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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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1、有关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规范对借款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2、有关借款人未提供担保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3、有关合同形式的规范对借款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4、有关合同内容的规范对借款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在企业之间的金融借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实践中,很多的企业借贷很多都是直接违反法律的操作。企业之间金融的借贷可能会引发很多不良金融秩序问题。下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您介绍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关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1、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固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进行了相关规定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多市场主体而言主要面临

的问题仍然是资金短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是其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有条件地放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过严的金融控制必定会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银行利率最高限额的放开,正预示着金融政策将更加开放。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如何加强监控措施。在上述指导原则下,如果企业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营性质的进行企业之间借贷,且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浮动范围,这种情况如果作为无效处理,其实际结果与认定该行为有效基本相同。某些情况下联营是完全假借联营名义,其性质是借贷。

但也有些情况下联营虽然与借贷有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它的初衷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有些联营中保底条款是以企业营利为前提的,是在企业营利之后才来分配,是企业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完全由股东之间自已决定,这与完全的借贷性质不同。但是,如果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资金来源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然后又进行转贷他人的;不应认定有效。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相关的管理秩序,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相互进行借贷。如果企业之间因为借贷问题发生了相关纠纷,你可以咨询网站获得相关的处理意见。企业之间的借贷的相关内容你有疑问的,欢迎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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