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办法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关于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人员。
第1至12个月为每月445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大于等于35岁,或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的、小于4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0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的、大于等于45岁,或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5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
关于领取条件。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该细则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应征服兵役;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的延伸内容:失业人员待遇芝麻开花节节高【案例】家住天津市的小韩自幼体弱多病,10岁时就染上乙肝病毒。
成年后,小韩一直没有办法找到工作,好心的街道办大姐给小韩办理了失业人员登记,这样每月就能领取一些失业金。
就这样小韩一家三口依靠父母微薄的退休金和小韩的失业金维持生活。
祸不单行,2010年春天小韩的肝病犯了,光住院费就花了好几万,这其中只有很少的部分能够享受报销待遇。
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方法和领取条件
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方法和领取条件上海失业保险金方法是多少?上海失业保险金条件是多少?下面跟一起来看一下吧。
【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方法】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 __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5、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沪劳保就发(1999)17号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xx)10号的规定,自xx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 元/月。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年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年一、整体概述1. 2023年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的背景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2023年,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将面临新的调整和变化,对于失业人员来说,了解这些信息至关重要。
2. 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及重要性失业保险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将有助于失业人员及时获取相应的待遇,减轻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
二、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 参保要求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6周岁的在职职工;(2)参加失业保险和连续缴费满一定期限的失业人员;(3)在城镇单位工作的农村劳动力等。
2.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遭受非自愿性失业,即非主动辞职或被解聘;(2)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失业,并接受安排工作或职业培训;(3)具备一定的缴费年限。
三、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 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失业保险金的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基本生活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基本生活费是根据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部分是参保人员和单位根据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个人部分。
2023年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具体核算。
2.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限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后,失业保险金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
对于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和发放。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一项保障能够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重要资金来源。
了解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有助于失业人员及时获取应有的待遇,减轻经济压力,促进就业稳定。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失业保险金制度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实际好处。
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流程
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失业保险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而设立的制度。
失业保险领取流程是指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一系列操作步骤。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流程。
一、申请资格和条件失业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在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是在上海市缴纳了失业保险金的雇员;2.必须是因为企业倒闭、减员等原因造成失业的;3.失业后必须及时到当地社保局申请失业登记;4.需要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以上;5.需要通过审核后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流程失业人员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后第一时间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失业登记。
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失业通知书、劳动合同、社保卡等相关材料进行登记。
2.审核资格:社保局会对失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3.领取申请:在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可以向社保局提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书和个人银行卡信息。
4.审批发放:社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批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三、领取时间和金额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和金额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而定:1.领取时间: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在完成申请流程后的1个月内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金额: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金额根据其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额和工作年限来确定,但一般不超过其最近一年的平均工资水平。
四、注意事项1.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及时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3.根据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完成相应的申请手续;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接收相关通知。
上海失业保险的领取流程比较简单,只要符合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去办理,就可以顺利领取失业保险金。
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疑问,可前往当地社保局咨询。
祝您早日找到工作,重新融入社会!第二篇示例:上海失业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市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现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1999]7号)重新修正并发布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细则。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也适用本细则。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凡属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建立新单位的批文,以及法人代码证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是指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当职工失业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一定期限内的经济帮助。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政策也相对较为完善。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失业人员的缴费记录和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
具体来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下:1. 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个人月平均工资的80%,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0%。
- 达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不超过500%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个人月平均工资的80%;- 达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以上不超过300%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个人月平均工资的70%;- 达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以上不超过200%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个人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失业保险金的最高、最低限额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上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限额为上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目前,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90元,因此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额为1314元。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上海市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24个月。
在此期间内,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失业人员需要积极参加各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的机会。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银行代发,即失业保险金直接打入失业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另一种是通过社区或村委会代发,即失业人员到社区或村委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比较完善和明确,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人社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失业保险金2023领取多少钱一个月_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2023领取多少钱一个月_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2023领取多少钱一个月【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就业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了解,目前失业保险金都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发放的具体金额也有所不同。
按照2022年各地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具体举例来看:【1】上海市:上海市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2】天津市: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0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60元。
【3】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一类区1638元/月、二类区1593元/月、三类区1548元/月、四类区1503元/月。
【5】新疆:一类区域1710元/月,二类区域1530元/月,三类区域1458元/月,四类区域1386元/月。
【6】四川成都: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76元。
【7】湖南长沙:长沙市本级、望城区失业保险金为1737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金为1566元/月。
失业补助金每月多少钱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些材料
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些材料
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如下是网的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欢迎参考!更多文章,欢迎关注!
1. 《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 户口簿和身份证;
3. 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4. 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5.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失业保险方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
3.《〈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4.《关于本市失业保险新老方法衔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1999]16号”;
5.《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xx]17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登记手续的人员。
四、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再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本次申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于次
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咨询】 12333。
关于上海的三险一金
关于上海的三险一金一、“三险一金”讲的是三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这里要注意的是“三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三险一金”的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二、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
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文件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卡余额不可积累,每一年度清零一次.这些看似不爽的东西,只有在你遇到问题的时候对你有用,现在不用犯愁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购房按揭时所用)假设你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000(此基数以你们公司为准,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而交费比例都是统一的),现以上海地区缴费比例为例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8%,公司交纳比例20%,其中个人账户每月存储额=(8%+3%)*2000=220元公司交纳的其余17%作为社会统筹基金,在你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前,可暂时理解为统筹基金都发给了目前的老人。
领取养老金条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养老金的领取数量举个例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沪人社规〔2019〕3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原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2.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原农业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本市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要按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3.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原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本市原农业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照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原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5.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1995年修正)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09•【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1992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三)外商投资企业;(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五)城镇私营企业;(六)国家机关、团体;(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按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中工作满一年,因下列原因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三)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被精减的;(四)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或停产而被精减的;(五)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六)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四)滞纳金;(五)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第五条单位每月应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统一扣缴,转存失业保险机构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三月五日上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工作原则)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单位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7.11•【字号】沪劳办服发[1995]57号•【施行日期】199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沪劳办服发[1995]57号1995年7月11日)现对沪劳办服发[1995]54号《关于调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过程中需要统一明确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缴纳标准、办法调整的有关事宜。
1995年上半年仍按企业在职人数和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的标准缴纳,其中:1-3月份按2.4元/月/人,4-6月份按3.1元/月/人的标准分段计算缴纳;1995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含生产性事业单位,下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缴纳,实际操作时,可暂按上年末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作为预交依据。
年末时,根据企业劳动情况统计报表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予以结算。
二、关于职工工资总额和全部职工的计算口径。
依据上海市统计局对劳动情况表填报要求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际操作中可参阅上海市统计局《1994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填报说明、指标解释和问题解答》中“劳动工资统计指标解释”的第4条和第35条等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
个别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未作劳动情况统计,其工资总额可暂按本市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0%计算。
三、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尾数一律见分进角。
四、关于财务入账依据的问题。
根据沪劳社发[1989]64号文《关于上海市国营企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本市各单位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仍采用转账支票加进账单的办法按月缴纳。
账务处理时以银行盖章的受理回单代作收据和缴纳单位的付账凭证,据以入账。
年度结算时的年度结算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经失业保险机构盖章后交缴纳单位留存并作记账凭证。
2024年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根据中国上海市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2024年上海失业
保险金领取的条件及流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注册失业登记:申请人须属于上海市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工作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就业登记网上系统进行失业登记。
2.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人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参加劳动力
市场的人员,经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
3.年龄要求:申请人须年满45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且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前已经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
4.连续缴费要求:申请人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丧失就业机会:申请人须丧失就业机会,并积极寻找工作,通过劳
动力市场进行求职。
6.不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不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包括养老保险、短期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等。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流程: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需要根据法定程序,通过医疗鉴定机构进行
劳动能力的鉴定,并取得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缴费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包括
社保缴费记录、社保缴费凭证等。
4.确定待遇标准: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失业保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6.领取失业保险金:通过核验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会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划拨给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领取地点领取。
7.定期复查: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要定期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查,以确保符合领取条件。
非沪籍可以在上海领失业保险金吗
非沪籍可以在上海领失业保险金吗非沪籍可以在上海领失业保险金吗不限制户籍只要在上海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且满足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哦申领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向户籍地或最后参保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2、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3、《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非必要)失业保险金能领几个月失业保险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不能“随意”领,不然养老金会“被减少”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主要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积额及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社保补贴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办理)。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失业保险缴存基数
上海市失业保险缴存基数
上海市失业保险缴存基数是指用于计算职工失业保险缴费的基数。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失业保险缴存基数的范围是月工资收入的1倍至3倍之间。
具体来说,职工的失业保险缴存基数应根据其上一个财年(即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收入来确定。
如果职工的上一个财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低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则其失业
保险缴存基数为其上一个财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1倍;如果职工的上一个财年平均月工资收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则其失业保险缴存基数为其上一个财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乘以系数1.5,并按向下取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上海市,其他地区的失业保险缴存基数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此外,失业保险缴存基数也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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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 滞纳金;
(四)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15日发布、1995年8月9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失业保险金;
(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 失业补助金;
(五) 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者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应征服兵役的;
(二) 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 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 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 移居境外的;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1998年10月1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1999年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困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 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者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