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实施,可能会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附无效的法律后果+完美借条范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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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份,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浮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浮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商议解决;如果商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2、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

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司法解释也较为复杂。

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解释1.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借贷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对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网络借贷的司法解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了大众借贷的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对网络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5.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由约定的借贷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息过高,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约定对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韩延斌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明确了!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方法)

明确了!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方法)

明确了!最⾼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法)2020年12⽉31⽇晚,是《民法典》⽣效并实施的前夜。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民法院发布了⼀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

在数⼗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

其中,修改的重点条⽂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6⽉23⽇诞⽣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效;24%-36%部分,属于⾃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式,降低中⼩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最⾼法院在20 20年8⽉18⽇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修正,将2020年8⽉20⽇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20⽇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18⽇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为的利率保护上限,最⾼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20⽇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规则仅仅适⽤于将来,不能⽤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为。

⼈们也只能遵守⾏为时的规则,不能也不可能让⼈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

按照这个规则,发⽣在2019年8⽉20⽇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的借贷⾏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解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中的重点规定进行解读。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正式司法认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得到了司法的正式认可。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从而将企业间借贷划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之中。

《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式、明确地认可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不过,司法解释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认可是有条件的,从第11条的规定来看,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须满足“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这一积极要件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这一消极要件。

但是,在纠纷发生时,借款目的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这一要件事实,究竟由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仍需探讨。

认定借款目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也有待于将来的案例进一步明确。

二、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三段划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废弃了长期以来依据“四倍利率”上限划分合法利息与非法高利的二分法,采用了新的三分法,规定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受司法强制力保护,超过24%年利率不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为自然债务,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属于非法高利,债务人支付后可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1. 原来“四倍利率限制”规定的立法借鉴对于之前民间借贷利息规制中的“四倍利率限制”如何得出,意见不一。

有观点认为,四倍利率限制最早来自于邓子恢1964年《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其中说明“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1分5厘的,视为高利贷”,而1分5厘是当时银行利率的4倍,1991年司法解释借鉴了该标准。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旨在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应用,以明确其背景和目的。

背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私人之间的非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的司法解释。

它的出台旨在准确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私人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和规范私人借贷行为的法律适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应用,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与民间借贷相关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加深对其理解和应用。

本文旨在解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非法定货币的借贷活动。

借款人:指向他人借贷资金或接受他人债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出借人:指将资金借给他人或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费用,以年利率计算。

利息:指出借人从借款人处获得的经济利益。

合同利率:指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逾期利率:指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出借人对逾期金额收取的利息。

合同: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订立的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

借贷纠纷:指因民间借贷活动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以上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其他术语和定义请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术语和定义对于处理借贷纠纷案件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适用范围以上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其他术语和定义请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术语和定义对于处理借贷纠纷案件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适用范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 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解决了许多单位或自然人的困扰,但也让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率大幅度的上升。

为了能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将根据这部规定作出一些解释。

这部规定主要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关的解释:1、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2、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约定的,并且事后没有补充该项约定的。

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

3、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则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作为被告人,但如果出借人也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借款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该纠纷立案之后发现此借贷行为存在犯罪的,则应当驳回起诉,并且将该犯罪线索和资料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经过判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则法院应当受理。

5、如果该案件中,借款人被判定为有罪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变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变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变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和指导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根据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变化。

本文将对其中的几次重要修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

第一次修改是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次修改的重点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早期制定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总结和完善。

其中,对于借贷要件的认定、利率的约定、利息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的界定,为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第二次修改是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衔接。

该解释强调了自由意思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借贷关系中的适用,并对于利率的约定、利息的计算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第三次修改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这次修改的重点是为了规范和防范非法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明确了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进行借贷,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常见的非法借贷行为和虚假借贷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

第四次修改是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这次修改的重点是明确了信用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法律问题。

该意见明确了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且指出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借贷纠纷案件中信用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法律。

以上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多次修改和变化的主要内容。

通过这些修改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了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和方法,为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众媒体均用“重磅”来形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

《规定》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关系、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刑交叉的处理规则、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分担、虚假诉讼的司法判断标准、利息的保护范围等一系列与民间借贷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则和裁判依据,但其最为重磅的部分在于,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对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给予了肯定。

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企业之间拆借行为在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乱象格局将得以规制,其对社会经济稳定、司法统一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规定》实施之前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认定在很长一段时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的行为均给予全盘否定。

这些明确对企业间借贷予以否定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变相借贷融资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直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奚晓明在《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下称“《讲话》”中首次对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给予肯定,认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这一讲话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法律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的判决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间借贷均认定有效。

当然,这种认定并非毫无底线地对所有企业间借贷行为一概予以认可,《讲话》对“有效”的判断标准包括:为生产经营所需出借方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规定》出台之前的司法乱象在《讲话》出台之前,虽然企业间借贷被一律认定无效,但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性文件。

根据你的要求,下面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旧修改对照表: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规定了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率为高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借贷利率为超高利率。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

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取消了对高利率和超高利率的具体划分,强调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借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双方应当依法平等自主地缔结合同,并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并明确了利息计算的具体方法。

通过对比新旧版本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变化:1. 利率认定,新版解释取消了具体的高利率和超高利率划分,更加注重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但仍强调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效力认定,新版解释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更加注重双方的平等自主,明确了合同的效力。

3. 利息计算方式,新旧版本的解释在利息计算方式上并无明显变化,仍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新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变化进行了简要对比,具体内容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张纯唐倩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通过协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借贷相关条款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护民间借贷交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其中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借款人与出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利率进行还款,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中应清楚约定借款金额以及利率的计算方法,以避免争议。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应当以当地人民银行政策利率为上限,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

如果超过该限制,超过部分的利息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还款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品的种类、数量、权属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要注意,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物。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除约定的违约金外,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在约定的利率上加倍,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24%。

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约定金额与违约金的合理比例。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30%。

六、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有权要求出借人提供书面的还款凭据。

出借人有义务保存还款凭据,防止还款争议的发生。

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如借款人在合同签订时未成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借款人在合同签订时被迫或欺骗,也可能影响合同有效性。

总结起来,以上是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在进行民间借贷交易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明确了解这些规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法律政策的不同而有些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地区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法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法释〔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他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解读(附最新借贷合同模板)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解读(附最新借贷合同模板)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解读 (附最新借贷合同模板) 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也日趋庞大。

为了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相关部门针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新规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对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进行解读,并附上最新的借贷合同模板,方便各界参考和使用。

一、借贷主体及基本规定1.借贷主体: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为自然人和法人。

其中,出借人应当具备出借资金的合法来源,借款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间借贷债务能力。

2.利息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率,但是利率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利率。

借款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贷款用途: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违法行为。

二、借贷合同的必要条款1.借贷人信息: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联系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借款金额和用途:借贷合同应当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等重要信息,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利率和还款方式:借贷合同中应当包含借款利率、计算方式以及还款的方式、周期等内容,以便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借款利息和还款安排。

4.违约责任:借贷合同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处理方式,以维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三、借贷时应注意的事项1.出借人风险提示:借贷时,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借款信息,并提供诚信承诺。

出借人在借贷前,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合理评估风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借贷时,出借人应当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避免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造成损失。

3.合同签订与保存:借贷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原始合同。

借贷双方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合同和还款凭证,便于后续维权或解决纠纷。

理解与适用第3条: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第3条: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第3条: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主要是借鉴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均为给付货币义务这一特点,进一步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认识。

本条在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在2020年8月的第一次修正中改动有一处:将本条中“有关”改为“相关”。

在2020年12月的本规定第二次修正中,本条没有修改。

在具体适用本条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理解:一、合同履行地的基本理论合同履行地这一名词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领域均有表述,但法律评价上却大有不同,下面从各自定义、特征、功能及其区分等角度作一简析:(一)合同履行地的定义和特征从民事实体法角度而言,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相应地,合同履行地则是指债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地点。

这里具体地点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交易惯例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实务中,合同履行地点具体包括:(1)具体明确的一个特定地点。

例如,《民法典》第650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特定的一个地域范围。

例如,《民法典》第809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这里的起运地点、约定地点可以是某个车站、货场或更大的地点名称等。

一般而言,合同履行地主要有以下特点:(1)自治确定优先。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订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施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大家不要担心,修改的内容不多,笔者逐条对条文进行了比对,只有五个条文(其中三个条文只是相同的法律替换)有修改,现比对如下: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原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已成立,但认为出借人发放借款后合同才生效,此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这次司法解释修订删除了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亦产生约束力。

二、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解读:1、将《合同法》第52条修改为《民法典》的第146条、153条、154条,这部分修改好理解,因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行,与法典相配套。

2、原《合同法》第52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条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条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62-80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本条起草中的争议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同学之间、同乡之间和朋友之间,故其表现形式多呈现出简易性或随意性。

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

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上述证据,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1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应认定不具备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案件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即便没有这些债权凭证,当事人也可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提起诉讼。

例如,原告起诉时的陈述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既然当事人提交了"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则未经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的质证,不能排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能性,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出发,也应先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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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利息
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9)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不会开始计算,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3)
今收到
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
借贷人关系
在借条中表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是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5)
出借人
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交付方式
(6)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力!
14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一旦合同无效,你能拿回本金就不错了!
根据上述这些重要修改,今后,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合法借条呢?
借 条(1)
为购买房产(2),今收到(3)好友(4)张三(身份证号)(5)以转账方式(6)出借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7),借期拾个月,月利率1%(8),于××××年××月××日到期时(9)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10)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事由,确保借款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避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对该笔借款的用途提出抗辩。
11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意味着今后,可能更多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赔判决无效!
本次,新增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对于前面半句,大家应该都可以理解: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相信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都无放贷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很显然,不以营利为目的,难道吃饱撑着,把钱借给别人,当然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另当别论。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实施,可能会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附:无效的法律后果+完美借条范本)
在2020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中,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故一、二审判决由地正公司承担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微信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微信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微信证据的抗辩都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微信号,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例如:
在上海二中院(2019)沪02民终8454号一案中,法院就这样判决:
无效合同所涉钱款金孙昊应予返还,所获利益应予收缴。至于返还金额,潘晓杰45万元的交付有转款凭证佐证,扣除潘晓杰自述的金孙昊334,980元的支付,尚余115,020元。潘晓杰基于无效合同的约定主张的其余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
因此,从现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资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15
借款人配偶
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
16
家住址
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7
落款日期
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内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1)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12)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是该条款的核心。
那么何为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不特定对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
意味着从现在起,作为出借人如果借钱给没有任何关系的借款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借款。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然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返还借款,赔偿损失,然而这里赔偿损失应为合法的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钱!
12
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13)
借款人:李四(14)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xxxxxxx
借款人:李四媳妇(15)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xxxxxxx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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