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19年。
作为全球推动和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组织,ILO通过通过制定和推动执行劳工标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改善工作条件以及加强对劳资关系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致力于实现全球劳工的公正与尊严。
为了确保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遵守劳工标准,IL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下将重点介绍其中几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公约。
一、《工时公约》《工时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制定的第一项公约,也是ILO建立的第一个劳工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以及为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无工时限制公约》《无工时限制公约》是于1935年通过的,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该公约鼓励国家确立正常工作时数,并提倡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提供适当的补偿。
三、《强迫劳动公约》《强迫劳动公约》于1930年通过,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它规定了强迫劳动的定义,并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国内法律以防止和惩治强迫劳动的发生。
四、《最低工资公约》《最低工资公约》是1936年通过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劳动力获得足够的报酬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并实施最低工资政策,并确保该政策覆盖所有行业和工种。
五、《集体谈判公约》《集体谈判公约》于1949年通过,旨在保护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并推动劳资双方的和谐合作。
该公约鼓励雇主与工会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进行谈判,并提供行业协商机构的设立。
六、《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是1958年通过,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机会方面的歧视。
公约重点关注对待男女劳动者的平等原则,以及对待各个群体之间的平等原则。
七、《童工公约》《童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消除童工问题。
138C套餐节目表
138C套餐节目表
1、凤凰香港台
2、东森幼幼
3、东森洋片
4、东森电影
5、龙翔电影
6、TVBS欢乐台
7、CCTV-1 8、CCTV-3 9、CCTV-7
10、本港台11、凤凰资讯台12、东森亚洲新闻
13、中天亚洲台14、凤凰中文台15、南方TVS
16、珠江台17、CCTV-1 高清18、CCTV-5 高清
19、CCTV-6 高清20、CCTV-8 高清21、CCTV-9 高清22、CCTV-13 新闻23、广东体育24、广东卫视
25、广西卫视26、浙江卫视27、江苏卫视
28、湖南高清29、山东卫视30、辽宁卫视
31、音乐1台32、音乐2台33、星空卫视
33. 澳门莲花34、民视35、卡通
36、台式中和37、台式高清38、中国电影
39、东森综合台40、东森戏剧41、东森亚洲新闻
42、CCTV-4 43、CCTV-9 44、CCTV-11
45、北京卫视46、东方卫视47、江苏卫视(国际)48、湖南卫视(国际)49、海峡卫视50、厦门卫视
51、南方TVS2 52、深圳卫视53、CCTV- 娱乐频道
54、CCTV-9记录55、天津卫视56、重庆卫视
57、泰山卫视58、黄河卫视59、安徽卫视
60、浙江卫视(国际)61、云南卫视62、健康卫视
63、亚太第一卫视64、中国电视65、UNBTV
66、BEIKETV 等。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课件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PPT课 件
国际劳动组织简介
国际劳动组织(ILO)成立于1919年,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全球劳动权益和劳 动条件改善的专门机构。
它由政府、雇主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通过国际合作寻找解决劳动问题的各 方面途径。
劳工组织公约简介
劳工组织公约是国际劳动组织发起并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劳工法规,以确保全 球工人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和保护。
公约内容
劳工组织公约包括一系列章节和条款,其中重点关注工人权利保护、企业责任和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和 环境保障等方面。
公约执行
公约执行依赖于国际监督机制,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监察制度以及国家和国际间的协调和合作。 为了确保公约的实施与落实,全球各国需要加强劳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以及促进国际合作与互动。
公约影响
劳工组织公约对国内劳动法律的影响是明显的,它推动了劳工权益的保护和 工作环境的改善。
公约还对国际劳工关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并推动了企业持续发展中社会和 环境责任的重视。
结论
劳工组织公约在推动全球劳工权益和劳动条件改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全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公约应建议和措 施来促进公约的落实和推广。
公约内容涵盖了劳动条件、企业责任和义务、工人权利保护以及劳动环境保 障等多个方面。
公约的意义和作用
劳工组织公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全球提供统一的劳动标准和指导原则,确保 所有劳动者享有平等、公正和安全的工作条件。
公约的作用是推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促进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并 加强国际间的劳工合作与互动。
联合国对童工的定义
联合国对童工的定义
童工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祉,联合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童工的定义和准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童工最低年龄公约》(C138号公约)和《童工危害最低年龄公约》(C182号公约),联合国对童工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童工是指在合法的最低工作年龄以下,被雇佣或从事某种形式的经济活动的儿童。
最低工作年龄的界定因国家而异,但普遍认同的标准是儿童应该在完成义务教育以后才能从事有偿工作。
2. 童工的工作可能存在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风险。
这些危害包括但不限于残酷、危险或不恰当的工作环境、长时间工作、剥夺教育机会、身体虐待、强迫劳动、性侵犯等。
3. 童工问题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健康权、游戏和休闲权、安全权等。
联合国强调,儿童应该享有充分的教育和娱乐活动,以便能够充分发展自身的能力和潜力。
联合国旨在通过以上定义和准则,倡导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公民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法律、政策和实践措施,杜绝童工现象的存在,确保儿童的权益和福祉得到保护。
除此之外,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合作和支持发展中国家,以解决贫困和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为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打造一个没有童工的公正和可持续的世界。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PPT课件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
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
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8.(2)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款未包括的化学品,标识可仅限于化学品的成份。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品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
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活动标签或随附文书。但在所
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
2.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
制订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SDS)编制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说明书(CSDS)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
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证如可
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
及供货人和制造者的详情);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八届大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某些提议,并注意到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O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条款,并考虑到就此主题制订一个总文件的时机已到,这一文件将逐步替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文件,以达到全部废除童工的目的,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三年最低年龄公约:第一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二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四至第八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a)如此做的理由(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8年6月20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摘要: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我国批准的具体公约内容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正文:【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020 年,我国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以进一步推动国内劳动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劳动保障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公约的批准,既是对国际劳工组织和我国政府在劳动保障领域长期努力的肯定,也是对广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2】我国批准的具体公约内容我国在2020 年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ILO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36)、《国际劳工组织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ILO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and Immediate Ac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1999)、《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ILO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6)等。
这些公约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年龄、童工劳动、强迫劳动等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这些公约的批准,对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批准这些公约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其次,这些公约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提升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最后,这些公约的执行,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化竞争,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以下是28项国际劳工公约:1. 极端贫困和饥饿的根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2. 强制劳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3. 孩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4. 最低工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6号)5. 工时限制和休息时间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号)6. 禁止最低工作年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7. 被追剥削劳动者的禁止和消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8. 休息日和节假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号)9. 女工工资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10. 女性工人休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3号)11. 失业保险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2. 社会保障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3. 身体耐力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5号)14. 劳动者人格尊严保护和促进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11号)15. 劳动时间统计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0号)16. 劳动者住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17号)17. 公平工资原则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1号)18. 劳动者合并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19. 人类资源发展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2号)20. 外国劳工权利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7号)21. 雇佣合同公约(国际劳动公约第158号)22. 农村工人组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1号)23. 劳工组织和集体谈判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24. 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55号)25. 各类工商企业劳工福利和医疗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5号)26. 劳动证书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9号)27. 雇主责任和工作伤害赔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21号)28. 申请国劳工标准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1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一部份人民自决权第一条(人民自决权)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第二条(缔约国义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男女平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权利限制)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它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摘要:
一、引言
二、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
三、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四、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2020年,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
在这一年里,我国政府批准了多项国际劳工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事务,为全球劳动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意义。
二、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
1.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
2.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
3.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
4.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三、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1.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2.促进劳动市场改革与发展
3.推动我国企业履行国际社会责任
4.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
四、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1.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2.有利于我国劳动者福祉的改善
3.推动全球劳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4.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五、结论
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国际劳工合作的积极参与。
这些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实施,将对我国的劳动市场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劳动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对于本公约: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四条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目录(Contents)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4)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10)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12)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14)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24)海员遣返公约 (30)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33)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36)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38)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49)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64)(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72)就业政策公约 (81)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84)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92)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97)Collected By Jung Wong,2006公约要点: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095国际劳工组织(ILO)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公约和建议目录
国际劳工组织(ILO)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公约和建议书目录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始建于1919年,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在此意义上,他有助于促进全人类的持久和平。
其三方协调机制在隶属于联合国的机构中是独一无二的。
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包括政府、雇主及员工组织代表,这三方代表积极参加ILO组织的包括国际劳工大会——每年一次,讨论社会和劳动问题的世界论坛——在内的地区或其它国际会议。
多年来,ILO已颁布了关注多方面问题的国际劳工公约和推荐标准等法规标准为各成员国采用,这些法规标准主要关注于组织间交往自由、社会就业、社会政策、工作环境、社会保障、劳资关系和劳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40年来,ILO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和一批训练有素的团队,为成员国提供专家建议和技术帮助,具体体现在:提供有关劳动权利与劳资关系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社会就业、开展小商业开发、工程管理方面的培训、提供有关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工作环境方面的建议、收集与发布劳动信息统计数字和员工教育信息等。
ILO为保护劳工的权益制定了许多《公约》和《建议书》,其中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公约和建议书主要有:一、公约第115号一九六0年辐射防护公约第119号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第120号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公室)卫生公约第121号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4号一九六五年未成年人(井下作业)体格检查公约第127号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第129号一九六九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34号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第136号一九七一年预防苯中毒公约第137号一九七三年码头作业公约第138号一九七三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9号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第144号一九七六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8号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公约第152号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61号一加L五年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公约第162号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第164号一九八七年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第167号一九八八年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70号一九九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二、建议书第97号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第114号一九六0年辐射防护建议书第118号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建议书第120号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公室卫生建议书第121号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第125号一九六五年未成年人(井下作业)建议书第128号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建议书第141号一九七0年船员舱室(防止噪音)建议书第142号一九七0年海员预防事故建议书第144号一九七一年预防苯中毒建议书第147号一九七四职业癌建议书第152号一九七六年(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三方协商建议书第156号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建议书第160号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64号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71号一九八五年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建议书第175号一九八八年建筑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77号一九九0年化学品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作为联合国下属专门机构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劳工权益的保护与发展。
在ILO 的工作中,核心标准是重中之重,它包括了八项核心公约和相关推荐。
本文将着重介绍这些核心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一、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它是 ILO 中第一个核心标准,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以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该公约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工人权,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确保合法权益。
二、禁止强迫劳动公约该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并且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并实施监测制度,预防和制止强迫劳动的存在。
它的意义在于维护人权和尊严,创造公正就业环境。
三、儿童劳工公约和最低工作年龄公约这两项公约共同关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和限制最低工作年龄,创造未来的劳动力基础。
四、不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不在就业和职业上因人们的性别、种族、国籍等进行歧视。
它是保障平等的一项基本公约,通过限制雇用、培训和接受升迁等方面的歧视,建立了公正的劳动力市场。
五、工作时间公约和最低工资公约工作时间公约规定了工人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长和休息权;最低工资公约则要求国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工人的最基本收入和生计的保障。
六、安全卫生和劳工保护公约该公约要求国家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和劳工保护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防止劳工受到伤害和疾病的侵害。
它是保障劳工的生命和健康,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一项公约。
通过介绍这些核心标准,我们可以了解到 ILO 基于人权原则的工作理念,以及其所倡导的保护劳工权益的宗旨。
这些公约的实施,不仅仅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更是确保公平、公正劳动环境的必要条件。
在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核心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工公约
聿行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每年召开一次国际劳工大会,制定国际劳工标准。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聿行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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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J],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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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劳工组织通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特别三方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J],
4.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专门三方委员会第2次会议概况 [J], 于洪江
5.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析 [J], 潘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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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C138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公约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注:生效日期为:。
19:06:1976)公约:C138地点:日内瓦届会议:58通过日期:26:06:1973主题分类:儿童消除劳动主题分类:最低年龄主题分类:招生就业主题:人消除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看到这个公约的批准国文件中显示:法语西班牙语现状:截至到最新的仪器本仪器是公约的一个根本。
该组织的国际劳工大会,在被召集在日内瓦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并举行了会议6日在第五十八届会议1973年6月,和在决定某些建议后,就允许就业,这是对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最低年龄的采用,注意到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的规定,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 ,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考虑到时间已经到了建立这一主题,这将逐步取代现有的适用于有限经济部门的一个通用仪器,以实现全面废除童工看法,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采用这六月的第二十六届一天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三以下公约,这可能的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引用:第1条各成员国对本公约生效的承诺,是为了实现国家政策,以确保有效地废除童工,并逐步提高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最大的水平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相一致人。
第2条1。
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的,应当在附于其批准,决定录取与否的就业或在其领土和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申报工作的最低年龄;在不违反本公约第4至8日,没有,未满一应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任何职业。
2。
凡已批准本公约的通知后,进一步声明局长的国际劳工办事处总干事,会员,它指定一个指定的最低年龄比以前更高。
3。
最低年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5年。
4。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会员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后,可与雇主和工人来说,如果这种存在的组织协商,初步指定了14岁的最低年龄3条的规定。
5。
凡已指定的前款规定而14岁的最低年龄应包括对根据第三条的国际劳工组织22日提交的一份声明中宪法适用本公约的报告会员 - (一)该公司的理由这样做存在;或(二)它放弃其权利,利用从一个表示日期的有关规定本身。
第三条1。
对于进入任何类型的就业或工作根据其性质或在其中进行的情况下最低年龄可能危及健康,安全或道德的青少年不得少于18年。
2。
就业或工作类型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机关,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的组织进行协商。
3。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法规或主管当局经协商条件与有关机构的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就业或授权由16岁以下的工作的健康,安全及有关的青少年道德得到充分保障,而年轻的人已接受了足够的活动的有关分行具体指导或职业培训。
第四条1。
在必要的范围内,主管机关,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这些组织协商后可排除在本公约限制就业或工作类别提出申请,其中应用出现特殊和重大问题。
2。
每个会员国已批准本公约应在其第一份报告列出了下条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任何可能已经在本条第1款排除根据公约提交的22个类别的申请,提出的原因这种排斥,并在以后的报告应说明其法律和实践的类别和程度排除方面的立场,就其效果已得到或建议给予这些类别中就公约。
3。
就业或本公约第3条所涵盖的工作,不得被排除在公约在根据本条申请。
第五条1。
的成员的经济和行政设施不够发达的可能,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限制了初步磋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2。
各会员国援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本身,应当在其批准书所附的声明,经济活动或经营类型的分支机构,这将适用于该公约的规定。
3。
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作为下列最低:采矿及采石业,制造业,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卫生服务;运输,仓库及通讯业,以及种植园和其他主要为商业目的生产农业事业,但不包括家庭和小规模集团生产供当地消费,而不是定期聘请雇用工人。
4。
任何限制了这种在根据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条会员 -(一)应在其报告显示条下的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情况宪法第22至于哪些活动是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的就业和分支机构或青少年及儿童的工作任何可能会被更广泛地实现该公约的条款的适用方面取得的进展;(b)可在任何时候正式延长给总干事国际劳工局声明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本公约并不适用于儿童和青年工作的人做在一般情况下,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或由人来做工作至少14岁的承诺,如果这些工作开展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协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教育或培训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课程;(二)对培训方案主要或完全的承诺,这方案经主管机关核准,或(三)指导或方向的计划,旨在促进建立一个职业或线路选择的培训。
第七条1。
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允许在光线工作,是就业或人员13至15岁的工作 -(一)不太可能会损害其健康或发展;(二)不损害,如他们在学校的出勤率,他们在职业指导,或由主管机关或经批准的能力受益于收到指令参与训练方案。
2。
国家法律或法规也允许就业或人员谁是至少15岁但尚未完成的工作,符合载于分段提出的要求,义务教育工作(一)和(b)项1款。
3。
主管机关应确定在何种就业或工作,可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并应规定的小时数在此期间,和在其中就业或工作等可能进行的条件。
4。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会员已利用了该段的规定,2条第4本身规定可能,只要它继续这样做,代替13岁的年龄12和14 15条第1款和15岁的年龄在本条第2款14。
第八条1。
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如果这种存在协商,主管当局可允许在个别情况下授予许可,例外情况下禁止就业或工作中规定第二条本公约作为参与等用途在艺术表演。
2。
这样授予的许可证不得限制期间的小时数和规定的一些职业或工作是允许的条件。
第9条1。
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适当的惩罚规定,应由主管机关,以确保本公约规定的有效执行。
2。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机关应确定为与人施行责任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
3。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机关规定的登记册或其他文件,应当记录,由用人单位提供,这样的登记册或文件应包含姓名和年龄或出生日期,尽可能充分证明,其中他的人雇用或为他工作谁,谁是未满18岁。
第10条1。
本公约修订,基于本条款第一条规定,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修剪机和煤机)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
2。
即将到来的在本公约生效不得接近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 1937年,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或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为进一步批准。
3。
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应进一步批准时封闭所有的各方已同意受本公约的批准此类关闭或送交总干事国际劳工局的宣言。
4。
当本公约的义务,接受 -(a)由会员国已是一个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在本公约第2条根据规定,本,依法应该公约的立即解约,(b)在非工业就业方面,如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1932年,定义为一个会员国已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三)在非工业就业方面,如最低年龄(非工业部门就业)公约(修订本),1937年,定义为一个会员国已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以及不低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在本公约第2条根据规定,本,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d)在海上就业的尊重这是一个会员的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本),1936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按照指定的本公约第2条或会员指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就业,这在法律上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五)在就业方面的海上捕鱼由一个会员这是一个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年党,一个不小于15岁的最低年龄,是根据指定条本公约或2会员指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在海上捕鱼的就业,这在法律上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六)由会员国已是一个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1965年党,以及不低于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最低年龄是年龄少指明条根据本公约或2成员指定,这样的就业年龄适用于煤矿井下在本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依法应涉及该公约的立即解约,如果当本公约应生效。
5。
接受本公约的义务 -(一)款涉及的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年,按照与第12条退约,(二)在农业方面应涉及的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年,按照谴责条9段,(c)在海上就业方面应涉及与第10段的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年,按照谴责,并按照最低年龄(剪和斯托克斯)公约,1921年,与第12条,如果当本公约应生效。
第11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总干事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2条1。
本公约应仅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劳动组织,其已与总干事登记批准书的人。
2。
它应起十二个月后发生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之日起生效。
3。
此后,本公约应自生效对于任何会员国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月。
第13条1。
凡批准本公约的退出后十年,自本公约之日起生效的第一个请其登记的总干事国际劳工局的行为,过期的成员。
这种退约不生效,直到一年后,其所登记之日起生效。
2。
凡已批准本公约并没有在一年内,继在前款所述十年期间,行使解约权利本条规定期满成员也会再遵守十年内,此后,得依在每个十年期间,在本条规定的任期届满本公约。
第14条1。
总干事的国际劳工局通知国际劳动组织的一切批准书和由他组织的议员谴责登记所有会员国。
2。
在通知了被传送给他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机构的成员时,总干事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的日期后,该公约开始生效。
第15条总干事的国际劳工局应传达给秘书长的联合国按照条的规定,联合国的充分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行为按照他的注册与登记资料宪章102以上各条规定。
第16条在这种时候,因为它可能认为必要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当向大会提出对本公约的工作报告,并应审查放在了会议的议程整体的修订问题可取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