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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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C138

C138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

公约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注:生效日期为:。19:06:1976)

公约:C138

地点:日内瓦

届会议:58

通过日期:26:06:1973

主题分类:儿童消除劳动

主题分类:最低年龄

主题分类:招生就业

主题:人消除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

看到这个公约的批准国

文件中显示:法语西班牙语

现状:截至到最新的仪器本仪器是公约的一个根本。

该组织的国际劳工大会,

在被召集在日内瓦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并举行了会议6日在第五十八届会议1973年6月,和

在决定某些建议后,就允许就业,这是对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最低年龄的采用,

注意到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的规定,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 ,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

考虑到时间已经到了建立这一主题,这将逐步取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一个通用仪器,以实现全面废除童工看法,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采用这六月的第二十六届一天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三以下公约,这可能的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引用:

第1条

各成员国对本公约生效的承诺,是为了实现国家政策,以确保有效地废除童工,并逐步提高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最大的水平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相一致人。

第2条

1。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的,应当在附于其批准,决定录取与否的就业或在其领土和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申报工作的最低年龄;在不违反本公约第4至8日,没有,未满一应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任何职业。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通知后,进一步声明局长的国际劳工办事处总干事,会员,它指定一个指定的最低年龄比以前更高。

3。最低年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5年。

4。尽管有本条第一款,会员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后,可与雇主和工人来说,如果这种存在的组织协商,初步指定了14岁的最低年龄3条的规定。

5。凡已指定的前款规定而14岁的最低年龄应包括对根据第三条的国际劳工组织22日提交的一份声明中宪法适用本公约的报告会员 - (一)该公司的理由这样做存在;或

(二)它放弃其权利,利用从一个表示日期的有关规定本身。

第三条

1。对于进入任何类型的就业或工作根据其性质或在其中进行的情况下最低年龄可能危及健康,安全或道德的青少年不得少于18年。

2。就业或工作类型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机关,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的组织进行协商。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法规或主管当局经协商条件与有关机构的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就业或授权由16岁以下的工作的健康,安全及有关的青少年道德得到充分保障,而年轻的人已接受了足够的活动的有关分行具体指导或职业培训。

第四条

1。在必要的范围内,主管机关,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这些组织协商后可排除在本公约限制就业或工作类别提出申请,其中应用出现特殊和重大问题。

2。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应在其第一份报告列出了下条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任何可能已经在本条第1款排除根据公约提交的22个类别的申请,提出的原因这种排斥,并在以后的报告应说明其法律和实践的类别和程度排除方面的立场,就其效果已得到或建议给予这些类别中就公约。

3。就业或本公约第3条所涵盖的工作,不得被排除在公约在根据本条申请。

第五条

1。的成员的经济和行政设施不够发达的可能,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限制了初步磋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2。各会员国援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本身,应当在其批准书所附的声明,经济活动或经营类型的分支机构,这将适用于该公约的规定。3。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作为下列最低:采矿及采石业,制造业,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卫生服务;运输,仓库及通讯业,以及种植园和其他主要为商业目的生产农业事业,但不包括家庭和小规模集团生产供当地消费,而不是定期聘请雇用工人。

4。任何限制了这种在根据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条会员 -

(一)应在其报告显示条下的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情况宪法第22至于哪些活动是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的就业和分支机构或青少年及儿童的工作任何可能会被更广泛地实现该公约的条款的适用方面取得的进展;

(b)可在任何时候正式延长给总干事国际劳工局声明的适用范围。第六条

本公约并不适用于儿童和青年工作的人做在一般情况下,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或由人来做工作至少14岁的承诺,如果这些工作开展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协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一)教育或培训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课程;

(二)对培训方案主要或完全的承诺,这方案经主管机关核准,或(三)指导或方向的计划,旨在促进建立一个职业或线路选择的培训。

第七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允许在光线工作,是就业或人员13至15岁的工作 -

(一)不太可能会损害其健康或发展;

(二)不损害,如他们在学校的出勤率,他们在职业指导,或由主管机关或经批准的能力受益于收到指令参与训练方案。

2。国家法律或法规也允许就业或人员谁是至少15岁但尚未完成的工作,符合载于分段提出的要求,义务教育工作(一)和(b)项1款。3。主管机关应确定在何种就业或工作,可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并应规定的小时数在此期间,和在其中就业或工作等可能进行的条件。

4。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会员已利用了该段的规定,2条第4本身规定可能,只要它继续这样做,代替13岁的年龄12和14 15条第1款和15岁的年龄在本条第2款14。

第八条

1。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协商,主管当局可允许在个别情况下授予许可,例外情况下禁止就业或工作中规定第二条本公约作为参与等用途在艺术表演。

2。这样授予的许可证不得限制期间的小时数和规定的一些职业或工作是允许的条件。

第9条

1。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适当的惩罚规定,应由主管机关,以确保本公约规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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