】1.工作环境:公约要求成员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卫生与安全的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2.工作时间:公约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此外,成员国应采取措施限制加班时间,并确保加班工资的支付。
3.工资与福利: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公平的工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社会保障等福利。
4.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敦促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以防止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5.职业培训与教育:公约鼓励成员国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第102号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批准该公约的时间:我国于1995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
2.我国实施该公约的主要措施: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实施第102号公约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2014版SA8000_国际标准_中英文
SA8000-2014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容I. 前言1. 目的与范围2. 管理体系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III. 定义IV.社会责任规范1. 童工2. 强迫或强制性劳动3. 健康与安全4. 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5. 歧视6. 惩戒性措施7. 工作时间8. 工资9. 管理体系I.前言1. 目的与范围目的:本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其他国际人权惯例,劳动定额标准以及国家法律的标准,授权并保护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分包商,分包方雇用的员工和家庭工人。
范围:本标准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
2. 管理系统对于SA8000以下8个基本要素的回顾可知,该管理系统的要求对正确实施、监测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该管理系统是使组织实现全面持续符合SA8000标准的同时又不断进行改善。
这也被称为社会绩效。
在实施管理系统内容时,需要优先建立工人和管理共同参与,并整合和维护整个过程使其符合所有标准的内容。
这对识别和纠正不合格、保证持续合规性是至关重要的。
II.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组织应遵守当地、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的法律、通行的行业规定、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
当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法律,标准或其他要求、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所规范议题相同时,以其中对工人最有利的条款为准。
组织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协议之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 号(工作时间-行业)及建议116(工时减少)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29 及第105号(强迫性劳动及其解除)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87 号(结社自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98 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0 及第111 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雇用和职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社会安全-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1(最低工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8 号及建议条款第146 号(最低年龄及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5 号及建议条款第164 号(职业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9 号(职业康复与就业-伤残人士)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69 号(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77 号(家庭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1 号(私营职业介绍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2 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3 号(孕妇保护)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及就业守则世界人权宣言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关于政治和民主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联合国反对各自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关于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Ⅲ.定义(按字母顺序或逻辑顺序排列)1. “应”定义:本标准中的术语“应”表示要求。
(最低标准)公约-ILO
第 11 条
第 10 条规定的津贴,在发生所覆盖的意外事故时,应保证至少给予已符 合为防止滥用津贴而必备的合格期限要求的受保护人或其供养人。
4
第 102 号公约
第 12 条
1. 第 10 条规定的津贴,在所发生覆盖的意外事故时,自始至终均应予 以发放,除非属疾病问题时,每例期限可为二十六周。但当疾病津贴继续发放 时,该津贴不得中止,并应就某些经医嘱需要延长护理期的疾病制订延长期限 的规定。
(ii) 必要时住院。
2. 可要求受益人或其供养人分担受益人因患病而享受医疗所发生的费 用,有关费用分担的规则应以避免经济困难为原则加以制订。
3.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津贴应着眼于维持、恢复或改善受保护人的健康 及其工作和个人生活自理的能力。
4. 管理津贴的机构或政府部门应通过被认为合适的手段,鼓励受保护人 利用由公共当局或由经公共当局承认的其他机构为其提供的综合卫生设施。
(b) 规定类别的经济活动人口,其在全体居民中的构成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以 及他们的妻子和孩子;或
第 102 号公约
3
(c) 规定类别的居民,其在全体居民中的构成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
(d) 在根据第 3 条所作声明业已生效的情况下,规定类别的雇员,其在雇用二 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工业工作场所的全体雇员中的构成不低于百分之五 十,以及他们的妻子和孩子。
(e) “孩子”一词系指离校年龄以下的儿童,或也可能规定为 15 岁以下的儿童;
(f) “合格期限”一词系指缴保险费的期限,或就业期限,或居住期限,或也 可能规定为上述几种情形的任意组合;
生效日期:1955 年 4 月 27 日。
第 102 号公约
1
2. 在第 10、34 和第 49 条中的“津贴”一词既可指以照顾形式出现的直 接利益,又可指包括报销有关人员费用的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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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
摘要:
一、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二、公约第102号的内容概述
三、公约在我国的实施与影响
四、公约在劳动市场管理中的应用案例
五、公约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作用
六、推动劳动市场发展的建议
正文: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19年。
其宗旨是促进全球劳动条件的改善,确保公平、自由、安全的劳动环境。
ILO通过制定和推动实施国际劳工公约,推动各国政府和企业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众多公约中,第102号公约——《关于就业政策的一般原则和建议》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旨在指导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就业的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公约明确了三个基本原则:充分就业、自由选择职业、公平待遇。
我国于1997年批准加入该公约,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予以落实。
在我国,公约第102号的实施体现在多个层面。
国家层面,政府将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就业促进政策,努力降低失业率。
例如,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提高劳动者技能
培训等。
地方层面,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企业层面,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公约第102号在劳动市场管理中的应用案例丰富。
例如,我国近年来推行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旨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就业。
此外,针对大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也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公约第102号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作用显著。
通过推动政府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能够享有公平待遇。
同时,公约还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和职业安全,提倡劳动争议的和谐解决,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为推动劳动市场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落实国际劳工公约,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市场竞争能力。
3.鼓励创新创业,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缓解就业压力。
4.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加强国际合作,分享各国在劳动市场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
总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为我国劳动市场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