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引言地震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能够在地震发生时及时保护人们的安全,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这项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背景地震是地壳发生断裂或者岩石破裂引起的振动现象。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地震频发地区之一。

为了减少地震给山东省人民带来的伤害,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措施。

1. 场所划定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地震发生时可提供安全、稳固且便于人们短期居住的建筑物或者空间。

1.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划定应当考虑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容纳人数等因素。

1.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主要场所和辅助场所两类。

主要场所应位置合理、装备完善,辅助场所为主要场所的补充。

2. 场所建设2.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地震防震建筑标准。

2.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考虑到人员疏散、应急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的布局。

2.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饮用水、食品、卫生间等,以满足短期居住的需求。

3. 场所管理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升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

3.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地震发生时人们迅速找到避难点。

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如消防设备的保养、建筑结构的定期检测等。

4. 场所利用4.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平时利用和地震应急时切换的准备工作。

4.2 平时利用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地震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4.3 地震应急发生时,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避难场所,并做好现场指导和协助。

5. 场所评估5.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地震应急需要。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根据会签意见修改稿)山东省地震局二〇一〇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和预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防御第五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信息发布第八章防震减灾科技进步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防震减灾有关的活动(是否需细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随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频繁发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的应急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地震避难场所、台风避难场所、洪水避难场所等。

每个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要求1. 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具备稳定的供电、供水和通讯设施,保证在灾害发生时的正常运行。

2. 安全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3. 生活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食品、饮水、卫生间等,以满足人员在避难期间的基本需求。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流程1. 避难场所的开启:当灾害发生时,责任人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启避难场所,确保人员及时进入避难场所。

2. 人员管理:避难场所需要进行人员登记和身份核实,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和救助。

3. 安全检查:避难场所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4. 应急物资管理:避难场所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食品、水、医疗器械等,以应对灾害期间的需要。

5. 信息发布:避难场所需要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救援指南等,让避难人员了解灾害情况和自救方法。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1. 人员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设施设备的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4. 人员培训与演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冯志泽 陈传国 陈惠云山东省2014年发布实施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政府关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政府规章。

实施四年来,山东省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从2014年的1425处,发展到2017年的2138处、面积1.2亿平方米,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起到了依法规范的作用。

关键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规章 规范摘 要1引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包括:室内避难场所、应急避险场地和临时疏散点。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城市居民的疏散和安置任务将会非常艰巨。

建设规划分布合理、功能设置完善、管理维护高效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对于有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震和应急疏散安置能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2003年10月建成全国第一个应急避难场所—北京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应急避难场所。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同年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省会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原则、建设思路、管理要求等提出了建议,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要加强与各地政府的沟通,先在有条件的城市完成建设试点工作,随后在辖区范围内推进[1]。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2005年山东省地震局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城市规划和人口分布,依托现有广场、绿地、公园、空地等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2008年制定出台了地方标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牌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牌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牌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定义应急避难场所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为避难人员提供临时庇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体育馆、公共建筑等。

三、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构1.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为政府部门或者由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

2.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3.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能力。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要求1.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证安全性和舒适性。

2.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用水、医疗物资、卫生设施等。

3.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五、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1.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2.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明确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避难人员的登记、安置、生活保障等。

3.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制定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包括物资的储备、使用、更新等。

4.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查、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1.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3.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通讯机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调。

4.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七、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教育1.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认识和了解。

2.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高避难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一、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构1、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设置,组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2、成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和建设1、根据各类灾害的不同特点和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求,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和数量。

2、建设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的场所设施,包括住宿设施、生活设施、医疗设施等。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规定1、建立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受避难群众的责任制度。

2、制定避难场所的开放条件和关闭条件。

3、建立有序疏散和安置制度。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物资管理1、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充足和更新。

2、对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3、定期检查和维护物资设施的完好性。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管理1、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制度和相关规定。

2、确保避难场所的防火、防爆、防震等安全设施完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确保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受避难人员的安全。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卫生管理1、每日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2、定期进行卫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3、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受避难群众的身体健康。

七、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管理1、建立受避难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避难场所的开放信息、物资使用情况以及应对灾害的指导信息。

八、应急避难场所的社会参与1、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参与避难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开展避难场所的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避难意识和能力。

九、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1、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避难场所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

2、定期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以上就是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制度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制度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提高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地震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制度遵循以人为本、公共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的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和规划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防震减灾规划进行,充分考虑地形地貌、人口密度、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等因素,确保避难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合理。

第五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DB35/T1488-2015),确保建设质量。

第六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生活保障设施、医疗救护设施、应急通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等,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防震、防火、防毒、防爆等特殊设施。

三、日常管理第七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条日常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定期检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二)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演练,提高避难场所的启用效率;(三)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四)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顺利运行。

四、应急启用第九条当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或者地震发生后,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避难疏散工作。

第十条应急启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避难场所的安全;(二)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避难场所的工作;(三)对进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群众进行登记(发卡),确保避难场所内的人员数量和身份信息清楚;(四)组织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参与避难场所的救援和服务工作;(五)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六)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严格的治安管理,确保避难场所的秩序稳定。

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定义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1.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2)因地制宜,确保安全;(3)平灾结合,综合利用;(4)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 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场址选择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2)场地面积应满足应急避难人数需求;(3)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卫生、医疗等;(4)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1.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2.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行。

3.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巡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

4.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1. 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安全,防止拥挤;(2)优先保障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3)遵守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2. 在应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居民疏散、安置。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保障措施1. 保障资金: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投入,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行。

2. 保障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食品、药品、帐篷等。

3. 保障人员: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确保场所的有序管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山东省地震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灾害防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
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便于疏散、能提供安全保障等原则。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由地震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地质构造、人口分布、建筑抗震性能等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类型包括公共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物资,包括应急照明、通信设备、医疗急救设备等,确保应急需求的满足。

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
1. 地震发生时,居民可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最近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避免逃生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应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排队、报到等工作,保持秩序。

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对被避难人员进行组织协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五、地震应急信息发布
1. 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地震预警、应急救援信息等,提高公众对地震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信息发布系统,方便避难人员了解最新情况。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首先,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和分配应该按照科学的原则进行。

需要考虑到场所的容纳能力、结构安全性、通风条件、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尽量选择宽敞、安全、便捷的场所,保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应根据受灾情况以及受灾人口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避难场所,避免出现拥挤或资源浪费的情况。

其次,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具备专业性。

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避难场所的运营管理。

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急管理知识和经验,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管理人员需要实施24小时巡查制度,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包括场所进出、宿舍分配、食品供应、疾病防控、卫生保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避难场所内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选择避难场所时,需要考虑到供水供电、通风条件、卫生设施等方面的条件,确保受灾群众在避难场所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还需要配备应急设备,包括灭火器、应急电源、应急照明等,以提供基本的应急保障。

在日常管理中,还需要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功能性和完好性,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最后,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迅速了解避难场所的使用情况和受灾群众的基本情况,以便进行合理的资源调配和救援安排。

因此,需要建立避难场所和受灾人员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受灾群众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这个制度需要考虑到场所选择和分配、管理专业化、设施设备的条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能够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和救援。

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在突发事件中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利用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人员的安全和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决策、协同应对、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修,以及应急事件时的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第二章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公共应急避难场所和单位自建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六条公共应急避难场所是指由政府或相关单位建设的供市民集中避难的场所,包括地下避难所、应急避难点等。

第七条单位自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本单位人员疏散避难的场所,包括避难室、安全疏散通道等。

第八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场所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场所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用途或破坏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保证场所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应急通讯设备、应急灯具等。

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场所管理制度,确保场所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拆除或损坏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急事件时的人员疏散和救援第十六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熟悉疏散和救援程序。

第十七条在发生应急事件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地震是一种灾害性较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地震时,庇护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省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受灾群众的安全。

一、避难场所的设立与选择1.根据地质勘探、震害评估等科学研究结果,确定避难区域和避难场所的设立范围。

2.避难场所设立前,应进行地质勘探,评估地质条件、土壤稳定性等问题。

3.避难场所的选择应尽量选取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稳定、安全性较高的地点,远离地震源和潜在的灾害源。

4.避难场所设立应考虑群众的分布情况,尽量满足群众的避难需求。

二、避难场所的建设与设施1.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2.避难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来容纳避难人员,包括床位、防护墙、安全门等设施。

3.避难场所应配置有应急通信设备、医疗救护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应急情况。

4.避难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储备物资,如食品、水源、药品等,以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需求。

三、避难场所的管理与运营1.避难场所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

2.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

3.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避难场所应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提高受灾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

四、避难场所的启用与撤离1.避难场所的启用由地方政府根据灾情和群众需求决定,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2.避难场所启用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场,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受灾群众的安全。

3.地震危险过后,当地政府应根据情况及时组织避难场所的撤离,并发布撤离通知,引导群众有序撤离。

以上是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地震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受灾群众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运营和管理将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有力保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场所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和临时疏散安置点。

第四条【立法原则】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统筹规划、行业指导、平灾结合、多灾兼顾、充分有效、长期备用的原则。

第五条【事权划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乡村空旷地(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及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经费】新建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属于政府投资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有经营收入的和大专院校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筹措,无经营收入的和中小学校按照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主体】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行政审批服务、体育、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预案的背景和目的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是为了加强地震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制定和实施的。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全省范围内的地震应急管理工作,及其他需要开展相关应急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等工作。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
本预案包括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等级、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等内容。

五、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落实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监督检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保密和更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地震应急预案的保密规定,对预案内容的更新和完善要及时进行,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七、地震应急预案的附则
本预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预案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急避难场所的安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地震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管理及人员安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1. 本预案适用于地震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管理及人员安置工作。

2.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协调、指挥和决策。

2.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管理及人员安置工作。

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安置工作。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与管理1. 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2.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各项措施。

3. 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交通便利,便于受灾群众疏散;(2)场地宽敞,能满足受灾群众临时居住需求;(3)设施完善,包括供水、供电、卫生、通讯等;(4)安全可靠,无安全隐患。

五、人员安置1.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安置,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安置老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2)合理分配住宿,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3)加强受灾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开展心理疏导。

六、物资保障1.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公室负责物资储备,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物资储备包括:(1)食品、饮用水;(2)衣物、被褥;(3)药品、医疗器械;(4)其他生活必需品。

七、应急演练1. 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人员安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演练内容包括:(1)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管理;(2)受灾群众的疏散和安置;(3)物资保障和应急响应。

八、总结与评估1. 地震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人员安置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地震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地震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地震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灾害抗击应急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地震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包括地震避难场所的选择、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地震避难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地震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灾害抗击的能力。

第五条地震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地震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地震避难场所的选择和规划第六条地震避难场所应选择地势高、土质稳定、建筑物结构强固的地方建设。

第七条地震避难场所的规划应考虑到周边环境、交通便利性、通风条件等因素。

第八条地震避难场所应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灾害风险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

第九条地震避难场所应设置标志指示牌,便于群众辨识和前往。

第三章地震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第十条地震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筑物结构稳固、设施完善。

第十一条地震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地震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应制定相关的巡查与维护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地震避难场所应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以备灾难发生时使用。

第四章地震避难场所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地震避难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群众的应急避难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地震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复查和整改,确保地震避难场所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地震避难场所应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地震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应对工作。

第五章督查和检查第十八条地震避难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地震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接受督查。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

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
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

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二)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现状分析与指标设计;
(四)总体布局与应急疏散分区;
(五)疏散通道规划与指引标志设置;
(六)应急设施配置与应急物资储备;
(七)基本条件保障与其他配套设施;
(八)建设计划与投资估算;
(九)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

通过技术审查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相关公共场所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的功能设置应当满足地震应急避难需要。

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功能性技术认定,通过认定的功能设置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认定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
(二)规划依据;
(三)类型与定位;
(四)抗震设防要求;
(五)功能设置与分区;
(六)应急供电、供水、排污、厕所、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广播、通信、指挥管理等基本配套设施;
(七)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
(八)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可以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需要,支持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标准,完善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基本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用作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抗震设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抗震设计规范,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三章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随时启用;
(二)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正常使用;
(三)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的管理;
(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日常维护与管理主体。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避
难场所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确定的应急疏散分区,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人防、地震、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
(二)建设概况;
(三)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
(四)设施配置与条件保障;
(五)应急物资储备;
(六)资金保障与使用;
(七)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八)应急演练;
(九)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应急启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布临震预警发生灾害性地震事件后,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启用公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应急疏散。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开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启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下列工作:
(一)民政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物资供应点,保障避难人员的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建立临时医疗点,负责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三)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
(五)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配备移动供电设备;
(六)通信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通信;
(七)市政、环卫部门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应急移动厕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设施,并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地震应急志愿者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停止使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停止使用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
(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
(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
(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未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监管职责;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保障职责;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一)扰乱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秩序;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或者设施;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