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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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校规校纪 做合格大学生

遵守校规校纪 做合格大学生

遵守校规校纪做合格大学生学院:班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目录摘要 (3)一、学习《沈阳城市学院学生手册》的认识与体会..41、1认识 (4)1、2体会 (4)二、自身行为与规章制度对比找出差距 (4)2、1牢记规章制度 (4)三、如何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5)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摘要:这篇论文讲的是遵守校规校纪,做合格大学生。

我将论述大学生如何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大学生《十注重、十不准》校园文明规范、《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社区管理办法》以及《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等规章制度。

论述如何做合格大学生,校规校纪作用是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获得健康成长而提出的行为准则和人际交往的基本要求。

遵守校规校纪是校园文明的标志,也是学生走入社会所必备的行为、习惯的文明素养。

这时这篇论文的的两大部分。

关键字:校规,校纪,优秀,成长一、学习《沈阳城市学院学生手册》的认识与体会。

1、1认识纪律和规则是我们平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很多事实都能说明这个道理,比如买票要排队;走在马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甚至我们平时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一定的要求和约束,否则任何事情都毫无秩序可言。

而我们作为在校的学生,处在向迈进社会过度的时期,更是有数不清的纪律和规则来要求我们,告诉我们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手册是我们每位学生都应该遵守的纪律和规则,其中有国家级文件7个,校级文件19个,我认真阅读了沈阳城市学院学生手册,十分重视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和沈阳城市学院宿舍管理办法,以及沈阳城市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读完之后深有体会。

我想每位同学能自觉加入到遵守沈阳城市学院学生手册当中来,我相信我的大学将会变得更加美丽文明。

1、2体会我想,如果每一位同学都能够加入到自律者这个行列中来,就会发现身边的事物、环境都会大大的不同。

自律并不仅对我们现在的学习有益,在几年后,当我们陆续结束自己的学生生涯走上社会的时候会发现它对于我们今后在社会上的工作和生活也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当我们还是学生时,犯了错误我们还有再来一次,从头开始的机会,可是在社会上我们必须为自己的每一次失误或者错误负责,承担后果,这使得自律的作用更加明显。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理办法一、规范校规校纪的重要性校规校纪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规范校规校纪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学校的管理效果。

二、形成规范校规校纪的原则形成规范校规校纪需要考虑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校规校纪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教育为主: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以教育为主,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3.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严重违规者,应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也要给予相应的教育,促使其自我反省和成长。

三、校规校纪的制定和公布校规校纪的制定应当广泛征求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意见,确保其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

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对规定内容的知情权。

制定后,应当及时公布,以便学生和教职员工了解和遵守。

四、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是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手段。

学校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学生自治组织等形式,向学生传达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主题讲座、班会教育等方式,提高学生的法规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五、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办法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口头教育:对于初犯或轻微违规的学生,可以给予口头教育和警告,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错误。

2.书面批评: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书面批评和训诫,要求学生深刻反思,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

3.劳动教育:对于某些特定的违规行为,可以要求学生进行劳动教育,通过实际行动来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4.课外活动限制:对于严重违规者,可以限制其参加某些课外活动,以给予其更多时间反思和改正错误。

5.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如留校察看、记过、留级等措施,以达到严肃惩罚和警示作用。

六、违反校规校纪处理办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办法,应当保持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学生和家长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放弃违法违纪所得的;(四)违纪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一)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差的;(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六)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的;(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的;(八)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九)在受处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惩戒制度实施方案1. 背景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是一种不符合学术和道德准则的行为,为了维护学院的纪律和秩序,保障学生的研究环境和权益,制定了以下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2. 目标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旨在:- 增强学生对学院规定的遵守意识;- 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以震慑和预防违反规定的行为;- 保障学院的正常运作和研究秩序。

3. 实施方案3.1 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学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范畴:1. 作弊行为;2. 造假行为;3. 格式抄袭;4. 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5. 扰乱公共秩序;6. 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7. 其他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

3.2 惩戒措施对于学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口头警告:对初次违规的学生,学院工作人员将进行口头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2. 书面警告:对于再次违规的学生,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进行检讨和整改。

3. 处分记录:对于多次或严重违规的学生,学院将在学生档案中做出处分记录,并将其通报到校纪委和相关部门。

4. 处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警告、停课、劝退等。

3.3 教育引导与监督除了对学生进行惩戒,学院还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开展学术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对学术规范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2.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违规行为。

3. 提供辅导与支持:对于因个人问题而产生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提供相应的辅导和支持,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进行改正。

4. 实施与评估该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将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5. 免责声明本方案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法律依据。

学院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该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一、处分的原则和种类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违纪行为的处理(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4、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徒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持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主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者,可酌情处理;(三)凡偷窃、诈骗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1、有上述行为,但未构成事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构成事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是指在学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促进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成长。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一)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旷课的;(二)违反学校请假制度,未经批准离校的;(三)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工作的;(四)损坏学校设施、公共财物,故意破坏环境的;(五)欺凌、辱骂、殴打同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参与赌博、色情、迷信活动的;(七)违反学校网络安全规定,恶意传播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三)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错误,要求其改正。

(二)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错误,承诺改正。

(三)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四)学业处理:对违反学业规定的学生,可以采取停课、休学等措施。

(五)其他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上海松江区尚文武术专业学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2.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及处理1. 一般违纪行为:(1)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

(2)上课、上自习期间说话、睡觉、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秩序者,给予口头警告。

(3)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者,给予口头警告。

(4)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给予口头警告。

(5)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者,给予口头警告。

2. 严重违纪行为:(1)故意损坏公物,给予记过处分。

(2)盗窃、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恐吓同学等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损坏学校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违法犯罪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依法终止其学籍。

三、处分程序1. 班主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2. 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3.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4.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四、处分的撤销与解除1.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表现,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2.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学生受处分期满,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

五、其他1. 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2. 学校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学校应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

3.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就寝、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偷窃、损坏公物、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惩戒措施4. 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分等惩戒措施。

5. 对严重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记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事实,期限为6个月。

(2)留校察看:对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期限为12个月。

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且无法继续在校园内学习的学生,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取消其学籍。

三、实施程序6.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8.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9.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辅导员及家长。

10.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其他规定11. 学生在惩戒期间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理。

12. 学生在惩戒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相应惩戒。

13.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违纪现象的认定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一条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座位图就座的;第二条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地点。

开考后座位内外有草稿纸、书籍、笔记、手机及有存贮、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的;第三条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明示答题卡、外推试卷的;第四条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写姓名、班级学号,用铅笔(除规定外)、红色笔或两种笔迹答卷的;第五条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的;第六条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第七条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外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影响考试纪律或对监考人员出言不逊,对监考人员有威胁言行的;第九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第十条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现象的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在桌面、墙壁、身体部位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第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事先示意;第十三条考试中抄袭他人答案、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的;第十四条开考后座位内外及身上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复习资料的;第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电子手表等通讯设备或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的;第十六条夹带纸条或传递纸条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纸者;第十七条考试期间有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第十八条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的;第十九条在试卷上涂、划、留标记,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的;第二十条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第二十一条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第二十二条请人替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的;第二十三条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大全五篇]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大全五篇]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大全五篇]第一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一、学生上课不得迟到与旷课。

凡迟到三次以上以旷课一节计算,旷课八节给予行政处分。

凡旷课二节或累计迟到六次者,取消评选任何学生荣誉称号的资格。

二、学生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对在平时测查以及期末考试中有任何作弊行为者(包括二人以上共同作弊者),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纪律者,考试成绩为零,责令其补考,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生应讲究文明举止,不得打架骂人。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顶撞辱骂教职工,不得以强欺弱、打架或恶语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唆使家长、亲戚朋友或其他外人来校滋事,也不得在校外滋事。

凡违反规定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四、学生不得抽烟喝酒(包括任何酒类),违反此规定者给予行政处分,所在班级不得评为任何类型先进集体。

五、对偷拿公物及他人物品,向别的同学勒索钱物的,将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

六、学生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进“三室一厅”,不得传播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不得参与有关毒品活动,违反者将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

七、遵守交通规则,凡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伤害的,一律由其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凡违反学校规定骑自行车上学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劝其转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八、凡外出参加实践活动或青少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以及夏令营或在居住社区违反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造成恶劣影响,毁坏学校声誉者,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凡本年度有任何行政处分者,不得授予任何类型的学生荣誉称号。

十、学校行政处分级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白沙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政策,依据《临朐县中小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学校学生违规惩戒及纪律处分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违规惩戒及纪律处分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违规惩戒及纪律处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针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实施教育惩戒,责令口头或书面检讨,进行批评教育。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惩戒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2、屡教不改,多次违纪受处分的;3、威胁、打击报复他人的;4、在违纪群体中,担任组织者或主要策划者的;5、纠结校外人员违规违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不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为事件调查和处理增加困难的;7、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惩戒处分的;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惩戒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展的;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

第二章违规惩戒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对学生实施相关措施后,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1、点名批评;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5、课后教导;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第一条处分依据: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正当权益,创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的规定,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在训学生。

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学生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四条处分等级: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9)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严肃慎重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1)班主任(主教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的理由和依据,报政教处审核;(2)经政教处审核,提出处分方案,交分管德育校长签字后交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3)学校审批后,政教处及时将处分结论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4)政教处将处分结论在校会上宣布或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5)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批准;(7)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科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撤销处分:受处分学生能认识其错误行为并有改过行动,表现良好,在受处分满一学年后,学生本人可以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1)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审查;(2)班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年级组审核;(3)年级组审核签字后交政教处,政教处报学校审批;(4)学校批准后,政教处及时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5)政教处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在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二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行为的处分分下列六种: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3、认识态度好,敢于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1、有较严重后果的2、在处分未撤前又犯错误的3、屡犯不改的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的第七条犯有本条例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兼有不同性质的错误,根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合并处分。

第九条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

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照价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疗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1、未经教导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一门或将考卷带出考场不缴试卷者。

2.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累计达三节。

3、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活动课累计达三次。

4、男生烫卷发、蓄胡须,女生烫发、浓妆艳抹、戴贵重饰品等与中学生仪表不相称的。

5、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擅自外出游泳。

6、在校园内乱倒垃圾;在校园内乱丢杂物影响环境;在生活区随便倒水或在洗漱间倒污杂物;午休或晚间就寝时,违反制度,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内点蜡烛;在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域除外)和生活区内进行篮球、排球、足球等体育活动;上课时和老师顶撞影响正常教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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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四)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态度的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五)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态度的其他可从重处分者。

第六条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可加重纪律处分。

学生受纪律处分,该学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干部者职务予以解除。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处分等级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内以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应给予以下处分:(一)案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案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偷窃公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或者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毁坏校园人文景观、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教室的教师用计算机,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酗酒者:1.对于初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毒者: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或者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语言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寻衅报复者:(1)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者打群架者: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者私下了结纠纷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者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者两款以上所列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因打人或者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十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

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学生迟到、早退,原则上按缺课计算。

学生无故不参加早操,每次按缺课0.5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晚自习,每节按缺课0.5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一)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执意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4. 不在试卷的规定位置答题的;5. 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逗留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材料存储设备进入考试座位者;2.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3.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4.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扰乱考场秩序者;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依情节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2.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者;5.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答案雷同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组织作弊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4.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七条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以及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内或者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集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其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严禁学生无故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熄灯后无故晚归累计五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高声喧哗、玩扑克、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涂污墙壁、家具、门窗、乱丢果皮、堵塞下水道、向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一)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二)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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