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纲要(我国已加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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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19年。

作为全球推动和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组织,ILO通过通过制定和推动执行劳工标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改善工作条件以及加强对劳资关系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致力于实现全球劳工的公正与尊严。

为了确保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遵守劳工标准,IL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下将重点介绍其中几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公约。

一、《工时公约》《工时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制定的第一项公约,也是ILO建立的第一个劳工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以及为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无工时限制公约》《无工时限制公约》是于1935年通过的,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该公约鼓励国家确立正常工作时数,并提倡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提供适当的补偿。

三、《强迫劳动公约》《强迫劳动公约》于1930年通过,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它规定了强迫劳动的定义,并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国内法律以防止和惩治强迫劳动的发生。

四、《最低工资公约》《最低工资公约》是1936年通过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劳动力获得足够的报酬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并实施最低工资政策,并确保该政策覆盖所有行业和工种。

五、《集体谈判公约》《集体谈判公约》于1949年通过,旨在保护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并推动劳资双方的和谐合作。

该公约鼓励雇主与工会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进行谈判,并提供行业协商机构的设立。

六、《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是1958年通过,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机会方面的歧视。

公约重点关注对待男女劳动者的平等原则,以及对待各个群体之间的平等原则。

七、《童工公约》《童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消除童工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中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中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中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一、1984年我国政府承认国民党政府(1930-1947)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嗣后又批准了几个劳工公约。

旧中国的14个是:(1)《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7号公约),主要内容:凡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佣或工作于船舶上。

(2)《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1号公约)主要内容:承允保证使从事农业的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

(3)《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4号公约)主要内容:工业工作中每周休息1日(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

(4)《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5号公约)主要内容: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佣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6号公约)内容:任何船舶对于18岁以下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证明书为条件。

(6)《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通地第19号公约)主要内容: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

(7)《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2号公约)主要内容:关于海员协议条款的若干提议。

(8)《海员遣返公约》(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第23号公约)主要内容:凡海员被迫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佣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8年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6号公约)内容:为那些无从用协议或其他办法规定有效工资行业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

(10)《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1929年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27号公约)主要内容:凡在会员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的,应标明其总重量于包裹或物件外面。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3个)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劳工福祉、确保公平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对于保障全球劳工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际劳工公约》中的一些重要公约,比如第1号公约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每周工作的最大小时数以及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安排。

第2号公约是关于工资的公约,规定了工人应当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保障他们的经济权益。

第5号公约是关于工会组织和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保障他们的集体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公约涉及到了特定的工作领域,比如第87号公约是关于自由组织和保护权利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工会,保护他们的工会权利。

第98号公约是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进行集体谈判,协商工资和工作条件。

第155号公约是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规定了雇主有责任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除了以上几个公约,国际劳工公约还涵盖了工妇、童工、强迫劳工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工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促进了国际劳工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劳工关系,推动了全球劳工条件的改善和工作环境的提升。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各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保障劳工的权益,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为劳工的权益和福祉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第1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2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4至第8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a)如此做的理由;(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第3条1.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少于十八岁。

2.本条第1款适用的职业类别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确定。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可准予从十六岁起就业或工作,条件是必须充分保护有关年轻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这些年轻人并须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或职业训练。

第10条1.本公约按照本条条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摘要: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我国批准的具体公约内容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正文:【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020 年,我国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以进一步推动国内劳动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劳动保障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公约的批准,既是对国际劳工组织和我国政府在劳动保障领域长期努力的肯定,也是对广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2】我国批准的具体公约内容我国在2020 年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ILO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36)、《国际劳工组织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ILO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and Immediate Ac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1999)、《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ILO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6)等。

这些公约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年龄、童工劳动、强迫劳动等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这些公约的批准,对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批准这些公约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其次,这些公约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提升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最后,这些公约的执行,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化竞争,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实用版)
目录
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概述
3.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
4.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020 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 号公约>的决定》。

这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劳动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加强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表现。

2.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概述
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条件改善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国际法律规范。

其内容涵盖了劳动者权益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3.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等。

其中,《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是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以避免劳动争议的恶化和升级。

4.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启示
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内劳动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

例如,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后,积极推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劳动者和雇主的需求。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该公约为联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已保护全体加入国劳工为主,该公约由若干个公约组成,并对加入国发生效力,我国已经加入附录一: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1/ 2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2/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XXX公约第一部份人民自决权第一条(人民自决权)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XXX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第二条(缔约国义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解救的人能由及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及格当局肯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解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及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解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男女平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权利限制)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纳步伐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任务,但克减的水平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步伐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它任务相矛盾,且不得包罗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2、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8年6月20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摘要:
一、引言
二、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
三、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四、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2020年,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

在这一年里,我国政府批准了多项国际劳工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事务,为全球劳动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意义。

二、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
1.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
2.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
3.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
4.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三、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1.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2.促进劳动市场改革与发展
3.推动我国企业履行国际社会责任
4.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
四、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1.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2.有利于我国劳动者福祉的改善
3.推动全球劳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4.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五、结论
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国际劳工合作的积极参与。

这些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实施,将对我国的劳动市场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劳动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对于本公约: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四条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摘要:
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
2.国际劳工公约的具体内容
3.国际劳工公约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
2020 年,我国正式批准了两项国际劳工公约,分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海员社会保障公约》(简称《海员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简称《家庭工人公约》)。

这两项公约的批准,标志着我国在国际劳工权益保障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国际劳工公约的具体内容】
《海员公约》主要规定了海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医疗、伤残、失业、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海员能够在国际间便捷地转移社会保障关系。

《家庭工人公约》则主要关注家庭工人的体面劳动权益,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公约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对家庭工人的法律保护,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

【国际劳工公约的实施与影响】
批准这两项国际劳工公约,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为我国国内的劳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借鉴。

在实际实施中,我国政府需要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加强对海员和家庭工人的权益保障。

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公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和理解,共同推动我国劳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发展。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2020年,我国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推行的,旨在保护全球劳工的基本权益和福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劳工权益的各个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和健康等。

这些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提高劳工生活质量、推动劳工权益保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也意味着我们将积极参与全球劳工保护和发展,为促进国际劳工关系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接下来,我们将对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进行深度评估。

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禁止最恶劣形式的儿童劳动公约》、《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劳工公约》、《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多个方面。

这些公约的批准,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劳工权益保护、禁止强迫劳动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劳工的权益保护,也为全球劳工权益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鉴于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

通过批准这些公约,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劳工的基本权益和福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国际劳工关系中的积极参与,也为全球劳工权益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让我来分享一下我个人对这个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我坚信,劳工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政府对劳工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对国际劳工关系的积极参与的体现。

我对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充满信心,相信这将为我国劳工权益保护开创新的局面,为全球劳工关系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劳工组织142号公约内容(一)

国际劳工组织142号公约内容(一)

国际劳工组织142号公约内容(一)国际劳工组织142号公约内容简介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缩写:ILO)成立于1919年,是一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ILO于1947年通过了第142号公约,该公约是保障和推进职业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法律基础。

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目标和范围–该公约旨在确保全球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特别关注职业病和工伤的预防和调查。

–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和私营企业、农业、渔业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工作。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1.工作环境评估:•雇主应评估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或减少这些风险。

•预防职业病、工伤和事故的发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2.工作场所条件:•雇主必须提供一种生产力不受阻碍、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作场所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培训与指导:•雇主应提供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使劳动者能够识别危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劳动者还应接受适当的职业健康监测和咨询。

4.监测与报告:•雇主有责任监测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和工伤发生情况,并向有关当局报告。

•ILO鼓励成员国建立职业病和工伤的报告和记录系统。

5.合作与参与:•ILO强调建立雇主、工人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发展。

•雇主应与工人代表合作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政策。

结论•ILO第142号公约是确保全球职业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法律框架,要求雇主评估工作环境风险、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培训劳动者、监测和报告职业病和工伤,并强调合作与参与的重要性。

•遵守该公约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全球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和福祉。

注:本文章基于ILO第142号公约的内容撰写,不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仅提供大致概述。

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详细信息。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的23个国际劳工公约

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的23个国际劳工公约

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的23个国际劳工公约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的23个国际劳工公约目录
1、第7号 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
2、第11号 1921年(农业)结社权利公约
3、第14号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4、第15号 1921年(扒碳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
5、第16号 1921年(海上)青年人体检公约
6、第19号 1925年(事故赔偿)平等待遇公约
7、第22号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8、第23号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9、第26号 1928年最低工资确认机制公约
10、第27号 1929年(船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11、第32号 1932年(码头工人)事故防护公约(修订)
12、第45号 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13、第59号 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14、第80号 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
15、第100号 1951年同酬公约
16、第144号 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17、第159号 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8、第170号 1990年化学品公约
19、第122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20、第138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
21、第150号 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22、第167号 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23、第182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ILO Convention)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工权利和义务、劳资关系及劳动竞争的国际协议。

它旨在帮助世界各国解决当前和未来劳资问题,促进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维护劳工的基本权利,并将公约的原则应用于各国劳资关系中。

ILO公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确保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当权益。

例如,它要求企业遵守有效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和节假日,以及遵守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它还要求雇主必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劳动者,不得强迫劳动者承担不适当的劳动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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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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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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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该公约为联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已保护全体加入国劳工为主, 该公约由若干个公约组成,并对加入国发生效力,我国已经加入
附录一: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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